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地条件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2012)-财会[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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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2012)正文:----------------------------------------------------------------------------------------------------------------------------------------------------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决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修订如下: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订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订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条件要注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真的是个不小的工程呢。
很多人听到“特殊普通合伙”这几个字,脑袋都得晕一晕,心里想:“这到底是什么鬼?”别担心,咱们就像聊家常一样,慢慢说。
得明白这个“特殊普通合伙”到底是个啥。
这其实就是一种合作方式,几个会计师一起“搭伙”干活,省时省力,还能把各自的资源整合起来,大家一起赚钱,哈哈,何乐而不为呢?不过,咱们可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能注册的。
得有个靠谱的主心骨,得有个负责人的会计师。
你想啊,没个领导带着,谁都懒得动。
一家事务所最起码得有一个注册会计师,这个人得具备相关的资质,这里可没法儿马虎,不能让什么小白进来。
这个人还得是持证上岗,得有执业资格,这样才能给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
要不然,真是“无证驾驶”,让人家信了你的账,结果发现根本不靠谱,那可就笑话大了。
然后,大家都得是合法合规的。
什么叫合法合规呢?就是每个人的背景、资历、从业经历都得清清楚楚,没什么黑历史,别让人家一查,查出什么“乌龙”来。
这样做不仅是为了自己好,也是为了事务所的声誉,毕竟“名声”这东西,一旦坏了,想恢复可难呢。
要知道,客户找你做账,心里可都是“火中取栗”的感觉,得把人家的钱给管好,才能让人心甘情愿掏钱包。
咱们再说说资本金。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还得有个合适的注册资本。
这就像是开店一样,得有个启动资金。
根据不同的地方,这个资本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可能会高一点儿,有的地方则宽松一些。
不过,基本上,你得有个底线,不能连个招牌都挂不上。
这里有个道理,叫“没钱办不了事”,这话放在任何行业都一样。
你想想,资本不够,真到了客户那儿,心里没底,那谁敢找你?还有个不得不提的,就是要有合规的办公场所。
你可不能找个地下室,或者一间没有窗户的小黑屋,就说:“我这是会计事务所!”这可太搞笑了。
合适的办公环境不仅能让你看起来专业,还能给客户一种信任感。
想想看,客户走进你那明亮的办公室,看到整洁的环境,心里就会多一分安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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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00年3月24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
第三条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分所可以在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设立,也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但不得在事务所所在市(城区)、县设立分所。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除申请设立分所外,事务所不得以其他方式设立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二)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三)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合伙事务所的净资产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四)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包括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名;(五)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元以上;(六)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审计高新企业会计事务所资格要求

审计高新企业会计事务所资格要求
审计高新企业会计事务所资格要求
一、资格要求
(一)注册审计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学历条件:本科以上学历。
2、经历条件:至少经历一年以上的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审计工作经验。
3、聘用条件:被高新技术企业聘为注册审计师后,当地证监局会对其经历、学历等进行审查,并给予正式的批准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事务所本身需拥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记录;
2、拥有完整、规范的组织架构,有效的内控机制;
3、拥有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注册审计师资格;
4、至少拥有一名经有关部门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师,并需要定期参加延伸培训;
5、有足够的财务报表审计经验和知识,确保可靠的审计业务执行;
6、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二、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师报告的准备工作
1、在准备报告前,首先要充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报表及其相关的会计准则;
2、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有关的会计科目,准备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数据核对,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对报告中包含的主张和政策进行检查;
5、对各项报表报表的技术性改善和特殊报表的处理;
6、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的准备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定。
2. 注册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正式经营。
3. 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比如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关证书。
4. 业务经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经验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5. 服务能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能力,包括技术实力、经验积累、管理能力等方面,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 信誉度: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获取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除了以上条件外,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还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创立会计师事务所前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符合要求,顺利开展业务。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得,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设Hale Waihona Puke 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事务所本身要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即分所本身要具备的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不少于10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10名
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要办理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得明白几个重要的条件。
就像盖房子,地基得打牢,才不会塌。
你得有个合法的公司注册,这玩意儿可是根本中的根本。
没有注册,跟在沙滩上画画一样,风一吹就没了。
得有个合规的执业许可证,这就像是你开车得有驾驶证,要不然警察来了,你可就麻烦了。
很多小伙伴觉得有了公司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真正的麻烦在后头。
说到人才,你得有专业的会计师。
这些人不仅要有相关的学历,最好还得有点工作经验,毕竟“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嘛。
就像学骑自行车,前面得有人扶着,后面得自己学会平衡。
找专业的会计师,不仅是为了能顺利通过审查,也是为了以后业务发展打下基础。
没有合适的人才,事务所就像无头苍蝇,乱撞一通。
资金也是一大重点。
开事务所可不是小钱,得准备足够的启动资金。
这些钱用来租办公室、购置设备、还有工资开销。
没有钱可就像做梦,醒来发现啥都没了。
很多朋友可能会想,干脆找投资者吧,确实可以,但前提是得让人信任你。
这可不是三言两语能搞定的,得有过硬的计划和靠谱的团队。
再说到技术设备,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得配备合适的会计软件。
没点儿现代科技的加持,真心难以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生存。
就像打游戏,装备不行怎么能打得过别人?所以,提前规划好这些东西,确保技术跟得上时代潮流。
技术支持不仅提升效率,还能吸引客户,毕竟谁不喜欢省时省力的服务呢?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就是管理制度。
事务所里得有完善的管理流程,这样才能保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个没有章法的地方,就像无头苍蝇乱飞,迟早得出事。
建立好制度,明确分工,才能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干啥。
说实话,团队合作就像做饭,得有分工,才能出好菜。
说到市场推广,得让大家知道你的存在。
毕竟“酒香也怕巷子深”,谁知道你有多好,客户怎么找你?可以借助网络、社交媒体,甚至线下活动来宣传。
多发点儿小礼品,做做活动,让人记住你,增加曝光率。
宣传是个持续的过程,得不断更新,跟上潮流,才能吸引更多的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如何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如何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
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
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赂贿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所的合伙人
担任。
五、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
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
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
办理完退伙手续。
六、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提出申请,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市财政
部门核对相关材料完备后,统一上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七、办理时限: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银发〔2000〕228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原有规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辖内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此文转发辖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0年七月十四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从事的下列业务:(一)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二)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行的专项审计业务;(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进行的专项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第四条从事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最近3年未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至少有20名熟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1.18•【文号】财政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财务分
析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和服务经验,业务规模和信誉度达到一定程度。
3.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有专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并拥有
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的团队,具备承接证券相关业务的能力和经验。
4.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中国证
监会的《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5.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信誉度和合规性,确保业
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审查。
6.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总之,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良好的业务信誉度和合规性,以及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这些条件的满足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承担证券相关业务的基础,也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 1 -。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提供会计、税务等专业服务的机构,为企业、个人提供精准的会计核算、税务筹划、财务咨询等服务。
但是,成立一个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中文1000字详细阐述。
一、法律资质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离不开法人,法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以公司名义设立:(1)由2人以上国内或者国外的自然人或公司共同出资组成;(2)由1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非公司单位出资设立;(3)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有自己的财产;(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是指在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主管会计师领导或管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二、资金实力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包括注册资金和办公设备投资、人员开支等。
注册时须缴纳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数额根据地区不同而有差别,如果是城市,注册资金可能会高一些。
在资金方面,需要做好长远规划,避免短期内因为资金不足而关闭。
三、技术实力会计师事务所最核心的业务就是财务核算和审计业务,因而核心人员的技术实力是成立会计师事务所至关重要的一环。
建立团队之前,需要认真做决策,挖掘人才,懂得善于培养好苗头。
在招聘会计师及会计师团队时,要认真评估其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以确保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团队运作的需求。
四、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以获得在业务中处理事务的空间。
成立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大量的空间,这样能够提供足够的办公车间,并保证团队独立、高效的运营。
较大的办公空间不仅有助于团队成员的协作工作,也能带来客户对公司的好印象。
五、良好的信誉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要想取得更多的客户,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支持。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条件: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3)书面合伙协议;(4)有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规定的条件;(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此外,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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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材料清单》;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见《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
件);
9.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精彩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