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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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摘要:引渡既是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法制度。

国家制定引渡法,并签订引渡条约,相互引渡罪犯,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国际犯罪引渡制度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惩治犯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引渡;引渡基本原则;我国引渡立法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内容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进,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出现甚至日渐猖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达到惩罚犯罪,雄护国际法律秩序,引渡便应运而生。

引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而不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州政府提出。

其次,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国领域内而触犯他国刑律,受到刑事追诉、通缉或判刑的个人。

因此,受民事判决或行政处分与处罚,以及尚未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行为,作为引渡客体的个人,不能对国家行为及引渡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或抗辩。

再次,引渡的请求国必须是对引渡客体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引渡来说,凡具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任何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

最后,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国际礼让。

引渡应以引渡条约为根据。

二引渡制度基本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或双重归罪原则,亦即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是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审判和处罚的行为,才能引渡。

双重原则是以互惠作为基础的。

引渡制度

引渡制度
(二)引渡制度的条件
在实施引渡时,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管辖犯罪人的国家, 包括:(1)罪犯的国籍国。(2)发生犯罪的国家。(3)受到犯罪侵害的国家。通常在实践中,被请求国有自行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罪犯进行引渡的权利。
2.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一国指控认为违反了该国法律,要求被追诉和惩罚的人。这些人包括: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以及第三国的国民。有关问题如下:
一、引渡制度简介
(一)引渡制度的背景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间交流、沟通日益密切,跨国犯罪及犯罪人员跨国流动,域外追逃及惩罚犯罪显得尤为重要且困难重重,行为人在一国犯罪后往往选择逃往其他国家躲避法律制裁,尤其是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际性犯罪,比如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同时也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打击违法犯罪需要各国之间密切和有效的合作,引渡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力武器。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把本国领土内被另一国指控的人,通过外交手段移送到另一国,将其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曾设立过用来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引渡关系的“20人法庭” 。但与现在引渡制度所不同的是,古代的引渡一般不依赖于条约,而是基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而发生,引渡者也只限于政治犯或者宗教犯。现代引渡通常依据条约来进行,对象也一般仅限于普通刑事犯罪,而不包括政治犯或宗教犯。国家通常不具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引渡罪犯的义务,引渡往往根据请求国的属人管辖和罪犯所在地的属地管辖进行协调。一般来说,在引渡实施中,由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罪犯所在国除了依据条约的约束进行引渡,它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的引渡请求。我们现在所说的引渡制度开始形成于18世纪的欧洲,在近代的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推动下,引渡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以条约为依据的成熟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引渡条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边引渡条约,如中国与泰国、比利时的双边条约;另一类是多边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公约等。 两国都可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根据礼让和互惠原则而互相引渡罪犯。在一些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理念影响,由于“条约前置主义”、审查标准和死刑保留问题等诸多因素而尚未成功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在引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鉴于此,一些替代性的引渡措施就逐渐出现了,大大提高了罪犯引渡回国的成功率。

引渡

引渡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引渡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引渡的主体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

国际法中,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二)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

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三)可引渡的罪行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

“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

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四)引渡的程序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五)引渡的效果引渡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

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

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有关引渡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外,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

《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

《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

《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引言《北京公约》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刑事司法合作协定之一,于2004年4月6日在中国北京签署。

该公约的目标在于提供一个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以打击跨国犯罪并实现刑事司法的互助。

其中,引渡条款作为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成员国之间的引渡和逃犯交流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北京公约》引渡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北京公约》引渡条款的基本原则《北京公约》第9条规定了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应适用于双方所指定的犯罪行为。

即只有双方国家均将该行为定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引渡。

2. 安全原则:引渡不得因种族、国籍、性别、政治意见或宗教信仰而拒绝。

此外,引渡申请受理国不得引渡被引渡人至可能受到歧视、酷刑或残酷对待的国家。

3. 双重刑事追究原则:如果引渡请求国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追究时,第三国对其也提出引渡请求,被引渡人的地点由引渡请求国决定。

如该国同样决定引渡被引渡人,则优先考虑首次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4. 合法性原则:引渡程序应符合请求国和受理国的法定程序和法律义务。

请求国应提供充足证据以支持引渡申请。

二、《北京公约》引渡条款的适用范围《北京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该公约适用于两个或更多合同国之间的引渡。

因此,该公约仅适用于协约国之间的引渡事项,并且对协议缔约方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只有协约国才能寻求其他协约国的引渡,参与者之间形成了引渡网络。

三、《北京公约》引渡条款的运作机制1. 引渡请求:当一方国家怀疑另一方国家可能存在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可以向对方国家提出引渡请求。

引渡请求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的正式渠道提交,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2. 引渡决定:请求国接到引渡请求后,应立即对该请求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要求。

如果符合要求,请求国将决定是否批准引渡,然后通过外交渠道向受理国提供引渡文件和相关文件。

3. 引渡程序:受理国接到引渡文件后,应在法定时间内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引渡。

论国际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论国际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一、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概述(一)双重犯罪原则的含义国际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又称为相同原则,或者罪名同一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则不能引渡。

[1](二)双重犯罪原则的理论基础1.互惠原则所谓互惠原则就是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给予对方优惠待遇。

具体到双重犯罪原则上,国家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的利害关系和政治需求,互相引渡罪犯。

这种国家之间互相引渡罪犯的做法,不一定完全需要依据相关引渡条约和法律的规定,它可以是国家之间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在国际关系不断发展的当代国际社会,互惠原则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各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2.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同样也是国际刑法和引渡实践中必须要遵守的原则,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在引渡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违反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两国的法律,才可以将其引渡。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仅仅违反一国的法律而在依据另一国的法律并不构成犯罪,那么被请求引渡国将行为人引渡给请求引渡国的做法不但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还是对国家主权的不尊重。

所以,双重犯罪原则很大程度上平衡了国家之间立法规定的差异,只有在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行为人引渡,这样就符合了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也尊重了国家的司法主权,平衡了相关国家的利益。

(三)双重犯罪原则在引渡中的作用1.尊重国家主权和维护国际社会和平稳定的秩序。

双重犯罪原则规定,只有相关罪行在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之间都构成犯罪才可以引渡。

被请求国如果将罪犯引渡,那么实际上就是将部分司法主权让与给请求引渡国。

但是这种让与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行为人的罪行在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中均构成犯罪,才可以被引渡。

论国际刑法学之案犯引渡

论国际刑法学之案犯引渡

论国际刑法学之案犯引渡作者:杨飞凤来源:《智富时代》2014年第07期摘要:国际刑法学在如今的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各国犯罪之间的联系有了一定法律规范的体现。

在国际刑法学中,案例引渡是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也是对国际刑法作用的一个具体表现。

如今,案犯引渡越来越普遍,从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逃罪问题。

而各国需要做的,就是完善国际刑法的条例,对跨过罪犯进行公正的判决。

关键字:国际刑法;案犯引渡;国际犯罪国际刑法,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具备禁止性的规则和一些特有的刑事制裁。

“国际刑法学所要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以国际社会现存的关于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刑事合作的条约、惯例、原则;所要强调的是刑法的国际性特征。

”引渡,作为国际合作的一种方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引渡有以下几个原则:⑴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说被引渡者所犯下的行为必须被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定为构成犯罪,才可以进行引渡。

⑵一事不再理原则。

也就是说同一被引渡人不得就同一个罪行接受两处处罚。

⑶特定主义原则。

是指犯罪人被请求国引渡回国后,只能被引渡请求的罪名来进行追诉和判决。

⑷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即使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依照本国管辖原则,也应本国处理,不可引渡。

⑸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的对象局限于被指控犯罪或被判刑在逃而被请求引渡的个人。

因此不包括政治犯。

我国也形成了自己的引渡制度,并制定了《引渡法》。

其中具体规定了可引渡之罪的范围,包括引渡罪行的刑期条件、应当拒绝引渡的罪行、可以拒绝引渡的罪行这几方面的具体内容。

另外,对引渡的程序也做了一定的介绍。

引渡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引渡的要求,不可对不能引渡的对象进行引渡。

其次,在对引渡请求审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对待。

我国规定了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这两个程序。

在引渡时进行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引渡拘留、引渡逮捕等。

我国的引渡法看似完善,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绝对不可引渡本国公民原则引渡体现了国际刑法中的主权问题以及国际合作原则。

刑法保护双重犯罪原则

刑法保护双重犯罪原则

刑法保护双重犯罪原则一、引言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主要可以分为四种:依据国籍进行管辖的属人管辖;依据领土行使的属地管辖;以保护一国国民以及国家重大利益为目的行使的保护性管辖;以及为维护国际和平和人类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普遍性管辖。

其中保护性管辖权是针对外国人在外国实施的刑事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时行使管辖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作为一种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域外延伸,在各国立法和执行中往往都被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8条从立法角度对我国的保护性管辖权进行了限制,包括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的刑期限制和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者除外的双重犯罪原则限制。

其中后者是基于尊重犯罪地国国家主权和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各国在对保护性管辖权进行立法时普遍采用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在运用这一原则时,往往保留一定的空间,以对一些侵犯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国犯罪不断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使得国家间的壁垒越来越薄弱,犯罪分子甚至能够在一国境外利用网络操控或者直接在网络上实施刑事犯罪行为。

诸如此类的跨国犯罪的新发展要求国家对其刑事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调整,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制裁。

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开始实施至今经历了九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于2015年8月,但九次修订中并未涉及对刑事管辖权方面的调整。

二、双重犯罪原则的国际适用现状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在作为保护性管辖权的限制性原则时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只有在本国和犯罪地国法律中都构成犯罪,本国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现代各国刑法中的双重犯罪原则最早出现于1794年英美签订的《友好商业航行条约》(通称《杰伊条约》),该条约第27条通过列举法对两国之间可以引渡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双重犯罪原则在国际刑法理论中已经较为成熟,也逐渐成为各国刑事立法以及双边引渡条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国际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困境

国际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困境

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21年第5期一、研究国际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的背景与时代价值(一)研究背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天网”“猎狐”行动相继开展,诸多人员流窜国外,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推进对国际司法协助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同时,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各国交往的日益密切、科技水平的提高也召唤能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的国际法规范以便打击跨国犯罪。

基于此背景,引渡在国际刑事领域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为关键的作用。

双重犯罪原则应当被作为引渡制度在现实中顺利运行并在未来继续发展完善的重点原则,国际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也应得到明晰、统一的理解并得以无异议地应用于实践中。

然而国际引渡中对双重犯罪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面临着困境,受到了概念认知分歧、合作体系缺陷、现有制度障碍等内生性局限的影响,这无疑并不利于对跨国犯罪开展必要的全球化治理。

双重犯罪原则在当今全球一体化和多极化的国际形势下更具有紧迫性和时代价值,所以,无论是从理论探讨还是实务需求的视角,都应抓紧对此进行聚焦研究。

(二)研究的时代价值研究双重犯罪原则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可以对已签署的引渡条约的适用提供参考价值和指引。

在理论研究上,具有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1.对双重犯罪原则的精准定位有助于研究“互惠原则”的边界。

若两国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互惠原则就是据以实现引渡的价值指引。

而何为互惠,互惠的边界在哪里,都有赖于对双重犯罪原则的把握。

2.对双重犯罪原则的研究能够赋予“罪刑法定原则”新的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定罪、量刑的根本遵循。

而在国际引渡中,罪刑法定原则同样体现于两国引渡中。

若引入国无根据的要求引出国将被引渡人引渡至他国(包括引入国和转引渡给第三国),则罪刑法定原则可能会受到严重冲击。

3.对双重犯罪原则的研究有助于实现对人权的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国国民在面对引渡时,其个人力量有时可能无法与国家力量相抗衡,引入国、引出国与被引渡人在国际法意义上存在天然的主体不对等。

论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法律原则

论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法律原则

论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法律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颁布。

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法律精神与原则作为整部法律的骨架,《引渡法》亦然。

我国引渡法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与国际上众多国家做法一样,大致是采取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形式。

首先,看一下我国引渡最基本的原则,平等互惠原则。

在平等互惠的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规定与我国又签订引渡条约的按条约规定,没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任何国家对我国引渡请求给予拒绝或限制的,我国将对等原则对该国向我国的引渡请求给予拒绝或限制。

平等互惠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的权力,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以及国家尊严。

但是,同时的,对等原则又可能会造成国与国之间的报复手段。

假设,我国接到一国(该国一向与我国关系有一些紧张)的引渡申请,经过审查,我国发现其请求不符合申请要求,于是我们拒绝了其请求,不久我们相其提出引渡请求,这时就不能排除该国不会因为我国拒绝其请求而拒绝我国的引渡请求的可能性,这无疑增加了我国引渡的困难,同时这就不利于国际司法的公正。

再者,让我们看一下我国引渡法在引渡条件上与国际一般规定的异同。

国际上一般引渡都遵循:1、双重归罪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只限于一般的刑事案件;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英美法系允许、大陆法系不允许);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即请求国请求引渡时的罪名应是请求国审理的罪名,不能审理其他罪或多罪;6、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被请求国或同意引渡,或自己国家起诉审理。

与国际做法一致的,我国也采用双重归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只限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罪行特定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但在这些原则中我们中国也有自己的特色。

在双重归罪原则中,我国规定,对于中国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作出生效的判决,或已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拒绝引渡。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引渡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引渡

⼀、引渡是指⼀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为。

(⼀) 引渡的主体 1.在国际法上,⼀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

2.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

3.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国可以⾃由裁量。

4.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有:罪犯本⼈所属国、犯罪⾏为发⽣地国、受害国。

(⼆) 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可能是请求国⼈、被请求国⼈和第三国⼈。

在实践中,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优越权,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三) 可引渡的罪⾏ 可引渡的罪⾏⼀般在引渡条约和国内法中列举和规定。

国际上关于引渡的原则有: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已成为⼀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以下罪⾏不应视为政治罪⾏:战争罪、反和平罪、*罪,种族******或种族隔离罪,⾮法劫持航空器罪,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法保护⼈员的罪⾏。

2.双重犯罪原则。

指被请求引渡⼈的⾏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为。

(四) 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般根据引渡条约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进⾏。

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的⽂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的条件⽅式等。

(五) 引渡的效果 请求国将被引渡对象引渡回国后,只能依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进⾏审判或处罚,这就是所谓的“罪名特定原则”,也称“同⼀原则”。

[特别提⽰]引渡的主体、对象、罪⾏及效果是主要内容。

例题:(2004/⼀/89)甲国⼈艾某在甲国打⼯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房和住所,逃⾄⼄国。

艾某的⾏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甲、⼄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国提出引渡请求,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国提出庇护请求,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庇护 C.⼄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C.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的。

论国际刑事诉讼移管和引渡的关系

论国际刑事诉讼移管和引渡的关系

论国际刑事诉讼移管和引渡的关系一、引渡的概念和一般原则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第一,引渡是有司法管辖权的主权国家间的国家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即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第二,引渡的对象是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第三,引渡的启动必须有请求国的请求。

第四,引渡的性质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为打击犯罪而展开的国际合作,它分为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各国或地区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交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

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增加引渡犯罪人的内容。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在广义的基础上增加刑事诉讼的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内容。

第五,引渡的一般原则。

一是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犯罪行为必须达到缔约国规定的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二是本国国民不引渡。

即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而不准予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

三是政治犯不引渡。

即政治犯不能成为引渡对象。

但是对政治犯的理解各国甚至各地区的理解不同,此处的政治犯不是意识形态里的概念而是法律概念。

四是死刑犯不引渡。

“随着人权运动和刑事法制的发展,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死刑不引渡”逐渐上升为一种刚性原则。

” 即被请求国如果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后将被处以死刑,则被请求引渡国将不予引渡。

虽然当前世界上各国对死刑的存废问题态度不一,但是死刑不引渡这一原则已经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刑事诉讼移管的概念与特征国际刑事诉讼移管是指一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将对某些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他国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名词解释:国际条约、独立权、最惠国待遇、国家继承、引渡、割让简答题: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关系、国家承认的效果、国籍方式的取得、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难民的法律地位论述: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国际法1.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2.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4.国际强行法: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方式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

6.国家: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领土的、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7.单一国: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8.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符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9.永久中立国:指根据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10.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不受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地位上平等的权利12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

14.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一切人、物和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

15.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

16.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17.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位和犯罪的国籍。

18.国家豁免: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美国引渡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引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请求引渡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跨国犯罪、保障国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其引渡法律规定在维护国际法治、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美国引渡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美国引渡制度进行深入剖析。

二、美国引渡的法律体系1. 国际条约美国引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际条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组成。

在国际条约方面,美国主要参加了以下引渡条约:(1)1976年《美国与加拿大引渡条约》(2)1978年《美国与墨西哥引渡条约》(3)1978年《美国与荷兰引渡条约》(4)1983年《美国与英国引渡条约》(5)1983年《美国与德国引渡条约》2. 国内法美国国内法中关于引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1)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引渡条款,即:“凡本联邦或任何一州之居民,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为美国引渡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2)美国法典美国法典第44篇“国际事务”中第2101节至2109节规定了引渡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条件。

(3)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1节至106节规定了引渡程序、申请和审查。

3.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美国引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

三、美国引渡的基本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罪行在美国和请求国均构成犯罪,才能被引渡。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被引渡人在两国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2. 严重性原则严重性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罪行在美国和请求国均属于严重犯罪,才能被引渡。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被引渡人的罪行在两国都受到重视。

3. 不可引渡情况根据美国引渡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可引渡:(1)政治犯(2)非法移民(3)请求国滥用引渡程序(4)请求国违反人权四、美国引渡的程序1. 引渡申请请求国向美国司法部提出引渡申请,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引渡请求的理由等。

司法警察学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司法警察学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司法警察学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在司法警察学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协作和犯罪嫌疑人的跨境移交。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的意义、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意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维护全球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犯罪活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频繁发生,对于单个国家来说难以独自应对。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可以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

其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有助于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

当犯罪嫌疑人逃往他国时,仅靠单一国家的司法系统难以取证、审判,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困扰。

而借助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家之间可以共享情报信息、协调行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起诉,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机制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一种国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引渡制度中,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被普遍认可。

首先是法定性原则,即引渡必须基于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或法律,并遵循国家的法定程序。

其次是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仅涉及双方国家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再次是非政治性原则,即引渡不得用于政治目的。

最后是非歧视性原则,即引渡不得因种族、宗教、国籍等理由加以歧视。

为实现引渡制度,各国之间通常会签订引渡协定,并建立相应的引渡程序。

在引渡过程中,请求引渡的国家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犯罪事实。

被引渡国家则需按照法定程序审核请求,并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一旦引渡被批准,犯罪嫌疑人将被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继续受审。

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有其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是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多样化的,包括定义犯罪、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差异。

这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带来了阻碍,使得跨国犯罪的打击难以达到最优效果。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新发展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新发展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的新发展所谓引渡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又条约另有约定。

目前,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如下:一、双重犯罪原则有弱化趋势“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以相互尊重主权、互惠互利为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形式司法协助中的体现。

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引渡。

”[1]这在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中多又体现。

这一原则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从单一到多样化发展,也成为多种司法合作形式普遍适用的原则。

然而,由于各国意识形态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制度、文化风俗各异,在认定犯罪问题上各国标准不一。

所以,双重犯罪原则也很容易给国际刑事合作设置障碍。

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各国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双重犯罪原则本身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2](一)产生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双重犯罪原则是决定引渡客体能否被引渡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为了达到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互相谅解和积极协助的目的,更好地促进引渡制度合作,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出现了向缓和方向发展的趋势,即产生了双重犯罪的例外,亦即在特殊情况下,引渡客体的行为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也就是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时,也可被引渡。

这种例外情况有3种表现:1.双重犯罪原则的立法例外它又被称为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

例如,瑞士1892年的引渡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即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认为是可罚的行为,而按照瑞士法是不可罚的,瑞士仍然可以允许引渡。

《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根据请求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12个月和被请求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6个月的剥夺自由刑或羁押令的犯罪,应准予引渡。

”此规定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2款也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新加坡引渡协议书

新加坡引渡协议书

新加坡引渡协议书甲方(请求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被请求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与乙方均为独立国家,且双方均有意愿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以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各自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引渡协议书。

第一条引渡请求1.1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将涉嫌或已被判定犯有刑事罪行的个人从乙方领土引渡至甲方领土。

1.2 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提交,并附以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

第二条引渡条件2.1 引渡请求应符合以下条件:2.1.1 被请求引渡人涉嫌或已被判定犯有的罪行,在甲方和乙方均为刑事罪行,且根据甲方法律,该罪行可判处至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2.1.2 引渡请求应基于充分的证据,足以合理怀疑被请求引渡人犯有所述罪行。

第三条双重犯罪原则3.1 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罪行必须在甲方和乙方均为犯罪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

第四条政治犯罪例外4.1 本协议不适用于政治犯罪、政治动机的犯罪或与政治观点相关的犯罪。

第五条引渡程序5.1 乙方在收到引渡请求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引渡的决定。

5.2 如乙方同意引渡,应通知甲方,并告知引渡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临时逮捕6.1 在引渡请求审查期间,乙方可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临时逮捕,以保证引渡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引渡的拒绝7.1 乙方有权拒绝引渡请求,拒绝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7.1.1 被请求引渡人可能面临死刑或不人道的刑罚。

7.1.2 引渡请求与乙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大利益相冲突。

第八条引渡后的程序8.1 引渡完成后,甲方应按照本国法律对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

第九条法律适用9.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应遵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国际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1.1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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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XXX学院法学专业XXX级XXX
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2013年6月6日报道,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于2007年启动了一个代号为“棱镜”的秘密监控项目,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路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包括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在内的9家国际网络巨头皆参与其中。

告密者前中情局(CIA)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的去向引人争议。

本文拟就斯诺登假若一直滞留香港美国是否能将其引渡回国的问题展开讨论。

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引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就是其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对于国家相互间开展引渡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依照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引渡客体即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双重犯罪原则的确立,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体现,即只追究那些触犯了刑律的违法行为,而不追究法无明文规定者。

双重犯罪原则在各国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和引渡条约中多予以了确立,但引渡并不要求罪名和犯罪类别相一致。

只要同一行为既触犯了请求引渡国的刑事法律,又触犯了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就可以认为符合双重犯罪的条件,在罪名和犯罪分类方面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引渡也不要求具备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被请求引渡国只需审查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否符合本国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所有要件,而不考虑本国的法定要件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定要件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被排除在可引渡的犯罪之外的。

依上述理论,本人认为倘美国提出引渡,香港依法不应答允其引渡请求。

理由如下:
(一)政治犯不引渡
首先,斯诺登事件牵涉到一国两制的问题,从法律上讲,香港司法体系跟大陆司法体系不一样,是独立的,中央政府不是港美协定的当事方,中美之间也没有引渡条约,因此斯诺登的引渡,并不直接牵涉中央政府。

早前有种说法,根据港美协定,中央政府对于斯诺登的引渡,可以以中国国防、外交或重大公众利益与政策为理由,否决美国的引渡请求。

这一说法,实为对协定条款的误读。

根据协定第三条,只有在逃犯是被请求方国民的情况下,该方才可以上述理由拒绝引渡。

本案中斯诺登并非中国的国民,不存在中央政府的否决权。

但是,根据香港法例,中央政府在香港对外移交逃犯事宜上,有权干预特区政府的决定。

《逃犯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长官在处理与外国移交逃犯事务时,须向中央政府发出通报;中央政府接到通报后可以国家在国防或外交事务上的利益会受重大影响为由,对行政长官发出指令。

该指令只要不影响行政长官的法定责任,即须遵照执行。

中央政府的这一权力,当以不违反国际法律义务为限。

就斯诺登案而言,如果香港法院裁定斯诺登属政治犯不应移交美国,则无论中央或特区政府,均无权推翻法院的裁决。

但如果法院认为斯诺登符合引渡条件应予移交,而中央政府指令特首不予移交,则不仅将导致香港违反国际协定,也会损害中美关系,妨碍各方未来的司法合作。

其次,美国与香港早在1996年就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在过去十几年香港当
局与美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通常都接受了美国提出的引渡申请。

但是,对于斯诺登案来说,这个协定也许不但不会为斯诺登的遣返提供更多的法律便利,反而有可能会带来一些限制。

《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逃犯被控或被裁定所犯罪行属政治性质,则不得把有关逃犯移交。

”随后,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如果移交逃犯的要求是“基于政治动机提出”的,被要求方的主管当局“则不得批准移交逃犯”。

斯诺登揭秘“棱镜”项目的行为直接针对的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等国家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特点,美国主管机关对斯诺登的追查和追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政治动机,美国众议院议长已经将斯诺登斥为“叛国者”。

是否属政治犯罪须由香港法庭决定,但实际上,这顶“叛徒”的帽子反而可以让斯诺登得到对抗移交的最好法律理由。

(二)在香港无对应之罪
首先,《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沿袭了英美法系引渡制度的传统,采用“罪行清单”的模式列举可纳入移交逃犯合作范围的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未被列入该协定列举的罪行清单,则被认为不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因而将被排除在移交逃犯合作范围之外。

斯诺登对美国执法机关网络监控和侦查手段的揭露,根据美国法律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或者叛国罪,而此类犯罪均不属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2条规定的“罪行的类别”。

但协定中的36项罪名中包括泄露官方机密罪,这在香港地区和美国都是违法行为。

如果美国政府以香港类似的法例,例如是泄露官方机密罪、不诚实使用计算机的罪行,特区政府便需要受理,因为香港和美国已签署移交逃犯协议,如果美方进行刑事调查,可要求本港警方协助取证、防止个别人士出境,甚至逮捕他。

不过,根据国际引渡中的特定性原则(协定第16条),美国不得先以普通刑事罪名(如盗窃)要求引渡,在人犯到手后,改用其他罪名(如间谍)检控。

而且,由于美国法律对间谍等罪名可判死刑,根据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协定第四条),美方必须先行作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特区政府方可移交人犯。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引渡美方也必须做出平衡,避免检控罪名过重或过轻。

(三)难民和理论问题
北京关于涉及国防跟外交利益理由的提出不能够抵制香港本身所签署的法律条文,因为香港是一个独立的法权单位,也签了一大堆的国际人权公约,不能违反。

美国提出引渡要求后,斯诺登仍可向联合国驻港难民专员公署申请为政治难民,获批准后,港府不能将其递解出境。

其次,因为斯诺登即便依照美国法律也不是普通的“刑事犯”,他既没杀人越货,也没侵吞财产。

美国政府认定他的“犯罪”,与他对美国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揭露是同一个行为,而他的这一行为维护了《联合国宪章》对人权和国家主权的至高规定,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掌声。

从法律的角度看,让美国主管机关在寻求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时感到特别难堪的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斯诺登案所暴露的事实,如果得到证实,本身就是对国际刑事合作规则的践踏!
综上,我认为美国无权要求香港将斯诺登引渡回国。

参考:《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及其发展》马德才政法学刊第24卷第1期200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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