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条约法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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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第十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说一、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比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人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口头的条约无效,只是很少用)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一种,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用最广泛。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文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生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行一段时期后产生。

6、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文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文件”。

“最后文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一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比如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言和规章),签署最后文件不等于签署了文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言(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文件,有时仅仅是一个国际文件,并非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一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一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条约法(上)分解

条约法(上)分解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凡依公约有 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 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 约的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 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 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 保留的规定。

现代国际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没有公认 的标准。各种条约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在法 律性质上并无区别,只是表明条约的内容、 缔结的方式、程序、生效等方面的差异。 所以从名称上来说,广义的条约指以各种 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统称;狭义的条约 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名称
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 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 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 条约的名称。 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 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 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 简单的条约。
条约的接受与反对
•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一是着眼于多边 公约的广泛性,尽可能扩大缔约主体的范围, 以实现条约的普遍化。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 法适用的统一和均衡,保持条约的完整性.因 此,保留必须得到全体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否 则提出保留国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 国际社会将重点放在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方面, 承认了保留制度。具体说,当一国准备接受条 约目的及内容时,由于该国所面临的特殊情况, 使其因对一两项条款不满意而无法成为条约当 事国,就国际社会需要尽可能地扩大条约的适 用领域的立场而言是非常遗憾的。
保留的意义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四)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 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 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 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 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 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 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 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 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 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 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 表示这种同意。

国际法第九章 条约法 (1)

国际法第九章 条约法 (1)
• 谈判一旦完成,参加起草该条约的国家就可以通过议定条 约约文来表示它们对其形式和内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 议定条约约文并不等于受条约的约束。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 (二)签署(signature) • “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是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家,
不论该条约是否已经生效;“当事国”是指同意受条约拘 束及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 •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条约在 正式签署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initialing)。草签 只是表示各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不代表该国因 此受条约约束。 • 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目的与宗旨相符合,否则,就是不可容许的,这就是所谓 “相合性”标准。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acceptance and objection to reservations) • 第一,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
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 第二,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范围
• 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有一些条约,特别是有关人权和作为 “一揽子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和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规定 保留是不予准许的。
• 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 •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合。任何保留都必须与条约的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 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除非条约另有约
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 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 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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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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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第九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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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对这个问题掌握两个要点: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 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 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 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强行法。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理由 这个问题大家看教科书是比较好掌握的。稍难的一个小 问题是作为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理由之一情势变迁。所 谓情势变迁是指的缔约时作为条约有效根据的事实,发生 了根本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预见的。缔约国可以以 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但有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 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 约国违约造成的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 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 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 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 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 仍适用。 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 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 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 的条约。
“条约必须信守”

(二)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涉及两个要点,一是条约的适用范 围,二是条约冲突的适用。条约适用的范围,从 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 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 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 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 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关于条 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 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 则适用宪章的规定。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价•第三节条约的缔结•第四节条约的效力•第五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特征• 1.定义•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约定义之一:VCLT•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公约: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我国:•1997.9.3. 交存加入书[10.3.对我生效] ;•对第66条提出保留[失效、终止、停止施行问题的解决];•宣布台湾1970年的签署非法、无效•公约定义之二•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1986公约:‘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2.条约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2.依据:以国际法为准3.内容:权利义务关系4.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种类 : 性质、缔约程序、缔约方数目、缔约方地域、内容• 2、名称: 公约\条约\宪章、盟约、组织宪章、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宣言和声明\换文\谅解备忘录•三.条约法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价•一.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 treaty-making capacity;competence to conclude treaties/treaty making power)• 1.缔约能力:仅为国际法主体享有• 2.缔约权:代表权•港、澳•全权证书•二.符合自由同意• 1.错误(Error )• 2.诈欺(Fraud)• 3.贿赂(Corrupt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 a State )• 4.强迫(Coercion)•(1)Coerc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 a State•(2)Coercion of a State by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三.符合强行规则(jus cogens/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第三节条约的缔结•一.程序• 1. 约文的议定• 2. 约文的认证•(1)草签•(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3)签署• 3.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1)签署•(2)批准•(3)加入•(4)接受和赞同(核准)•二.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1.概念•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
• 1978年《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 的维也纳公约》。
•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 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五页约的缔结与生效 (Conclus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
(一)缔约能力
• 指国际法主体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 • 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具
第二十页,编辑于星期日:六点 四十二分。
单方终止条约情况:
• 废除不平等条约。 • 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来源于
习惯法“对不履行者无需履行” (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 或“不履行契约的抗辩”。 •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

换文

(exchange of notes)


宣言(declaration)或

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 议


第四页,编辑于星期日:六点 四十二分。
4、条约法的渊源
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下: •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
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公约于 1980年1月27日生效。
思表示不真实。
•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日:六点 四十二分。
(二)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
指条约到期或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而 失去了效力,有以下原因: • 条约到期; • 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
• 条约被代替 ;
• 退出 ;
•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 单方终止条约。
第十一章 条约法
(The Law of Treaties)

第九章 条约法-2014

第九章 条约法-2014
国际法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单选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AAAA(1)

【单选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AAAA(1)

【单项选择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第一章引论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C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的领土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3、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

A、格劳秀斯B、边沁C、奥本海D、卢梭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

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B )。

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度C、中国与法国D、中国与菲律宾7、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8、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A、《联合国宪章》B、《巴黎非战公约》C、《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D、《日内瓦公约》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 )。

A、《联合国宪章》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B、《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

【补充】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1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补充】A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C 使国际法法典化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第二章国家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 D )。

A、主权不可分割,但可部分让予B、主权并非国家固有的,而是国际法赋予的C、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D、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国际法第九讲

国际法第九讲
无限期的条约 有限期的条约
二、 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合法缔结的条约应该遵守,各条约当事方 必须善意履行条约。 善意履行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履行条约。
三、 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时间范围 空间范围 条约的冲突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开 始适用,没有追溯效力 时际法原则: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 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就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 决该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暂时适用和有效期 (一)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 立,发生约束各缔约方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的意义 1、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 果,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2、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 力,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 效
四、 条约与国内法
(一)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 接受的方式: 1、条约须经转变才可以成为国内法 2、条约无须转变就可以直接纳入国内法 中国倾向于直接纳入 自动执行的条约 非自动执行的条约
区分的原因
1、有的条约具有这样的规定; 2、有的条约的效力在原则上只涉及缔约 方政府本身,如果要将其效力扩展到 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补充 性立法; 3、有的条约规定过于笼统,所以需要补 充性立法; 4、有的条约不是用本国文字缔结,需要 译成本国文字,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 公布。
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无效的概念和原因
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 2、错误 (1)缔约一方或双方对有关事实或情势有错误 的认识而缔结了条约; (2)缔约一方或双方无第一种错误,但在表述 其意思时使用了错误的字句。 3、诈欺 4、贿赂 5、强迫 6、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9 国际条约法

9 国际条约法
年,中日两国外交部长在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 约时,双方都出示了全权证书。如果一个条约是由 一个未经授权的人员所缔结,除非该国事后确认, 不发生法律效力。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内部法律决定。
1、国家的缔约能力 ① 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
②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③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 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条约的分类: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条约。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 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 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 开放签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

条约的效力
遵守条约的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 则 各国际文件曾确认这一原则 被国际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不是一项绝对原则。只有合法缔结的条 约才是应该遵守条约的前提。保留和情 势变迁也可以成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缔约国对条约的适用
适用的一般原则—缔约方要善意地履行 条约 时间上的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 空间上的适用—适用缔约国的全部领土 缔约国内的适用——途径:转程序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条约的终止
条约从国际法律程序中终止存在,不再 具有约束力 情势变迁原则:作为缔结条约背景的情 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后,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主张终止条约。
情势变更的限制条件
缔结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 化 缔结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 要根据 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 义务范围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更 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 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也不得援引
加入
概念:在开放性多边条约约文已被认证 的情况下,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 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而成为条约缔约国 的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适用的对象 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加入的效力 同样接受条约的约束与原始 缔约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 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 其目的在于摒弃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 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适用的对象:多边条约 对保留的限制: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条约准许 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如果条约 未作具体规定≠禁止保留,但提出保留必须符 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谈判 约文的拟订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 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可以不出示) 约文的认证—一经认证不能再作同意前的修改 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1、方式签字(简化条 约)、2、批准(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3、 接受和核准(政府和行政机关接受和核准) 交换批准书(双边)或交存批准书(多边) 登记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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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政府首脑在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反映双 方对协议承担国际义务。
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草签 中国人大常委 会和英国上下议会的审议和通过 两国政 府首脑正式签署 中国全国人大和英国议 会的立法性批准,双方于1985.5.27互换了立 法机关通过的批准书 送联合国秘书处登 记。
第一节 概 说
一、法律渊源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生效)
三、条约的名称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两种意义。 1.treaty 条约 2.convention 公约. 3.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
组织法Constitution。 4.协定Agreement。 5.议定书Protocal,常作主要条约的辅助性文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待续)
条约的缔结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 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国际法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 草签initialing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
认证,但并无法律效力,无溯及效力。 待核准的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
签) ,经核准后可有完全签署的效力。 签署,双边条约用轮换制,多边条约按国
家名称的字母顺序依次签字。
条约的缔结程序
件。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外交照会note
条约的名称
7.declaration宣言, 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 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8.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最后文件Final Act
2.签署(续)。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尚未批准。
·签署的效力 。《公约》第18条,签署国负 有不得从事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相符的 行为之义务。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结条约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2) 约文起草:多边条约可设立专门机构起草。 3)约文的议定adoption of the text :对约文的同意。
多边条约:全体一致通过,多数原则,协商一致 consensus等方式通过多边条约。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续)
2.签署 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确认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conclusion of treaties,
treaty process)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
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 1)谈判:缔约权由国内法加以规制,缔约能力与
国际法主体相关。
全权证书(full power) ,谈判代表相互交换全权证 书或由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基最后文件》,边界争端案(1986)。 4. 条约形式多样.维也纳公约仅限于书面协
议。 Gentlemen’s agreement. PCIJ的东格陵兰 案(丹诉挪,1933)和ICJ的核试验案(澳 诉法,新诉法,1974). 《联合国条约集》UNTS,联合国网站;美 国的《国际法律资料》I. L. M.。《中华人民 共和国条约集》
是目前最重要的条约法文件,我国1997年批 准。[英]麦克奈尔McNair . 2. 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二、条约的定义 1.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1952年ICJ的英伊石 油公司案:该特许权协议
二、条约的定义(续)
2. 依据国际法。 3.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v. 1975年《赫尔辛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一)条约的结构 条约的名称。 序言: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等。 正文(text,“约文”) :主要条款和主要部
分,权利和义务。
(一)条约的结构
最后条款:生效、期限、批准、解释、加入等杂 项。
பைடு நூலகம்约的日期:通过日期,开放签字日期 v.生效日 期.
附件与条约主文的其他条款一样有强制力。 (二)条约的文字 作准文字:几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6种文字:英、俄、汉、西、法、阿拉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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