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第三章1
• 【引例分析】
• 变动原因 • 是买卖房屋的合同——债权行 为; • 变动结果 • 是买卖房屋的所有权——物权 行为。
• 2、物权变动的无因原则,即物权 行为的无因性 • 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应受债权行 为的影响,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 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 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 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 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 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相 结合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两大基本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
• 1、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发生物权变动 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 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这就是物权变动的 区分原则。
(4)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效。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案例讨论】 • 某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某乙,乙已将房款交清, 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 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 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 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 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 有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 17条“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的规定,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 • 问题: • 1、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怎样的影响? • 2、以第三人无过错为由保护其利益,能否体现公平 正义?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变动的范围
物权变动的范围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其中,物权的设立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创设新的物权;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或客体发生变化;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人将其享有的物权转移给他人;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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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基本概念1.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三种:(1)法律行为,如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捐助、遗赠)、合同(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多方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判决。
2.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3.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4.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己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涉及三方当事人:如甲的动产由乙直接占有,而甲欲将此动产处分给丙。
6.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重点考点详解1.物权的取得与消灭(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取得他物权;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合、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合法建造、法律文书、孳息。
(2)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抛弃(单方民事行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一)变动模式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二)适用范围1.不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抛弃行为有效+处分权+注销登记2.不动产买卖: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3.不动产赠与: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出让或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5.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抵押登记6.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7.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买卖(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三)例外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或转让,无须设立登记或移转登记。
物权发展规律
物权的发展规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人身依附性向财产独立性转化:在古代社会,财产依附于人身,包括家族或个人,不能独立转让或继承。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逐渐从人身中分离出来,人们可以自由地转让、继承和拥有财产,财产的独立性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2. 从身份平等向财产平等转化:在古代社会,由于身份制度的影响,不同身份的人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存在着差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逐渐完善,身份平等逐渐向财产平等转化,人们逐渐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3. 从无权救济向权衡保护转化:在古代社会,物权受到侵害时,通常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物权的保护逐渐从无救济向权衡保护转化,即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来保护物权。
4. 从单一物权向多元物权转化:在古代社会,物权通常以单一的所有权形式存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物权逐渐从单一形式向多元形式转化,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总的来说,物权的发展规律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过程,涉及财产独立性、平等性、保护方式和物权形式的多元化等方面。
同时,物权的发展也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一步分为两大模式: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其依据是公示方式的不同。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模式,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1.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基于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否则物权不发生变动。
该模式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然遵循交付生效主义原则,但其还有一项特殊规则,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例外情形,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豁免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
注意,不动产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仍适用于这个原则: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交付仍然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经济法第2章 -物权法分析
2.可支配性
3.非人格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二)物的分类
分类
1.动产与 不动产 2.主物与 从物
要点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举例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3.原物与 孳息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电视机与遥控器; 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汽车与备用轮胎;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 房间的钥匙等 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摘下的果实、生产的小动物。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 (1)天然孳息 定,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 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利 的物权变动 人的意思表 (必须公示) 示
法律文书 / 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 非基于法律行 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法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 (无需公示) 律规定 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A.8月7日 C.8月9日 【答案】C B.8月8日 D.8月15日
2.观念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简易交付 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论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为中心
职工法律天地 2023年第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系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出的具体规定之一,是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物权变动规则。
它规定,生效的判决、生效的裁定、生效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在生效的时候,不动产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不需要完成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内涵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旨在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包含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物权变动,要使其发生效力就必须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对外产生公示性,这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同时,还存在有一般规定的例外,即对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物权变动,即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有两个特点:第一,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以一个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原因。
第二,不动产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不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即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移转占有、不需要放弃占有或者完成交付。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别首先,物权变化的核心因素不同。
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核心动机是法律行为本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物权变动中起着核心且唯一的作用。
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变动的核心来源于法律的基本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会成为物权变动的动机。
这一核心动机之间的差异可以看作是两种类型物权变化之间差异的本质。
其次,物权变动的有效条件不同。
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变动的协议,即使生效,也不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发生,实现变更的效果,需要在变更公示之后。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相对直接,当事实成就时,该行为与法律规定具备一致性,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崔 骏果。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第⼆部分:物权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种,在这⼀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物权的优先效⼒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所有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他物权 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体现在如下两个⽅⾯: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资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排他之相容 同⼀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的物权。
这⼀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他物权成⽴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 (1)含义:物在召唤主⼈,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之⼿物权⼈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物权的保护这⼀块)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随意创设,即当事⼈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复习资料第一章物的概述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人力所控制的有体财产。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2)满足需求性(3)可控制性(4)独成一体性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降低的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
自物权——所有权①确定物的归属他物权——用益物权②保证物的充分利用——担保物权二物的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划分标准: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1)液、气、热、电、声、波型无体物(2)财产权利型物体物★气体、液体、热能、电能等物质,虽然自身没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是当它们被放在器皿或管道中时被看做是有体物。
区分的法律价值在于:(1)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的划分(2)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动产和不动产划分标准:根据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土地定作物果枝:剪掉前是不动产;剪掉后是动产。
★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为原则现代社会以立法方式逐渐扩展不动产的范围。
主要体现为:(1)通过不动产权利登记将物上权利纳入不动产的范围(2)以立法方式确认综合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的后果的物。
包括:自力移动的动产: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
如家畜、野生动物他力移动的动产: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
如衣服、图书区分的价值:(1)该划分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该划分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该划分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该划分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该划分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特定物和种类物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得物。
种类物:是指能够以质量、品种、规格确定或以度量衡称量计重的物。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类型与区分原则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类型与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的类型(★★)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继承(《物权法》第29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物权无主动产的先占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生效)的发生。
❶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天星司考)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❷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❸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
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
举其要者:❶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天星司考)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❷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❸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天星司考)23条)。
❹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第三编物权法
物权
第十章 物权总论
•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 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 • 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关系
5、担保物权的类型: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 押给乙向乙借款二 十万,抵押期间发 生火灾,甲的房屋 烧毁,甲的房屋曾 投的有火灾险,所 以获赔保险金二十 四万元,那么乙的 抵押权并不因为房 屋灭失而灭失,继 续存在于保险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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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二)物权的变更
主体变更(是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客体变更(法律上研究意义不大)
内容变更(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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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灭
绝对消灭:物权客体消灭 相对消灭:物权主体发生转移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生产、物权 客体灭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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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在异议登记期间防止登记人处分不 动产,但异议登记人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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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案例分析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支付部分房款后, 虽然房子还不是自己的房产,但也可以在政府部门通过 预告登记来“预订”。付完房款后,再通过产权登记, 将这处房产真正纳入自己的名下。预告登记与最终的产 权登记相连,实现对第一购房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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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物权对象、物权内容、物权范围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是指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各种情况和原因。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1. 转让:物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比如买卖、赠与等。
2. 继承:物权继承是指权利人因死亡而导致其物权转移给继承人的情况。
继承是一种法定的方式,根据继承法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将按照一定的顺序转移给其继承人。
3. 担保:物权担保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债权。
4. 抵押:物权抵押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抵押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并将该物作为担保。
5. 质押:物权质押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质押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质押的目的是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并将该物作为抵押。
6. 转移:物权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到其他物上的行为。
比如将土地上的房屋权利转移到其他土地上。
7. 许可:物权许可是指权利人同意他人在其物上行使某些权利的行为。
比如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他人在其土地上建造房屋。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合同约定:物权变动的最常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物权进行约定。
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实现物权的转让。
2. 法定继承:物权继承是因为权利人的死亡而导致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将自动转移给其继承人。
3. 债务担保:权利人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4. 贷款抵押: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抵押提供给贷款机构。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机构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
(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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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
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栋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B,房子的所有权由A变成了B,这就是所有权的变动。
2. 使用权变动: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权变动是指使用权人与物权人之间对物的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辆汽车的使用权租给B,B成为了汽车的合法使用权人,这就是使用权的变动。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处分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处分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块土地的处分权转让给B,B成为了该土地的处分权人,这就是处分权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 转让: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因为物权人的意愿发生了变化。
例如,一个人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他人。
2. 继承:物权人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物权,物权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给其他人。
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去世而导致的。
例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房产将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3. 抵押: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为了获取资金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4. 租赁: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暂时不需要使用物品,或者为了获得额外收入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5. 赠与:物权人无偿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
物权变动的类型有所有权变动、使用权变动和处分权变动,其原因包括转让、继承、抵押、租赁和赠与等。
不同类型的物权变动在实际生活中都有广泛应用,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