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精品
司法考试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精品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人格要素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研发一款新型电子产品,并由甲公司负责生产,乙公司负责销售。
合同约定,研发完成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
在研发过程中,甲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乙公司也投入了相应的技术。
然而,在产品研发即将完成之际,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因个人原因突然离职,导致乙公司停止了研发工作。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人格要素分析1. 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
3.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独立财产独立财产是指法律主体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5. 独立承担责任独立承担责任是指法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人格尊严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涉及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为“张某名誉侵权案”。
本案中,张某因名誉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保护的严格态度。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
2019年5月,李某家饲养的宠物狗在张某家附近咬伤了一名儿童。
事后,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李某家的宠物狗咬人的照片,并附文:“这家邻居的狗真是害人不浅,希望他们能管好自家的狗,别再让无辜的儿童受到伤害。
”此消息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讨论。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删除相关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辩称,自己发布的信息真实,且是出于对邻居宠物狗咬人事件的关注和提醒,并无恶意。
三、争议焦点1.张某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若构成名誉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张某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李某家的宠物狗咬人照片,并附带侮辱性言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首先,张某的行为具有侮辱性。
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使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李某的名誉。
其次,张某的行为具有过错。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李某的名誉,却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过错。
再次,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发布的信息在朋友圈广泛传播,导致李某的名誉受损。
综上所述,张某发布的信息构成名誉侵权。
2.若构成名誉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删除相关言论:张某应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的相关言论,消除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人格权编案例库
人格权编案例库人格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人格的保护和尊重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
人格权编案例库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人格权相关法律条文而建立的案例集合。
下面列举了十个符合要求的人格权案例:1. 隐私权案例:小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的照片,但被他人恶意使用该照片进行人身攻击。
小明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 名誉权案例:某公司发布了一篇虚假报道,指责小王贪污受贿。
小王要求公司赔偿名誉损失,并公开道歉。
3. 肖像权案例:某杂志未经小红同意,将她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小红要求杂志停止使用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
4. 人格尊严权案例:小李在一家餐厅就餐时,遭到服务员的侮辱和歧视。
小李要求餐厅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采取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5. 个人信息保护案例:某公司未经小张同意,将他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
小张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6. 荣誉权案例:小刘是一位知名作家,他的作品被他人未经允许进行了修改和发布。
小刘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7. 虚假宣传案例:某公司在广告中夸大其产品的功效,欺骗了消费者。
消费者要求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
8. 个人声誉权案例:小陈是一位医生,某媒体发表了一篇不实报道,对他的医术和职业道德进行了诋毁。
小陈要求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9. 身份权案例:某公司未经小林同意,将他的身份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小林要求公司删除身份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10. 言论自由案例:某政府机关限制了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政治观点的自由。
市民要求政府恢复言论自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以上是十个符合题目要求的人格权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人格权的不同方面,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案例,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运用人格权相关的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权益。
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一、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读书,就等着上大学改变命运呢,结果有人冒你的名把这个机会给抢了。
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张三学习特别努力,成绩也好,好不容易考上了理想的大学。
结果李四呢,通过不正当手段,冒用张三的名字,用张三的录取通知书去上了大学。
这可不得了,张三的姓名权被侵犯了呀,自己的名字被别人乱用。
而且,受教育权也被剥夺了,本来该张三去接受大学教育的。
张三发现后就把李四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后判定李四这种行为是严重错误的,李四得赔偿张三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这就是告诉大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是很重要的人格权,不能随便侵犯。
二、网络暴力中的名誉权受损。
现在网络很发达,但也有不好的一面,那就是网络暴力。
比如说,有个网红小花,她就被人在网上恶意抹黑了。
有一些人在网上编造各种谣言,说小花私生活混乱啊,还说她的钱都是不正当手段得来的。
其实小花是一个很努力上进的女孩,这些谣言根本就是无中生有。
可是因为网络传播速度快,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就跟着一起骂小花。
小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她的工作也受到了影响,很多品牌都不敢找她合作了。
小花实在受不了了,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把那些造谣的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了小花的名誉权,最后要求那些造谣者公开道歉,并且赔偿小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这就表明在网络上说话也得负责,不能随便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三、照片被商家私自用于广告,侵犯肖像权。
有个小伙子小王,长得很帅。
有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一家健身俱乐部的广告海报上。
可他从来没有同意这家俱乐部使用自己的照片啊。
这家俱乐部就是想利用小王帅气的形象来吸引顾客。
小王觉得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自己的脸怎么能被别人随便用来赚钱呢?于是他就去找俱乐部理论,俱乐部还不愿意认错。
小王就起诉了这家俱乐部。
法院判定俱乐部私自使用小王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这是明显的侵犯肖像权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的案例
人格权的案例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身形象、声誉、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些与人格权相关的案例,下面列举了十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
1. 著名演员因商标侵权案申请人格权保护某著名演员发现有一家公司使用了与其名字相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该演员的肖像。
演员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 网络中的人身攻击引发人格权纠纷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带有恶意的文章,对另一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
被攻击的人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名人隐私权案件一位知名人士的私人照片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名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照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4. 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泄露事件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
用户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集体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 公开隐私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媒体报道了某明星的私人生活,包括家庭矛盾、个人隐私等内容。
明星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报道、停止侵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6. 商业竞争中的人格权纠纷某公司通过在广告中使用一位著名明星的肖像进行宣传,企图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提升自己的产品销量。
明星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
7. 著作权侵权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一位作家发现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版、传播了自己的作品。
作家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盗版、传播,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人格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25岁,甲的同事。
甲与乙在单位同事期间,关系亲密。
某日,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我暗恋你很久了,你愿意和我在一起吗?”乙听后十分惊讶,觉得甲的行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乙遂向公司投诉,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公司对甲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甲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乙的人格权,遂要求甲向乙赔礼道歉,并赔偿乙精神损失。
甲不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侵犯了乙的人格权,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出了不当的话语,对乙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赔偿乙精神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与自身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1.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护的权利。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紧密相连,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之一。
(2)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
名誉权具有对世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紧密相连,不能转让给他人。
2. 甲侵犯乙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出了不当的话语,使乙的名誉受到了侵害。
甲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甲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甲在酒后失言,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乙的名誉造成侵害,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2)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名誉损失。
人格权编案例解析
人格权编案例解析一、案例一:名誉权受损。
1. 案例详情。
小王是个小有名气的网红,有一天,他发现一个叫小李的人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帖子里说小王的成名是靠不正当手段,说他贿赂平台工作人员才获得那么多流量,还说他私生活混乱。
但这些都是毫无根据的谣言。
小王的粉丝看到帖子后,很多都开始对他产生怀疑,他的商业合作也受到了影响。
2. 解析。
在法律上,小王是可以要求小李停止侵权行为的,也就是让小李把帖子删了。
而且,小王还可以要求小李赔礼道歉,恢复他的名誉。
这就好比把被弄脏的衣服洗干净一样。
另外,因为小王的商业合作受到了影响,他遭受了经济损失,他也有权要求小李赔偿这些损失。
这就像是小李把小王的钱袋子给捅了个洞,得负责把这个洞补上呢。
二、案例二:隐私权被侵犯。
1. 案例详情。
小张是个公司职员,他发现公司的领导未经他同意,就查看了他的办公电脑里的私人邮件。
这些邮件里包含小张一些家庭事务的讨论,还有他个人的一些隐私想法。
小张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很不舒服。
2. 解析。
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就像我们有一个自己的小秘密花园,不想让别人随便闯入。
小张的办公电脑虽然是公司的财产,但他的私人邮件是属于他个人隐私的范畴。
公司领导没有经过小张的同意就查看,这是不合法的。
小张可以向领导提出他的不满,要求领导停止这种侵犯隐私的行为。
如果因为这件事情给小张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比如他因为隐私被曝光而感到焦虑或者失眠,他还可以要求公司或者领导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就好比有人闯进你的秘密花园踩坏了你的花,你得让他赔一样。
三、案例三:肖像权纠纷。
1. 案例详情。
小赵是个漂亮的女孩,她发现一家美容医院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把她的照片用在了医院的宣传广告上,广告上还写着“来我院整形,你也能像她一样美丽”。
小赵非常生气,她觉得自己的肖像被滥用了。
2. 解析。
肖像权是我们对自己的外貌形象享有的权利。
小赵的照片被美容医院拿去做广告,这可是未经她许可的。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
李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其维修,但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
李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称李某曾在其家中使用违禁物品,并对其进行了录像。
王某将录像带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以李某的行为侵害其人格尊严为由,判决李某败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2.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1.人格尊严的定义人格尊严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尊严、荣誉、自由、安全等方面的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王某的行为分析王某在李某家中使用违禁物品,并对其进行了录像,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进入其私人空间;(2)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录像;(3)将录像带提交给法院,意图对李某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上述分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李某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二)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应如何处理?1.停止侵害法院应判决王某停止侵害李某的人格尊严,包括删除相关录像带、停止传播等。
2.消除影响法院可判决王某在公开场合为李某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
3.赔偿损失法院可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可判决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法院应依法判决王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履行维修义务,确保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案例反映了人格尊严在法律保护中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30岁,某市居民。
2020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艰难》的文章,指责某知名化妆品公司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某知名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认为张某某的文章严重损害了其名誉,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立即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张某某发布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2. 如果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艰难”为题发布文章,虽然该文章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该公司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但文章内容存在夸大、歪曲事实的情况,给该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某的行为也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给该公司带来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立即删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艰难》的文章;2. 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张某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 张某某赔偿该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格权纠纷案,涉及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举案例说法律人格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阐述法律人格权的重要性。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侵犯姓名权甲是一名知名企业家,某知名企业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甲的姓名作为广告宣传,导致甲的名誉受损。
甲发现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甲的姓名作为广告宣传,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
2. 案例二:侵犯肖像权乙是一名模特,某摄影机构未经乙同意,擅自使用乙的肖像作为宣传资料。
乙发现后,将摄影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摄影机构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摄影机构未经乙同意,擅自使用乙的肖像作为宣传资料,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院判决摄影机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经济损失。
3. 案例三:侵犯名誉权丙是一名教师,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矛盾。
某媒体报道了此事,并恶意歪曲事实,导致丙的名誉受损。
丙发现后,将该媒体诉至法院,要求该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媒体报道了丙与同事的矛盾,但恶意歪曲事实,侵犯了丙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法院判决该媒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经济损失。
4. 案例四:侵犯隐私权丁是一名医生,某网站未经丁同意,擅自公开丁的病历信息。
丁发现后,将网站诉至法院,要求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人格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带来了严重侵害。
本案涉及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被诉至法院,成为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甲通过某网络公司提供的在线服务,购买了一款手机应用。
在使用过程中,甲发现该应用未经其同意,收集并使用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敏感信息。
甲认为,该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网络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手机应用开发与运营。
该公司旗下的一款手机应用,旨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
在案件发生前,该应用已拥有数百万用户。
三、法院审理1. 原告诉求原告甲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1)立即停止收集、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2)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答辩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1)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仅收集用户的基本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等,并未收集敏感信息;(2)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时,已取得用户的同意;(3)公司对用户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4)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开发手机应用时,未充分保障用户隐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被告在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时,未取得原告的明确同意,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3)被告辩称已取得用户同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该辩称不能成立;(4)被告辩称对用户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但未提供具体证据,故该辩称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收集、使用原告甲的个人信息;(2)被告某网络公司删除原告甲的个人信息;(3)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人格权侵犯引起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尚可。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李某发现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段关于其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名誉。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道歉,但张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删除虚假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某市村民,平日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被告张某:某市村民,平日里与李某关系尚可。
2018年12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关于李某的虚假信息,称李某曾参与一起盗窃案,并附上了李某的照片。
该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道歉,但张某置之不理。
三、争议焦点1. 张某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人格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人格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张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名誉,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
2. 关于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立即删除其在网络上发布的关于李某的虚假信息;(2)张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李某道歉,消除影响;(3)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张某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张某捏造事实,损害了李某的名誉,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二)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二)引言概述: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身份尊严、自由、隐私等权利。
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许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格权案例。
本文将分析并总结人格权的十大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正文内容:一、隐私权案例分析1. XXX案:介绍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
2. YYY案: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点和判决结果。
3. ZZZ案:探讨案件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和启示。
4. AAA案:讨论该案对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和限制。
二、名誉权案例分析1. BBB案:阐述该案中涉及的名誉侵权情形。
2. CCC案:分析名誉权保护的标准和法律适用。
3. DDD案:探讨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
4. EEE案:讨论该案对名誉权的法律修订和完善。
三、肖像权案例分析1. FFF案:介绍肖像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2. GGG案:分析肖像权与新闻报道的冲突点。
3. HHH案:探讨肖像权和艺术创作之间的平衡。
4. III案:讨论该案对肖像权法律规定的意义和影响。
四、个人信息保护案例分析1. JJJ案:阐述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事实。
2. KKK案: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效力。
3. LLL案:探讨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益的权衡。
4. MMM案:讨论该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加强。
五、自由权案例分析1. NNN案:介绍自由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2. OOO案:分析自由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3. PPP案:探讨自由权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
4. QQQ案:讨论该案对自由权保护规则的完善和调整。
总结:通过对十大经典人格权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格权保护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法律在维护个人尊严和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在未来,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人格权保护也将面临新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建设和意识普及,以确保人格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于人格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化名)和李明(化名)系某市某公司同事,平日里关系融洽。
2019年3月,张伟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对张伟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同年5月,李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揭秘公司内部的“害群之马”》的文章,指责张伟在工作中故意拖延进度、泄露公司机密,并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张伟的名誉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张伟遂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张伟与李明系某市某公司同事,平日里关系尚可。
2. 2019年3月,张伟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对张伟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包括扣除部分工资、降职等。
3. 2019年5月,李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揭秘公司内部的“害群之马”》的文章,指责张伟在工作中故意拖延进度、泄露公司机密,并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
4.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张伟的名誉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5. 张伟在文章发布后,多次与李明沟通,要求其删除文章并公开道歉,但李明置之不理。
三、争议焦点1. 李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指责张伟的文章是否构成对张伟名誉的侵害?2. 如果构成侵权,李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指责张伟的文章,内容涉及张伟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并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已构成对张伟名誉的侵害。
2. 针对李明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1)李明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开向张伟道歉,消除对张伟名誉的侵害;(2)李明赔偿张伟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李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指责张伟的文章,内容涉及张伟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并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已构成对张伟名誉的侵害。
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人格权案例分析报告
人格权案例分析报告一、引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格权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人格权案例的分析,探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一:姓名权纠纷(一)案情简介_____(原告)认为_____(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2、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和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也给予了一定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获取了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三、案例二:肖像权纠纷(一)案情简介_____(原告)发现_____(被告)在其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损失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范围、影响以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其网站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争议事件。
甲,一名年轻作家,因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批评某知名企业产品质量的文章,遭到该企业法人乙的强烈反驳。
乙在公开场合指责甲的言论不负责任,并称甲的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名誉。
甲随后在社交媒体上回应,称乙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
双方随后在网络和媒体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批评某知名企业产品质量的文章,指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呼吁消费者提高警惕。
2. 乙在公开场合回应甲的批评,指责甲的言论不负责任,并称甲的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名誉。
3. 甲在社交媒体上回应乙,称乙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要求乙公开道歉。
4. 双方通过网络和媒体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法律问题1. 甲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乙企业名誉的侵害?2. 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人格尊严?3. 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保护之间的关系?三、法律分析1. 甲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乙企业名誉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甲在文章中批评乙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基于其个人观点和调查结果,并无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
因此,甲的言论不构成对乙企业名誉的侵害。
2. 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人格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乙在公开场合指责甲的言论不负责任,并称甲的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名誉,属于对甲人格尊严的侮辱。
同时,乙在网络上公开指责甲,未给予甲解释和澄清的机会,侵犯了甲的人格尊严。
3. 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保护之间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绝对自由。
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在我国,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背景2019年,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遂向李某索赔。
然而,李某却反咬一口,在村里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导致张某的名誉受损。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李某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明显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格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的名誉受损,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3. 诉讼请求张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请求:(1)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村里散布其贪污、盗窃等恶行;(2)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李某立即停止在村里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2.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村里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张某的人格尊严受到李某的侵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2. 当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3. 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具有强制力,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格权法著名案例
人格权法著名案例案例一:王某与XX公司侵犯名誉权案王某是某知名企业的高管,因公司内部丑闻曝光,王某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侵犯。
他认为公司对他进行了诽谤和造谣,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王某通过起诉,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李某起诉邻居侵犯隐私权案李某的邻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但摄像头的视野正好覆盖到了李某家的私人空间。
李某认为这种监控摄像头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起诉邻居。
法院最终判决邻居停止使用摄像头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
案例三:张某起诉媒体侵犯肖像权案张某是一名著名演员,一家媒体未经他的同意,在报道中使用了他的照片。
张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起诉媒体。
法院最后判决媒体停止使用张某照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四:刘某起诉网友侵犯言论自由案刘某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表了一篇文章,但被一位网友恶意转发并配以诽谤性评论。
刘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起诉该网友。
法院最终判决网友删除评论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
案例五:杨某起诉医院侵犯医疗隐私案杨某在某医院就诊,但该医院将他的病历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机构。
杨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医疗隐私权,起诉该医院。
法院最后判决医院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并加强数据保护措施。
案例六:陈某起诉公司侵犯劳动权益案陈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他的加班费和年假工资。
陈某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劳动权益,起诉公司。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应得的工资和补偿金。
案例七:王某起诉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王某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不久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他要求商家退货或维修,但商家拒绝了。
王某认为商家侵犯了他的消费者权益,起诉商家。
法院最后判决商家退还购买款并赔偿王某的损失。
案例八:张某起诉房东侵犯租赁权案张某作为租户,在租住期间,房东无故进入租赁房屋擅自搬动和拆除物品。
张某认为房东侵犯了他的租赁权,起诉房东。
法院最终判决房东停止侵犯并赔偿张某的损失。
案例九:刘某起诉邻居侵犯居住权案刘某的邻居在修缮房屋时,将垃圾和施工材料堆放在了刘某的住宅门口,严重影响了刘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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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经理隐私被宣扬并加以批判”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担任某供销公司的副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
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
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趁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初恋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自我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该男友比作渥伦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宁,感到自己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
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
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疏远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
她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点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因此隐私权究竟是不是一个人格权,受到很多人的质疑。
在实践中,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需要对受害人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确定,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即侵害隐私权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个。
事实证明,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确立对隐私权直接保护的制度,就无法全面、完善地保护隐私权。
尽管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了对隐私利益采取直接保护方式的司法解释,但是,仅仅承认隐私权是一个人格利益而不是权利,显然是不对的。
可以说,隐私权是最近十几年来普及最为广泛的人格权概念之一,社会的文明进步要求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和法律保护措施。
同时,这个案件也提出来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人格权难道就不是人格权吗?主张“人格权法定”的意见,受到严峻的质疑。
三、“荷花女”案。
1988入选理由:最早发生并由此做出对死者名誉利益予以保护司法解释的案件「案情」原告陈某系解放前已故艺人荷花女的母亲。
1940年,荷花女参加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在当地红极一时,后于1944年病故,年仅19岁。
被告魏某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写小说,曾先后三次到原告陈某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并向“荷花女”的弟弟了解情况并索要照片,随后创作完成小说《荷花女》,共11万字。
该小说使用了荷花女的真实姓名和艺名,陈某在小说中被称为陈氏。
小说虚构了荷花女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3人恋爱、商谈婚姻,并3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
其中说某人已婚,荷花女“百分之百地愿意”为其做妾。
小说还虚构了荷花女先后被当时帮会头头、大恶霸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最后影射荷花女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
该小说完稿后,作者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即投稿于某《晚报》报社。
该《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并加插图。
小说连载过程中,原告及其亲属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荷花女的名誉为理由,先后两次到《晚报》报社要求停载。
报社对此表示,若荷花女的亲属写批驳小说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时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理由,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
原告以魏某和《晚报》报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了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规定死者的名誉利益是不是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的问题。
这个案件是第一次提出这个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解决。
对于这个案件的讨论和关注程度是极为广泛的,不仅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在普及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司法解释,对于死者的名誉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其近亲属有权提起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诉讼请求。
因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以及理论研究上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今天,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保护已经写进了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法编,再也不是争论的问题了。
在这个问题上,这个案件的作用是不能忘记的,它的光辉永存。
四、“人体画展览风波”案。
1988入选理由:最为轰动、拖延时间最长的侵害肖像权案件「案情」甲、乙、丙三人都是某美术学院模特工。
在招聘的时候,美术学院和模特工约定按照《招聘简章》处理聘用事宜。
该美术学院招聘模特工简章规定,模特工用于课堂教学、写生,对模特工的工作情况予以保密。
校方使用模特工规则规定:教学使用模特工,由任课教师填写模特订单,经系主任批准;教师创作,也应先填订单经系主任批准。
承包创作任务的单位所用模特工,须在订单上注明,在任务结算时从稿费中偿还模特费。
按照上述规定,三位模特工为美术学院提供服务。
1988年举行全国首届人体油画大展,规模空前,中国美术馆门前观赏的人排成长龙。
油画作者未经三名模特工的同意,将以三名模特工为模特创作的人体画也予以公开展览,作者和美术学院获得若干展出的收益。
原告以被告违背原来商定的协议为由,认为公开展示其人体作品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直到90年代末,这个案件才审判终结,判决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点评」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并不特别重大,但是它的影响极大。
在当时,举办第一届人体油画展览是一件轰动的事,再加上出现了肖像权纠纷案,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它对普及人格权法律知识是极为重要的。
之所以将这个案件存放了十年之久才审理终结,就是为了要“冷处理”。
在这个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模特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性。
对于模特的肖像权应当进行保护,但是由于提供模特创作作品的特殊性,对其肖像权的保护是应当有特殊规定的。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时,起草了一个条文,就是“自然人接受作为人体模特的约定,视为放弃以其人体形象创作的作品的肖像权。
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样规定的理由就是,既然接受作为人体模特的约定,就准许对方以其人体创作作品,如果既准许其以其人体创作作品,又不准许将创作出的作品展出或者出卖,主张这些作品的肖像权,那么提供人体模特创作就没有意义。
至于本案之所以认为构成侵害模特的肖像权,是因为双方约定了对模特身份的保密条款。
如果不是这样约定,不应当认为构成侵权。
另外一点,对一个民事争议的案件,长达十年才予以处理,显然看出“长官意志”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干预作用。
这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
五、“擅自使用病患肖像”案。
1990入选理由:肖像权受到侵害而没有得到司法支持的典型案件「案情」朱某幼年患眼睑重症肌无力症,于1967年去眼病防治中心防治所诊治。
应经治医生请求,朱的家长提供了朱患病症状的照片。
后医生陈某接受了朱的治疗资料,接手为朱治疗,基本治愈。
朱的家长按照医生的请求又提供朱治愈后的照片一张,交陈某作为医学资料保存。
陈某总结自己几十年的治疗经验,撰写了《重症肌无力症的中医诊治和调养》一书,自费出版。
后来,陈某在该防治所开设业余专家门诊,专治此症,从中提取50%的挂号费。
1989年,陈某撰写稿件,由某科技报社的编辑加工修改,在该报公开发表,介绍该病症的症状及陈的治疗效果,介绍陈的坐诊时间和著作,并擅自配发了朱治疗前后的两张照片。
朱某认为陈某与科技报社发表该文时使用其肖像,未经自己同意,具有营利目的,侵害了其肖像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宣传医疗知识对社会有利,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的两个被告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两幅照片,其中一幅是其患病病容的肖像,其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也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很严重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到了两个问题:第一,《民法通则》第100条中规定的“营利目的”是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肯定者说既然是法律的规定就应当是构成要件,否定者说这只是一种表述而不是规定侵权责任。
讨论的主导意见是后者。
第二,宣传医疗成果是不是就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正当抗辩事由。
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和隐私,是构成合法抗辩的,但是,这种宣传医疗成果能够达到这样的程度吗?一方面,肖像权和隐私权都是人的绝对权,除非需要牺牲人格权的那个公共利益特别重大,但本案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使是需要介绍医疗成果,使用他人肖像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权利人本人进行保护,不使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受到直接的牺牲。
尽管本案的判决不尽如人意,但是在这些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典型意义。
六、“擅自摘取死者器官制作标本”案。
1992入选理由:第一例尸体受到侵害起诉得到判决支持的典型案件「案情」1991年11月16日,原告杨某的丈夫、原告武乙和武丙的父亲武甲因患病住进被告某军区总医院治疗,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