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强买强卖订立旅游合同,违反公平交易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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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强买强卖订立旅游合同,违反公平交易权行为

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组织2月21-26日昆明-大理-丽江六日游,旅游团第四天行程为乘坐雪山大索道至冰川公园。但到第四天旅行社突然通知游客,雪山大索道因检修而停止运营,旅游行程须改为乘坐另一索道游览云杉坪。在游客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时了解到,雪山大索道于2月21日开始检修并停止运营,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游客被迫接受了游览云杉坪的现实。游客认为,旅行社是在明知雪山大索道停运的情况下,故意向游客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游客在旅游中途被迫接受未事先安排的旅游行程。游客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质监所的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退还游客乘坐雪山大索道游览冰川公园的费用,并赔偿20%违约金。

律师评析:

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丽江玉龙雪山景区尚未发出雪山大索道停运的通知,因此不能认定旅行社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游客愿意选择其他游览项目应视为合同的变更,但旅行社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添加了游览项目,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1.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将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否则,擅自添加游览项目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

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

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

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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