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审查证据要注意什么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审查证据要注意什么问题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打官司过程中,律师应当十分清楚,打官司往往打的是证据,谁的证据证明力强,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判决可能就对其有利。但是考虑到证据往往来源于当事人,而当事人对证据的形式要件也好,内容要件也好,提交方式也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常理,都没有足够的认识,以至于有些时候,明明是真实的情况,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除了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审查能够证明当事人陈述事实的证据,并且通过证据让法律事实接近于事实,甚至还原事实。

由于民事诉讼中,书证为王,因此,书证是审查的重点,也是本文阐述的重点,另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也是重要且常见的证据形式,因此,本文在此也一并简单说明。

(1)证据要满足形式要件(包括签字、盖章、时间等)

实务中,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提交的一些证据,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住院小结、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都要有医师的签字,住院小结、出院小结有没有医院相关科室的盖章,发票要有医院加盖公章,加盖的应该是收费章而不是是其他章;比如单位提交的财务报表,要记账会计的签字,财务主管的签字,还要加盖单位公章等。

证人证言中,证人一般还是要出庭,要提交证人的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应当有相关证明的制作人签字,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同时对于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还要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很多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其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合同文本只有一方当事人有,对方签字了,而持有合同文本的一方没有签字,就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要补签,完善证据形式。否则对方可能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抗辩。

一般情况下,证据都要求是原件,但是有些情况下,无法提交原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而比如在政府机关的备案资料,在有关机关复印之后,要求政府部门加盖公章,有些在企业单位保存的资料,要求单位加盖公章。这些复印资料除需要

出具材料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外,还要注明“原件在我处,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此复印件复印于我处”,并由经办人签字,写上日期。

需要说明的是,写复印日期非常关键,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本省的另外一个市,由于笔者的当事人是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但是是轮候查封,根据法律规定,优先权人可以要求首封法院让与处分权,当事人想由我方的执行法院进行处理,想了解房产查封情况,便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只在出具的材料盖章,未能在上面写上日期、签字。因我们是第四查封的,后来我方执行法官以首封法院虽然查封已经到期,但是由于不显示查询日期,无法判定是否续封,所以不清楚此时该与原首封法院还是与次查封法院协商移送执行的事宜,暂时不予办理移送执行事项。

(2)录音、视频资料取证及证据提交

录音、视频等资料不能是窃听窃录,一定需要是合法的证据形式。如果是电话录音,庭审时除了提交原始录音的设备,如手机,还要提交营业厅出具的通话记录,并加盖公章,证明录音时间及录音的真实性。对于和单位之间的纠纷,录音的对象尽量是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以便于身份的确定和其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录音设备一定要保存要原始物件,在立案提交的时候,要将音频文件拷贝下来,并刻录在只读一次性光盘上,避免他人修改。对于光盘要用套膜装好,避免

磨损,并且整个放置在较大的信封或文件夹里,并写上提交人,文件名,录音时间、对话的双方当事人,同时需要提交书面的对话内容,书面内容不需要所有内容事无巨细地记录,但要把和案件息息相关的对话内容记录下来,同时指出在录音中具体的时间段,方便法官快速找寻,避免听觉疲惫。

(3)证据补强,以形成证据链

有些时候,仅有一份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比如,为了证明一个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赔偿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但仅仅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相关房产证明,有时候法官不一定会认定,还是会以当事人的户籍地(农村)作为认定标准。如果能够拿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再好不过,但是如果没有的话,还要想办法提交交房租证明,比如银行转账交房租的凭证,比如小区的监控录像,或相关证人的证明。

(4)证据的补正,以还原事实

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有老债换新条的情况,造成转账流水和借条不对应。比如,2014年借的债,同时转账,由于借款到期,2016年重新打的借条,借条常

会有“今借到……”这几个字,这样就会造成转账流水和新借条不吻合的情况,此时,要建议当事人在新借条上把当年怎么转账,怎么借款的情况写清楚。比如“2014年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向某某借款***元,某某向某某账号转账***元,借款到期后(续借或未能归还),重新出具……”。

(5)证据来源很重要

一般情况下,从政府部门、执法机关调取的证据,证明效力极高。但如果是个人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复印件,就常常不被认定。但有些时候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反倒符合常情,注明证据来源。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并出具借条,为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偿还,对外举债一方应当出具借条的复印件,并由债权人书写确认原件在其手上,必要时再让债权人持有原件到法院由对方进行核实。

如果债权凭证原件由夫妻举债一方持有并出示法庭,反倒会让人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生疑。

(6)法律规定变化,证据随之变化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除出台前,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金额大小,只要打了借条、欠条等法院就可以直接认定,但是随着虚假诉讼的出现,相关司法解释对巨额的借款,一般都会认真审查,审查是否有转账记录等。

之前的居住证明要居委会出具,加盖居委会公章,再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盖章确认,随着公安部出台文件,要求派出所不再出具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居住证明的出具任务就由居委会、小区物业来共同完成了。

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搜集相关证据。

律师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过滤、取舍、补强是律师能力的重要体现,以还原案件事实,减小诉讼风险,在诉讼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上是笔者执业过程中的一点经验,不足之处,还望大家多多指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