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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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

(一)国税局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我公司主要使用三联版。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我公司主要使用两联版。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包括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继续使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店面。

第二章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一、领用发票时,必须由发票购票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由专人专地保管,重要性视同现金。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三、发票开具后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好。

四、对于分开票机及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记账联(包括正数、负数发票),每月末需与开票软件中打印出的发票清单一一对应并装订成册交与公司财务部分公司负责人,确保完整无损。

五、当月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方可在开票系统中作废,并在作废发票正面盖“作废”印章,二者必须一起完成,避免出现只盖章而系统中不作废或不盖章只在系统中作废的情况,月末需与开票软件中打印出的正数发票废票清单一一对应并装订成册交与公司财务部进行妥善保管。

六、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七、月末结账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月装订成册,并存放档案室。

八、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

一、每个开票系统需配备一个系统管理员及若干个开票人,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开票系统及开票人,每个开票人需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才可上岗,开票人设有系统登陆密码并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不得借用他人身份开票也不得将自己的密码告知别人,谁开票谁负责,因自己原因使他人冒用自己身份开具不合规发票引起的后果由自己承担。

二、开票人必须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虚开发票,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普通发票。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服务。不得开具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向我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不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五、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开票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如有特殊情况未能自动上传发票信息,需查询未上传发票并手动上传。

七、增值税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数量金额与实际销售数量金额相符,严禁多开或少开数量以调节单价的情况。

4、开具项目内容与实际销售货物一致,以开票系统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要求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允许开具统称“服装”项目的发票,应按服装明细项目开具,同类别明细项目可合并为一项,多个明细项目可开具销货清单。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不提前不滞后。

八、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记账联背面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四章发票的作废和退回

一、作废发票的开具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专用发票还包括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由原开票人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印章,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发票全联次留存并按规定上交财务部保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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