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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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管理手册
职业守则十条
要持证上岗,不能无证营销。
要文明服务,不忘保户利益。
要如实告知,不许欺骗误导。
要规范营销,不搞回扣诱保。
要客户自愿,不可强拉硬劝。
要注意保密,不准泄露隐私。
要专职营销,不得兼职代理。
要实事求是,不准作假伪造。
要公平竞争,不应诋毁同行。
要遵纪守法,不准欺诈挪用。
目录
第一部分代理人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代理人作业规则
第一部分代理人行为管理办法
一、代理人假期规定
1.产假
申请资格: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卡、病假单)交业务行政部备案。
申请期限:产假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注意事项:
1)产假期间依比例进行业绩考核,考核期不予顺延。
2)产假期间产生业绩可并入考核业绩。
3)请产假者,人力照计。
4)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明,予以解聘。
2.病假
申请资格:病假2天(含)以上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卡、病假单)交业务行政部备案。
申请期限:每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注意事项:
1)病假期间按正常情况进行业绩考核,考核期不予顺延。
2)病假期间产生业绩可并入考核业绩。
3)请病假者,人力照计。
3.事假
申请资格:书面申请并经首席代理官批准,交业务行政部备案。
申请期限: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
注意事项:
1)事假期间按正常情况进行业绩考核,考核期不予顺延。
2)事假期间产生业绩可并入考核业绩。
3)请事假者,人力照计。
4.婚假:结婚者在开具结婚证日期半年内可请婚假7天。需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5.丧假:直系亲属或配偶身故,可请丧假3天。
6.销假
1)以上各类请假期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销假申请书”给业务行政部
完成销假手续。
2)逾期未办妥销假手续者,公司有权终止与其的代理合同。
3)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如期办妥销假手续者,需提交证明文件或书面报告,经营业处经理确认原因并签注同意意见后,交业务行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二、代理人招聘选才办法
代理人素质之良莠或能否适任,对维护保户权益及公司发展关系重大,而其关键在于如何招聘选才。因此,公司特制定以下招聘选才办法:
招聘者应遵循下列选才标准进行招聘:
1、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大专在读人员可,但需最迟在2004年7月31日前
提供正式的大专学历证明)。
2、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3、相貌端正,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劳动。
5、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业务制度。
6、品行端正,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7、未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过处罚。
8、了解寿险的意义与功能,有坚定的意愿从事寿险事业。
9、有既往展业经验的转司人员都必须经首席代理官面谈。
三、代理人招聘保护规则
1、招聘寿险代理人
招聘者将准新人的招聘资料(如代理人应聘申请表等)呈交业务行政部后,准新人在6个月之内不可以再申请加入其他营业处,除非得到原招聘者及其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同意。
2、招聘辞职或被解聘的代理人员
从公司辞职或被公司解聘的代理人员在辞职或被解聘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代理人,除非得到原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同意。但无论何种情况下,重新入职申请都必须得到首席代理官的书面批准。
四、代理人入职及复职规定
1、只有完成申领代理人展业证书的人员,公司方会与之签订代理合同。
2、新业务同仁入职时,将会直接归属至其应聘时所填写“代理人应聘申请表”中的推荐人目前所在的直辖小组及营业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小组异动。
3、代理人离职后申请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代理合同者,必须符合以
下规定:
1)原在职期间无业务品质污点记录。
2)无两次以上离职记录。
3)若离职未满12个月,须提交经原直属业务主管(若原直
属业务主管已离职则免)及原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同意报
告给业务行政部。由业务行政部交首席代理官批复。
4) 离职后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代理合同之复职代理人不再适用公司所定
业务报酬中之招聘奖金、新代理人奖金、签约奖及特别推荐奖金的核发
办法。
5) 离职代理人若经本公司同意与其重新签订代理合同后,其一切权益
自新签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核算,之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
恢复或重计。
五、代理人离职及人力归属规定
1)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代理人,由本人至业务行政部领取“代理人离职申请报告”,报各
级主管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各级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意见。
2)凡被公司解聘的代理人,自业务行政部以挂号信方式寄出“终止代理人合同通知书”时,《保险代理人合同》即告终止(除非业务行政部另有书面约定)。
该挂号信将寄至代理人最后通知公司的其住所地,一经寄出即视为送达该代理人。被解聘代理人应在该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立即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3)业务经理降职或离职时,其小组直属人员将归到该业务经理的营业处经理直辖组。若有需要,营业处经理可向业务行政部提出代理人转组申请,但任何转组申请都需经首席代理官批准后方可生效。
4)代理人离职时,代理人保证金的结算规则参见“代理人作业规则”。
5)离职注意事项:
1、自“代理人合同”终止日的次日起,不再发放任何续期佣金、津贴及
奖金等。
2、所有离职需归还资料请于离职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送达所属相关部门,
逾期未交回者,将自动按公司“代理人作业规则”处理而不再另行通知。
3、代理人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有违规违约行
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
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代理人缴存保证金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管办法
1)原则:根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关于保险代理人缴存保证金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集中保管的通知》及“保险代理人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2)代理人在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须向本公司交缴保证金,
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扣缴方式参见“业务报酬计划”。
3)若离职代理人因违规、违约或拖欠公司款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在代理人办妥离职手续后发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