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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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运作规范

一、窗口进驻人员的要求:

1、进驻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业务量,须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电脑操作熟练的业务骨干到窗口工作,并由政管办进行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派出单位应事先征得政管办的同意。

2、进驻部门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担任窗口组长,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

3、窗口组长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办理工作,并负责本窗口的业务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窗口进驻事项的要求:

1、市直、茂名驻化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含备案、登记、日常业务、日常监管)、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及这些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2、实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提高现场办结率。各单位要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或者

设立行政审批股,该内设机构(或者审批股)要整体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

三、窗口授权审批的要求:

1、派出单位的主要领导须对窗口组长依法委托授权审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如审批事项确实不能授权“窗口”审批的,由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到“窗口”现场审批。部门要将行政审批权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2、各单位必须把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事权,通过出具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盖有公章的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窗口责任人,在窗口审批办理,窗口审批办结率达95%以上。

四、窗口业务受理的要求:

行政服务中心采用“一座楼办事、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网式审批、一站式服务”的“五个一”的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网上流转、分类办理、电子监察、集中收费、窗口办结、群众测评”的运作方式。所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在窗口受理,并在窗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关证件;不得在其他场所另行受理。

2、分类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即时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系统上登记,

并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办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

2、信息化审批制。全面实施信息化审批,每个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进入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网上传送有关资料到各审批岗位,各有关单位要对审批数据进行信息共享,同一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重复的申报资料。

3、办事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资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4、统一收费制。通过代理银行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代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审批服务收费,实行“集中收缴、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管理办法,防止规费流失,杜绝“三乱”不正之风。

5、现场勘察统一管理制。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期内办结,需要技术论证、验证和现场勘察的由窗口统一登记管理。窗口有足够人手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现场勘察,人手少或一些专业性强的单位需要现场勘察的,由窗口统一安排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意见及结论由窗口统一审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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