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速记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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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笔试《综合素质》(中学)考点串讲之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笔试《综合素质》(中学)考点串讲之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笔试《综合素质》(中学)考点串讲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考察范围: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学生权利和保护考题分析:题型及题量:8个单选题教师的六大权利(4分):教学指导挣工资参与培训保权利教师的六大义务(4分):守法教学重思想尊重维权提水平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 4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国家的教育方针 5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13⑴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⑵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⑶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原则;⑷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⑸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⑹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⑺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推广使用普通话)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4、教育学制系统 17我国的学制系统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阶段。

5、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学历学位制度 18~19、21~2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18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19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21~22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6、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 2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7、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8、2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8、学校管理体制 30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 14-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 14-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节教育类法律法规解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例2014年下-真题单选】曾受到有期徒刑两年刑事处罚的孙某申请获取教师资格证。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刑满之后孙某可以取得教师资格B.经培训后孙某可以取得教师资格C.五年之后孙某方能取得教师资格D.依照法律孙某不能获得教师资格网校答案:D网校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例2016年下-真题单选】教师张某因为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张某()。

A.将永远丧失教师资格B.教师资格不受此影响C.未来五年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D.只能在民办学校从事教师职业网校答案:A【例2014年下-真题单选】李某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服役期满可以从事教师职业B.李某可以在民办幼儿园从事教师职业C.李某5年内不得从事教师行业D.李某终身不得从事教师行业网校答案:D第十七条【教师聘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例2014年上-真题单选】张老师大学本科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应当依法对张老师()。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中学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2节第二章教育法律基础

一、教育法理论概述[了解]:(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征(1)首先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意志性(2)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规范性(3)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强制性(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二、教育法律规范[熟悉]:(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三、教育法律关系[应用]:(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4)其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1)自然人(2)集体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的对象(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了解]:(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速记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精品)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速记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精品)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高频考点提要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三、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中学教资笔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讲义+笔记)(2)

中学教资笔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讲义+笔记)(2)

中学教资笔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讲义+笔记)(2)理论精讲4-法律法规2(讲义)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P84第一章总则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九条【法律责任】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真题回顾拓展.【2015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

A.应当引咎辞职B.应被就地免职C.应承担刑事责任D.应受行政训诫第二章学生入学年龄、免试入学P85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②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P85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学生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随迁子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P85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学生第十三条【督促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3、教育公共性(或公益性)原则。 第八条第一款:“教育活动必须符合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款: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 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4、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5、帮助、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的教育政策。第十条。 6、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7、支持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二款。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
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 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 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 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 金、助学金。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这一法律规定始于( ) A、《义务教育法》 B、《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D、《宪法》 答:B、《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速记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速记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高频考点提要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2016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内容

2016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内容

2016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适用于全国统考省(市、自治区)】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内容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广义的教育法——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指定的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句话体现了公共性原则。

(选择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选择题)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4、教育平等性原则5、终身教育原则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1)物;(2)教育行为;(3)智力成果;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但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不可以随意放弃。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速记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速记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高频考点提要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三、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综合素质》命题考点分析: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综合素质》命题考点分析: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查字典文档网为考生整理了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综合素质》命题考点分析: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希望对各位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考核要求
1.教育法律法规【本章节命题考点分析】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的相关内容。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本章节命题考点分析】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学生权利保护【本章节命题考点分析考试真题模拟练习题】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关于学生权利保护的实际问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大纲必背版)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大纲必背版)

《综合素质》知识点第一章:职业理念一、教育观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1)面向全体学生(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3)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4 )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5)着眼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途径有:(1)树立素质教育理念,把握课改精神,实践新课程(基础教育新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2)学校管理,课外活动和班主任工作(3)举行德智体美并进的教育活动方法有:(1)提高教师队伍水平,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的作用(主导性作用,更新教育理念,提高素养)(2)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3)引导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4)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5)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模式依据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评价教育现象根据要求和素质教育观念进行分析1、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2、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1)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2)实施素质教育是当今国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3)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二、学生观我国所倡导的学生观: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人的道德、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人的劳动力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学生观的思想基础就是以人为本,人的全面发展本质是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社会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理解“以人为本”的涵义,在教学活动中做到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为了方便考生备考中学综合素质的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这一知识点。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8】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育法12】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法26】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34】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法56】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3】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22】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法24】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11】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以人为本”是一种教育理念,强调学生是教育的中心和主体,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和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

具体包括:〔1〕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2〕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3〕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心学生的成长〔4〕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研究资源和机会〔5〕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和价值观培养。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1、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法律文件。

2、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包括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3、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教育目标和任务〔2〕教育管理体制和职责〔3〕教育行政许可和监督〔4〕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5〕学生权利和义务〔6〕教师权利和义务〔7〕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8〕教育纪律和处分。

4、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方式:〔1〕宣传教育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机制〔3〕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

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1、教师权利:〔1〕教育教学自主权〔2〕人身权利〔3〕劳动权利〔4〕知识产权〔5〕社会保障权利〔6〕其他权利。

2、教师义务:〔1〕遵守教育法律法规〔2〕维护学校和教育行业形象〔3〕履行教育教学职责〔4〕关心学生全面发展〔5〕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6〕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师职业操守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1、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工作中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尊重学生、保护学生、严格管理等方面。

2、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形象和职业声誉的体现,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3、教师职业道德的培养途径:〔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2〕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机制〔3〕营造尊重教师、关心教育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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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高频考点提要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三、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

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

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教育关系对教育活动目的达成和任务的完成有影响,决定了教育关系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规范和协调的。

四、(二)教育法律关系五、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关系的一种。

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六、1.教育权利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所谓“法授权或许可的行为模式便构成权利”。

法律关系中主体所被许可的行为,有两个方面,即作为与不作为,通俗地讲就是可以做什么和可以不做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也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

教育法律的授权行为,主体也具有选择权。

八、2.教育义务九、“义务”与“权利”相对。

义务,就是“法律关于权利主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

这种法律约束是具有强制性的。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也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将受法律追究的约束,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

十、在法律关系上,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两者统一,不可分割。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依法享有教育的权利,但是也有保证教育对象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

教师不能随便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十一、(三)教育法律责任十二、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法律责任同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相联系。

主要表现在:受合法权利所需要的行为要求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拒绝或变更法定的义务;未履行义务受法律追究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义务人必须服从最终的法律制裁决定。

教育活动中存在着法律关系,教师享有法律所给予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中学教育中的法律关系中学教育中的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

中学教师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教育关系中开展教育活动。

中学教师要依法从教,必须熟知中学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遵守这些法律规范。

对于教师来说,特别要关注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学教师既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义务,那么也就会发生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学教师要做到依法从教,且要加强自身的法制修养。

中学教师的法制修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掌握教育法的基本知识。

中学教师应知道教育法律对教育专业工作者的要求,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是整体把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中学教师要在法制条件下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高频考点提要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分类解读。

高频考点速记一、原则方针类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法1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义务教育法22】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53】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54】5.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3】6.《纲要》中提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

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

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

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名师,育英才。

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总体战略】7.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总体战略】8.明确政府职责。

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学前教育】9.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

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坚持以流人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测机制。

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就学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

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小班教学。

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薄弱学科教师,开足规定课程。

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增强学生体质。

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

保护学生视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义务教育】10.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

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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