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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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拓展老师的视野,促进老师与外界同行的学习和交流,促进科组老师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增强集体凝聚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同时规范教师外出学习管理,做到有序有效地培养师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特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一、外出原则
1.科组团队外出学习活动与班主任团队外出学习活动原则上省内每学年一次,必须以参加学习或教研活动为目的,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
2.中考科目的科组省内学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上学期,非中考科目的科组省内学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班主任团队省内学习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3. 教师必须参加团队外出学习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老师应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学习教师经学校批准需要调课的,由教学处统一安排。相关老师要自行安排好班主任、晚修值班等工作。
4.教师团队赴省内学习活动时间原则上不能占用超过1个工作日。教师应严格遵守外出学习的的相关规定,不能提早离校,以免影响工作。
5.团队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安全等工作,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书面汇报,并在两周内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6.教师全员培训、个人外出学习、行政外出学习、德育骨干外出学习、科组长外出学习和教辅人员培训由学校统筹,按需要派出。除此之外的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7.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课委托中标旅行社组织,在规定金额的范围内进行经费报销。
二、审批程序
1.教师团队赴省内的学习活动由团队负责人在每学期初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教学副校长审批,由教学处统一协调。
2.教师个人外出学习培训须持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方可参加。省内学习由教学副校长审批,省外学习由校长审批。
三、差旅费使用标准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教师公务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执行标准参照《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佛财行[2014]177号)、《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佛财行[2014]17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如有出台或修改了相关标准,则按新出台的标准执行。
各部门组织教师外出学习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内部审批制度,认真填写《学校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经费审批表》,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外出学习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教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外出学习教师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
外出学习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但因任务紧急或当日飞机票价格不高于符合规定的其它交通工具票价的,需在填写《学校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经费审批表》时注明,经总务处进行费用审核,按费用审批权限,报总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飞机票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1.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340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2.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2.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3.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四)结算方式
以上各项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均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购买飞机票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
(五)报销管理
1.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严格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需附资料:书面申请、学习方案或审批文件通知、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经费审批表、签到表、学习总结以及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电子结算单据等凭证。
2.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学习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四、本规定从2015年1月7 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同类型规定即日起废止。教职员工外出参加其他会议活动亦参照此规定执行。
学校
2014年12月
学校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经费审批表
说明:1、经费使用:培训经费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如需财务室转账支付的,可申请财务人员协助办理。
2、票据要求:按文件规定或活动要求的项目票据,凭申请单、文件、发票报销,收据不能作为报销
依据。
3、票据签名要求:经办人为本人或领队,证明人为随同人员1名或部门负责人。
4、审批权限:预算内的经费,伍仟元以内(含伍仟元)的支付由总务副校长审批,伍仟元以上由总
务副校长审核后再由校长审批。
附:培训学习经费申请与报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