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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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201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侮辱、拘禁、逮捕,即使触犯了接受国法律,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逮捕或扣留的方式;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外交代表加以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1)对接受国刑事管辖享有豁免;(2)对民事和行政管辖也享有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例外情况有:①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事件的诉讼;③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3)外交人员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辖豁免,有关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免除作证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某一外交人员为某一案件的目击者,此事又不涉及到使馆,经派遣国同意,外交官也可出庭作证。

(5)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

个人无放弃的权利。

4.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私人用品入境时免征关税,而且其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

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外交特权——驻在国为保证他国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特权,如人身、住所不受侵犯,免受行政管辖、司法裁判,免除关税、海关检查,以及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等豁免权——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对于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按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有关协议,事实上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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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自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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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区别: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简述外交保护及其具备的要件: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遇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本国直接采取外交或国家间司法协助的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要件:1、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2、受害者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3、受害人已经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仍无法获得救济。

三、简述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区别: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缔约能力是条约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问题,在国际法上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2、缔约权是指一国内部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是国内法问题,一国内部哪些机构可以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是一国国内法规定的事项。

四、简述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制度的区别:1、定义:无害通过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过境通行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的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2、权利主体:前者仅指船舶,不包括飞机;后者指所有的船舶与飞机。

3、适用范围:前者为领海:指过境通行以外的其他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后者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4、限制:前者有:A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可予停止;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不得从事有害行为;遵守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后者有:B毫不迟疑的通过或飞越;不应予以停止;遵守过境通行义务和沿海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国际外交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这一制度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以确保他们在履行外交使命过程中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干扰。

外交特权包括多个方面,如外交人员享有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权,不需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

他们还享有免除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特权,免于出席权力机构的传唤等。

此外,外交人员还享有行政特权,如免税进口、免除关税等。

这些特权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豁免制度则是指外交人员在履行外交职责时,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外交人员不受当地法律制约,因此,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时,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这是因为外交人员行使着国家的主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家内部法律。

然而,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是不能被豁免的,外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豁免权利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

总之,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在国际外交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保障外交人员履行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约束。

国际法的特权与制度对比透析.docx

国际法的特权与制度对比透析.docx

从宏观的角度看,国际法领域存在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

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有一些共性。

对以上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性质与概念、理论依据、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和共性作以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

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制度进行论述时较多侧重于对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本体进行分析。

然而在对特权与豁免制度中的国家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差异、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之间的比较及它们之间内在法律机理的梳理分析方面,国内学术研究未能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做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

针对这种研究现状,笔者拟在已有的学术成果基础上做些尝试。

概念及性质的比较在国际法领域存在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即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原则大部分都发展于前两者,但又与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①国家豁免从广义上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常被称为国家司法管辖豁免,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②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外交关系条约,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和外交及领事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

③外交特权与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之间无论在历史发展还是在内容、范围及结果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指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一定的特权与管辖豁免权。

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是一种新型的特权与豁免,是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

它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独特之处。

④理论依据的比较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国际礼让说、互利互惠说、国家主权说。

国际礼让说认为一个国家主权的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豁免权不是各自主权的需要,而是基于国家之间的礼让和善意。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法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法

(四)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接受国国民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 同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 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
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
但有限制
执行职务范围之内;新到任安家物品免税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仅有一般优惠。
临时
事务性使团
(特别使团) 礼仪性使团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 外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 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四)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 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 (1)代表派遣国 •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 (4)调查和报告 •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 (6)其他
–1.人身不可侵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 ①刑事管辖豁免
• 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 ③无作证义务
4种例外情形
注意: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
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
豁免的默示放弃。
1856年荷兰驻美国使节
杜布瓦拒绝出庭作证案
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 该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杜布 瓦的作证对美国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 国国务卿请求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 有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 布瓦进行了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 证。于是,美国政府就此向荷兰政府提出交涉。而 荷兰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 务卿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 司法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 国政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 召回。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两者的特权和豁免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相同点:(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1.馆舍都不受侵犯。

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

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

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

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辛丑条约外交方面内容

辛丑条约外交方面内容

辛丑条约是1898年签订的一项不平等条约,被称为《清法会议条约》,涉及到了中国与外国列强之间的外交事务。

其外交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领事裁判权:条约规定,在中国各主要港口城市设立领事法院,使当地的外
国领事有权对本国公民之间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裁决,而不必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

2.领事特权:外国领事享有在中国的特权和豁免权,例如在中国境内自由移动、
享受免税和免某些中国法律约束等特权。

3.关税和监护:条约规定中国必须承担高额的赔款,并接受对海关征收的关税
进行外国监督。

这进一步削弱了中国政府对贸易和关税政策的控制。

4.领土割让:辛丑条约还规定中国必须将部分领土割让给列强,包括香港岛、
澳门等地。

5.推销权:条约给予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进行宗教传教和商业推销的权利,进一
步引入了外国宗教和商业影响的扩大。

辛丑条约的签订加深了中国的国际依赖,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中国外交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一条约也加剧了中国民众对外国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反感,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外交特权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是指国家对外交人员、使馆人员或其他外国人员在本国境内享有的特殊待遇。

这些特殊待遇包括豁免签证、免税、免受拘留、不受刑事起诉等。

外交特权的名词解释如下:
1.外交人员:指外国政府派驻到本国的官员,包括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等。

2.使馆人员:指外国使馆工作人员,包括使馆外交官员、秘书、翻译等。

3.免税:指外交人员、使馆人员在本国购买商品时不需要缴纳税款。

4.免受拘留:指外交人员、使馆人员在本国境内不受拘留或扣留。

5.豁免签证:指外交人员、使馆人员在进入本国境内时不需要办理签证。

6.不受刑事起诉:指外交人员、使馆人员在本国境内不受刑事起诉。

7.不受国内法律约束:指外交人员、使馆人员在本国境内受到的法律约束比国
内公民少。

外交特权是国家对外交人员、使馆人员的特殊待遇,旨在保护外交人员、使馆人员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和权益。

但是,外交特权也有其局限性,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外交特权不予保护。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无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得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不论这些文件档案位于何处。

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此项特权包括:(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

对这种通讯,接受国不得干扰或妨碍。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的一切来往文件。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

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

这种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国际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2、行使的都是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都享有管辖权4、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两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

不同之处:1、两者范围上有所差别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为200海里,则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2、两者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区域内大陆架的权利部分,还包括对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3、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根据事实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的,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因此,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通过“主张”才能取得。

2、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

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

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

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

3、领海的立法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

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

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的对比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的对比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对比(公约与我国法的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馆舍财产 1.非经馆长同意绝对不能进入;2.接受国有保护义务;3.免征用扣押;4.使馆有通讯自由1.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遇意外情况可推定同意;2.接受过有保护义务;3.免征用扣押,确有必要时例外,但要给予补偿;4.使馆有通信自由:例外:有重大事由且派遣国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领馆邮袋可以开拆,若派遣国不同意,邮袋应退回原地人身不可侵犯,不得搜查,拘禁,监禁,但可以对之正当防卫不可侵犯,不得限制自由,中最除外寓所等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未规定管辖刑事完全豁免重罪不豁免民事一般豁免,四例外: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以私人身份的继承之诉;3.因职务以外的专业商务活动涉诉;4.主动起诉被反诉职务行为民事管辖一般豁免,三例外:1.因非领事身份订立的契约涉诉;2.因船舶飞机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损之诉;3.主动起诉被反诉行政:免户籍,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不制裁职务行为有行政管辖豁免无作证义务职务行为所涉事项作证义务豁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做出,并书面通知接受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自己无权放弃不要求适用范围外交官家属的特与豁免同外交官(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享有有限制的特权与豁免(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服务人员:仅有某些优遇(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时间上:自进入该国就任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结束时止,即使发生武装冲突亦然中国基本同公约,不同:1.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2.领馆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同使馆;3.领事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20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户家属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间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待遇,旨在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安全和自由。

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豁免权利外交特权与豁免赋予外交人员在国外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利。

首先是免于逮捕和拘留的特权。

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会因为违反国外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除非涉及严重犯罪。

这一特权的目的是确保外交人员的安全和自由,使其能够顺利履行外交职责。

其次是豁免审判的特权。

外交人员在国外不受当地法院的管辖,不会受到当地司法程序的审判和处罚。

这一特权确保了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自由和独立,避免了因司法程序而干扰外交事务的发展。

外交人员还享有豁免财产和住宅搜索的特权。

外交人员的住宅和办公场所不受国外执法部门的搜索和搜查,保障了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工作安全。

二、特权和义务平衡外交特权和豁免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待遇,而是与一系列的义务相对应的。

外交人员在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同时,也有责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尊重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人员有义务尊重和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干涉国内事务,不得从事与外交身份无关的活动。

外交人员还有义务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外交事务的发展。

三、特权和豁免的限制外交特权和豁免并非没有限制,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特权和豁免的适用主要是在外交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而在私人生活和非外交活动中并不适用。

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不得利用其地位从事非法活动或逃避法律责任。

四、特权和豁免的保障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保障主要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各个国家在国内法中也会对外交特权和豁免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得到有效保障和执行。

特权和豁免的保障也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互相尊重。

当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问题时,需要接受国和派遣国之间进行协商和解决,以确保特权和豁免得到有效保障。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国家间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待遇,旨在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安全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05•【文号】•【施行日期】1986.09.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特权与豁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

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

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第五条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

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第九条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

使馆运进上述设备,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外交邮袋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

第十一条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

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临时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在其负责携带外交邮袋期间,享有与外交信使同等的豁免。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一、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 选必须查明其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二、 选必须查明其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 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 由。”
“不受欢迎的人” 不受欢迎的人” 不受欢迎的人
• 一国有权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 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 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这在外交上称为 “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 不受欢迎的人”
1、概念 • 由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 系,人们通常把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 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统称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统称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它是国际法 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二、外交机关
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开展外交关 系的各种机关统称为国家外交机 关,包括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即 外交代表机关。前者在国内, 外交代表机关。前者在国内,后 者在国外。 者在国外。
外交人员。 1、外交人员。指使馆内具有外交官职衔的 使馆职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 使馆职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 武官和随员。 武官和随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 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室主任、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室主任、译 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员。 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员。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职务需要说 3、代表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事关系公约》 事关系公约》认为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 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 家之使、领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家之使、领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国际礼仪微览中的特权和豁免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为了方便使馆和涉外人员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应该让他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所谓特权,就是给予外交官的一些特殊权利。

如人身不受侵害、使馆档案文件不得搜查。

所谓豁免,则是指免除外交官的一些应尽义务。

外交官驻在国外,免除或不履行那个国家要求它本国公民应尽的如纳税等义务。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或者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给予交往对象优遇优待。

实际上它是本着对等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的。

什么样的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长以及外交职员(或具有外交身份的职级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官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最高级别是大使,接下来便是公使、参赞、秘书、随员。

大使馆下设很多职能机构,如武官处、科技处、教育处、商务处等不同的办事机构,各个不同机构的一把手就称为参赞。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出于国家正常交往的需要,以下部分人员也享有完全或部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其一,外交代表,使馆馆长,外交职员的家属和子女;其二,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出访工作之时;其三,在使馆工作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四,在使馆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必须指出的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不可以滥用的,要双方本着对等的原则,不能乱来。

一些有用的相关英文表达:大使馆 embassy领事馆 consulate大使 ambassador公使 minister参赞 counselor随员 attache领事 consul另外想补充一点,领事官员一般在外交圈外的人看来,和外交官没有什么区别。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领事官员不同于外交官员。

所以不能享有外交人员那样广泛的特权和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范围是什么-

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范围是什么-

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范围是什么?除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外,其人身自由受到保护。

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的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可以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

领事官员享有行动自由。

领事官员免纳捐税,领事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物品免纳关税并免受查验。

领事官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免除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在我国上海、广州等地,有多个国家的领事馆,其办事官员负责积极开展他国与我国的文化经济沟通。

我国在别的国家,特别是国土面积大的国家,除了大使馆外,也设立多个领事馆。

领事是重要的外交人员,那么,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范围是什么?1、除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外,其人身自由受到保护。

2、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的管辖豁免。

3、领事官员可以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

4、领事官员享有行动自由。

5、领事官员免纳捐税,领事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物品免纳关税并免受查验。

6、领事官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免除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免予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屯宿等军事义务。

▲二、领事的职责包括哪些?1、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关系的发展领事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积极开展同领区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广泛开展对外宣传工作,介绍本国在各方面的发展状况;采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

领事官员通过上述活动,增进本国与外国的相互了解,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2、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的正当权益公民享有本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当其正当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时,领事官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护,必要时进行交涉,包括要求惩凶、道歉、赔偿损失、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和取消无理措施等。

本国公民若被逮捕、监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有权要求会见领事官员或与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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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两者的特权和豁免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相同点:
(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

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

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

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

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

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

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

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

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主要区别有:
1.使用国旗国徽方面: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2.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3.在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

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4.在管辖豁免方面: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5.在作证义务方面: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6.在通信自由方面:对于领事而言,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

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而外交则是绝对的不受侵犯。

7.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外交代表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最后,在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上看:领馆人员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

而使馆人员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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