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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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沪公局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45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和国家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相关要求,本市将对2011年度各单位拟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报国家备案。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经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列入《关于公布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知》(沪纠办〔2010〕5号,以下简称《表彰保留项目通知》)保留项目范围,并拟在2011年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

(二)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2011年度拟增设新的或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

(三)根据实际工作情况,2011年度拟对《表彰保留项目通知》范围进行调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二、申报要求(一)各主办单位对列入《表彰保留项目通知》范围,2011年度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填写《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申报表》(附件1),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二)各主办单位2011年度拟增设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或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填写《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12 13 14 15 16 17
嘉定区 金山区 松江区 青浦区 奉贤区 崇明县
陆昶 胡伟萍 杨崇琪 顾晨 何继红 张惠 社会团体
69530357 57922666 67848524 33868765 67199595 69695140
序号 1 2 3 4 5 6 7 团市委 市残联 市社科联 市侨联 市文联 对外文协 市科协
单位
联系人 李锦 张沪新 黄谷雨 张永莲 曾玉婷 艾红宇 章晓薇
电话 61690036 58731855 53061848 62495246 62483323-224 64730940-8009 63856659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序号 单位 1 2 3 4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委党校 市社会主义学院 联系人 付蔷 郭继 黄冬云 徐剑锋 电话 64742163 64336117 22880605 64253565
农工党市委 民革市委 民盟市委 民建市委 致公党市委 台盟市委 九三学社上海市委
序号 1 2
单位 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戈燕 曾峻岭
电话 64745807 62754391
3 4 5 6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吴琛 周文俊 张珊珊 江涛 检察系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静安区 宝山区 闵行区
单位
联系人 吴老师 童俊 马骏 刘心怡 陈涤新 戴珺元 孙博 周瑾、谢剑青 陈刚 彭杨 陆莺
电话 58877988-1056 64879842 22051112 52564588-2552 63805390-6707 25658122 25032628 33134800-20523、 20524 62327617 56782046 51518195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73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 183号)精神,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联合开展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各区县档案局馆、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室(包括中央直属在沪单位)、市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仅限于区县档案局、馆);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名,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目标,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3]2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
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3]2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要结合机关绩效管理目标以及岗
位职责,按照本市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要求,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成效和人民满意的程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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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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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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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局发〔2012〕5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2012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2年,本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为主线,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注重机制、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一)全面贯彻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要出台的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转任、遴选、考核、申诉惩戒等方面政策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度措施。

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着力推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认真总结本市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本市地方税务、工商等系统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沪公局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沪公局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贯彻实施《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市政府《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本市发明创造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

为表彰先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高强度13Cr油套管用钢及其制造方法》等4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一等奖;授予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大跨度大纵深空间钢结构的矩阵式顶推安装法》等8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二等奖;授予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等17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三等奖;授予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钢水真空精炼顶吹多功能枪》等2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授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瓶(佰草集霜)》等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促进本市科技创新,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

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一)申报条件1.就业见习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1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1。

表A.1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3。

表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4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A.4。

表A.4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A.5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5。

表A.5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6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6。

表A.6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7。

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8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8。

表A.8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沪公局发〔2012〕12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的关心指导下,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大局,服务民生,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推进“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进一步激发本市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上海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处等60个单位“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丁敏等100位同志“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全市档案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紧紧围绕档案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按照国家档案局的部署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方,全力完成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进一步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科学发展,发挥档案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名单(略)2.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2012年2月21日附件22012年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100名,以姓氏笔画排序)。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65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7.27【实施日期】2011.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公局发[2011]65号)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和《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国办发[2011]14号),确保《上海市“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上海市“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计划》,对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一)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干部教育培训是学习型政党建设的重要途径,公务员培训则是干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队伍是干部教育的重点对象。

作为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建设者、组织者,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加强公务员培训,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素质,是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

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是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选择。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的行政区之一,必须大力加强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着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产业局合并,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粮食局并入商委,保留市粮食局的牌子。

另外,市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其职能也作了部分调整;市环保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时报讯(记者汤静)我市大部制改革步伐加快,6个市级部门将合并重组。

昨日,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6个市级部门将进行机构改革。

市农委由四部门整合而成据了解,去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当天,重庆新组建的综合性大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在北部新区32层高的农业大厦揭牌。

新的市农委,由原市农办、农业局、农机局、农综办四个涉农部门整合而成。

经过那次调整,重庆市直属机构减少1个,直属局事业机构减少1个,而处级内设机构则减少了16个。

改革主要涉及七大领域而在去年9月,我市就已经启动了7+1大部制改革的调研工作。

市编办人士透露,中央编委提出的“7+1”的改革思路即是地方改革的核心内容。

即改革主要会涉及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住房保障、人力资源、文化市场、食品药品七大领域和“1”则是指建立一个“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与此同时,我市在去年9月还宣布暂时冻结市政府部门的机构编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办理市政府部门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以及机构升格等机构编制事宜,特别是涉及调整和变动的部门,原则上不再使用余编补充工作人员,不再新提拔干部。

将任免3新部门负责人本次机构调整后,合并或重组的部门行政职能如何划分,以后将由谁掌舵?市人大常委会透露,根据我市人事任免相关条例规定,因工作机构撤销,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

也就是说已撤销的6个部门“一把手”职务自然终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沪人社职〔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2024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社评组织及评价项目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国家有关文件以及本市备案、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评价申报(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对象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评组织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评组织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评组织另行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沪府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职责划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具地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治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算是经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治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别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治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治理。

别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治理。

别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由市卫生局治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治理机构,由市卫生局治理,其现有的垂直治理体制保持别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进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治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别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治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治理局。

将市都市交通治理局的职责、市港口治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治理职责、市市政工程治理局的路政治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治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具体承办市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沪人社规〔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调整的通知各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相关要求,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生活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生活待遇生活待遇包括日常生活补贴、政府奖励和一次性安家费。

本市“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日常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8400元。

政府奖励按照服务期限长短,经考核合格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其中,已在服务期第一年的政府奖励金额为34500元,已在服务期第二年的为39500元,已在服务期第三年的为45000元。

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4000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本市“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由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本人按月取得的生活补贴8400元确定。

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在日常生活补贴中代扣。

本市“三支一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本市“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由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缴纳住房公积金。

缴费基数为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上海市群团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上海市群团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上海市群团改革试点方案解读:抓住"痛点" 贴近群众需求2015-11-22 04:21:55 来源:文汇报作者:钱蓓选稿:刘辉原标题: 抓住群众“痛点”贴近群众需求(附照片)东方网11月22日消息:11月20日,市委举行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动员部署上海群团改革试点工作。

就在4个多月前,即7月6日至7日,首次由中共中央召开的党的群团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群团工作的改革创新,使群团组织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诞生于群众之中,却因为日益突出的“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而渐渐脱离群众,长此以往,有成为“盲肠”之忧。

上海的群团改革试点方案蓄力“猛击一掌”,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基本要求”,重点从组织设置、干部管理、运行机制、支持保障等方面入手,首轮改革在市级工青妇组织和16个区县启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将经历什么样的改革?今后它们会以什么样的面目出现在人们眼前?本报记者获悉,此轮改革已制定了“1+3+X”方案体系:1,即上海市群团改革试点方案;3,即工、青、妇三家各自的具体方案;X,则为保障改革稳妥推进的一系列配套制度。

组织体系:小机关、强基层、全覆盖关键词1:扁平化全市方案:推进群团机关扁平化改革,精简调整内设机构,市工青妇机关内设机构精简幅度不低于25%。

理顺群团机关与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关系。

群团组织所属各类干校剥离学历教育功能。

市总工会方案:将原有的13个机关内设机构整合为9个。

新建强有力的基层工作部门,重组若干个综合服务部门。

把机关部室服务职工的具体事务和日常活动转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接。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剥离学历教育功能,加强和拓展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

团市委方案:机关内设机构精简25%,建立“8+2+X”的工作结构,“8”是共青团的工作部门;“2”是少先队工作部、青少年服务和维权办公室;“X”是重点工作项目组,如“爱心暑托班”工作组、创新创业工作组、青年人才工作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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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09]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
通知
(沪公局发[2009]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2009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表彰先进,
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本市节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2008年度),协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2007- 2008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
实效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名额和名额分配原则
1、评选名额
先进单位35个
先进个人12O名
2、名额分配原则
(1)按照行业分类、归口划分的办法分配(参见表1)。

分配比例参照该行业用能总量与承担节能任务在全市中的比重,重点用能单位数量,节能减排工作推进力度、考核情况、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兼顾全市各个方面。

其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方面的名额,分别为先进单位5个、先进个人2O名。

(2)在各行业名额分配中含区(县)级单位,并重点向节能工作第一线倾斜。

(3)凡未按要求上报,或上报名单中出现2008年度节能降耗指标没有完成的单位,按“一票否决制”原则,该名额将被视作自动放弃,由市评审领导小组统一考虑另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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