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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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豫医改办[2017]1号)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XXX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
办公室设在药学部。领导小组负责“两票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三、“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
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4种情况全国仅限一家)。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但采购后要进行网上公示。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四、实施内容
(一)2018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启动两票制,与我院现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签订《“两票制”承诺书》,维持原有药品的采购配送渠道不变。
需要执行两票制的药品,如果原采购渠道不能满足供应的,逐步向已经落实了两票制的原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调整,并在6月底完成调整过程。
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相关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医院支付药品货款凭证,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
(二)2018年6月30日起开始正式执行两票制。
1、原则上医院不新增采购渠道、不新增配送公司;
2、如果同类药品在原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范围内不能满足供应且影响临床用药的,将优先选择原有配送关系供应商能够供应的其它厂家生产的同类药品;
3、原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均无法供应的药品,将考虑临床的必需性,非必需的药品将考虑停用;
4、原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无法供应而临床治疗必需、不能缺少的药品,才考虑新增采购渠道、增补配送供应商(另行处理);
5、各配送企业2018年6月30日后新增品种,经审核符合“两票制”后方可购进,备首营资料时必须提供两票制承诺书。
(三)2018年6月30日起,无特殊原因未执行两票制的药品暂停采购。
五、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在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列入合同条款,并要求配送企业作出明确承诺。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
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相关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由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共同管理、审核电子发票;对于不能使用电子发票的,由配送企业扫描配送发票和进货发票进行电子存档管理,以便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上报上级主管职能部门。
六、加强宣传和监督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推行“两票制”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有令不行、擅自扩大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范围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上报上级主管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