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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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5.18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县以上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省或者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或者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一)检查医师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下医学专业学历和3年以上妇产科或者泌尿外科等相关学科临床经验,已担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主检医师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和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