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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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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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制定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定期向监事会提交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规 则及 时提 出专 业意 见 ,提请专 门委 员会 予 以关
注。
第十 七条
董事 担任 董事会 专 门委员 会 的主
诺 ,任职期 间应 当恪 守 承诺 ,勤勉 履职 。
第十 二条 商业 银行 应 当对董 事在 商业 银行
任委 员期 问 ,应 当按 照职 责权 限认 真开展 专 门委
员会 工作 ,按 照规定 及 时召开 专 门委员会 会议 形 成专业 意见 ,或者 根据 董事会 授权 对专 门事 项提
执 行董 事应 当严格 执行 董事 会决
第 十 四条
议 ,并 将执行 情 况及 时报告 董事会 。执行董 事应 当认 真研 究决 议执 行 中 出现 的 问题 ,提 出科 学可 行 的意 见 和建 议 供董 事会讨 论决 策 。 第 二十 条 非执行 董事 应 当从商业 银行 长远
行 的运 行 情 况 ,定 期 阅读 商 业 银 行 各 项 经 营 报 告 、财 务报告 以及 风 险管 理 的相 关报 告 ,全 面把 握监 管 机构 、外部 审计 和社 会公 众对 商业 银行 的 评价 ,对商业 银行 事务 做 出独立 、专 业 、客观 的 判 断 ,并通 过合 法 渠 道 提 出 自己 的意 见 和 建 议 。 商业 银行 应 当建 立健全 相关 制度 ,为董事 履 职提 供 必要 的信 息和 资源 。 第 十五 条
兼 职情 况 ,并保 证 所任 职务 与其 在商业 银行 的任 职不存 在 利益 冲突 。 董 事不 得在 可 能发生 利益 冲 突的金 融机 构兼
任 董事 。 第十 条 董事应 当按 照相 关监 管规 定 ,如实

价制度 ,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 五条 商业 银 行监 事会 对 董事履 职 评价 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5•【文号】银监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发[2005]61号) 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是指导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运作的审慎监管文件。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完善董事会的组织架构,改进董事会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董事会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董事会尽职情况的报告。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内约见董事会全体成员,与董事会交流银行的年度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及监管关注事项。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0施行日期2010.12.10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内容包括:(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

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与其她客户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就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对董事得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得行为.本办法所称董事就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得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得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得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得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与基本素质,具有良好得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得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得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得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得性质与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得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得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得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 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 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 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于每年度完结之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 作为本行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自评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表》(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每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 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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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
第三十条 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 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 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 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 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XXX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搜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形,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敷陈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会商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形,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抵触。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联系关系交易的正当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判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卖力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判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各股东评分×35%+董事长评价分×25%+董事互评加权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保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系统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并取得初步成效。

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董事监事忠实勤勉地履职,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

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

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

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履职评价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认可。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中均有相关要求。

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曾出台《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履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借鉴吸收国际良好实践和国内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将评价范围扩展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和监事,有利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质效。

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本行董事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本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即执行董事、股东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监事会、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五条本行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本行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行对董事的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时间的充足性、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三方面内容。

第七条工作时间的充足性。

(一)董事每年是否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是否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是否载明授权范围;(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是否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工作的规范性。

(一)董事是否如实告知本行其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二)董事是否如实、及时的向董事会报告其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情况(包括关联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变动情况),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三)董事是否在任职前书面签署尽职承诺;(四)独立董事是否存在评价期内因任职变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明显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若存在,是否及时通知本行或在必要时提出辞职。

第九条工作质量。

(一)董事是否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并就本行董事会运作、战略规划、高管层的选聘监督和执行力、资本管理及补充、风险管理、重大对外投资、薪酬及绩效考核、关联交易等重点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其所在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三)独立董事是否就关联交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四)执行董事是否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022年-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年-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年-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人员不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核即可任职的是()。

A.总经理B.董事长C.监事长D.风险总监【答案】 C2、各银行参与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交易的主要目的是()。

A.调剂短期资金余缺B.增加收入C.增加流动性D.降低风险【答案】 A3、根据管理需要,信贷计划可分为()。

A.高级指标和中级指标B.普通指标和特殊指标C.A级指标和B级指标D.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答案】 D4、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不包括()。

A.减少资本占用,提高资产回报率B.创新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C.改善资产负债结构D.实现风险隔离【答案】 D5、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

A.25%B.40%C.85%D.100%【答案】 A6、由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A.银行支票B.银行本票C.商业汇票D.银行汇票【答案】 B7、物联网是通过各种( )和互联网,实现随时随地和科学管理的一种网络。

A.感应设备B.感知设备C.传感设备D.识别设备【答案】 B8、金融衍生品是一种(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A.权利凭证B.金融合约C.实物资产D.买卖合同【答案】 B9、对连续()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将其罢免。

A.一B.两C.三D.五【答案】 B10、商业银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是()。

A.无变现障碍资产B.所有银行持有的种类均相同的资产C.有变现障碍资产D.符合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规定条件的资产【答案】 A1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二级资产占比不得超过()。

A.15%B.20%C.30%D.40%【答案】 D12、下列不属于资产负债监测表一般应包括的内容的是()。

A.信用风险管理情况B.利率管理情况C.流动性管理情况D.本外币存贷款数据【答案】 A13、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提名及选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银行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

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

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履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履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月29日附件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评价责任主体)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20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银行保险机构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_《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_《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2010年第7号《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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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
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
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
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
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
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
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
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
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
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对商业银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第十五条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商业银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商业银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六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
注。

第十七条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
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商
业银行运行状况。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二十条非执行董事应当从商业银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商业银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
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一条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如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当支持商业银行及时
整改。

第二十二条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商业银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
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
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
项: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商业银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体系和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完善履职档案,制定明确的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操作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价要素的内容,充分列示对每一要素的评价依
据。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董事履职情况做
出评价,评价要素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评价工作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三十一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
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
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
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
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
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
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
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

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董事。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董事履
职评价进行监督。

商业银行评价制度、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视情况
追究商业银行评价责任。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董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及时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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