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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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税法相关规定有变动的,以税法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手工发票、定额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为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加强发票管理。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及开具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所用发票应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发票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所用发票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实时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第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

第八条各单位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保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或服务流四流一致,经内部管理和审批流程后,提供合同等相关材料,由财务部门指定的发票管理人员开具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各单位不得有下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部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点开具发票。未发生纳税行为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十五条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果发票尚未交付或者拒收,开具方应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申请单》信息一一对应。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章发票取得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业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对初次合作单位要做好证照、资质、资信及纳税情况调查,建立客

商信誉信息名单库,发现提供虚假发票等不良行为,一律记入黑名单,并在全公司内通报、禁入。

第十八条各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必须基于真实的业务交易,合同、发票、货物或服务及资金流向须保持一致,严禁虚假合同,严禁买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弄虚作假套现行为将严肃处理。

笫十九条各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电子发票与纸制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计税合计(大写)、计税合计(小写)金额、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开票人、开票日期、销售方(章)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具体包括:

(一)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有无压线、错格、有无明显涂改迹象;

(二)是否为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是否填写清楚完整,汇总开具的发票,应提供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明细清单;

(四)票据金额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五)付款方名称是否填写,且应填写付款方全称;

(六)查验发票真伪,及是否为定期换版已作废的发票;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齐全,内容相符一致,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待审核发票上只可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坚持一票一查,取得发票后,业务经办人员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的国税网站等方式查询,对所取得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将查验结果截图进行打印并在打印资料上签字确认,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附相关证据材料。发票查验结果页由业务经办人、财务验票人双方共同签字,对发票真伪进行查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做好假发票的防范工作,对首次合作单位或存在较大发票风险的单位、材料供应商、分包方、机械租赁方等,可通过收取风险押金、向对方单位收取纳税缴款书、延期付款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在收到发票3个月内必须复核(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发票真伪。复核若发现报销发票为假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退回业务经办人员,由其负责联系客户更换发票。若客户不能更换,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继续付款。

第二十五条因业务需要供应商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财务部门要重点查验加盖印章是否正确。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无须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本年度已发生已取得发票的业务,必须在当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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