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产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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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 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管 、热水瓶、轮船破裂等,不属爆炸责任。
第七章财产保险(1)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陨石坠落,飞行
物体落下,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保 险责任。
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破而使石方、石块、 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可先予以赔偿 ,然后代位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第七章财产保险(1)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 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 、盗窃。(综合险无)
我国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险种主要有财产保险基本 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涉外财产一切险、财产保险四个基本 险种,并有数十个特约险附加险条款。
第七章财产保险(1)
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 的财产。
第七章财产保险(1)
2020/12/6
第七章财产保险(1)
保险的分类
在国际上,通常不是将保险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 身保险,而是根据各种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将整 个保险业务划分为非寿险和寿险。
非寿险是指寿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总称,包括广 义财产保险与短期人身保险(主要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 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 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 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七章财产保险(1)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 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七章财产保险(1)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 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 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务。
第七章财产保险(1)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 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保险可分为广义财产保险和狭义财产保险。 (1)广义财产保险是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 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其保险标的既包括各种有形的物质资产,也包括在物 质资产基础上派生出的财产相关利益、责任和信用。 (2)狭义财产保险则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 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
第七章财产保险(1)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 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一个发展较晚的险种,它是在火灾保 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并加以简化而形成的。
企业财产保险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骨干险种,业务规 模、经济效益一直较好,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必争险种业务。
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不能成为火灾。 第二,须是意外、偶然的燃烧,超出了正常用火的范畴,
正常燃烧可发展成异常燃烧,就属于火灾。 第三,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即燃烧失去
控制,酿成灾害。 如果仅烟头掉在地毯上烫了一个洞,不能算火灾,因无
蔓延扩大趋势,就不属火灾。
第七章财产保险(1)
火灾责任包括以下各种原因发生的火灾: 意外失火、他人纵火、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伤、邻 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损失等。
wk.baidu.com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为:(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
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
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
第七章财产保险(1)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 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综合险)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爆炸 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
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
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 容器内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如电子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 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章财产保险(1)
(1)火灾 在我国,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
的灾害。 构成保险责任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须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但如烘、烤、烫、烙、焙而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因既
管 、热水瓶、轮船破裂等,不属爆炸责任。
第七章财产保险(1)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陨石坠落,飞行
物体落下,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保 险责任。
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破而使石方、石块、 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可先予以赔偿 ,然后代位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第七章财产保险(1)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 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 、盗窃。(综合险无)
我国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险种主要有财产保险基本 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涉外财产一切险、财产保险四个基本 险种,并有数十个特约险附加险条款。
第七章财产保险(1)
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 的财产。
第七章财产保险(1)
2020/12/6
第七章财产保险(1)
保险的分类
在国际上,通常不是将保险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 身保险,而是根据各种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将整 个保险业务划分为非寿险和寿险。
非寿险是指寿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总称,包括广 义财产保险与短期人身保险(主要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 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 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 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七章财产保险(1)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 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七章财产保险(1)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 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 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务。
第七章财产保险(1)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 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保险可分为广义财产保险和狭义财产保险。 (1)广义财产保险是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 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其保险标的既包括各种有形的物质资产,也包括在物 质资产基础上派生出的财产相关利益、责任和信用。 (2)狭义财产保险则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 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
第七章财产保险(1)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 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一个发展较晚的险种,它是在火灾保 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并加以简化而形成的。
企业财产保险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骨干险种,业务规 模、经济效益一直较好,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必争险种业务。
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不能成为火灾。 第二,须是意外、偶然的燃烧,超出了正常用火的范畴,
正常燃烧可发展成异常燃烧,就属于火灾。 第三,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即燃烧失去
控制,酿成灾害。 如果仅烟头掉在地毯上烫了一个洞,不能算火灾,因无
蔓延扩大趋势,就不属火灾。
第七章财产保险(1)
火灾责任包括以下各种原因发生的火灾: 意外失火、他人纵火、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伤、邻 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损失等。
wk.baidu.com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
务范围为:(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
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
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
第七章财产保险(1)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 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综合险)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爆炸 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
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
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 容器内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如电子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 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章财产保险(1)
(1)火灾 在我国,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
的灾害。 构成保险责任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须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但如烘、烤、烫、烙、焙而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因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