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具体界定
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说明义务的概念保险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免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保险说明义务的目的是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便作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三、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说明义务有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免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也对保险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保险法》和《民法典》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保险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
四、保险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1.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包括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种类等。
保险人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哪些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哪些风险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2.保险期间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期间,包括保险期限、保险生效时间、保险终止时间等。
保险人应当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保险何时生效,何时终止。
3.保险金额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金额,包括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保险金额的调整等。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告知义务
防止信息不对称
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与消费者 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经 营者告知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 这种信息不对称,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促进诚信经营
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是诚信经 营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树立经营 者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有利于维
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
06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及解读
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全面、真实地告知商品 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功能、用途、尺寸 、规格、价格、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等 信息,以及消费者需要知道的其他信息。
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 或服务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能 够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保障消 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告 知义务
汇报人: 2023-12-01
目录
• 经营者告知义务概述 •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 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完善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建议 • 案例分析 •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
01
经营者告知义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中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向消 费者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商品 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 方式等信息。
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01
02
03
加强法律培训
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培训, 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 养,使其了解告知义务的 重要性。
建立诚信体系
建立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 ,将经营者的告知行为纳 入评价体系,激励经营者 遵守法律义务。
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种类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种类 核心内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是指生产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的有关情况,诸如产品的质量、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给以充分的、必要的、确切的说明介绍的义务。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它是与消费者知情权相对应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义务。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种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得向消费者作错误或误导性的陈述,更不能以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向消费者告知、警示说明等义务。
具体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信息告知义务。
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尽管通过广告、宣传和说明等途径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有一定了解,但其所获取的信息终究是有限的。
特别对于专业性更强的合同,消费者所知道的相关知识就更为有限了。
因此,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成为消费者获取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
当然,消费者可以从各种途径了解有关信息,法律不能也不可能要求经营者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信息都向消费者述白,但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其他重大权利的信息应承担详细告知的义务,对一般的消费信息,至少不能向消费者提供误导性的语言,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2)警示说明义务。
警示说明是信息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信息,指的是那些即使消费者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但仍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所涉及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器、易燃易爆品和具有危险性的机械产品等,所涉及的服务包括饮食、交通运输、旅游娱乐等。
经营者应对这些商品或服务作出警示标志或提供警示说明。
例如,对易燃易爆品应加注易燃易爆标志。
(3)瑕疵告知义务。
由于技术手段或经营者能力等客观和主观原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存在各种缺陷,缺陷可能是表面的,也可能是隐秘的,可能是品质瑕疵,也可能是权利瑕疵。
未尽告知义务不免责
未尽告知义务不免责一、引言告知义务是指民事法律主体在签订合同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义务向对方披露自己所知道的重要信息,尤其是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使对方的意愿能够高度知情,并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以确保交易公正、合法和诚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或公司不尽告知义务,以达到某些不正当的目的,如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谁应当承担不充分披露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下文将从告知义务的概念、内容、基本规则等角度对未尽告知义务的不免责问题进行探讨。
二、告知义务的概念告知义务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结构,向对方披露交易中的重大信息。
合同一旦签订,相关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告知义务的履行是确保交易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基本保障之一。
在《合同法》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主要是通过以下几条来体现:第七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以下义务:(一)对于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中知道的需要对方注意的任何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对方;(二)对于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中知道的对方有误解的事项,应当说明真相。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根据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自愿原则、等价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开、公平、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有诚信原则,不损害对方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二)负有协助义务,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必要的协助;(三)负有告知义务,对存在重大事项的应当如实告知;(四)负有保密义务,对收到的对方保密的商业秘密等不得泄露;(五)负有保证义务,向对方承诺提供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服务,或者具有事实保证的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告知义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基本义务,其本质在于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诚信性,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未尽告知义务的不免责问题虽然告知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应遵守的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但有些人或公司不尽其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合法。
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1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2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3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4对于实际交房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说明义务5关于延期交房事实的告知义务在从开发商手里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作为售房的一方,开发商应该如实告知购房者商品房的真实情况,而在这方面其实开发商也是负有告知义务的。
不过对于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可能很多人还搞不清楚,针对这一情况,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开发商的义务有哪些(一)开发商有向购房者的明示及告知义务1、开发商有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
若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结构型式、户型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规划设计的变更情况如实告知购房者,而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
2、开发商对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或土地已被开发商设定了抵押的,那么,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该其已设定抵押的相关情况。
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按上述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开发商应该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
4、开发商对于实际交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的说明义务。
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设置了样板房时,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其质量、装修及设备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
(二)开发商在交房时的义务1、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2、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3、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开发商不履行义务该怎么办(一)开发商没有履行告知及明示义务该怎么办?开发商的告知义务分为法定的告知义务和约定的告知义务。
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一、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两者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所以说明义务也是属于附随义务的情况。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1.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含义保险人告知义务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2.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虽然无效,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构成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 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工作范文]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
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
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
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紧密相连的基本情况,也是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
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
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相信很多人对这样的法律问题是很陌生的,这样的问题涉及到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和先合同义务的内容,下面由我为各位读者进行解释。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
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
瑕疵告知义务。
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
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
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
医师的告知说明规则
医师的告知说明规则01医师告知说明的对象我国法律法规对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对象历经了多次演变,上演了“家庭抉择—患者授权—患者抉择”的医疗决策模式的改变。
《医师法》与《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的告知对象一致,规定了告知对象为患者本人,特殊情况下才是患者近亲属。
02医师告知说明的层次《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局限于“介绍病情”。
《医师法》沿用《民法典》关于医疗告知的规定,根据告知内容的不同,将告知说明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说明义务和具体说明义务。
(1)一般说明义务适用于对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即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发展情况、检查措施、治疗方案以及检查注意事项、住院须知等情况。
(2)具体说明义务适用于患者须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手术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或具有侵入性、危险性,可能产生并发症、不良后果的情况,故需要在一般告知的基础上详细、全面、有针对性地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
以使患者能够听明白利弊,以供其抉择。
03医师告知说明的范围与内容本条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告知说明的内容在一般性说明的病情、医疗措施,具体说明的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使告知内容更宽泛,体现了本法鼓励医师与患者之间要进一步增强沟通告知,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04医师知情告知实施的方式在医疗活动中,医师告知的形式通常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将产生其他形式的告知。
(1)口头告知:该方式适用于一般性说明。
(2)书面告知:该方式适用于具体说明。
(3)其他告知方式:《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要求“取得其明确同意”,不仅仅拘泥于书面同意。
随着社会与科学的变化,还将出现视频、动画、模拟人演示等以现代科技为载体的新的形式的告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实现过程中,需要医疗告知的内容将更真实、更直观,使患者更容易接受和理解,将更有利于保障患者的权利。
保险告知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合同,其核心在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
本文将围绕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保险告知义务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保险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陈述的义务。
2. 意义(1)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告知义务有助于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对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公平。
(2)明确保险责任。
通过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准确判断风险,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3)防止道德风险。
告知义务有助于降低保险欺诈风险,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对保险告知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订立前的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
(2)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解释合同条款。
(3)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保险法》相关规定(1)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3)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4)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5)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四、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1.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1)如实告知。
浅析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保险法草案》
。
,
支 不 仅继承 了诚信原则 更是把该原则发挥 到更 高 境界 即所 谓的最 大诚信原则 其要 求保险 双 方在签订 和 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 须 以最大 的诚意 善意 全面履行 自 己 应 尽 的义 务 互 不 欺骗和 隐瞒 烙 守合 同 的 认 定与承诺 否 则保险合同 无 效
, 。 、 、 , , ,
‘
, 、 。 ,
、
。
对 诚实信用原则都作出 了明确规定 并通 过该原则 将市场经 济活动 中 的道 德内容上升 为法律 规范 时 至今 日 诚信原则 己 逐 步发展 为 民法 的 一 项 基 本原则 被学者们称为 帝 王条款
, , , 。 ,
“
”①
保 险 法 作为民商 法 的一
,
采 用 广 义告 知 义务的 国 家以德 国为代表 与 此相对 大多数国家
避法 律 或合 同 规定的义 务 的原则 承 袭 罗马法 的大陆法 系各 国民法
,
,
,
在学理 上 通常认为告知 义务 有狭义 广 义两种类别 狭义告知义
务 是指 保险缔约时 投保人必 须将 对危险程 度估 计 有重 要影响的事实 情况披露给 保险 人 的义 务 广 义 的告知 义 务是指除狭义 的告知 义务之 外 还 包括 投保人 在保险危 险增加 保险 事故发生 时对 保险人 的通知 义 务
或地 区在立法 上 则采 用狭义上 的 告知 义 务 即告知 仅为保 险合 同缔结 时的讯 息披露 至 于保 险危 险增 加 保险 事故发 生 时的讯 息揭示 多数 国 家立 法将 其定 义 为 通 知义 务
“ ”。
。 、 ,
笔者认为保险 合同缔结时 告知的目
②
的在于 保险人能够获取足够的讯 息以决定是否缔约或者何种条件 下缔
论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论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摘要:保险人的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保险人需否承担保险责任这一保险经营中的核心问题。
然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却显得相当粗疏,其规定的正当性也值得研讨。
这些均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制度。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立法完善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一)告知义务的概念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体现,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误导或欺诈。
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订立合同之时充分了解所要承保的标的物的重要风险因素和现实危险状况,以便作出正确的风险评估,从而保证每一保险的危险都与其应支付的保费相配比,使每一份保险都符合“对价平衡”的要求,从而保证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保险人告知义务作了相关规定,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中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的是投保人,指出只有保险人对有关保险标的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并非明确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有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只有被保险人才最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如果不承认被保险人也是告知义务人,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的有关事项有违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人仍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有悖于保险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2、告知义务的履行期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我国保险法规定为保险合同订立时,但根据合同法原理订立,订立保险合同具体到投保人提出要约还是包子安人作出承诺呢?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然而,什么样的“说明”构成保险法所要求的“说明”,未说明的后果,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形式,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鉴于此,本文就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法定内容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试论,有不当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一、告知义务的法定内容(一)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这一点可以从保险法第17条第1款条文表述上得到清晰印证。
被保险人是否也应成为如实告知义务人,我国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
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在财产保险中为常态),不会产生这个问题。
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不同人时,上述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
因为,在后者情形,如果被保险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只能要求投保人告知有关事项,并且只有当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时,才可主张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效果。
换言之,如果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的有关事项故意或者过失隐瞒或者遗漏时,保险人无法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本人认为被保险人应为如实告知义务人。
(1)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1款、第23条有关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资料提供义务,第37条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义务履行主体都有被保险人,这些通知、说明、提供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物理属性与如实告知是相同的,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订立保险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人。
(2)就实际情况而言,通常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及其危险程度更加了解,由其对保险负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上是可行的。
(3)被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受益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科以如实告知义务也不会产生权利义务失衡现象。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摘要]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订立合同时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在保障保险合同存续、规范保险当事人权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针对新保险法中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重点就首次引入保险法的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即不可抗辩条款,进行详细阐述,并就告知义务条款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从理论角度讲,告知义务是对于保险关系人进行保险活动时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规定,是保险业发展至今,从保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项各国在保险立法中高度种重视的内容。
从实践角度讲,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人在承保前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方式,对于保险人合理划分风险范围、保险合同纠纷解释等都有重要意义,是确保保险业健康有序运行的有力支撑。
因此,对于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深入理解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概述我国于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相对于前两部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条款进行了细致地修改和补充。
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该条明确指出,投保人有义务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但同时,投保人也并非负有无限告知责任,而仅是有限的询问告知义务。
从另一层面看,本款对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也进行了划定,即保险标的活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而保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的隐私安全,体现出保险法保护保险活动中处于弱势的投保人的立法思路。
本次修订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从原条款中拆分,单独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做出明确规定,并对于告知中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规范,在第十六条通过七个条款逐层对于告知义务进行规范。
条款对告知主体、告知内容、违约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投保人故意和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及保险人的处理方式进行区分。
浅谈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浅谈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摘要】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若未如实告知,则会导致双方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方面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主要从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概述及其法理基础(一)告知义务的概述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它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制度。
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如果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将会影响保险业健康、合理、有序的发展。
告知义务也称作如实告知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做出陈述或说明,以使保险人准确评估危险情况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
如实告知义务要求告知义务人对于陈述的事实应当真实,不能隐瞒或者欺骗保险人。
告知义务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其最重要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会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同时,这一原则体现在保险中,很多学者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保险中,是较一般商业行为而言,保险行为更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诚信作为行为成立的前提,所以,保险合同也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
”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在各国的保险法中具体规定和确认。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分析(一)告知义务的主体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代理人、受投保人特别委托的保险经纪人等。
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具体界定
∗
∗
∗ ∗ ∗ ∗ ∗ ∗
一、对保险人求。鉴于目前《保险法》的 明文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能免除,但应当明确,这种说明义 务更多只是具有倡导性的意义——尤其对于规章保险条款,保险人 只能无条件执行,说明此类保险条款类似于解释行政规章,更像是 一种宣传义务——因此,对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不论是实体处 理,还是从证据要求方面,均宜从宽掌握。尤其是当投保人就同一 险种再次或者多次投保时,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应当进一步减轻。
∗
有必要指出的是,违背保险人自行制订或者私自添加的免责条款明 确说明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认定其不生效,保险人仍 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理论依据在于:这种免责条款在其他保险公司使 用的保险条款中并不存在,意味着免责条款中排除的赔偿事由在其他保险 公司却能够获得赔偿。显然,投保人若明知还有这样一个特殊性的免责条 款,很可能不会选择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对于这种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 款所负的明确说明义务具有了实质性意义,明确说明与否直接影响投保人 的选择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一般保险条款保险法尽是规定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但未就保险人违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规定由于保险人违背一般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并不会使投保人陷入重大误解并不损害投保人实体权益因而投保人若以保险人违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比如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负缔约过失责任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可以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作出行政上的处罚
关于“明确说明”的界定
∗
∗ 保险人就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否明确是诉讼实务中争论的焦点之一。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 准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 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 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却是:“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 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 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 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法关联法条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 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保 责任 险条款载明:“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者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 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或者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 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不论一 次事故或者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 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 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 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 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
对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处理尺度的把握
3.对保险人违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对免责条款,《保险法》不仅规定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 而且规定了保险人违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即“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基 于利益平衡理念,结合合同法理和保险条款的性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主 张,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无条件退还保险费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保险人不应当支付保 险金。
关于“明确说明”的界定
∗
∗ 保险人就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否明确是诉讼实务中争论的焦点之一。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 准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 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 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却是:“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 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 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 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专家观点
∗ 不考虑保险条款的性质,仅从“明确说明”的含义考察,最高法院 的意见是合理的。但对该意见也应当准确把握。不能理解为所有的免责条 款均要就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判断的关键标准在于能 否达到“适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条款 含义清楚,普通人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 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 专门术语,通常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 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对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处理尺度的把握
2.对保险人违背一般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不应当判令其承担任何 民事上的责任。对一般保险条款,《保险法》尽是规定保险人负有说明义 务,但未就保险人违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规定,由于保险人违背一般保 险条款说明义务并不会使投保人陷入“重大误解”,并不损害投保人实体 权益,因而投保人若以保险人违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起诉 讼,比如,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负缔约过失责任, 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可以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作出行政上的 处罚。
保险法关联法条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 第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 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 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以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保险条款义务, 第四条 保险人以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保险条款义务,超过规定时限未通知则视为投保 人无异议”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 人无异议”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支持。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下列情形相关免责条款不 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同种类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 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 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 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告知义务与说来自义务的具体界定张君峰律师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业务部 江苏保险诉讼网(/) 江苏保险诉讼网(/) 江苏保险诉讼律师群(212608661) 江苏保险诉讼律师群(212608661)
引言
∗ 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 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 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1.足以 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 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 说明义务: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 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以便使投保人准确的理解 自已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
∗
理由
∗ (
4)、从判例效果分析,如果仅因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而坚持“免责条款不生效”而其他保险条款仍然
有效,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则对保险人明显不公,进而损害保险共同团体的利益,同时投保人将 因保险人的轻微过错获得巨大的不当得利。这种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 ∗ 而依照我们的意见处理,既不损害投保人利益,对保险人也起到了相应的惩戒目的,可以维护各主体 的利益平衡。 补充: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补充: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 合同订立过程中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 任。构成要件: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 构成要件: 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 存在过错 ;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 因果关系 。
∗ 理由: 理由: ∗ ( 1)、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致使投保人重大误解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 使条件。 ∗ (2)、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在精算基础上由国家制订或者经国家认可 的,多系保险公司合理化经营所必需,它的存在,对于整个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 合理,以及合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平衡,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如果该条款 不生效,则应当视为整个合同不生效。 ∗ (3)、考察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实际后果,在于可能导致投保人违背真实意愿投保, 即投保人如果明知还有这样一个免责条款(比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驾驶员饮酒后开车”) 的存在,可能不会去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经常酒后开车),不去投保就 不会支付保险费。因此,投保人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损失主要就是保险费。至于因保险事故 发生而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车辆损坏),与误解投保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尤其应当注意的是, 由于规章保险条款具有强制性,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因而不论投保人到哪个保险公司去投 保,保险条款设定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投保人不存在保险费以外的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