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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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货币补贴的原则(一)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按职工不同职级,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二)没有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三)按现行职工工资供给渠道筹集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和条件(一)补贴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补贴条件: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1.未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2.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3.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领取过政府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一方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则另一方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一)补贴标准1.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河源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河源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河源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源市直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直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市直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直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申请核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侯、准入、管理、退出等制度。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河源单位以及市属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员工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源城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范围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市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市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一)具有河源市区城镇户籍;(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60%以下;(三)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四)家庭成员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五)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贷款管理质量,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本市区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经市政府批准并与“中心”签订承办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计划第五条“中心”根据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量加来年公积金归集量编制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使用计划在元月30日前由资金管理科编制,经“中心”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贷款计划的编制,按上年末公积金总额与当年预测新增额之和的80%控制贷款发放的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是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本市区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封存。

二、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资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房产抵押,同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手续。

五、没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同意用家庭成员或亲友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按“可贷款额度”、最高限额及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个人贷款不超过购建修住房资金的70%。

二、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三、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元:单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15万元。

四、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超过当前住房公积金质押额。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9〕37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9〕37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积金中心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9日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四统一”管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规定调整到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按规定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即在全市已完成“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实现“统一管理”,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四统一”管理。

(一)统一决策。

全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目前,我市已经成立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积金管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二)统一制度。

在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基础上,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三)统一核算。

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账户管理。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河源公积金贷款详细流程

河源公积金贷款详细流程

河源公积⾦贷款详细流程
对于河源公积⾦贷款详细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河源公积⾦贷款详细流程:
步骤⼀:
提出申请:供款⼈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向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管理中⼼)提出书⾯申请;
步骤⼆:
填写申请书:管理中⼼收到借款⼈贷款申请书后电话通知借款⼈到管理中⼼填写住房公积⾦贷款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资料,借款⼈提供材料后,管理中⼼出具《收件收据给借款⼈;
步骤三:
审核:管理中⼼会同经办银⾏对借款⼈的借款申请资料进⾏审核、在15个⼯作⽇内对借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电话通知借款⼈;
步骤四:
确定贷款额:根据审查及评估情况,形成集体意见,决定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
步骤五:
购买保险:借款⼈购买贷款抵押房产保险;
步骤六:
签订合同:银⾏交回⼀份《贷款合同给借款⼈;
步骤七:
还款:借款⼈根据贷款合同所订⽴的每⽉还款⽇期和还款额进⾏还款,还清后,管理中⼼退回借款⼈的抵押物。

温馨提⽰:需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分贷款的,先到住房公积⾦管理中⼼领取和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再到受委托银⾏交款,然后持银⾏出具的交款票据到住房公积⾦管理中⼼办理登记。

还清贷款的,管理中⼼退回借款⼈抵押物。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潮府[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下称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在职人员,在本市城区,潮安、饶平县城购买合法开发的自住房(二手房除外)并设定为抵押物而开设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年度计划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二)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书;(三)有拟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四)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不超过借款人借款时已就业的家庭成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且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实际购买价的70%。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河府办[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1〕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从保障民生,增进民生福祉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探索建立符合河源实际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二)总体要求。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一)保障性住房以公租房为主体。

逐步将全市现有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周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

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成年住房困难孤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以及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8•【字号】河府办〔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8日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稳定金融经济秩序,贯彻落实《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严控风险”原则,由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设立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主要用于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组织落实融资专项资金来源和组成;对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七)符合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河府办[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9〕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六日河源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善我市“三农”和小型企业金融服务,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政府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按照积极稳妥和地方自愿的原则,选择源城区、东源县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于2009年9月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服务“三农”和小型企业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积极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按照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严选高管人员,注重风险防范,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一)成立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河源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河源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河源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提供参保人清晰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参保人的手机号码,由参保单位统一去申办《社会保障卡申请登记表》;2、非河源市户口人员需到河源市社保卡定点照相馆进行拍照(社保卡规格照片),然后提供拍照回执。

调入/续保: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

停缴无需资料。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不可补缴。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无需资料。

补缴不能补缴。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4、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5、1998年6月30日前应保未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申领报销时限办理周期:接收材料的次月15日内发放养老金。

所需资料1、本人身份证、建行或邮政存折复印件;2、《退休人员信息表》;3、档案;4、退休通知书或职工退休审批表。

办理流程带齐资料到河源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办理。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参保职工从参保次日起即可享受。

申领报销时限办理时限:出院后20个工作日内。

所需资料1、本地住院报销:医院开具的“住院申请表”、本人一寸彩照一张;盖章后到社保局医疗科进行备案,之后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

2、异地职工住院报销:备案(异地就医申请表,带上资料(需要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入院通知书、疾病诊断书)盖公司章到社保局医疗科进行备案;备案后费用先行垫付,之后报销。

所需资料:(1)将住院前报备的回执(医院盖章和医生签名)。

(2)病历、疾病证明、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发票。

(3)医保卡或者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局医疗科报销。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5]29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5]29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5]29号)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凡在河池市辖区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借款人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借款人所在单位愿意出具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4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40%以上的自有资金(用两处以上自住房抵押除外);(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按时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资金,委托受托银行自动扣收贷款本息;(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指定购、建住房,用贷款购、建的住房必须作贷款抵押。

河源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河源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河源申请公积⾦贷款办事指南申请公积⾦贷款的额度和个⼈账户余额以及个⼈收⼊等都有⼀定的关系,所以具体能够申请多少贷款,还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管理中⼼进⾏咨询。

那河源申请公积⾦贷款办事指南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如下的内容给⼤家做参考。

⼀、河源申请公积⾦贷款流程1.申请。

申请⼈到住房公积⾦贷款承办银⾏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

住房公积⾦贷款承办银⾏经办⼈员在5个⼯作⽇内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进⾏登记,材料不全的,向申请⼈⼀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告知理由。

3.受理。

住房公积⾦后台⼯作⼈员中⼼与审批环节合计5个⼯作⽇内核验承办银⾏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进⾏审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退回承办银⾏,并告知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4.审批。

住房公积⾦后台⼯作⼈员与受理环节合计5个⼯作⽇内进⾏审批,予以通过的,出具《住房公积⾦抵押贷款资格审核表》;不予通过的,退件,并告知不予以审批的理由。

5.领取结果。

通过承办银⾏送达申请⼈。

⼆、河源申请公积⾦贷款材料1、居民⾝份证件2、中华⼈民共和国结婚证3、⾸付款证明4、贷款⽤途证明5、异地贷款缴存使⽤证明6、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7、住房公积⾦贷款使⽤情况承诺书8、河源市个⼈住房查询结果9、户⼝本三、河源申请公积⾦贷款受理条件借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为我市缴存住房公积⾦的职⼯;⾮我市缴存住房公积⾦的(异地缴存职⼯),借款⼈和配偶中任⼀⽅为我市户籍,或借款⼈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并符合本条第(⼆)款。

判别住房公积⾦缴存地、户籍地、已婚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准。

(⼆)贷款申请之⽉起,前6个⽉连续依时⾜额缴存住房公积⾦,且累计依时⾜额缴存住房公积⾦满1年。

如曾办理个⼈明细(或称个⼈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明细并缴⼊资⾦之⽉算起。

由市⼈⼒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市军转⼲部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市政府关于对引进⾼层次⼈才政策规定的引进⼈才、或符合市军转⼲部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转⼲部,在开设了个⼈住房公积⾦明细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后,可申请贷款,不受缴存年期限制。

广东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全文

广东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全文

广东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全文广东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计划和提取申请;(四)负责与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的协议,并予以监督;(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六)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四、甲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可进行协议变更或撤销。本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仅为委托对冲还贷业务的变更或撤销,不表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责任的解除。若因离婚等原因未办理“对冲还贷协议”变更或撤销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甲方应确保在我中心登记的手机号码准确无误,以便收到短信提醒,若发生手机号码变更应及时到乙方业务网点办理联系方式变更业务。
乙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年月日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姓名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贷款银行
放款时间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还款日
每月日
办理类型
□签订□撤销
代扣顺序
甲方缴存账户户名
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1
2
3
4
经甲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有效期内,甲方不可撤销公积金中心按上述扣划顺序从代扣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冲还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二、代扣冲还时间:每月应还款日。
三、代扣冲还顺序及方式:1、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代扣顺序按月划转,第一顺序人缴存账户内公积金划转后,不足部分再划转下一代扣顺序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依此类推;2、甲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不足当期扣划的,执行原借款合同约定从银行还款账户中扣划,若银行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当期扣划导致贷款产生逾期的,由借款人承担相关责任。
六、甲方在贷款期间发生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在银行重新办理相应的卡或存折后,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到乙方业务网点贷款窗口办理还款卡号变更业务。
七、有以下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1、贷款本息已结清的;2、甲方公积金缴存账户发生冻结、销户、转移至外市的;3、甲方办理了本协议撤销业务的。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起草了《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一办法三细则》)。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自1996年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管理,积极扩大制度覆盖面,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市政府同意,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印发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5号)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6号),现已到期,且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后,实现了“四统一”管理,原有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亟需出台新的提取、贷款管理规定。

当前,我市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不便于高效查询、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系统梳理整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发展、完善情况,结合缴存职工办事需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目标,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涵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执法等各方面制度的《一办法三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五)国家、省、市其他法律法规三、基本情况介绍(一)《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情况共七章五十一条,正文字数4336,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使用、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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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贷款管理质量,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本市区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经市政府批准并与“中心”签订承办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计划
第五条“中心”根据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量加来年公积金归集量编制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使用计划在元月30日前由资金管理科编制,经“中心”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贷款计划的编制,按上年末公积金总额与当年预测新增额之和的80%控制贷款发放的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是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本市区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封存。

二、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资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房产抵押,同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手续。

五、没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同意用家庭成员或亲友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按“可贷款额度”、最高限额及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个人贷款不超过购建修住房资金的70%。

二、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三、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元:单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15万元。

四、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超过当前住房公积金质押额。

五、购买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适当放宽贷款额。

六、贷款的比例和最高额度随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贷款期限: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大修住房贷款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离退休时期。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的调整随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操作调整为次年一月,每年只调整一次。

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经“中心”确认符合公积金贷款范围和条件的发给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并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及其复印件;
二、购买住房者,提供购房合同及其它能够证明售房方同意将住房出售给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建造住房者,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国土使用证及各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四、大修房者,提供房地产权证,大修预算,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五、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六、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
七、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
一、“中心”将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申请表内容逐项审查。

二、“中心”将确定的贷款对象的材料送承办公积金银行进行资信审查。

三、银行与“中心”联合对借款人资信情况及抵押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承办银行向“中心”复函,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及资信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
贷款根据承办银行审查意见、“中心”业务人员、业务科室意见,由贷款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中心”主任签批。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合同
银行凭“中心”发出的贷款委托书,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公证等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抵押、保险和公证
承办银行负责办理贷款有效抵押手续和房屋保险、公证等手续,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五条贷款拨付
一、贷款手续办好后,银行凭“中心”开出的银行支票在“中心”的公积金存款帐户将委托贷款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二、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用转账方式转到与借款人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个人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递减还款法方式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贷款偿还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依据贷款委托扣款协议书,每月定期在借款人提供的存款帐户上扣还本息。

经贷款人同意,可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由其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履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及还清日止的利息。

提前偿还部份贷款的,根据借款人要求调整还款期限或每月还款额的意见,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或每月还款额)。

按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如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银行应代“中心”采用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抵押物,并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中心及贷款银行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和改建的。

三、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四、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五、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七章贷款抵押
第二十一条自住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以购买、建造、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

设定抵押物时,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住房的现值,购买住房以购房合同订明的住房总价或评估价为依据;建造住房以预算为依据;大修自住住房以原住房价值的残值加大修费用为依据。

三、以共同共有的住房设定抵押权的,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四、借贷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房屋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他项权证手续,他项权证由贷款银行收押。

五、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变卖和馈赠。

六、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中心及贷款银行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核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七、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办理了他项产权证的则自然归属抵押权人,抵押物当事人也可与抵押权人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付处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
2、支付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偿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违约金及赔偿金;
4、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二条授权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用他人住房作为抵押物时,须有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同意将住房转给借款人作为抵押物的书面意见。

二、原产权人须亲自到银行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三、其它事项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定期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物的,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抵押权益自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抵押关系解除后,贷款银行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八章房屋保险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按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和险种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金额:投保金额需足以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造成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贷款清偿前,保险单正本交银行保管。

第三十条被保险的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银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一条待条件成熟时,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手续参照抵押贷款及住房按揭贷款有关手续办理。

第三十二条“中心”及银行贷款管理业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的;
2、贪污、挪用、侵占贷款资金的;
3、违反规定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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