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委督查暗访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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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委督查暗访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区党委督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大暗访督查工作力度和覆盖面,及时发现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暗访工作必须依法开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暗访工作由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机构人员共同开展,或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参加督查暗访的每组人员应不少于二人。第四条暗访主要内容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3、市委目标任务的落实。

4、市委委员会议、市委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决定的落实;

5、中央、省、地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

6、其他需要开展暗访的工作。

第五条暗访检查开展前,要认真制定方案,确定重点,明确分工,确保效果。

第六条暗访工作采取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日常暗访与突击暗

访相结合;自我暗访与异地交叉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四次暗访督查工作。第七条暗访工作采取直接深入实地调查探访的形式,事先不预告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接受被暗访对象的接待。交通工具和食宿等费用自行解决。

第八条暗访检查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做好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提存处置相关物证,并根据需要向被督查对象出示“XX市委督促检查证”。

第九条在开展暗访工作时可以使用必要的暗访技术手段和设备,包括摄影、摄像、录音、传真等,可以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报销食宿车旅等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开展暗访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规定暗访工作任务时,不干预相关地方和单位的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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