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
关于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问题的探讨
关于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问题的探讨作者:马中元来源:《集装箱化》2017年第04期如实申报、单货相符、单单相符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重要原则;但在我国部分口岸的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中,舱单、报关单、提单“三单”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
“三单”不一致会增加提单签发人的业务风险,增加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风险,有损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信誉,不利于我国海关提出的“建立海关信息互换和共享服务平台,促进‘一带一路’沿线海关互联互通”战略的实施。
本文结合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分析“三单”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从监管和操作层面提出确保“三单”一致的建议,以促进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负责任贸易大国形象的建立。
1 “三单”的含义及关系1.1 “三单”的含义“三单”是对我国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涉及的三种重要单证的统称,即舱单、报关单和提单。
(1)舱单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分为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预配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装载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本文所述舱单仅指预配舱单。
(2)报关单报关单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报关单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实施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以及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3)提单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8)。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现就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备案事宜规定如下:一、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备案材料,隶属海关核实后提交监管通关处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在接收出口货物发货人第一次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时,实行计算机自动备案。
二、船舶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总(分)提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船舶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一)、(三)、(四)、(五)项文件。
理货部门或监管场所经营人作为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义务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一)、(四)、(五)项文件。
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验核。
三、境内航空运输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总(分)运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时,除应当提交第(一)、(二)、(三)、(四)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的申请书。
航空地面代理企业接受航空公司委托,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除提交第(一)、(二)、(三)、(四)、(五)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航空公司授权的正式委托书和地面代理协议的复印件。
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关于宁波船代启用货代新订舱报文的通知致:各家订舱货代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
试运行期间,海关新老预配舱单格式并行。
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因此,我司将有关报文调整和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附件为新的订舱报文格式和海关新舱单的相关规定:一、报文调整方面1、旧的订舱单报文中报文功能只有正式订舱功能,功能代码为9,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把报文功能分成原始预配、预配修改、预配删除,考虑到目前货代通过船代向船公司发送订舱报文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向船公司订舱的报文功能,以示与预配舱单区分。
2、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标注报文版本号2.0,以便与旧的报文区分。
3、请参考我们船期表中的船舶IMO号在报文中提供船舶IMO代码,以便船代能对照成在海关备案的规范的船名。
4、报文中涉及的箱型、港口及地名、包装,运输条款代码必须严格按海关颁布的UN代码标准执行,海关相关代码表我司将在宁波船代网站上公布。
5.增加了总分提单的关联。
如果是总分提单关系,目前由于海关系统对总分发送鉴别有局限,建议货代总分提单一起发送,避免部分分单无法报送成功。
6、报文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7、对于危险品,报文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8、恢复原交通部格式中对箱号相关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箱型采用海关规定的代码,必须在报文中提供集装箱数据,包括箱号、箱型尺寸、封号、整/拼/空箱状态、集装箱来源(货主自备箱、承运人提供箱、拼箱人提供箱、拆箱人提供箱、第三方提供箱)、铅封类别、施封人。
9、舱单的修改、删除需要使用相应的修改,删除报文。
对于更改、删除报文,必须提供海关定义的原因代码。
二、业务操作方面注意事项1、海关新舱单规定要求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必须是同一个船代发送,因此,要求货代务必区分订舱船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车辆载运货物、物品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车辆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第一部分:数据项填制要求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3.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4.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5.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6.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7.货物体积、体积单位8.货物重量、重量单位9.集装箱(器)自重、重量单位10.托架或拖挂车自重、重量单位(二)修改报文进出境口岸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舱单传输人、运输方式代码、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
(三)删除报文进出境口岸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运输方式代码、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必填,其余不填写。
二、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一)申报报文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二)删除报文只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运输方式代码、进出境海关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运单号,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三、理货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申报报文,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散杂货只填写运单信息数据段。
四、进出境承运确报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以运输工具为单位向海关申报。
五、出口落装改配申请运单号、集装箱信息数据段等数据项根据实际发生变更情况填写。
六、在传输原始舱单中境外装货地和境内卸货地代码时,境外装货地代码编码规则为国家代码(2位)+装货城市代码(3位),境内卸货地代码使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未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表(CN003)中列名的口岸,其编码规则为该口岸所在的关区代码(4位)+1位顺序号;在传输预配舱单中境内装货地和境外卸货地代码时,境内装货地使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未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表(CN003)中列名的口岸,其编码规则为该口岸所在的关区代码(4位)+1位顺序号,境外卸货地代码编码规则为国家代码(2位)+卸货城市代码(3位)。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地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2018年6月1日起,中国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调整空运舱单申报项目。
申报要求调整如下:1、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2)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2、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同时实现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表如下:Non Acceptable(不接受申报)负面清单一类Acceptable(可接受申报)Agricultural products(农产品)Long grain(籼米)Aid consignments(援助的货物)Animals(动物)Live horses(活马)Apparel(服装)Dresses(连衣裙)Appliances(电器)TV set(电视机)Ceramic products(陶瓷产品)Refractory bricks(耐火砖)Chemicals,hazardous(化学品,危险)Red phosphorus(红磷)Electronics(数码产品)Video games(电子游戏机)Equipment(设备)Flooring(地板)Wood Flooring(木地板)Foodstuffs(食品)Sweet biscuits(甜饼干)Freight of All Kinds(各类杂货)Gifts(礼品)Iron(铁)Iron Pipes(铁管)Leather Articles(皮革制品)Leather Handbags(皮革手提包)Machines(机器)Cuting-off machines(切割机)Meat(肉)Meat of swine(猪肉)Mineral Products(矿产品)Edible salt(食用盐)Oil(油)Lubricating oils(润滑油)Personal Effects(私人物品)Pipes(管)Plastic Pipes(塑料管)Plants(植物)Orchid(兰花)Plastic Goods(塑料制品)Lavatory covers(马桶盖)Rubber Articles(橡胶制品)Tires(轮胎)Sporting goods(体育用品)Steel(钢)Textiles(纺织品)Tools(工具)Screwdrivers(螺丝刀)Wood(木头)Wooden articles(木制品)Animal products(动物产品)Rubber articles(橡胶制品)Glass articles(玻璃制品)Non Acceptable(不接受申报)负面清单二类Acceptable(可接受申报)纯单一字母,如:AAAAA,Bb等纯单一数字,如:12345等纯单一汉字,如:树、皮等3、舱单要求的数据项包括收、发货人信息,比如收、发货人代码和收、发货人联系号码等。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办理进口舱单更正必要调阅 或须提供的其他单证
经海关备案的理货公司签章的进口货 物溢短装证明;
理货公司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进口CY/CY拼箱理货报告等; 其他应向海关提供的有效单证。
如何办理出口舱单更正手续
由船舶代理公司填制《出口舱单更正 证明》,并签章。审核其填制的《出 口舱单更正证明》的内容及随附相关 单证的真实和有效性;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 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一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对办理舱单更正要求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保证其签发的《提货单 (D/O)》和向海关递交的进口舱单一致, 如不一致或对提单进行更改的,应及时更 正舱单相关内容,出口舱单和其签发的提 单一致。在更改其签发的提单的同时应及 时更正出口舱单相关内容。
舱单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空运、 铁路、公路及其他等五种舱单类型。
“舱单电子数据”是指进出境船舶、航空 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负责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以电子 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进出境运输 工具的载货清单数据,其内容应与纸质舱 单数据一致。
船代企业
……
理货部门 出口发货人 ……
数据传输时限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抵达境内第一目的 港24H前(主要数据) 其他数据:运抵目的港前
主要数据:申报前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转载2H前(主要数据)
装箱清单
集装箱货物:装箱前
数据传输时限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数据填制要求,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二、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一)《原始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14、附件15)。
1."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75}"项。
2."收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3."更改原因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4."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发货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的数据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5."国家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国家(地区)代码".6.删除"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途经的国家代码"、"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码头作业指令代码"、"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第4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收货人代码"、第44项"城市名称"、第45项"省份代码"、第46项"省份名称"、第47项"邮政编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第5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发货人代码"、第57项"城市名称"、第58项"省份代码"、第59项"省份名称"、第60项"邮政编码"、"拆箱人代码"、"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邮箱)"、第66项"城市名称"、第67项"省份代码"、第68项"省份名称"、第69项"邮政编码"、第70项"国家代码"、"通知人代码"、第74项"城市名称"、第75项"省份代码"、第76项"省份名称"、第77项"邮政编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2022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舱单申报业务填写规范
2022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舱单申报业务填写规范1.海运舱单2.海运提单3.海运集装箱单1、海运舱单船舶编号:国家统一规定船舶的固定的编号航次号:国家统一规定船舶的航次号进口日期:录入8为数字,格式是年年年年月月日日(YYYYMMDD),必需符合历法,否则不予通过。
回车则为当日日期。
英文船名:船舶的英文全称中文船名:船舶的中文全称提单总数:全船的提单总数分货标志:录入1、2、3分别表示有单无货有货无单分批到货三种到货状况,录入其他代码为非法,可以为空,回车缺省为空;申报方式:录入1、2、3分别表示网络传输快件EDI手工录入三种申报方式,录入其他代码为非法,可以为空,回车缺省为1;申报关别:录入四位正确的申报所在地海关的代码,依据《关区代码表》确定集装箱总数:船上载运全部的集装箱的数量空箱总数:船上载运全部的空集装箱的数量良辰美景奈何天,便赏心乐事谁家院。
则为你如花美眷,似水流年。
——《汤显祖》总件数:货物的总件数总重量:货物的全部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保存三位小数。
2、海运提单提单号:起运港:填写货物起始发出, 并在其后途经地不再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或地区。
录入3位或4位正确的港口代码,可以为空;抵运地: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货主单位:向海关进展舱单申报货主的具体单位名称。
该项数据必需填写!卸货地点:录入5位正确的国内地区代码,可以为空;货物名称:用汉字输入进出口货物的全称进口日期:录入8位数字,格式是年年年年月月日日(YYYYMMDD),必需符合历法,否则不予通过。
回车则为当日日期。
申报关别:录入四位正确的申报所在地海关的代码,依据《关区代码表》确定件数:货物的总件数。
包装:货物的包装式样如袋、箱、捆、包、桶等。
毛重: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重量,(单位固定为公斤);体积:提单中对应集装箱数的总体积,(单位固定为立方米);集装箱数:每一个提单所对应的集装箱的数量丹青不知老将至,贫贱于我如浮云。
[整理]中国海关水运舱单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水运)第一部分:数据填制特殊要求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3.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4.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5.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6.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7.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8.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二)修改报文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更改原因代码、分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三)删除报文舱单传输人名称、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变更原因代码、分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写。
(四)更改原因代码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五)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不填。
二、运抵报告和分拨、分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一)申报报文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二)删除报文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总提单号、分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三、分拨、分流申请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一)申报报文分流分拨申请报文以总提单为单位,不填报集装箱信息段。
(二)删除报文运输工具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单号必填,其余不填。
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制定说明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2.0及3.0草案的要求,制定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中,除“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主要依据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2.0的要求,“装(乘)载舱单”、“提(运)单”、“总提(运)单”、“分提(运)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疏港分流”、“装箱清单”主要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三、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所有填制项中不得出现“<”、“&”符号,如有实际需要,需填写对应的转义符“<”、“&”。
报文中不允许出现空节点,如<Consignee></Consignee>或<Consignee/>。
3、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 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 预报动态。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当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出境确报动态应当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2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2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0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2号
•【施行日期】2018.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82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
告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20号公告,现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变更了进出境水运“水运国际转运准单”报文格式,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调整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详见附件1-3)。
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XML Schema
2.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调整说明
3.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
海关总署2018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3.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八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装箱清单数据项附件6"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附件7。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一、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2、删除报文;1)空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2)水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二、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1、数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一、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段不填写;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2、删除报文1)空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2)水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二、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1、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 件数,包装?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 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 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2、修改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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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海关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公告〔2013〕68 号),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 v2.0)的要求,制定进出境水运、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中,包括运输工具备案、运输工具动态、运输工具单据、回执等报文,其中运输工具动态报文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 v2.0)制定。
三、报文定义要求
1、报文采用<Message>作为根节点,根节点下面分为
<MessageHead>和<MessageBody>两个部分。
<MessageBody>下面<Declaration>节点里面为运输工具申报内容,具体格式请参考报文XSD定义文档。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3、报文<Message>节点的命空间为
urn:datamodel:standard:CN:[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name]定义请参考报文类型定义,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报文类型代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4、运输工具报文文件名称规则为:CN_[name]
_1p1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海关,[name]名称参考报文类型定义,“1p1”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1”代表副版本号,[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
五、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运输工具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监管司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六、报文传输义务和相关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解释。
中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报文反馈编码表
中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报文类型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