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婚姻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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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婚姻法比较观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并于8月13日起正式实施,该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的处理方式。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很多,其中最受公众瞩目的应属关于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家庭财产如何分配的细则的解释。而争议的焦点则是集中在房产的分配上。

在新婚姻法出台前,我国对于离婚后房产的如何分配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而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后归婚前交首付的一方,不考虑增值因素;若婚后另一方也参与了还贷可以协议退还还贷部分。这看似公平的条例,细细想来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夫妻双方中女方的权益。

我们举一个例子: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产,男首付30万,余下的贷款,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若婚后二十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方4万贷款并酌情给予女方10万的补偿,四十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十四万现金默默离场,四十岁的一枝花男人作用豪宅满面春风。

于是有网友调侃:从今以后,如果有哪个男人吧房子钥匙拍在桌子上你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过去并不会拥有一套房子,只是多了一百万的债务,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究竟是司法解释与家庭婚姻关系背道而驰还是大家没有读懂条文呢?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会以对妇女的尊重程度表面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中国历史上妇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地位卑微甚至没有地位。古代的伦理纲常中“三从四德”要求女子“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强调女子应有“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等等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压抑了妇女的自由与发展。而中国传统思想“男主外,女主内”也滋生了大男人主义之风的盛行。虽说在当代妇女解放,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相当大的提高。

但从另一方面上讲,在长期的压抑的情况下,中国妇女的思想及行为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对男性的依赖以及甘愿趋于弱势地位的不知觉行为。因此在当今这种相对较为公平的社会上,即使妇女拥有自己的工作和相应的社会地位,在家庭责任与义务上女性还是承担更多的一方。也就是说从中国习俗的角度出发,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女性本身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在法律上就不能以绝对平等的地位来看待男性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关系。

我们再看看法国在处理离婚问题时的规定:法国婚姻法的依据法则是拿破仑时期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这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和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是西方民法的圭臬。《民法典》对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规定清晰严明:如果双方无婚前协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议离婚,财产按协商自行分配;如果一方起诉,俩人必须如实提供所有财产清单,任何一方瞒报财产,法庭将没收其全部财产,以为惩罚。妇女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是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即便夫妻离婚,优势也都是倾向于女方,这在法国的婚姻法上得到了很大的体现,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和日本也是很好的例子。

而更为公正一些,法国的婚姻政策更为合理,法国在离婚夫妻财产分配上采取的政策是“惩罚过错一方”。对打官司离婚的夫妻,法院必须要求双方申诉离婚原因,通俗解释就是“哪儿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如姘居、暴行、虐待、侮辱等,绝不可以以“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空泛的语言作为离婚原由。确定离婚原由以后,法官会根据分配原则,在财产分配时“惩罚过错一方”,判别无辜方获得更多的财产和抚养费,并且会根据离婚受害者的精神受害程度给予其更多的物质补偿,使得过错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再看看法国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配置的规定:法国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一般在

离婚时不用均分,但是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属于例外。即使是一些屋主在婚前已经将房款付清,但是婚后与配偶一起在房屋里居住、生活,由此就会涉及到每年房屋的地税支付、保养维修费用等方方面面的支出。这样一来,房屋就成了一个家庭住所,理所当然就要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那么,一旦夫妻双方的婚姻面临解体,屋主婚前已经付清房款的房屋一样需要进行共同分割。至于那些结婚之前夫妻中任何一方以按揭方式购置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或是一方支付贷款,因为房屋已经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

当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更需要对此进行分割。

所以,法国很多腰缠万贯的富豪大款,事业做得越大,钱挣得越多,越不敢轻言离婚,哪怕你再有钱,假如一生离三四次婚,也会变成穷光蛋,多大财产也禁不住这么折腾。法国为什么这么做呢?他们认为妇女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它还是民族强盛的根本,因为母亲们的地位决定社会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养和成长。

中国新婚姻法的出台,当然是以符合中国国情的角度出发的,前提想对那些没有爱情只看爱钱,通过婚姻得到钱的追逐者进行限制和规范。但是我们可不可以做得在人性化一些呢?法国离婚“惩罚过错一方”就是很好的范例,是不是也应该适当拿来参照成为我们婚姻法的一部分?

一个国家安定的根本靠法律,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咱不说与国际文明接轨这么高雅遥远的虚词儿,就是对于弱起群体的妇女来说,让她们来承担社会不公所造成的后果,削弱她们的权力,而政府却一退六二五,自身清闲,这不是一种倒退,也是一种别样的“中国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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