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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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及解释前言
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作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部分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理解】这是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界定,特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A.741(18)号决议通过且由该组织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亦称ISM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理解】本规则中所称“公司”是实施ISM规则并申请“符合证明”(D OC)的“公司”,有以下三种情况:
1、船舶所有人,拥有并管理所属船舶;
2、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经营和管理责任,其中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船舶管理人,负责船舶的管理但不负责其经营。

所承担的船舶管理责任,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就船舶管理人而言,这里所称“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应理解为是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责任,与经营有关的责任不属于本规则所调整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船舶管理人是用签订管理协议的方式明确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和义务的。

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获取船舶经营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船舶信息。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理解】“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是笼统的说法,具体来说是指船旗国政府中负责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事务的职能机构或部门,在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1.4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理解】体系是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组成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

安全管理体系要以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总体目的。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是文件化和结构化的。

“文件化(documented)”是指将体系以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都可以。

这里的文件并不仅仅指红头文件,也不仅仅指公司的体系文件,它还包括活动记录等所有与体系相关并应以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

“结构化(structured)”包括体系文件的结构化、组织机构的结构化、职能分配的结构化等。

它强调整个体系是由人员、职责、组织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所有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强调与安全和防污染活动有关的所有环节衔接得当,并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过程中作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声明。

1.1.9 “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

1.1.10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1.1.11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
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

1.1.1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当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己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以及
.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

【理解】“安全做法”通过制定程序和须知提供。

这些程序和须知规定船舶的管理、操作、维护和应急等各项工作的执行人员、方法、步骤和标准,为有关人员提供执行的依据,包括将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和公司决定采用的建议性规则、指南和标准等具体化解为操作要求,并在岸上和船上得到实施,确保管理活动符合有关的国际和船旗国立法。

“安全工作环境”可大致分为软环境和硬环境。

软环境包括船员及岸基人员的安全意识、规章制度等;硬环境包括船舶及设备的技术状况、
人员的工作或办公条件等。

“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包括社会公众以及海运行业认知的风险和本公司就自身的具体情况认定的风险。

“防范措施”应在分析所有已认定的风险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

“应急准备”可能包括:
应急设备(含测试仪器)状况的保持;
应急物资(工具、装备、材料、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配备和保管;
应急报警信号的规定;
应急部署(应急时的组织和分工);
应急反应措施,等。

1.2.3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2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理解】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包括国际和船旗国两个方面。

对于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适当的采纳,而一经采纳,公司就应当遵照执行。

但这些规则、指南和标准的采纳与实施,不因ISM规则而使其具有强制性。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要求可适用于所有船舶。

【理解】可适用于所有船舶,说明ISM规则所确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方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涵盖任何种类、航区、船龄、用途的船舶,但其强制实施的对象由SOLAS公约条款具体明确。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每个公司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符合国际和船旗国有关立法的须知和程序;
.3 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以及
.6 内部审核和管理复查程序。

【理解】本条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功能要求的概括性的总体
描述,是对ISM规则后几章内容的归纳。

公司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这六项功能要求,且每一项功能要求在以后的各章中均有具体描述。

除第1、4、5、6项为专章描述外,第2项由本规则第6、7、10和11章分述,第3项由本规则第3、4、5章分述。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说明如何实现1.2所述目标。

【理解】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表述无固定的形式,但一定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即要说明“如何实现”前述目标。

建议将方针分为原则、
目标和措施三个层次:原则是对方针的高度概括,以指导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目标要突出安全指标的量化内容;措施则为实现目标提供保证。

2.2 公司应当保证船岸各级机构均能执行和保持此方针。

【理解】“保证”应有具体的措施或方法,保证的措施或方法可能有:
1、高级领导层予以承诺;
2、教育、培训、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等,调动员工执行体系文件规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严格实施要求,增强员工遵守体系文件规定的责任意识,保持执行体系文件规定的严肃性。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利
3.1 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该实体的全称和详细情况。

【理解】在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委托给他方进行营运管理的情况下,要求船舶所有人必须将船舶管理人的全称、详细
情况和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协议)报告给船旗国主管机关。

船舶所有人向主管机关报告的“详细情况”应至少包括:负责船舶营运公司的注册地点、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法等。

报告的目的是使船旗国主管机关掌握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由谁管理,以便及时识别承担该船安全营运责任的实体,并对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在我国体现为船舶光租形式和
船舶委托管理形式。

作为承担船舶营运责任的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一旦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规定的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已经从船东那里承担了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2 对涉及和影响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理解】“审核”在这里是监督、核查的意思。

“涉及和影响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的所有人员”即与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

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是针对岗位而言的,包括了公司船、岸两方面涉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岗位。

体系文件必须规定岗位职责,但不强制要求规定部门职责,是否制定部门职责由公司自定。

体系文件规定“责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所涉及岗位或部门的范围,应当根据该岗位或部门(如财务部门或其某个岗位)是否承担了所要求的体系及其活动的职责而确定。

原则是只要与安全和防污染事物有关的工作均应纳入体系管理范围。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规定岗位适任条件,有关的关键岗位的适任条件要符合主管机关制定的标准。

在一家航运公司中涉及的岗位包括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海务管理、机务管理、人事管理、航运、调度、文件管理、信息传递、体系审核人员等以及船上在岗的所有人员。

相互关系包括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办与协办的关系、执行与监督的关系等,它是与责任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

责任和权力的确定本身就意味着相互关系的确立。

相互关系应顺畅、协调、不交叉,既互相促
进,又互相制约。

各岗位人员共同的责任和权力可能包括: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岸上人员)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
熟悉职责和执行与本岗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充分理解有关的规定、规则和指南;
搜集和报告职能范围内有关的规定、规则和指南的变更;
要求和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技能;
主动发现(尤其是职责内)不符合规定情况并报告,纠正相关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等。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理解】本条要求是对指定人员履行其职责提供的前提性保障。

公司应提供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大致包括物资、人员、技术、信息等几个方面。

所采取的方法可能包括:
1、把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支持,列入各岗位职责;
2、制定有关程序或须知,使有关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
3、规定船长有权提出对资源和岸上支持的要求;
4、船舶与岸上部门有分歧时,船舶经指定人员或直接向公司最高管理层反映,公司领导指示岸上部门(人员)提供;
5、授予指定人员在一定的情况下直接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的控制权
等。

4 指定人员
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

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理解】指定人员的职责是:(1)对各船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2)确保按需要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的支持。

就指定人员的职责而言,他是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监控人,是船舶能够按其需要得到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的保障者。

指定人员的作用是提供公司与船舶间的联系渠道。

这种联系渠道不同于船舶在日常操作中与公司间的联系渠道,而是为消除船舶在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向公司提出需求或反映问题时可能存在的障碍造成船上与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难以有效沟通所提供的特殊联络措施。

因此,要求指定人员所处的地位是能够直接同最高管理者联系。

指定人员由岸上的人员担任。

公司最高管理层应以文件形式任命一名或数名指定人员。

当指定人员有多个时,指定人员之间或指定人员与分公司指定人员(或指定人员代表)的关系应作为体系运行监控的整体组成,并明确其职责分工。

指定人员可下设办事机构,以协助指定人员履行其职责。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并且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理解】船长是船舶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上的管理全面负责。

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体系运行的监控者。

本条所述船长的五项责任,仅限于安全管理体系运作方面,并不包括船长管理船舶和操纵船舶的责任。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是总要求。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是要求船长组织船员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法,激励和调动船员遵守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积极性。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是船长作为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监控人角色的职责,属于日常性管理工作。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是要求船长根据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实际情况,审视公司所建立的结构化、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本身(体系文件规定)是否存在问题。

“复查”需要以一定的形式和适当的间隔期进行,对于随时发现随时上报的体系存在的缺陷,应在复查时予以汇总。

船长复查的频次应高于公司复查的频次,船长离任前通常要开展一次复查。

船长“复查安全管理体系”不同于本规则12.2要求公司必要时“对安全
管理体系进行复查”(参阅第12章的理解)的规定。

船长的复查应作为公司复查的输入。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船上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做出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理解】为使船长能够承担其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责任,最高管理层应发布给予船长绝对权力的书面声明,保证船长在必要时得到公司的协助和在安全和防污染事务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力,以便从旅客、船员以及船舶和海洋环境的最高利益出发,根据其专业判断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在授予船长绝对权力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
A.443(XI)号决议的内容,以确保:
1、船长根据专业判断作出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事务的必要决定不受船东、租船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约束;
2、船长尤应受到国内法律、共同协议或雇用合同中适当规定的保护,包括享有上诉的权利,使其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船东、租船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公正的解雇或其他不公正的待遇。

船长有权通过有关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船员和旅客(如果有)必须服从船长指挥。

6 资源和人员
6.1 公司应当保证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理解】船长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证明,并不等于已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公司应当从资历、业绩、决策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以确定船长的指挥资格。

在体系文件中,公司应确定“船长适当指挥资格”的标准,应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尤其是对聘用的船长进行考察和控制。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对船长的特殊要求,以使其能够承担第5章规定的绝对权力和责任。

“完全熟悉”,应着重船长对ISM 规则的充分理解,对公司安全管
理体系构成的了解,对体系运作特点的把握,主要管理程序、本公司特殊规定的熟悉等。

本规则6.3要求的“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虽然也包括新聘船长,但要求熟悉的内容不同。

在具体要求上船长有别于其他船员。

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的具体方法,可能包括:向船长提供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足够的阅读时间;有关责任人与船长讲解和讨论;考试等。

“必要的支持”,可能包括:权力、人员、物资、技术和信息等各方面的支持。

具体的支持方法应在体系文件中加以体现。

6.2 公司应当保证根据本国和国际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理解】“配备”是对船上人员的职务和数量的要求,首先应满足《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另外还要充分考虑正常情况下船员职责履行、防止船员疲劳值守、船舶紧急情况时的需要、救生艇筏操纵的需要、急救和医护的需要、船员间、船员与旅客间以及船员与外界的语言交流能力等。

“合格”是指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持证”是具体规定各职船员应持有哪些证书和证明,通常包括技术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明、特殊培训证明等。

“健康”通常指持有相关证书或证明,如船员健康证书、预防接种证明(若需要)、饮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若需要)等。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

凡须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文件形式下达。

【理解】“新聘人员”指原不在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工作(包括在本公司但不在体系内工作)新到体系内某岗位任职的人员。

“转岗人员”指原在体系内的某岗位工作,新调至体系内的另一岗位工作的人员。

转岗的船员可能包括:本船内职务变动的船员;本公司管理的船舶之间调动的船员;曾在某船某岗位工作,再回到该船原岗位任职的船员,但离开该岗位时间较长,或离开期间安全管理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

熟悉职责的内容,通常包括职责,相关的管理程序、操作方案和须知,相关设备的布置、性能(包括其局限性)及其操作,工作环境尤其是应急环境(如应急设备的布置、撤离路线等)等。

要求新聘或转岗人
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责熟悉。

以文件形式下达开航前指令,是确保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的具体措施之一,应在熟悉职责的程序中加以规定。

开航前指令的范围和内容,应当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某些在船舶开航时就可能需要执行的程序和须知,必须“标明并以文件形式下达”,并在开航前熟悉。

6.4 公司应当保证与其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充分理解有关法规、规定、规则和指南。

【理解】“保证”“充分理解”所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将“充分理解有关法规、规定、规则和指南”列入人员适任条件并在聘用时严格控制;
配备资料并保持最新、有效,以供学习;
制定并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明确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评估。

“有关法规、规定、规则和指南”,包括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规则以及适用的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等。

6.5 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理解】“标识”亦为“辩识”,原文identify,是“找出并予以明示”的意思。

标识的过程,即如何标识,是规则所要求体系文件要解决的问题。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必须具有标识的程序,不仅要列出标识的项目或内容。

标识培训项目的方法可以是:定期征集培训需求,包括个人的、部门
的、公司指令性的、外部要求的等;认定培训需求,明确哪些是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要的;根据这些认定的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规定各项培训的具体内容、对象、责任人、实施期限等,以便于实施和核查。

程序中还应包括对培训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使船上人员能够藉此以一种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其他语言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理解】公司应当建立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传递的程序,规范信息的采集,鉴别,编写(必须用工作语言或船员懂得的语言),传递方式和途径等。

该程序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与其他工作程序结合在一起。

如文件或资料可以按本规则第11章“文件”的有关程序进行控制。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理解】为了便于船员履行职责,公司要保证在同一艘船舶上工作的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域的船员能够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包括涉及外界联系和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有效交流,以及客船船员与旅客的交流等。

“保证”的方法可以是在相关船员的适任条件中,要求具备必要的语言交流能力。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定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

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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