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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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例
制定单行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如早期的各 国涉外刑事诉讼立法
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设专门的篇章规定涉外刑事 诉讼程序,如目前多数国家的涉外刑事诉讼立 法
在刑事诉讼法典及有关的专门性法规中均有涉 外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6条、第17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13条至336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公安司法机关在向外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其通晓的外文译本, 但外文译本不加盖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五、指定或理诉讼的,必须委 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的,不得以律师名义或身份出现
2、审判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对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涉外刑事案件(如
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疑难繁杂、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内
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案件),由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3、涉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报告 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 达
5、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地、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移送地、 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由地、市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需要由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 案件,应由负责侦破的公安机关向其同级检察院移送审 查起诉,然后由该检察院审查后层报省检察院或者最高 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节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相 互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 的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惩治国际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概述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 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诉讼当事人 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组织、无 国籍人)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此类案件包括: 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人实施犯罪 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以及中国公民犯罪, 依照刑法规定应予追究的 我国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外籍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从 中国律师中为其指定
第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 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 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
明的为准 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按无国籍人对待
二、涉外刑事诉讼管辖
1、立案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的,由该
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省级 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 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 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的本国公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
外国人被抓获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
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者民 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 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受处罚 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 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二、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外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并承担与我国 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既不能给 予外国人以特权或特殊待遇,也不能侵犯或限制 外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或使 其承担额外义务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 诉讼的条款,公安司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 守
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不能 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
四、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进行讯问、询问
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用中文制作 诉讼文书
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籍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 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4、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中国籍当事人,可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
寄送达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外国警察机 关和司法机关无管辖权
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法院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予以承 认的,才能在我国生效,接受委托办理或协助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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