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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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全面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文府办[2017]264号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文府办〔2017〕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地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营造一流法治环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17〕9号)和《中共文昌市委、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此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

成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何欢宝(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符展伟(市政府办副主任)

郑锐(市法制办主任)

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办、市档案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郑锐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以来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政府188号令)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

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方案。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一)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规章清理保持有效衔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或实施部门,负责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2007年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认定为失效,确有保留必要的,应按规定权限,由原起草部门或目前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意见,报市政府重新制定发布。

(四)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

2.已被新的上位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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