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27号【发布日期】2013-04-03【生效日期】2013-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2009)【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戒毒[2009]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9.09.26【实施日期】2009.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湘戒毒〔2009〕2号)全省各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了全面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省戒毒管理局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近期,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实际操作问题和有待修订完善的内容。
现根据部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的实际情况,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实施中的若干操作问题和需修改完善的内容,提出如下情况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一、对考核评估实施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1、关于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结果衔接的方式问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现实表现考核奖惩,按以下三种方式纳入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考核评估: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没有考核的,在“现实表现” 考评中按每月一般表现基本分计入考核得分中;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有考核评估或给予一般奖惩的,先在“现实表现”考评中按每月一般表现分计入基本考核得分,再倒推得出的相应分值计入考核得分结果中;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有考核加减期和严重违规处罚或突出表现奖励加减期的,在“现实表现”评估中加减对应分值。
2、关于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原来的考核结果与现行考核评估规定衔接的方式问题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原考核奖惩结果按以下方式计入现行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结果一般,无奖惩记录的,按一般表现基本得分计入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有奖惩记录的,按现行考核评估方案评分计入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有加减期的,在现诊断评估总分中直接加减相应分值。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附件2: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客观评价戒毒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科学、客观、量化、适时的原则,保证质量,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戒毒客观规律,采用科学考评方法,确保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诊断评估、结果应用的客观准确。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设施第四条省戒毒管理局成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委员会,由主管局领导任主任,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委员会,由主管所领导任主任,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监察、医院(医务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任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考核评估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
专业人员可聘请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的代表及戒毒专家或社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备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心理测试软件、专用电脑等考核评估设备,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评估第一节考核评估内容与指标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考核评估是针对不同阶段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行为、现实表现、生活质量、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的综合监测评估,分为基础考核和专项评估两个方面。
第七条基础考核内容包括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心理行为状态、现实表现情况、戒毒回归人员综合情况等,每项内容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
(一)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考核包括戒毒人员的体重、体能、稽延症状、生理功能、尿液毒品检测等生理脱毒和身体恢复状况等内容,以体重、体能、生理功能、稽延症状、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检测评分表》见附表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能测验项目评分标准》见附表二(二)戒毒人员心理行为状态考核包括戒毒人员成瘾程度、渴求、焦虑、抑郁、自尊、认知态度、生活质量、人际关系、适应能力及对吸毒诱因耐受强度等多维度心理状况的考核,以常规考核评估、心理量表测试结果及改善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对于吸毒人员,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为了帮助其戒除毒瘾,国家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那么,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制隔离戒毒所)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达标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公安部评定一级所,各省级公安机关评定二级、三级和未达标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标准评定。
必备条件是强制隔离戒毒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所;具备二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所;具备一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所。
达不到三级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评定为未达标所。
第六条公安部每2年从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全国标兵强制隔离戒毒所”,适时从未达标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挂牌治理。
戒毒诊断评估实施方案
戒毒诊断评估实施方案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对吸毒者进行全面的身体和心理评估,以确定其吸毒情况、戒毒意愿和戒毒能力,为其制定个性化的戒毒方案提供依据。
戒毒诊断评估的实施方案对于吸毒者的戒毒过程至关重要,下面将介绍一套较为完整的实施方案。
首先,进行吸毒者的身体检查。
吸毒者长期吸毒可能导致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心电图、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方面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吸毒可能导致的身体健康问题。
其次,进行吸毒者的心理评估。
长期吸毒可能导致吸毒者心理健康状况下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心理测验、心理咨询等方式,以便了解吸毒者的心理健康状况,为其制定个性化的心理康复方案提供依据。
接着,进行吸毒者的社会功能评估。
长期吸毒可能导致吸毒者的社会功能下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社会功能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状况、社会关系、职业状况等方面的评估,以便了解吸毒者的社会功能状况,为其制定个性化的社会康复方案提供依据。
然后,进行吸毒者的戒毒意愿评估。
了解吸毒者的戒毒意愿对于制定戒毒方案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戒毒意愿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面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以便了解吸毒者的戒毒意愿,为其制定个性化的戒毒方案提供依据。
最后,制定个性化的戒毒方案。
根据吸毒者的身体、心理、社会功能状况以及戒毒意愿,制定个性化的戒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戒毒药物治疗、心理康复、社会康复等方面的内容,以便帮助吸毒者实现戒毒康复的目标。
综上所述,戒毒诊断评估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吸毒者进行全面的身体、心理、社会功能评估,以及戒毒意愿评估,最终制定个性化的戒毒方案,为吸毒者的戒毒康复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遵规守纪方面第一条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 分,第三条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 分。
第四条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 分。
第五条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六条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 分。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 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九条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 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 分。
第十一条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 分。
第十二条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 分。
第十三条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 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__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 分的罚分。
第二章教育矫治方面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 分。
第十七条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 分。
第十八条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 分。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 分。
第二十条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 分。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 分。
第二十二条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2013年9月2日公通字〔2015〕32号)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0.14•【文号】司发通〔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以下简称所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所务公开是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司法部十分重视所务公开工作,多次就所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所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近年来所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表明,开展所务公开工作,对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场所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切实做好所务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一系列工作部署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执法公开、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
二、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所务公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关注的涉及戒毒人员切身利益的执法问题为重点,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充分调动戒毒人员接受戒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一、诊断评估内容与标准(一)诊断评估分为入所调查评估、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二)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一般。
(三)诊断评估实行日常考核评估和集中考核评估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访谈、测试、实地检测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
(四)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100分):1.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20分);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得20分,本项为“合格”;否则得0分,为“不合格”。
2.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20分);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得20分,本项为“合格”;否则得0分,为“不合格”。
3.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20分);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得20分,本项为“合格”;否则得0分,为“不合格”。
4.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20分);戒毒人员因吸毒出现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情况,且症状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1)全身乏力、四肢不适、食欲差、肌肉或者关节疼痛等躯体症状;(2)烦躁不安和心慌等焦虑情绪;(3)入睡困难、早醒、易醒等睡眠障碍;(4)其他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得20分,本项为“合格”;否则得0分,为“不合格”。
5.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20分)。
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得20分,本项为“合格”;否则得0分,为“不合格”。
强制戒毒相关规定
强制戒毒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
【毒品辩护律师】【毒品辩护律师】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6⽉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 过去对于吸毒⼈员多是送劳动教养,各地的劳教所⾥关押的79%以上是吸毒⼈员。
《禁毒法》实施后对吸毒⼈员不再处以劳动教养处罚,这也是促进彻底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进步。
⼀、强制戒毒属于什么处罚? 强制戒毒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治安处罚,只是⼀种带有强制性的康复措施。
《禁毒法》规定:戒毒⼈员在⼊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不受歧视。
有关部门、组织和⼈员应当在⼊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对戒毒⼈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戒毒康复场所是甚么性质的机构?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 《禁毒法》第四⼗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根据戒毒⼯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这⼀规定表明,戒毒所是⼀种康复治疗场所。
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
不具有监狱、劳改的性质。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下⼦解散那么多劳教场所,意味着让众多的警察脱掉官⾐。
这事情办起来⼀定会有⼀定的阻⼒。
戒毒所如何设⽴?⾪属与哪个部门?⽬前还不明确。
可能要撤销⼀的部分劳动教养所,改建戒毒康复所。
也可能将⼀些医院、疗养院改建为戒毒康复所。
⼆、由谁就定强制戒毒? 《禁毒法》规定: 吸毒⼈员可以⾃⼰申请到戒毒所强制戒毒。
必要的时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某些⼈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不由法院或者来动教养委员会决定。
其他机关没有权利强制公民戒毒。
这和过去的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有明显不同。
三、什么⼈需要强制戒毒? 《禁毒法》第三⼗⼋条规定:吸毒成瘾⼈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注射毒品的。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 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级考评标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级考评标准一、脱毒治疗考核(20分)(一)生理依赖症状此项由医疗戒护区执业医生进行评定,生卫科参加考评监督,以尿液检测、观察急性戒断症状为方法,计分标准:较重3分,基本解除2分,消失5分,完全消失6分。
(二)体能状况此项由各区的康复训练师进行评定,教育科参加考评监督,以体能测试为方法,计分标准:较差3分,改善4分,基本正常5分,正常6分。
体能测试项目和考核标准:1、引体向上:6个(正常);5个(基本正常);3~4个(改善);0~2个(较差)2、俯卧撑:30个/分(正常);20个/分(基本正常);10~19个/分(改善);0~10个/分(较差)3、深蹲起立:50个/分(正常);30个/分(基本正常);20~29个/分(改善);0~19个/分(较差)4、立定跳远:2.2~2.5米(正常);1.8~2.1米(基本正常);1.5~1.7米(改善);0~1.4米(较差)计分标准:90~100分为正常;60~89分为基本正常;30~59分为改善;0~29分为较差。
考核时可任选其中两项作为考核内容,取平均值确定考核结果。
(三)稽延性症状此项由医疗戒护区执业医生进行评定,生卫科参加考评监督,以日常行为观察和稽延性症状调查评分为方法,计分标准:有所改善4分,明显改善5分,基本消失7分,完全消失8分。
二、心理顺应性(20分)此项所有科目由各区心理咨询师进行评定,心理矫治中心参加考评监督,以心理测试软件评定和相关的心理测试量表测量为方法。
计分标准:(一)生理痛苦反应:基本消除2分,无生理痛苦3分;(二)心瘾状况:较重2分,改善3分,较弱4分,可控制5分;(三)逆反心理:减轻2分;改善3分;可控4分,消除5分;(四)服从意识:有所改善能被动接受管理教育4分,没有出现逆反对抗行为4.5分,对心理困扰现状有所反思5分,具有主动摆脱心理困扰的愿望7分。
三、行为规范状况(20分)此项所有科目由矫治对象所在班组的包班民警进行考评,各区分管管教工作的领导参加考评监督,以月计分考核记载和日常行为观察为方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2013年9月2日公通字〔2015〕32号)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诊断评估分为阶段性诊断评估和综合诊断评估两 方面,其中阶段性诊断评估包括生理脱毒、教育适应和康复巩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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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阶段的诊断评估,综合诊断评估包括戒毒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 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和延期后合并执 行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第十六条 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的总分值设为 100 分。其中 生理脱毒阶段性诊断评估分值为 5 分,教育适应阶段性诊断评估 分值为 10 分,康复巩固阶段性诊断评估分值为 85 分。具体分值 如下: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不得提请提前 解除:
(一)受到责令具结悔过惩罚的; (二)累计原始扣分超过 80 分的; (三)依据《戒毒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前解除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不得提请提前解除或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 戒毒人员,戒毒所应在期满前的一个月内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并依 据评估结果提出按期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可以提请延长 戒毒期限一至三个月: (一)累计原始扣分超过 100 分,不满 150 分的; (二)组织或参与聚众斗殴,行凶报复或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的; (三)违反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等管理规定,情节恶劣的; (四)自伤自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策划或参与绝食、聚众闹事的为首者;
涉刑戒毒人员考核衔接工作标准31书书书附件141书书书附件2诊断评估结果对照表分数期限一年后大队逐月考核申请综合诊断评估条件经综合诊断评估总得分行为表现习艺劳动强制隔离戒毒次数受惩罚记录累计分累计分戒毒医疗心理矫治康复训练教育矫正总得分提请提前解除的标准分一年满一年期综合诊断评估得分为生理脱毒期教育适应期康复巩固期各阶段评估的累计z95一年一个月emfm一年二个月emfm一年三个月emfm一年四个月emfm一年五个月emfm一年六个月emfm一年七个月emfm一年八个月emfm一年九个月emfm一年十个月emfm一年十一个月emfm首次二次以上未受到训诫或二次以上警告的xm100xmambmcmdmzm103xm104xmambmcmdmzm110xm108xmambmcmdmzm117xm111xmambmcmdmzm123xm113xmambmcmdmzm128xm115xmambmcmdmzm133xm117xmambmcmdmzm137xm118xmambmcmdmzm139xm119xmambmcmdmzm141xm120xmambmcmdmzm144xm121xmambmcmdmzm148二年期满受到责令具结悔过惩罚的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9
•【字号】湘司发〔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戒毒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湘司发〔2018〕8号
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各强制隔离戒毒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5月29日。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实施办法.doc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计分工作,准确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工作人员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计分结果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考核记录折算分值;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按基础分给予考核计分。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总分达到3600分,是启动首次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教育矫治、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个部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当日起开始考核计分。
总值班、管理科、教育科、生卫科、生产科分别参与各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遵规守纪、教育矫治、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个部分的日常计分考核,按照职能每月集中组织对各区强戒人员进行两次以上考核并进行记载,总值班及各职能科室的考核结果以奖分、扣分、罚分的形式即时生效。
第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奖分、罚分累计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分,其中遵规守纪3分、教育矫治2.5分、生活卫生1.5分、生产劳动3分。
考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较好的应给予奖分,但月累计考核奖分不得超过30分。
考核奖分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处等级实行分级考核。
等级为初始级和过渡级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只记基础分,不予奖分;等级为普通级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可以给予奖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21分;等级为稳定级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可以给予奖分,月累积奖分不得超过27分;等级为成熟级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可以给予奖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
诊断评估
【案例介绍】
家庭成员情况:父亲,王XX,49岁,XX公司经理;母亲贺X,45岁, XX中学教师,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王X吸毒后,其母辞去了学校教师职 业,陪着王X在社区戒毒。谁知社区戒毒1年,又跟朋友吸毒,被强制隔 离戒毒2年。其母又气又恨,希望这次能让儿子彻底戒断毒瘾。 投入戒毒以来表现:通过脱毒期教育,对吸毒危害有一定的认识。 能遵守各项所规队纪,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能参加入所教育和各项学 习活动,后期能积极参加康复训练,并顺利通过拒毒能力、人格特征、 毒品认知程度及生理、体能等测试;近两个月来,能积极参加习艺劳动, 按照定置管理和生活规范整理好个人内务,搞好公共场所包干区的环境 卫生。 经三期戒毒流程评议,三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均为“A”。
【根据案例开展课堂讨论】
2009年10月5日,戒毒人员曾X已在XX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一 年三个月,向管教民警张X提出诊断评估申请。 曾X,女,1969年9月出生,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次,2008 年7月5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08年7月5日至2010年 7月4日),期满一年评估,不符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条件。 (1)何为诊断评估? (2)诊断评估对戒毒的时间有何要求? (3)戒毒不到一年可否进行诊断评估? (4)满二年是否一定要进行诊断评估? (5)曾X是否符合再次评估条件? (6)曾X下次提出诊断评估应在何时?
【身体康复期戒毒效果评议】
对戒毒人员体质改善情况的认定,应当是在对多次体能测试的成绩 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分为“改善”和“未改善”两种。 戒毒人员体质改善情况测试指标包括:(1)生理指标:一般项目 的变化、疾病的康复情况、稽延性戒断症状的改善情况等;(2)体能 指标(7选3):力量训练(俯卧撑或仰卧起坐)、协调性训练(单腿深 蹲起立、闭眼单脚站立、踢毽子、跳绳、50米折返跑等)和耐力训练 (慢跑)等是否渐趋提高。身体有疾病的戒毒人员,由所医疗部门提供 相关证明,适当参加相关项目的训练与考核。 对戒毒人员身体康复期戒毒效果评议结果分为“A”和“B”两类: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议结果为“A”:(1)体质改善效果为 “改善”;(2)本期内行为矫治考核无一次性扣10分(或累计扣30分) 以上,且累计分达到300分以上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评议结果均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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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粤戒毒〔2015〕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统一性与合法性,客观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
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诊断评估以依法、科学、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生理脱毒评估第六条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条生理脱毒评估由戒毒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负责,该小组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
第八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原评价“合格”的戒毒人员又出现不满足生理脱毒评价标准的,戒毒所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生理脱毒评估。
第三章行为表现评估第十一条戒毒所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一律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
第十二条行为表现评估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每月满分为100分。
生理脱毒评价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其行为表现月考核不得超过60分。
第十三条戒毒人员在所期间行为表现评价结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次数采用阶梯式评价标准。
首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200 分为“合格”,第二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300 分为“合格”,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500 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强制隔离戒毒次数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移交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情况表》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内容:(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三)执行生活卫生规范;(四)参加教育矫治活动;(五)参加康复劳动;第十五条戒毒人员月考核分数由五项评估内容的基础分和奖罚分组成。
奖罚分包括日常奖罚、专项活动奖罚和表扬、嘉奖、记功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奖罚分。
每月考核分值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
第十六条戒毒人员每月考核基础分为60 分,其中遵规守纪、康复训练、生活卫生、教育矫治、康复劳动各12分。
1、戒毒人员能积极参加所队活动、服从管理、无违反所规队纪行为,得遵规守纪基础分12分;2、戒毒人员能积极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有回归家庭与社会的愿望和努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和精神症状,得康复训练基础分12分;3、戒毒人员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标,得生活卫生基础分12分;4、戒毒人员能按要求参加各项戒治教育矫治活动、按时完成作业且通过有关考试,得教育矫治基础分12分;5、戒毒人员能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要求完成生产指标任务,得康复劳动基础分12分。
第十七条戒毒人员因病、伤、残无法参加教育、劳动的,不扣除教育矫治或康复劳动基础分;因自身过错拒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康复劳动的,其教育矫治和康复劳动基础分计零分。
第十八条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行为表现评估基础分计满分;在此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分记零分,并按规定扣罚考核分。
第十九条行为表现月考核累计奖分最高为40分。
(一)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奖1-5分。
1、自觉接受教育矫治,劳动努力,主动参加帮教活动;2、在学习、训练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3、厉行节约,修旧利废,效果明显的;4、班组长、联帮互保小组组长、宿舍室长履职认真,并发挥带头作用的;5、稿件被场所所报、省局小报、地市级报刊采用,或参加所队各项文化、体育、劳动竞赛等活动,取得一、二、三等奖的。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奖6-10分。
1、检举揭发隐瞒真实身份,经查证属实的;2、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有积极表现的;3、宣传稿件被省级以上报刊采用的;4、参加省局获省级以上各项文化、体育、劳动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5、每月超额完成习艺劳动任务,按超幅比率相应施奖;6、在所期间获得国家认可的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应技术职称的;7、值班人员、炊事员等履职认真,并发挥带头作用的;8、参加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至少通过一门课程的。
(三)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奖11-15分。
1、检举揭发其他戒毒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2、主动制止其他戒毒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查证属实的;3、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苗头,能迅速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查证属实的;4、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5、发明、创新或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6、获得地市级、省级以上管理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的;7、在所期间获得国家认可的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
第二十条戒毒人员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且表现特别突出、社会效果特别显著的,可给予表扬、嘉奖或记功。
表扬、嘉奖和记功分别折合奖分20分、30分、40分。
第二十一条戒毒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予罚分,所扣分数从相应的基础分中减除。
(一)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罚1-4分。
1、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胸卡、袖标等证件标识的;2、个人内务卫生不达标的;3、留长发或长指甲、蓄胡须、化妆烫发、佩戴首饰的;4、戒毒人员之间互叫绰号或称兄道弟,说粗话脏话的;5、违反劳动、上课、就餐纪律,不听指挥,影响管理秩序但情节轻微的;6、不按规定参加体育、文体、娱乐等活动并完成相关作业的;7、擅自将习艺劳动原料、成品带回宿舍的;8、不遵守作息制度和联帮互保规定的;9、违反亲情电话使用规定的。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视情节罚5-8分。
1、不遵守队列、课堂、车间纪律,大声喧哗、随意走动、影响管理秩序的;2、与管教民警称兄道弟或直呼姓名的,或对管教民警或上级领导缺乏基本礼貌礼节的;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4、转让或交易劳动成果的;5、随地吐痰、便溺、扔垃圾、乱涂乱画,污染院区环境的;6、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的;7、阅读、传抄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对异性管理人员有不雅言行的;8、在所内纹身或帮助他人纹身的;9、拉拢值班等人员,徇私舞弊的。
(三)戒毒人员有以下行为表现的,视情节罚9-12分。
1、散布消极言论、煽动对抗情绪,不服从管教民警的合理安排与调动的;2、班组长、联帮互保小组组长等对戒毒人员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检举,甚至故意包庇的;3、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生产设施,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4、损坏管理、教学或生产设施设备;浪费加工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5、违反报告检举制度,擅自向外来参观人员投诉的。
(四)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罚13-15分。
1、拒不承认罪错,经管教民警解释、教育、规劝仍无理取闹的;2、拉帮结派、恃强凌弱,敲诈勒索的;3、参加帮派团伙、打架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偷盗、诈骗他人生活用品或劳动成果,或用生活用品和劳动成果进行赌博的;5、发现管理、生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隐情不报,放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查证属实的;6、诈病、怠工情节严重的;7、散布场所内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擅自进入管理警戒区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不得相应基础分并分别罚20分、30分、40分。
1、预谋逃跑或拉拢、唆使、协助他人逃跑,逃跑未遂或逃跑被抓回的;2、组织帮派团伙煽动集体斗殴、起哄闹事或静坐示威的;3、违反生产现场各项管理制度,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后果的;4、侮辱、殴打管教民警或其他管理人员的;5、传习犯罪作案方法,教唆、纵容他人扰乱场所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6、在所酗酒、斗殴,甚至藏毒、传毒、吸毒的;7、故意隐瞒、传播严重传染病疾病,或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为由威胁管教民警、管理人员或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8、私藏现金、利器、易燃易爆等违禁、违规物品的;9、为达到所外就医或变更执行措施目的,伪造相关证据、证明的;1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考核计分为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罚分条件的,按分值高的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二十四条戒毒人员有下列重大表现行为的,应给予额外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奖分与月考核得分累计计算。
在所期间特别奖励奖分累计不得超过200分。
1、检举揭发其他戒毒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2、主动制止其他戒毒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活动,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查证属实的;3、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重大表现的;5、在所期间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有较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或抓获重特大逃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6、对国家或社会有突出贡献,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第二十五条戒毒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戒毒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七条戒毒人员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得特别奖励,并附齐相关材料的,可按本细则之原则和标准予以认可。
第四章身心康复评估第二十八条戒毒人员入所后,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戒毒人员戒治手册》,记载其身体机能、体能测试的改善情况,戒毒动机、信心增强及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情况,心理、精神状况和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情况。
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行为表现评估合格前,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身心健康评估。
第二十九条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由戒毒所医疗专业医师、教育岗位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