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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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具有安全性,必须在5层及以下(小学生及幼儿在3层及以下)。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3.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

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4.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5.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甬教政〔2020〕271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20〕271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推动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县级审批管理职责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管理,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依法行使审批、管理等职权。

具体包括: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培训行为等进行监管,对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违规违法和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信息收集查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指导,协调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二、规范设立方式和流程(一)设立方式。

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以及成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等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流程。

在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选择的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申报名称、办理名称登记或者核准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甬教政〔2018〕25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政〔2018〕25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现将《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2018年7月30日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努力实现“零上门”和“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与股份制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审批。

区县(市)(含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和具体审批。

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苏教职函[2009]8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苏教职函〔2009〕8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我厅已下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教民〔2009〕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函告如下:一、换证范围凡是2009年11月30日以前,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苏教职〔2005〕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设置要求,具有法人条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本年度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均可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二、换证时间教育机构换发新证自今年12月上旬开始,到12月31日截止。

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三、换证步骤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工作,应遵循以下四个步骤:1.申请阶段教育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1)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一)(2)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二)(3)2004年9月1日启用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4)非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证明材料(5)非学历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名单(含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6)原申请办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学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含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8)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2.审核检查阶段审批机关受理教育机构换证申请后,应组织力量对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结合年度检查进行实地考察。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尊敬的XXX学校:感谢贵校对于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向您提供关于设立审批的一次性告知。

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教育部《民办非学历教育分类管理规定》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及规定二、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拥有法定代表人符合相应条件的资历证明;3.拥有合适的办学场所,并符合消防要求;4.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并有足够资金保障教育质量的正常运行;5.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别;6.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设立程序1.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设立机构章程;-办学场所租赁或购置合同;-财务状况证明;-师资力量证明;-安全设施及消防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

3.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申请人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5.审批机关进行评估和再次审查。

6.审批机关做出设立或不予设立决定。

7.领取设立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一般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设立机构后,应当按规定进行教育信息公示,包括名称、办学地址、教学资料等。

3.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加入教育行业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4.设立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招生,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5.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发展规划,提高教育质量。

在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希望贵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办事。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的地方,请随时向我们咨询。

祝贵校设立顺利,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敬礼!XXX教育行政部门。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一、业务类型行政许可类二、办事事项名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四、申请的受理窗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镇(街)宣教办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东莞市教育局六、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场地和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规定,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要求不少3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货币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1万册以上;教育机构教学场所租赁期不少于10年。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聘请符合任职条件规定的校长和教师。

校长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本科以上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4人,且都要具有教师资格。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1)《申报审批表》(原件);(2)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居、村委会证明需原件,其它为复印件);(3)校长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相关证件的复印件);(4)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5)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复印件);(6)校舍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7)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规格)(复印件);(8)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复印件);(9)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租借场地原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效)(原件);(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资金100万元,教学设备100万元。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6.登记注册:设立者持办学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资金来源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培训机构章程: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终止程序等。
六、法律责任
1.设立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告知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旨在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者提供指导,如有未尽事宜,请咨询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特此告知。
4.办学场所证明:提供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5.师资队伍:提供教师名单、教师资格证书、教学经验等证明材料。
6.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包括培训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
7.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供培训机构成立后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如合作协议、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清单等。
五、注意事项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设立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与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
4.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的决定。
5.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设立者应按照审批范围和程序进行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3.教育行政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时,设立者应积极配合,如实回答询问。

深圳市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检查和评估,规范其办学行为;
3.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培训质量;
4.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法律责任
1.举办者、负责人和教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三、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书;
2.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3.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师资队伍名单及资质证明;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无犯罪记录;
(3)具备与拟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2.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
6.培训场所使用权证明、设施设备清单;
7.开办资金证明。
四、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受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指导、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规划和管理。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公安(消防)、房管、物价、税务、质监、城管、卫计、食品药监、安监、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1.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设置条件
2.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程序
3.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监督管理
4.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受教育者利益的;
(三)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5.3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章程;
(四)办学资金证明;
(五)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六)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在北京市设立的,不以取得学历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开设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素质教育、兴趣爱好培养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并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有足够教师队伍和教学材料;(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五)拥有依法合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人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登记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发放相关申请表和登记申请表;(三)申请机构携带相应的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五)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核发设立登记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公布教学计划和培训项目,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二)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三)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明示培训课程、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四)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进行;(五)定期对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监督检查,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儋州市教育局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提交以下第、和项部分材料;完成筹备设立后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第、和项材料;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以下全部材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海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一份;.申办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含:机构名称、详细地址,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一份;.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包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机构章程、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名单;.机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七、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申请→市教育局审批办受理→现场考察评审→市教育局审批→窗口送达→领取办学许可证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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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具体条件1附件一、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

校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三、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4名。

四、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并提供消防意房屋检测部门的鉴定书;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见书,平方米;场所至少2消防安全出口,成人为对象培训6楼以下,未成年人为对象培训3楼以下。

租借的校舍,租借期不少于2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六、必须配备与办学内容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七、有与办学内容、教学特色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

八、有规范的学校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齐全的规章制度。

九、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出资证明文件。

出资额度须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生课程为内容的各类培训、补习。

行政许可须递交材料1、需要递交材料、表格模本请登陆龙湾教育网“教育行政-政务公开”专栏下载。

2、所有递交材料均须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序号顺序编排成册。

3、证明类材料审验后原件退回4、举办者对提供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1申序办备注材料应当包括内容材料名称号阶段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规模、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 1申请报告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在社会调办学方案等(办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办学条件可行性报2的基础上对所办项目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生源稳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社会组织举办法人资格证明文举办者帐户资金资,法人代码证书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证明举办者情况3公民个人举办: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外省市户籍公民还须提温州市区居住证明及担保人(单位)证明举办者如由多方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办学资金验资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办学资金情4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年以上的租赁合法的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办学场地登5提供消防安全意见书;房屋检测部门的同及出租方产权证定书;办学场所平面图6拟办教育服务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区民政局出具名称核准7筹设批准8筹设情况报书面报告筹设情况并提出正式设9份(双面打印申报《龙湾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1-规模、层次、形式等;培训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议事规10章程核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8-1培训等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已置和拟置办公、教学和其他设施清单(名称、数量、价值)办学设施清12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首届理(董13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事会会议决决策机构成校长、理事会成员情况(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14情况15格证、及校长从事三年以上教育工作的证明等)教师及工作教师及工作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财16人员上岗证,聘任协议书。

员汇总以及所设各岗位职责财务和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行政各项管理制17教学专业(课程办学范围对应专业(课程)的培养目标教学模式、内容、所用18材及其特点备案表2民办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汇总一览表2附件0.民办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封面1.办学申请书格式2.办学可行性报告3.举办者情况表(个人、单位、联合举办者)4.办学资金情况表5.办学场所情况表(含合法的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消防安全意见书;房屋检测部门的鉴定书;办学场所平面图)6.名称核准书7.筹设批准书8.正式设立申请书(筹设情况汇报)9.龙湾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10.章程格式文本11.章程核准表12.办学设施清单13.理(董)事会决议模板14.理事会成员情况表15.校长(负责人)情况表16.教师及工作人员汇总表317.学校管理制度18.专业课程开设备案表申请人封面电话4龙湾区民办培训构申报材料5材料一:办学申请书龙湾区教育局:为了繁荣祖国教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6班人,本人特申请筹办温州市龙湾区。

举办者及培训机构信息如下:举办者姓名年龄性别联系电话;拟办校址:;学校(培训机构)规模:班,人;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是;办学范围:;招生对象:;经费筹措:为保障学校(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举办者投入办学启动资金万元。

其中办学场所租金万元,学校装修万元,办学、办公设施购置万元,其他支出万元。

内部管理机制:由培训机构(选: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申请人(印签:日月年份附:有关材料非学[ ;办学层次应填选初等、中等]]选:业余面授、全日制面授[说明:办学形式应填教育培训;业务范围(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历教育;办学类型是][选:文化类、艺术类(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指明学校(培训机构)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招生对象:。

成人)材料二:7办学可行性报告办学可行性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拟办学校(培训机构)概况:举办者、拟建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等说明;(2)社会需求分析:有关教育需求预测及现状,招生对象与来源,办学稳定性说明;(3)办学条件的可行性:政策保障、学校(培训机构)设施、师资队伍、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等办学有利条件等。

(4)学校(培训机构)发展计划。

8材料三之一:举办者基本情况(个人)性出生政治姓名面貌别年月照片专职身份学历兼职证号家庭联系电话邮编住址拟任档案所在学校单位及职务职务9工简见附:举办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

材料三之二:举办者基本情况(单位电话举办单位名称传真举办单位邮编住址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类型举办单位举办单位(万元)(万元)注册资金现有总资金10举办单位举办单位银行帐号开户银行机构名称举办者提举办者提(万元办学场办学资提供办学设备提供其他资产举办单位意见日年月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法人代码证书、帐户资金资信证明11举办者总举办者是否接受捐赠(个)数捐赠单位捐赠时捐赠内金额%金额举办单%金额%金额%举办者金额%金额%材料三之三:联合举办者情况表附:联合举办证明书材料四:12办学资金情况表单位:万元(人民币)说明:出资额度须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验资报告附后。

13材料五:平方平方平方平方办学场所情况表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办学场14所平面图。

材料六:6.名称核准书拟办教育服务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区民政局出具)1516材料七:7.同意筹设批准书(由龙湾区教育局出具)17材料八:学校正式设立申请书龙湾区教育局:××××年××月××日贵局同意本人筹设温州市龙湾区××培训机构,并发放同意筹设书。

经过××个月的筹备,学校各项筹设情况如下:一、学校(培训机构)于××××年××月××日成立理(董)事会,×××为理(董)事。

理(董)事会决定×××为法定代表人,任命×××为学校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

理(董)事会已经通过学校章程,今后学校(培训机构)将严格依章程行事。

二、目前学校(培训机构)已招聘专兼职教师××人,并对教师进行了业务培训,所有教师都具备相应资格;财务人×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三、学校(培训机构)办公及教学场所已装修完毕,现有教室××个,办公室××个,并且通过消防安全验收。

目前学校(培训机构)购置××××设施、设备(数目)等。

四、学校(培训机构)办学资金××万元已全部到位。

五、为保证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学校已经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制度。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总之,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我校(培训机构)各项筹备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向区教育局申请:对我校(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进行现场评估,并批准温州市龙湾区××培训学校(培训机构)正式设立。

18申请人:姓名××××年××月××日(格式仅供参考)材料九:许可证编号:温州市龙湾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19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制培训机构概况:审定结果:21日22印模及银行帐号备档名称:23 审验记录:24))25))违章处理记录:26材料十:27温州市龙湾区_______学校(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第一条学校(培训机构)]。

简称学校(培训机构)性质:经龙湾区教育局批准,由第二条学校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培训机构)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第三条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龙湾区民政局;本本学校第四条(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龙湾区教育局。

学校(培训机构)住所:温第五条学校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平米。

(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本学校第六条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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