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投资银行学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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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股票是最重要的证券之一。“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是最典型的审核程序,奠定了其他证券发行审核程序的基础。”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最早的额度审批制到现在,一直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应该说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有着中国特色的发展路径。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股发行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完善,特别是在新股发行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新股发行市场效率,提升市场的定价能力方面,更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新股发行的制度

由于市场发展的特殊性,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变化经历了从行政管制向市场化演进的轨迹。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以固定市盈率水平确定发行价格

我国股票市场在1990——1998年底,新股发行价格主要采用固定市盈率水平确定,即新股发行价格基本上是根据发行企业的每般收益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水平(一般在l5~20倍之间)来确定的。

1996年至1998年底,新股发行全部采用卜网定价发行方式,发行市盈率一般定在l2~l5倍之间,并以15倍市盈率为上限。由于市盈率的相对固定,新股发行时若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市场整体市盈率较低,当平均市盈率不足15倍时,新股上市后势必下跌。反之,若发行时股票市场处于持续升温状态,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可能远远超过15倍的市盈率,这将导致新股上市后股价大幅上升,非常不利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这一时期新股二级市场抑价现象较为严重,从统计的数据看,93年到98年间626家新股发行上市首日收盘涨幅平均值为136.9%,远远高于其他证券市场新股上市首日收益率水平。

(二)放宽与淡化市盈率水平发行方式

1998年底颁布的《证券法》将行政定价改为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定价,取消

15倍市盈率上限,并确立了发行的利益关系人决定价格的原则,标志着新股发行定价开始摆脱行政束缚,走向市场化。1998年年底湖南高速以l8倍市盈率的价格发行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1999年2月发布的《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提出了定价分析报告的要求;1999年7月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使战略投资者参与定价成为可能;2000年2月又出台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一级市场的定价行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相挂钩。据统计,新股发行抑价在这段时间的平均水平仍然高达139.2%(法人配售新股部分则平均达到143.8%)。

(三)“半市场化”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2001年5月,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知道意见》,首次确定上网竞价是新股发行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该种方式在减少主观操作,防止违规行为和黑箱操作行为等方面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市场结构,造成一级市场新股发行定价并没有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新股抑价现象仍然严重,甚至还出现了黑箱操作等不正常的现象。

(四)迈向市场化的询价制发行方式

在我国现行IPO制度,是2006年“新老划断”以后开始实施的,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新发行制度的实施为工商银行、中石油、中国人寿等一批大盘股的顺利发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现行发行制度在市场运行中也逐步暴露出弊端,甚至成为2006年到2008年股票市场的暴涨暴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2007年中石油A股的发行及市场表现,使得新股发行制度中的矛盾集中爆发随着沪深股市深度下跌,新股IPO自2008年9月16日沪指跌破2000点以后,证监会就没有再放行新股,直到2009年上半年才重启IPO归纳起来,现有IPO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新股的高定价和分配申购问题。

二、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新股高定价问题的表现

我国新股IPO定价,虽经多次改革,始终存在一级市场高溢价发行导致的暴利使一、二级市场之间失衡的现象在新股定价机制上,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金申购也无可非议,问题是机构投资者往往通过回购等种种合法或非法途径得到银行融资,加上新股发行在安排上并不过多考虑时间因素,节奏时快时慢,结果导致巨额资金在银行与股票一级市场之间无序流动中国石油发行前,14天回购利率一度超过15%,合理的资金价格体系因为脉冲式需求而被打乱显然,当几万亿元的资金聚集在一级市场,为认购新股而忙进忙出,无暇进入到正常的生产与流通领域的时候,很难想象这个时候的金融体系运行是平稳的,这种资金的流向是合理的在大盘股越发越多的今天,现行IPO制度对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在不断加大。

3、全流通教育的缺失使投资理念失衡

2006年5月18日新老划断之后,理论上已经进入了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估值体系,监管层的监管理念,投资者对于新股的价值判断都必须相应进行调整但是,监管层不仅仍然沿用了设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行政定价方式,而且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全流通教育,从而使投资者在价值判断上产生误差,盲目地支付过高的溢价其实,上市日涨幅过大、二级市场过度炒作、投资者盲目追涨杀跌都或多或少地与此有关。

三、IPO新政四大改革重点

股市的重大决策总是以新规的推出吹响号角,2009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标志着IPO重启进入倒计时。6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6月1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这些文件的发布,被业内称为IPO新政,引起强烈反响。IPO新政主要是针对A 股市场在IPO发行中,特别是股权发展改革后重新恢复IPO发行后,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融资方式的定价、发售、承销和信息披露进行调整和规范,试图使IPO市场秩序更公开公平公正,引导投资行为更规范更理性,总结起来,新政呈现出4个改革方面

一是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使新股发行定价能够反映市场价格。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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