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章法的监督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复习笔记5-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讲:法的实施与监督一、法的实施总论(一)法的实施的含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行背景:20世纪60年代的“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主张“差距研究”(gap studies)。
研究书本上的法与实际中的法的差距。
如:宪法的实施、合同法的实施、刑法的实施(二)法的实施的基本方式:1、法的遵守(守法):法律主体(政党、政府、法院、社团、个人,等等)自觉、主动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2、法的执行(执法):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机构(主动——不需要当事人申请、非终局性——所作决定不是永久具有效力,可以被法院推翻)3、法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对象,用以处理具体问题(事件)的专门活动狭义上的法的适用:司法(被动——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开启、终局性)(三)法的实施机制:内容(要素):法律制度与程序(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法律职业群体、法律实践活动、普法与法律意识、社会公众的参与,等等▶非正式制度:民间调解、仲裁、私营监狱(我国没有)、宗教组织、社团机构、保安,等等▶法律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调解员、仲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立法者、行政机构公务员、法学家(四)法的实施的影响要素1、内在因素:法律自身的规定内容不合理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宪法只有法律规则没有法律后果、或计划生育制度)例:宪法、土地管理制度、计划生育义务2、外在因素:权力、关系情绪、欲望性别、相貌、疾病民族、宗教、气候、环境突发事件,等等例:法律与“关系”“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即关系密切的人之间法律少,随着关系距离的增加法律逐渐增多,但当人们生活的世界彼此隔绝时,法律又开始减少;例:关系亲密者之间极少诉诸法律,即使诉诸,执法者也不处理或从轻处理婚姻时间越长,越不容易离婚(五)法律实施的效果1、法律效果:法律得到实施的程度2、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对于社会的影响状况注意:法律效果不等于社会效果二、执法(一)含义: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理学,这门学问听起来好像挺高深莫测的,但其实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小秘密,只要我们用心去探索,就能发现其中的趣味和实用之处。
咱们先来说说法理学的定义。
简单来说,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最基本的问题的学科。
这就好比我们盖房子,法理学就是那个打地基的部分,只有地基打得牢,房子才能盖得稳。
比如说,法是什么?法律是怎么来的?法律又有哪些作用?这些都是法理学要研究的问题。
我记得有一次,我在公园里看到两个小朋友因为争抢一个玩具而吵了起来,最后甚至动起了手。
这时候,其中一个小朋友的家长走过来,严肃地告诉他们:“不能打架,打架是不对的,要有规矩。
”这其实就是一种最朴素的“法”的体现。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小朋友不能在公园里打架,但大家心里都有一个基本的准则,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再来说说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有很多种说法,有的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有的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反映。
其实啊,这就像我们家里的家规一样,家长制定家规,一方面是为了让家里有秩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
比如说,规定每天要按时睡觉,这既是为了让大家有规律的生活,也是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有充足的休息。
法的特征也是很重要的知识点。
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程序性。
这就好比我们坐公交车,公交车有规定的路线和站点,这就是规范性;公交车的运营是由公交公司统一安排的,这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任何人都可以乘坐公交车,这是普遍性;如果有人逃票,会被处罚,这是强制性;而公交车的发车、停车都有一定的程序,这就是程序性。
还有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就像是给我们的行为画了个圈,告诉我们在这个圈里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比如说指引作用,就像一盏明灯,指引我们前进的方向;评价作用,就像一把尺子,衡量我们的行为是否合法;预测作用,让我们能提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宣传和实施,让我们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强制作用,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让大家不敢轻易违法。
国开标准答案法理学

法理学单选1B 2A 3A 4. 5B 6D 7 c 8 C 9 C 10D多选11ABCD 12AC 13ABD 14AC 15ABD 16ABCD 17 ABCD 18 ABCD 19 ABD 20 ABCD填空21 党性22法学体系23 英美法系24 法律规范25 自然人的集体26 正式解释:是指由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非正式解释”的对称。
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27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28 法的适用是法律上的概念,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9法律监督名词解释: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3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31 1、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2、现代法治的精髓是依法办事。
3、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5、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6、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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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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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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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
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法实证论第一章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
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
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
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
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 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 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 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 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 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 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除此而外,在法律 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 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 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 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 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 “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 不能反向选择。
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 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 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 (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 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 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
?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3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1法律规定性?2行为的主体特殊性?3行为的程序?4行为的时效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 质和类别。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 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 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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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法理学第十章 法的监督

接上
2、议会法律监督的方式。 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主要有二种方式,
一是议会议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议 员提出、通过、拖延或否决提案和修 改法律,口头或书面质询政府成员, 对政府的成员进行弹劾等。二是议会 监察专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中专门 设立的监察员,对政府机关、司法机 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专员是受议 会委托行使监督权的代表。
的种类: 第一,按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人 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二,按监督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立法机关的监
接上
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按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种方式,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司法 监督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 重要方式。 2、司法法律监督的方式。 第一、违宪审查。指由普通法院或者 宪法法院,通过对法律和政府行为进 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 的一种监督制度。
接上
违宪审查又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的违宪
接上
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
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当然也有学者认 为,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要纳入监 督的范围。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公务行为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包 括在实体及程序上对国家机关 制定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理性,和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 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又如上 级下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 府进行工作检查。而专门监督,则是 指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关 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监督权主要表 现为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处分 权等。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 社会实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友谊 家庭 房屋买卖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 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 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
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 (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三)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续) ➢ (四) 行为 ➢ 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
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演出合同关系中演 员的表演,诉讼法律关系中证人的作证,等等 ➢ (五) 信息 ➢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 (六) 其他客体 ➢ 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
The end
法理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在所有既定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 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 外行人在法实践中看到的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 。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律监督〔现实主义法学派〕

第四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的监督。
(2)⼴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的监督。
⼆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们⾏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机关的监督、⾏政机关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机关、⾏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类监督都是依照⼀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的,具有国家强制⼒和法的效⼒,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
(⼀)国家权⼒机关的监督国家权⼒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1)监督的主体是各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监督的客体,可分为三类: ○1由国家权⼒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员。
○2有关国家权⼒机关及其组成⼈员。
○3国家武装⼒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
(⼆)国家⾏政机关的监督⾏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政机关所进⾏的法律监督。
可以分为四类: ○1⼀般⾏政监督,是指⾏政⾪属关系中上级⾏政机关对下级⾏政机关所进⾏的监督。
○2专门⾏政监督,是指⾏政系统内部设⽴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3⾏政复议,是指由⾏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政机关的具体⾏政⾏为进⾏复查并作出决定的⼀种活动。
○4⾏政监管,是指⾏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的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1)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作⼈员利⽤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为所进⾏的监督。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技能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普通技能 二、专业技能 三、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1、实现社会公正 2、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
古罗马时期虽然出现了法学家集团,但当时由于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没有 严格区分,罗马皇帝甚至完全控制的审判权,因此这种状况下不可能出现独 立性和专门性很高的法院和法官也无法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
2、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的观点,现代法律 职业的初步形成应该是16世纪
在较先进的国家,专业官吏在战争、财政和法 律这三个领域取得了明确的胜利。君主大权独 揽的统治逐步让位于专业官吏体制。法律人对 法律事务的垄断掌握,终于使法律职业及其共 同体发展成熟 。。
第十章 法律职业
对法律职业的研究是随着法治秩序建构中人的因素的 作用凸显逐步兴起的。
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门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 么样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
-------德国赖因斯坦
中国法律教育界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评价学生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thinking like lawer)的能力,法 律实务界也更加重视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沟通
2、学术型:的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 员。
3、法律辅助技术型:法律书记员、律师助理、 法律秘书、司法警察。
狭义上法律职业主要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但在部分国家在检察官并非独立的职业,往 往是由政府律师或公职律师出庭提起公诉时, 是担任检察官和公诉人角色)
一个国家是否形成法律职业有如 下标准及规范
四、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1、是维护法律的自治性实现法律正义的前提 2、法律职业化是民主法治实现的推进力量和
保障。 3、 法律的权威是法制社会的根本标志之一,
法律人的威信是法律权威的真正基础。
法理学简答题(二)

法理学简答题(二)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
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A.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
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如前所述,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