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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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三)

一、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是否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

答: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资管合同应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首轮实缴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投资者首轮实缴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二是,原则上每个投资者实际缴纳资金占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实缴资金的比例,应当与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比例(即认缴比例)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当特别说明估值核算的具体安排,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三是,资管合同应订明投资者未按约定缴纳资金时的处理原则与方式,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惩罚性违约金等。四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并披露相应风险,如惩罚性违约金风险、其他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缴纳资金的风险等。

二、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扩大募集规模

答:运作已满一年并且业绩良好、未出现违约风险的封闭式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可以扩大募集规模,既允许原有投资者认购新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也允许新的投资者参与,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每次开放扩募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年。扩募完成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变更情况及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对于投资金额10亿元以上、决策流程较长的机构投资者,在其签署书面“认缴出资意向书”并经封闭式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全体投资者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允许该封闭式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现有投资者和募集规模范围内先行备案,并由机构投资者在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签署正式投资(合伙)协议、完成资金实缴,并报基金业协会变更备案信息。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前述要求执行。

三、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是否视为一层嵌套

答: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不视为一层嵌套,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委托的,应当按照《资管细则》的规定,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不得规避《资管细则》关于限制资产管理产品嵌套的监管要求。

四、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普通合伙人(GP)有何要求

答:为拓展资金来源、便利交易结构设计,现阶段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放宽外部普通合伙人相关限制,包括:

(一)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置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但最多不超过5个,并且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管理人应当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普通合伙人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但限于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协会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并且应当充分说明其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必要性及合规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何时成立

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首轮实缴出资缴足并按照规定取得验资报告后,由管理人公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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