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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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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