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行2002年度北京市规划委系统科学技术奖初评项目异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行2002年度北京市规划委系统科学技术奖初评项目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行2002年度北京市规划委系统科学技术奖初评项目异议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02年度各有关单位共申请北京市规划委系统科学技术奖23项。
2002年10月23日,市规划委召开评审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市规划委系统2002年度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按照评审程序,经过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初步评选出推荐获奖项目22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11项(项目名称附后)。
为保证科技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北京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对初评推荐获奖项目进行公告,实施异议。
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公告及异议方式1.通过北京市规划委网进行上网公告,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征求意见。
2.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发至推荐部门。
3.对初评项目提出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涉及争议问题的有关任何一方,都应该对争议处理持积极态度,不得延误,在异议期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后,再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二、公告及异议时间从2002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为期一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获奖项目若有异议,均可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科技信息处提出异议申请。
三、异议处理程序1.实质性异议,首先由有关推荐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加盖异议各方公章,报北京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科技信息处负责协调、调查,提出处理意见;2.非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部门调查、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加盖异议各方公章,报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
北京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负责将处理意见提交复审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附:北京市规划委2002年度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一等奖3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大跨度结构风工程研究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专著《地下水与建筑基础工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Geoway数据加工套件在数字化生产中的应用研究二等奖8项: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规划市区供水规划研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索膜杆梁柱组合结构设计研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宅楼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研究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云岗污水处理站污水回用技术的研究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对策研究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GeoStar示范应用二期工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址编码规则三等奖11项: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道101线京承公路(四环路-高丽营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居民住宅用电负荷研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节能外窗冷风渗透量计算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编汉法建筑工程常用词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层住宅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体系图集(三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时网络管理系统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防空地下室通用图(电气部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交通系统快速干道网整体优化工程研究-调头口的研究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1:2000地形图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的建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市政工程测量内业数据处理系统的建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会计电算化(网络版)应用研究。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附件:开工前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
附件
开工前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
一、房屋建筑工程(大于300㎡)
(一)新建扩建、现状改建项目
1.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独立单体;
2.人防工程。
(二)内部改造项目
1.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及加装电梯工程;
2.人防工程;
3.改变平面布局(消防)或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4.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
5.改变原规划或使用性质的工程。
二、所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除一、二项外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机构:为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将加强城镇一般建设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报材料。
(一)申请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2、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一份)及其数据光盘;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图电子文档(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6、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7、《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8、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
(二)申请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2、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三份)及其数据光盘;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4、《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售测绘)复印件;5、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地产平面图》原件(三份);6、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7、房屋预售合同所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复印件;8、房屋外业测量记录草图复印件;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10、《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11、《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12、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1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京建法[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法〔2009〕97号)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审批速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建设房管系统扎实开展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市建委决定进一步加大全市建设房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力度,加强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以及处室之间的审批联动,加快审批速度,取消、简化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取消、简化和下放的具体措施(一)加强审批联动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四项审批事项整合为一项审批事项。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时提交四项审批事项要求提交的材料,内容重复的材料提交一次即可。
(二)取消审批事项1.取消危旧房改造项目备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缴纳手续和建设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等3个事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京建发〔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政府审批和服务效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将实行电子化。
建设方案备案系统经试运行,已具备正式启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7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
本市范围内申请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登陆“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二、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数据信息填报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根据系统提示将相关纸质材料的原件拍照或扫描后进行上传即完成网上申报。
开发企业应确保上传的电子文件与其原数据一致,做到真实、完整、清晰。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开发企业网上申报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后,应在5日内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北京建设网公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将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调整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开发企业,并通过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将建设方案退回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调整后再次申报。
四、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完成后,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开发企业可登录系统,按照提示自行下载打印。
五、各单位在使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时,可在系统首页下载用户使用手册,若有操作和使用问题,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咨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建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京建发〔2018〕29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首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和质量强国发展理念,坚持首善标准,立足提高治理能力,加强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建设百年住宅新标准相结合,深入推进首都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健全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构建覆盖项目参建主体和建设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提高首都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北京作为首都,是我们伟大祖国的象征和形象,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个陈旧的古都发展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生了沧桑巨变。
在北京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指明了新时期首都工作方向,在首都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两年多来,全市上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认识,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着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下大力气治理人口过多、交通拥堵、房价高涨、环境污染等令人揪心的问题,努力补齐城市发展短板,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全市城市工作,努力走出一条城乡一体、内涵集约的发展新路,建设一个让国家和人民更加满意的首都,现就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提升首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城市工作“五个统筹”,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着力提高首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京建发〔2021〕384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38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提出的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提高我市商品住房项目建筑品质,我市以人民获得感为根本出发点,提出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要求,包括最低品质要求和竞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建筑品质)。
最低品质要求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60%、设置太阳能光伏或光热系统;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健康建筑、宜居技术应用和管理模式六个部分组成。
为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相关内容指标有效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标准(一)绿色建筑: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等现行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2021)、《住宅设计规范》(DB11 1740-2021)等现行标准,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太阳能光伏或光热:居住建筑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20),公共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等现行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京建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4〕9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行动,持续提高住房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坚持大质量治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结合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三年行动方案、年度重点任务,以季度统筹、年度总结、适时调度的方式持续推动相关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升大质量意识,坚持系统原则,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信用和治理联动”“激励和执法联动”“把握全局和突出重点联动”“建和管联动”“共建、共享和共治联动”等“六联动”为目标,重点从设计、招投标、工期造价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附件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从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
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遇到的疑难或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变化和执行情况~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或修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检查,,四,对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五,组织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六,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经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同意~可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问题进行审查,,七,组织有关专家对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以及群众投诉的设计质量问题进行咨询、审查,,八,对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家办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专家办的成员原则上应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全流程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对施工图一图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工前上传施工图。
设计单位应在正式开工前将施工图上传至北京市数字化审图系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电子签章。
其中,对于开工前需要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后,将最终版施工图上传;对于开工前不需要施工图审查的低风险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图上传。
二、上传图纸作为现场施工依据。
对于上传的施工图,系统将自动加盖经电子签章的二维码进行保存,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管部门提供即时下载功能,建设单位应以下载打印后的施工图进行现场施工,设计单位不再另行提供电子版施工图。
在数字化审图系统备案的施工图将自动生成图纸信息二维码,相关单位通过扫描二维码可获取施工图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设计人员及备案时间等信息。
三、规范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需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在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洽商记录上签字签章,上传北京市数字化审图系统。
其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平面布局、结构体系、消防系统等设计内容的变更。
四、施工图联合监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加盖二维码的施工图及时共享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两部门将以加盖二维码的施工图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的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京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推进,本市许多重要部位、公共场所、主要道路和一些重要基础设施都安装了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其分布已达到一定规模,在提高城市公共事业和社会治安动态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仍存在覆盖面小、标准制式不统一、联网率低、运行维护水平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首都现代化城市管理工作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需要。
为全面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必须以筹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规范整合现有图像信息资源,加大建设、改造和维护工作力度,在全市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整合资源,改建并举,积极推进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网格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增强城市减灾、防灾、救灾能力,实现精确、高效的城市管理,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环境,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供坚实保障。
《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规发[2001]761号 (2001.7.20)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市规发[2001]76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有关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附件1)。
三、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是:建筑工程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审查(本院的设计项目交换审查),市政工程设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审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对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施工图;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情。
况需要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
五、审查收费:在国家正式下达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前,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中《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执行。
六、从2001年9月1日起,未经审查的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颁发开工证。
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的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l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审批系统使用说明
目录第一章软件概述 (3)1.建设目标 (3)2.业务使用模式 (4)第二章系统管理 (4)1.加载标准 (4)2.卸载标准 (5)第三章基础工具 (6)1.添加实体 (6)2.导出实体 (7)3.导入实体 (7)4.编辑属性 (9)5.刷新属性 (10)6.编码标注 (11)7.复制属性 (12)8.导入属性 (12)9.导出属性 (13)10.设施绘制 (14)11.实体标注 (15)12.导入项目界 (17)13.数据校验 (18)14.自定义层块检测 (20)15.自交重合点检测 (21)16.去重合点 (21)17.清除碎线 (22)18.统计查询 (22)19.动态查询 (24)第四章辅助工具 (24)1.自动构面 (24)2.调整比例 (25)3.点实体转换 (26)4.线实体转换 (27)5.弧段拟合 (28)6.坐标标注 (28)7.栅格转换 (30)8.属性删除 (31)9.图层顺序调整 (31)第五章用地设计 (32)1.地块拆分 (32)2.地块合并 (32)3.人工编码 (33)4.随机编码 (34)5.编码图编码 (34)6.设置专题图 (34)7.生成专题图 (37)8.卸载专题图 (39)9.制作编码图 (39)10.导入编码图 (40)11.导出编码图 (40)12.地块抹角 (40)13.设施绘制 (41)14.用地平衡表 (41)第六章成果输出 (42)1.设置图则边界层 (42)2.编辑图则边界 (42)3.创建图则 (43)4.刷新图则 (44)5.模板编辑 (46)6.成果打包 (47)7.成果解包 (49)8.查看项目信息 (49)第七章电子印章防伪 (49)1.规划编制单位客户终端----图纸查看器LOCKVIEW的安装及其应用 (49)第一章软件概述1. 建设目标北京市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审批系统包括设计版、管理版、编制汇总版三个部分,系统的建设目标可概括为以下三项:⏹为编制单位提供一套设计版软件,有效规范了各个设计单位成果的规范统一,并通过成果打包的方式对成果质量提出强制要求,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无法打包提交成果。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住宅项目在审批时将增加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一方面,这将更加规范本市的施工管理制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即将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又不得不将施工图纸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延长了开发周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京发改〔2021〕773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1〕77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高效便利服务和有效规范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项目范围(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四)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机关及职责(一)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汽车整车项目除外)。
1.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2.工业用地上符合产业政策及用地规划要求的工业研发类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备案,其他用地上的研发类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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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勘察类)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30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启用“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勘察类)”(网址: ,以下简称“审查系统”)。
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现就审查系统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审查系统使用流程规定
北京市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采用“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填报、审核、备案及管理。
(一)各审查机构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审查系统中填写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勘设测管办;
(二)经市勘设测管办初步审核后下发流水号,各审查机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对于审查中存在问题填写审查意见书,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填写审查合格书,并及时向市勘设测管办备案;
(三)对填报及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市勘设测管办标明原因后退回审查机构重新填报或审核;
(四)经市勘设测管办审核后下发备案号,各审查机构方可打印“审查合格书”。
二、审查系统填报规定
(一)本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仅限北京地区房屋建筑勘察项目;
(二)审查开始时间以市勘设测管办下发流水号时间为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内容、时限等应严格遵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执行;
(四)施工图审查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填报及审核,各审查机构禁止瞒报、漏报;
(五)审查机构按照申报表内容填报,填写建设项目信息及审核情况应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六)勘察文件审查时应具有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七)打印“审查合格书”后,应签署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审查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查专用章。
三、有关管理规定
(一)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系统下发备案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要求,将审查合格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勘设测管办,报送材料包括:申报表(原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审查合同(复印件)以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审查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9:00至16:00上报审核数据,上报数据应及时避免延误,同时市勘设测管办对符合填报及备案要求的项目及时下发流水号及备案号;
(三)对于未取得市勘设测管办下发备案号的建设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市勘设测管办对存在漏报、瞒报、填报信息与申报表不一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定期通报,记入企业不良信息系统,并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各审查机构,市勘设测管办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