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角下的王老吉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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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角下的王老吉纷争

(2012-06-14 09:33:06)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刘远举

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大仓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1997年,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租借给香港鸿道集团,鸿道集团授权其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之后,双方又多次展约,王老吉商标租期被延长到2020年。但是,由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多次收受了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的贿赂,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受到广药质疑。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无效,鸿道集团被裁定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在沉寂几天后,道鸿集团不服裁决,向北京第一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药业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品牌之争是一个颇具争议、切入点也很多的话题,由商业贿赂导致的国企和私企间契约有效性质疑,引出了品牌价值的创造和分配中的程序和实质正义考量,再到商业资本间尔虞我诈的渗透和较量。不过,纷争背后,最值得思考的是在历史的尘埃之下的法律与正义。

历史缩影

一个小小橘红色罐子,静静的折射出了中国100年来跌宕起伏的时代大潮。

王老吉的故事静静展示着这耐人寻味的历史。在最初的最初,王老吉,的确是个民族品牌。在距今接近200年的清朝道光年间,广东鹤山人王泽邦开办“王老吉药厂”生产凉茶。此后,王家自是生意兴隆、枝繁叶茂。1949年,王家分为两支,一支传人将凉茶店开到了香港、澳门,并将王老吉“橘红底杭线葫芦”的商标注册,另一支则留在大陆,等待冥冥不可知的命运裁决。

熬过了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后,在急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大背景下,1955年,私有企业全面进行公私合营。就在这一年的11月,整风运动拉开序幕,反右运动已在历史的不远处静静的等待猎物。

在公私合营中,王老吉等八间历史悠久的私营中药厂合并,王老吉药厂更名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文革期间,由于“不能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王老吉也是臭老九”,1968年,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改名为广州中药九厂,“王老吉凉茶”也改名为“广东凉茶”。直到1982年,中药九厂改名广州羊城药厂,1992年转制为国有股份,改名羊城药业。之后,羊城药业作为控股公司和其他几家制药企业并为广州药业,后者相继在香港、上海上市。2004年3月,羊城药业更名,重新打出王老吉的字号。王老吉字号和品牌的重焕生机,这既显示了民族智慧在巨大摧残之下的顽强生命力,同时,雕栏犹在而朱颜已改的物是人非,却显示出民族资本在历史变迁中的沧桑与悲哀——此时的王老吉已与王家在大陆一支的后人毫无瓜葛了。

缺乏法制的堤坝,时代激流肆意的冲刷个人,一个小小的民族品牌也沉浮无依。公私合营的依据是政策而不是法律,这在事实上违背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的条款。公私合营后,对私股持有人支付年息5%的定息,不但低于盈利,也低于银行存款利息。1966年,文革开始,“王老吉们”从“改造对象”变为了“专政对象”,性命尚且不保,更何况定息,就在这一年九月,定息停止支付。定息总共支付了十年,相当于全部私股股本的50%,未经任何合法手续,公私合营企业全部变成了国营企业。文革结束后,国家给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但政策仍规定定息截至到1966年9月为止。1983年2月,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公私合营资产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本人。换做时下概念,就如同一夜之间股民股票归公,房奴房产归公。违宪的政策构成了广药集团拥有王老吉药厂实体资产的全部依据。

商誉归属

即使资产已随风而逝,但历久弥新的商誉的归属仍然模糊。

195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对于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不是采取没收的政策,而是采取赎买的政策。”由此可见,赎买的对象是生产资料。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家因占有生产资料而剥削,生产资料是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是进行物质生产所必备的物质条件,一般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字号、品牌、商标是非物质性的,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和稀缺性前提上的西方经济学中概念,它们不参与生产过程,不创造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价值,不参与剥削,不是生产资料,也就合乎逻辑的不在公私合营范围之内。就如自己家里宠物的名字,或者自己书房的名字一样,是一个纯粹的私人品。夺取字号和商标的行为只是一种顺手牵羊,和其理论基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相抵触。

1956的《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计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指导计算定息,该规定涉及到了机器、房屋、矿藏、成品、原料、公积金等,通篇并无提及非物质的虚拟事物。定息不涵盖虚拟的字号和商标,这既符合马列主义的经济观,也符合当时人们的认识。定息的涵盖范围和凭据,也成为日后相关物品、资产产权归属纠纷的判定依据。

在周素清和大连中药厂的房产纠纷中,定息就起到了最终的判断作用。该案从1985年到1992年,历时10年,辗转经大连西岗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大连西岗区法院、大连中院,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再回到西岗区人民法院、上诉至大连中院、辽宁高院。最后,辽宁高院终审认为:1956年公私合营时,房屋已作价入股,私房代表人领取了股息,因此,确认36号房屋属国家所有。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辽宁高院的判决仍可参考。显然,根据当年政策,商标不会在定息范围之内,广药并无相关凭据证明其为沉淀了王家两百年汗水和商誉的王老吉这三个字付出过定息。那么,广药集团甚至都不能从过去的错误政策从寻求到依据,它所凭借的仅仅是注册了商标。但是,这个依据并不牢靠。

一则看似荒唐的判决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后代对商标的所有权。在南京“蒋有记”后人和“蒋有记”现在的经营者南京夫子庙饮食有限公司的商标之争中,双方于2004年5月17日同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争执三年之后,难以定夺的国家商标局建议抽签决定商标归属。不过,这个对归属权看似荒唐的判断办法,却好过承认顺手牵羊的合法性,好过仅以注册商标为准。

另一则案例也支持了血缘的继承权利,承认注册字号的行为并不能对字号的血统继承者产生排他性权利。原告李学雄,是老字号“李禧记”的后人之一,在1989年即登记注册了“李禧记”的字号。当同为后人的李文辉、李文源也使用相同字号后,李学雄把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使用该字号。广东高院认为“李禧记”这一老字号并非原告所创立,是李禧本人创造及其族人几十年来继承发扬、扩大和改进创新的结果。这一知名字号及其商誉的形成也不是基于原告的登记而建立,该字号凝聚的无形资产不能完全由原告所独占。

广东高院还指出: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禁止无偿占有。如果他人通过注册登记就轻而易举地获得独占权,合法地、无偿地占有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这无异于支持和鼓励巧取豪夺、不劳而获的行为,这和民法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原告享有的字号权不能对抗被告对该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其字号不应为其中任何一家所独占,应由后人继承、共享和发展。

由此可知,即使在中国的法律下,注册字号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唯一的合法持有的依据,并不能对后人产生排他性权利。虽然字号和商标有所不同,但同为知识产权,广东高院的判决有着非常强的借鉴意义。广药虽是国企,但也仍是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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