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年修订)

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年修订)

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七章预算的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颁布时间:2010-1-22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要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对部门、单位年底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用。

二、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本级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对年初代编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包括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要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0•【字号】辽政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辽政发〔2000〕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是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构建公共财政新机制的进程。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财政收入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公共财政思想的确立,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程的加快,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按功能分类、管理粗放、支付分散的传统支出管理模式弊端越来越突出,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和推动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后一段时期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所确定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要求,正确处理财政改革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关系,准确定位财政职能,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以实施和推进财政支出改革为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切入点,通过建立完善健全的支出管理机制,稳定可靠的收入增长机制,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机制,约束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依法理财的财政监督机制,创新财政收支运行机制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健全财政职能原则。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辽财综[2010]511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综〔2010〕511号)厅内各单位,各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0〕5号),进一步增强财政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0〕5号),确保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强财政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促进财政部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和正确行使,建设法治财政、阳光财政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为核心,努力实现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和依法理财。

以财政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行政权力项目、行使流程和相关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建立内容科学合理、权力项目公开、权力流程清晰、制度配套完备、监督有效管用、廉洁高效便民、社会公众满意的财政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辽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筒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

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1]5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2【实施日期】2011.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沟通协调和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再评价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体系设计,组织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还要根据省财政部门的要求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承担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26•【文号】财库[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印发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显提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

但总体上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均衡、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现代国库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职责,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动态监控方式,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强化预防、纠偏、威慑、反映功能,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全程动态监控机制,保障预算执行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由相关处室共同参与的权责清晰、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省级规划,统筹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本省(区、市)工作规划和具体安排,明确总体要求、任务和措施;下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确定动态监控模式和操作规程。

3.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尽快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辽财库[2009]990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09〕990号)各市财政局: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

但在执行中,由于个别地区财政部门疏于管理,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

为此,今年上半年,省财政厅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开展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注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证了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此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深入排查问题、全面查找管理漏洞、扎实进行整改,使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但同时,检查中也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一些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1.安全意识不强。

一些地区“重分配、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没有将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财政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未能按照现阶段的管理要求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措施,对资金安全管理的严峻性认识不足,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资金监管乏力,个别地区的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2.改革不够彻底。

部分地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面不全、做法不规范。

部分市级财政没有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和所有预算单位纳入改革范围。

县(区)级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进展迟缓,有的县(区)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数量和资金范围还停留在试点初期阶段,没有继续深化和推进改革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7〕4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7〕4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7〕493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为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财库〔2015〕3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我们制定了我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18年开始,各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1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督导各市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

第三条督导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督导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导考核年度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制度情况。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辽财库〔2019〕422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库〔2019〕422号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国库资金支付管理各市要高度重视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和不符合暂付款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违规挤占挪用国库资金。

要切实压紧压实责任,统筹调度国库资金,着力保障民生等重点支出,兜牢“三保”特别是保工资底线,防范区域性财政支付风险。

全面规范消化暂付款,加力清理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规模,防止超支挂账形成新增暂付款,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和国库集中支付。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要按规定时限缴库,不得转入其他财政专户进行归集,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

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组织协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规范开展资金支付、清算和对账业务。

积极稳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电子化管理,确保按规定时限上线运行,提高资金收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有效防范财政部门资金存放风险各市要充分认识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

对今年上半年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确保整改到位的基础上,举一反三,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全面规范存量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要确保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财政资金存放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09]70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国库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国务院批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自2001年试点以来,已在中央和地方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财政资金的传统缴拨方式,建立起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要求的重要措施。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财政部于2002年开始探索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实施几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

通过动态监控,发现并纠正了大量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日益增强,违规金额和违规比例持续保持下降态势,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了预算执行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进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辽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省财政管理水平,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有力保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源头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财政管理,不断深化财政改革,着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切实加强财政监督,认真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财政管理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预算编制不细、预算约束力不强、基础工作相对薄弱、法制体系不够健全、部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财政收支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扎实推进,都对政府理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就必须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农[2009]77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辽财农〔2009〕774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各部门:
为加快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业财政支出执行进度的通知》(财农便〔2009〕270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这一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各项财政支农工作都取得积极进展,为我省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做
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一些市、县(市、区)的财政支农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预算执行进度仍然比较缓慢,不仅影响到项目施工进度,也影响财政支农资金效益的发挥。

因此,各市财政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抓预算执行进度就是抓资金使用效益”的理念,在确保资金安全使用的同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国家规定农业法定支出在本级预算执行和全地区预算执行的全面实现。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4]027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4]027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4〕0275号)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4年5月8日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1〕50号)、《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1〕69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辽财预〔2012〕9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是指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省直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是实施省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的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开展绩效监控。

(三)审查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情况,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直部门建议,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予以纠正,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省直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本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辽财库[2015]102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5〕1024号)省直各相关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辽宁省财政厅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17]49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财库〔2017〕493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财库〔2015〕3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我们制定了我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18年开始,各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1日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督导各市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48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辽财库〔2009〕480号)
各市财政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有效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

自2004年试点以来,我省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财政资金的传统缴拨方式,建立起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

目前这项改革已进入了完善和巩固的关健阶段,需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手段,特别是在强化监督上,要尽快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落实财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理财、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要求的重要措施。

通过动态监控,发现并纠正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能够增强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省本级动态监控系统的运行实践表明,财政资金无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管理都是预算执行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前移财政监督关口、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机制保障。

目前,我省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

这不仅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也不适应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亟需认真对待和加快改变。

各级财政部门要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