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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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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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及时对企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监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职责范围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并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按照确定的治
理方案进行治理整改;各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安监处负责各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专业处室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对下属各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治理负技术指导责任。安监局负责各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
各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登记、申报、评估、检测、监控、治理、救援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内容、周期做出明确规定。
三、排查、登记、申报
1、各单位要以技术负责人为主,分管技术负责人及专业部门配合,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排查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xx)和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逐项进行登记,详细描述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
3、对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局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4、当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后,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
门,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5、各单位重大危险源排查周期为六个月一次。
四、评估
1、凡是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2、对已经评估过的重大危险源,正常情况下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属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装置的,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每两年进行次安全评价。
3、对新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立即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检测、监控
1、各单位必须对已确认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2、各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认可后报所属的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各单位每年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的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并签字备查,制订相应的措施、计划。
5、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重大危
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监处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7、安监处每年年底前要督促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
六、治理
1、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治理整改方案。
2、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改方案一经确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大治理整顿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七、救援
1、各单位必须针对各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已经编写预案的要定期、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八、销号
重大危险源经过治理消除危险、危害后,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申请销号。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通知各单位销号。各单位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销号备案。
九、其它
各单位要将各个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报告、检查制度、巡检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集中管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十、考核和奖罚
1、对重大危险源漏排、瞒报的,对单位罚款1 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监处长分别罚款500 元。
2、重大危险源无评估报告、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的,或井工开采的重大危险源无治理方案的对单位罚款5000 元,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罚款200 元;到期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停止作业,对单位加罚1 万元,对相关负责人加罚500元。
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台帐、记录不完善、不全面的对专业负责人罚款100 元,有关责任人罚款50 元。
4、对应急救援预案不及时修改完善的对专业负责人罚款200 元,有关责任人罚款100 元。
5、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进行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都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纳入到检查内容中。集团公司各专业处室要将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于季度末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未按时检查或未及时上报领导的,对责任者罚款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