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009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第十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说一、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比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人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口头的条约无效,只是很少用)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一种,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用最广泛。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文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生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行一段时期后产生。
6、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文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文件”。
“最后文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一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比如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言和规章),签署最后文件不等于签署了文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言(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文件,有时仅仅是一个国际文件,并非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一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一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第九章 条约法
(四)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 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 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 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 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 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 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 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 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 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 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 表示这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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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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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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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第九章 条约法
四、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对这个问题掌握两个要点: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 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 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 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强行法。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理由 这个问题大家看教科书是比较好掌握的。稍难的一个小 问题是作为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理由之一情势变迁。所 谓情势变迁是指的缔约时作为条约有效根据的事实,发生 了根本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预见的。缔约国可以以 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但有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 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 约国违约造成的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 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 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 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 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 仍适用。 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 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 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 的条约。
“条约必须信守”
(二)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涉及两个要点,一是条约的适用范 围,二是条约冲突的适用。条约适用的范围,从 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 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 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 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 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关于条 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 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 则适用宪章的规定。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价•第三节条约的缔结•第四节条约的效力•第五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特征• 1.定义•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约定义之一:VCLT•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公约: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我国:•1997.9.3. 交存加入书[10.3.对我生效] ;•对第66条提出保留[失效、终止、停止施行问题的解决];•宣布台湾1970年的签署非法、无效•公约定义之二•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1986公约:‘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2.条约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2.依据:以国际法为准3.内容:权利义务关系4.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种类 : 性质、缔约程序、缔约方数目、缔约方地域、内容• 2、名称: 公约\条约\宪章、盟约、组织宪章、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宣言和声明\换文\谅解备忘录•三.条约法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价•一.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 treaty-making capacity;competence to conclude treaties/treaty making power)• 1.缔约能力:仅为国际法主体享有• 2.缔约权:代表权•港、澳•全权证书•二.符合自由同意• 1.错误(Error )• 2.诈欺(Fraud)• 3.贿赂(Corrupt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 a State )• 4.强迫(Coercion)•(1)Coerc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 a State•(2)Coercion of a State by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三.符合强行规则(jus cogens/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第三节条约的缔结•一.程序• 1. 约文的议定• 2. 约文的认证•(1)草签•(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3)签署• 3.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1)签署•(2)批准•(3)加入•(4)接受和赞同(核准)•二.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1.概念•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㈢条约的暂停施行原因 1.条约本身的规定 2.缔约各方另作协议 3.一方先行重大违约 4.战争的发生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与签订
一、条约的解释
是指因对约文内容的内容不同,而影响到条约的具体适用 时,对条约的条款含义所作的阐明。 ㈠ 条约的解释者 由缔约国进行解释 由国际组织进行解释 由国际仲裁机关或国际司法机关进行解释 ㈡ 条约解释的规则 1.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 2.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 3.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 4.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
四、中国与条约法
我国适用条约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
法予以实施 3.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缔约能力是否具备、意思表示是否自由以及是否 符合强行法。
形式有效要件:是指遵守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则 ㈠ 谈判与议定 谈判:是缔约双方就条约的名称和内容进行磋商,直至形成条约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1.条约的效力:是指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力,生效后按条约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对该国 不产生权利与义务。
四、条约效力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㈠条约的终止:是指已生效的条约,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所规 定的某些情况而失去效力。 条约的无效:因缺乏合法成立的基本条件从一开始就不具 有效力
科技类条约、军事类条约等 ㈡ 名称 1.条约 2.公约 3.协定 4.专约 5.议定书 6.最后议定书 7.盟约、宪章、规约 8.换文
㈢ 格式:①约名②约首③约文④约尾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009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缔约程序大体可归纳为: 谈判:P.233, 签字:草签、正式签字 批准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宪章102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0条
(一)谈判
1、谈判的目的。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能达成 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谈判的目的在于 有关各方就其拟缔结的条约内容和形式获 得协议,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文本。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暂停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和特征 P.226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确立其 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 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 际法主体: 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4、条约应是书面形式。
(一)谈判——约文的拟定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 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一)谈判——约文的拟定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美国和伊朗两国之间为了解决伊朗方面扣留52个美国人质 问题的危机,就是在阿尔及利亚政府的参与下起草有关约 文,而后获得解决的。阿尔及利亚政府制定了两个宣言: 一个陈述美伊两国政府为了结束伊朗扣留美国人质的危机 而承担的相互关联的义务;另一个关于美伊两国之间求偿 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宣言都是一式两份,阿尔及利亚在 两份上都签字,美伊各自只在自己保存的一份上签字,阿 尔及利亚的宣言就构成了要约,相当于条约约文草案,最 后阿尔及利亚邀约美伊加入这项要约以彼此互相承受约束。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条约法(上)
现代国际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没有公认 的标准。各种条约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在法 律性质上并无区别,只是表明条约的内容、 缔结的方式、程序、生效等方面的差异。 所以从名称上来说,广义的条约指以各种 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统称;狭义的条约 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名称
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 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 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 条约的名称。 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 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 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 简单的条约。
加入与生效
• 现代条约法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加入与生效是 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 签字国的加入,而只涉及到对加入国的效果.加 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 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拘 束,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 束力. •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 约保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他 缔约国,条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约本 身加以规定.
条约的名称
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 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 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换文(exchange of notes)。最常用的缔约方式 之一。
条约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杂项条款三个部 分。条约文字没有统一规定,双边条约以缔 约双方文字作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多边 条约有多种文字,一般来说在条约的杂项条 款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章条约法
条约的效力
遵守条约的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 则 各国际文件曾确认这一原则 被国际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不是一项绝对原则。只有合法缔结的条 约才是应该遵守条约的前提。保留和情 势变迁也可以成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缔约国对条约的适用
适用的一般原则—缔约方要善意地履行 条约 时间上的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 空间上的适用—适用缔约国的全部领土 缔约国内的适用——途径:转程序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条约的终止
条约从国际法律程序中终止存在,不再 具有约束力 情势变迁原则:作为缔结条约背景的情 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后,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主张终止条约。
情势变更的限制条件
缔结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 化 缔结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 要根据 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 义务范围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更 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 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也不得援引
加入
概念:在开放性多边条约约文已被认证 的情况下,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 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而成为条约缔约国 的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适用的对象 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加入的效力 同样接受条约的约束与原始 缔约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 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 其目的在于摒弃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 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适用的对象:多边条约 对保留的限制: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条约准许 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如果条约 未作具体规定≠禁止保留,但提出保留必须符 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谈判 约文的拟订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 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可以不出示) 约文的认证—一经认证不能再作同意前的修改 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1、方式签字(简化条 约)、2、批准(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3、 接受和核准(政府和行政机关接受和核准) 交换批准书(双边)或交存批准书(多边) 登记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