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经济法[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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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9章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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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 备以下条款: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⑵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⑹劳动报酬;⑺社会保险;⑻劳动 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 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试问家政服务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解析】不属于。根据我国目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单 位”,不是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本案也就 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处理范畴。
但并不是所有的家政服务关系均不由劳动法调整,目前社会上的家政 服务关系主要有三种: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共13章107条,内容丰富,规定具体,针对性 强。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 标准的确定和执行以及劳动部门的工作规范和职责,都作了 明确规定。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 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 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内适当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 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关系密切,正确把握二者的 关系,需要弄清以下几点:
1.从法律效力位阶上来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 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效力相同。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9章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9章
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 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 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体由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
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为。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三种情况: 1.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 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表示 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预告辞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09注会经济法第9章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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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合同法(总则)本章提示1.本章属于考试中的重点章,每年的经济法考试综合分析题都有合同法的题目,命题方式一般是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察;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10分左右。

2.合同法的内容理解性和应用性比较强。

复习中应当注意,一方面要多举例,通过杜撰例子来加深理解;另一方面要多与第一章中“法律行为与代理”相关内容比较。

3.多比较相关范畴:要约与要约邀请;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代位权与撤消权;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违约金与定金等;4.重点和难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实际履行原则;2)合同的效力;3)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4)合同担保;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6)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点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仅供帮助理解:(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客观题常考题点: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经济法讲义第九章》课件

《经济法讲义第九章》课件

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 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05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自 行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人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
议。
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 序解决争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享有自愿订 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权利。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 的分配上应当公平合理
,不得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
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 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规定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除外。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 件,即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 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同时,合同权利和义务可以 依法转让。
04
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 约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 结果的发生。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在合同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对守约方进行补救,以减少因违约造 成的损失。

经济法 第九章

经济法 第九章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 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 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
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限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 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 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2. 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 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
《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 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含义及特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的行为。
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4. 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 让。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
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具体形式根据法 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确定。
0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的成立要素
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成立需要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 公共利益。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为合同法带来新的 机遇和挑战,需要加强对智能化合同的法 律规范和监管。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合同法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等原则, 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
自愿原则
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三种 类型。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内容不再适用,当事人应按照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提前终 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当 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 使解除权。
合同的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某些重 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买卖、租赁等。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9《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八版)课件(第九章)

9《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八版)课件(第九章)

(五)劳动合同的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四、劳动争诉讼
劳动者对不属于终局劳动争 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材中“练习与实训”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 C 6.B 7.D 8.A 9.B 10.A 11.C 12.A 13.A 14.D 15.B 16.D 17.B 18.B 二、多项选择题:1.CD 2.ABC 3.AB 4.ABCD 三、判断题:1.× 2.√ 3.× 4.√ 5.×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1)公司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2)不合法。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公司按合同约定 支付拖欠季六1至6月份的工资,并依据《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季六相当 于未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1)不需要说明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无需向李四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情 形,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 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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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第一节资源法概述 •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 第三节能源法 • 第四节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阐述了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了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与只能,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说 明了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 ;阐述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以及对外 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介绍了企业的特征与分类, 论述
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制度, 阐述了关 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介 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及外商投资 企业先关的法律制度。 • 二、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企业的分类及企
业的法律形态,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主 要内容,运用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实 际案例。 三、重点思考题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 企业的特征。 3、 合伙企业的特征。 4.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D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E国际条约和协定
练习题
• (三)填空题
• 1.资本主义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表现为

)。
•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 (四)名词解释
• 1.经济法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 4.经济法体系
• (五)简答题
• 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2.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练习题
• 4.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
• A行政权力本位 B个体权力本位 C社会责任本位 D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法第9章

经济法第9章

第九章 合同法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条件:1)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 2)内容必须确定和具体(剥下来即可成为合同主要条款) 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例:A产品100元,在**有卖。到**无货 A产品100元,钱汇到**,款到即寄货。钱寄出对方无货。 2.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 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要约人希望受众和自己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九章 合同法

例:美达家俱厂得知乙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 椅.于07.2.1日致函乙以每套1000元出售桌椅.乙于2.2收到 函并回函订购300套,提出每套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內将桌 椅送到乙处,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2.4乙收到函后回函:同 意各项条款只要求每套900元.2.6日乙收到函后表示同意, 2.7日家俱厂收到函.
例: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 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 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 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经济法基础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经济法

(四)代理权旳行使 1.代理权行使旳一般要求。 在代理权限内主动行使,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不谋
私利。 2.代理权滥用旳禁止。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旳利益。 滥用代理权视为无效代理。
28
(五)无权代理 1.概念和法律后果
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所实施旳代理行为。
5
三、经济法旳概念和调整对象
调整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 所发生旳经济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
经济法旳调整对象
四、经济法旳体系 1.经济管理法。 2.经济活动法。 3.经济组织法。
经济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6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旳概念 (一)法律关系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旳过程中所形成 旳人们之间旳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 律行为
第三人 相对人
(二)代理旳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旳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 3.代理人独立地为意思表达。 4.所代理旳是民事法律行为。 5.代理行为旳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 理人享有或承担。
26
(三)代理旳种类 1. 2. 3.指定代理。
27
31
孙某系王庄村旳会计,屡次以王庄村村委会 旳名义在刘某经营旳饭店安排招待别人,饭后 经常以签单形式记账,至2023年5月合计拖欠 招待费12000元。孙某以王庄村村委会旳名义 写下欠条留与刘某,但该欠条上没有加盖王庄 村村委会公章,只有孙某旳署名。刘某屡次持 欠条向村委会和孙某索要欠款,但村委会以没 有委托孙某招待别人为由,拒绝支付欠款;孙 某则坚持是受原村委领导安排就餐旳,应由村 委会支付欠款,双方相互推诿。

经济法第八、九章课件

经济法第八、九章课件

(三)经营管理 1.营业规制:包括对企业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不得拒 营业规制: 营业规制 包括对企业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 绝客户的要约、营业时间等的要求和监督。我国《邮政法》 绝客户的要约、营业时间等的要求和监督。我国《邮政法》、《铁 路法》中对此有所规定。 路法》中对此有所规定。 2.价格控制:是指政府对公用事业和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 价格控制: 价格控制 和服务领域价格的直接控制或管制,而这通常都涉及到特殊企业的 和服务领域价格的直接控制或管制, 经营范围。我国包括特殊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范围。我国包括特殊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在其 经营中都必须执行合法的政府定价、 经营中都必须执行合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 措施、紧急措施等。铁路法、 措施、紧急措施等。铁路法、邮政法还对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的价 格规制作了具体规定。 格规制作了具体规定。 3.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特殊企业须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 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 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 考虑公共利益,加之其在组织和资本方面与政府的关联, 考虑公共利益,加之其在组织和资本方面与政府的关联,政府往往 对其经营决策也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并实行特别的财务会计制度。 对其经营决策也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并实行特别的财务会计制度。 4.特殊的监察制度:在我国,应当注意各特殊企业的监察机制 特殊的监察制度: 特殊的监察制度 在我国, 与国家财政监督、审计、行政监察等的配合协调, 与国家财政监督、审计、行政监察等的配合协调,并将稽查特派员 制度作为特殊企业监察和加强对少数重要普通企业监察的一种补充 形式。 形式。
(二)活动领域 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 . 理职能的领域。如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 理职能的领域。如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各级政府专设 的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等。 的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等。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如石油开采和管线输 .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 送、铁路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领域;还有非自然垄断性 铁路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领域; 的法定垄断领域,如航天、军工。 的法定垄断领域,如航天、军工。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这一领域的 特点是为了公众利益而有控制的竞争, 特点是为了公众利益而有控制的竞争,政府对企业的经营 方式和价格等有强制性要求。如中国电信。 方式和价格等有强制性要求。如中国电信。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 .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 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如中 .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 国长江三峡工程总公司。 国长江三峡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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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依据所有权主体性质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物权法》对不同所有制的所有权规定了不同的客
体范围。国家所有权的内涵是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
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集体所有权的内涵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
集体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1. 物权保护上的平等原则
❖ 不管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还是其他权利 人的物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的侵犯。
❖ 2. 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 照合意创设。这与合同不同,后者可以依照当事人 的合意进行创设。
❖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规则
❖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建筑物区分为所有权是指在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建筑 物中,业主对建筑物内在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 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方面,业主对其建筑 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但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业主对建筑物专 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 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共有物之债的继承: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 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 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共有性质与份额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没有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额,视为等额享有。
❖ 2. 相邻关系
❖ 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 使用人之间,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全时, 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我国《物权法》为这种相邻关系的处理提供了一个 “十六字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
三、用益物权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 3.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必须依据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示以取得公
信力,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也
应当承认其具有真实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因为
信赖此种公示而作出的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物权
的公示方法依照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则
包含以下几种:
❖ 正因如此,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又被称为“限制物 权”,期通常并不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四项全能。例如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在处分上就受到诸多限制,而所有权则通常没有 这种限制:

所有权四项全能
权能 占有 适用 收益
处分
内涵 所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所有人依照物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
法人或非国家、集体组织的其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
所有权。
❖ 3. 单独所有的所有权与共有的所有权

这是依据一个所有权的主体数量所做的分类,
所有人仅为一人的所有权为单独所有的所有权,而
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所有权则为共有的所有权。共
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
❖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另有规定除外。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虽然同样是自交 付时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 (3)其他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 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设、拆除 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 成就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的效力。
物所产生的臬息归所有人 所有人对物进行处置,如出售、毁损
❖ (二)所有权的分类 ❖ 1. 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这是依据所有权客体性质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动产所有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动产所
有权则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土地、土地
上的建筑或其他附着物都是不动产。
❖ 2.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
《物权法》对共有物的处分规定了一系列规则,详
情如下:
❖ 共有物的处分规则:共有物的管理和修缮——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和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和转让——共有人约定不得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 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 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第九章 财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 财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商标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专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
一、概述
❖ (一)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待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此处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质权和担保物权三种。物
权法即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 我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 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 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所有权
❖ (一)一般原理 ❖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所有权 是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履行完全支配的最为完全的物权,所以又被 称为“完全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 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力,不的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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