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辨析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导言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行为和关系。
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
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
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2.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商业和社会交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存在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进行。
同时,民法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安全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结论民法是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它涉及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023年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
2023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学问点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公平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一般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公平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公平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表达公共秩序、政治治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听从关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全部的私法标准,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学问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学问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标准。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肯定的规律体系和价值推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拟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公平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公平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公平。
主体公平并非指当事人在全部状况下地位均为公平,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公平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
(2)包括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全部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展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全部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全部关系的根本方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对人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2、属地主义:以人的空间场所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原则:属地主义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 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编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论
目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的概念
• 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
三、民法是实体法 1、实体法 VS 程序法
2、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所决定的 3、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四、民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1、民法的调整方法 2、民法的私法属性所决定的 3、民法的意思自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节
第一分编
绪论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私法 社会本位 公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 调整对象的性质 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2)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1)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2)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区别: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民法的概念与特点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民法的概念与特点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其分类有:1、按是否以财产为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按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按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按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利。
5、按相互之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原权利和救济权。
6、按是否已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1、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分为法定义务和约束义务。
2、根据义务的内容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根据义务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现象。
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统一性,不仅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
2、平等性。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犹如一座坚实的法律大厦,为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 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
同时,自然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遵守法律、履行合同等。
2.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1.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它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2.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
民法的概念解析
民法的概念解析民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是调整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了财产关系法规和人身关系法规两大部分,其中财产关系法规主要内容为物权法和合同法,人身关系法规主要内容为婚姻法、继承法和人格权法等。
民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
民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中国,民法是依据传统的礼法和习俗来规范个人行为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代民法的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礼法,并成为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民事关系调整体系。
现代民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这意味着民法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阶级、种族、性别和国籍;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当事人在法律的规范下享有自治权,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自己的权益。
民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由原则指个人拥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权益,以及法律对权益的保护。
公平原则是指任何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都应该是公平的,并遵守公共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个体在民事关系中应该表现出诚实、信用的态度和行为。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对物品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
合同法则规范了个体之间通过协议达成的合同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法则调整个体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维护个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人身关系方面,民法主要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和人格权法。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法规定了个体的遗产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权益。
人格权法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
总的来说,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标,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成人高考民法考点知识要点
成人高考民法考点知识要点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定人民之间的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人民行为和人民关系的法律体系。
2.民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4.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5.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表明意思,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实际意思一致的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侵权行为、遗赠等。
7.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确;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
合同的成立效力是指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履行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9.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10.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1.侵权责任: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2.继承和遗赠: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合法继承人的制度;遗赠是自然人在死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向特定的人作出财产赠与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定义名词解释
民法的定义名词解释民法,亦称“私法”,是指调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法律的一大门类,主要以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
一、民法的基本特征民法是以平衡和保护个体的私人权益为出发点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制度中,个体的自由和平等是核心价值。
民法强调私人自治的原则,鼓励个体自由地进行法律行为,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与他人订立合同、享有财产权等权利。
二、民法的法律关系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婚姻家庭关系和侵权责任等。
这些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指的是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人格权等。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例如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对精神和身体的自主权的保护等。
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民法调整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个体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对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
3.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合同是个体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形式。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个体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
4.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血亲和婚姻关系。
民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家庭财产、子女抚养和离婚协议等的调整。
5.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法调整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个体之间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权利主体、侵权责任的形成和承担、损害的赔偿等内容,以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民法的发展与变革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
近年来,我国民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加强财产权利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要。
民法概念辨析
(2) 构成条件:
A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之义务。
B.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C.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l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 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 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
4. 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补偿
继承:返还原物
5. 利害关系隐瞒情况:返还原物、孳息、
补偿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l 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l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l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1) 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债务而对方未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2) 构成条件:
A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13.相邻权与邻接权
l 邻接权: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临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l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行使相邻权的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概念总结
民法概念总结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1.1民法的概念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3.人身关系包括:(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1.5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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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所确定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包括的内容:(1)权利主体有权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2)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3)权利主体的权利受非法侵害或者受到非法妨碍,有权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责令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民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但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民事主体在行使白己的民事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并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是:(1)民事权利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主体承担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区别表现在:(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而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都普遍享有的。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民事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3)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是:(1)民事权利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主体承担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是:(1)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定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相关。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和撤销。
二者却有着明显区别: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亦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
如果法律仅仅赋予主体权利能力而不承认其独立行为的资格,那么自然人的人格则无从落实。
(2)民事主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则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如无主体权利能力,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毫无意义。
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是:(1)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定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相关。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和撤销。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特征是:(1)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 民事权利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实施行为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则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决定着主体人格的程度,并不能互相替代或包容。
权利能力决定主体人格之范围大小;行为能力决定主体人格的自由度;责任能力则决定着主体人格的完整性。
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仅指民事主体从事合法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则是民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后,能否独立承担其法律后果的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虽不能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但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后,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必须讨论其民事责任能力问题。
区别:(一)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具有一定的范围,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
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
民事责任能力乃是抽象的,并无一定范围。
无论何种主体,尽管各有其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但它们的民事责任能力并无区别。
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将不生效,但其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均为“有效”,即应受法律追究。
(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为了使民事主体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实现自身的权利。
意识能力和年龄往往是判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自然人主体一般据此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
由于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范围不确定,因而其判断标准比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复杂。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但可以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状况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标准。
四、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差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专属的权利。
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但不能享有肖像权、健康权等以身体为前提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的限制,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享有任何权利。
3、权利取得和消灭时间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时,终止于法人依法撤销或终止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是:1、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是:1、期限应当是还未到来的期限,具有未来性。
2、期限是当事人合意确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设置的目的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目的性。
二者联系: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某种限制。
区别: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六、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点:1、具备了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
2、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确定无效,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生效。
3、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他人主张。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类别:(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区别:1、无效条件不同。
是否需要人主张,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效力,只有被撤销后,才无效。
3、是否受除斥期间限制不同。
4、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都可以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主动确认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因该行为遭受不利的一方)的当事人才可以撤销。
七、无效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点:1、具备了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
2、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确定无效,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生效。
3、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他人主张。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区别八、合同解除和撤销的区别: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特征:1、时间上看,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
2、解除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3、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
类别:(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受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第一,行为对象不同,撤销适用于虽已生效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解除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
第二,从发生原因上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
并且,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第三,从程序上看,合同撤销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撤销权人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合同;合同解除则不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仅在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除产生争议时才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要。
第四,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销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解除虽然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解除的对象是继续性合同时,无溯及力。
九、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即是指撤销权人(民事法律行为中遭受不利的一方)因民事法律行为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