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
四川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川建发[2007]5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6.05【实施日期】2007.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07]57号 2007年6月5日)各市、州人民政府: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为贯彻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精神,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我省实际,就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川建建[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川建建[2002]2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四川省二00二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四川省二00二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2年3月29日附:四川省二00二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川办函[2002]153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2]153号)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际,现提出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深化整治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整治会议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3号)精神。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死亡事故为目标;以查隐患、促整改、抓落实,切实消除重大隐患为手段;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主要目标(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合理进行规划,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御灾能力。
加大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确保煤矿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三)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一)继续关闭整顿小煤矿。
1.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下七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2)未通过整治验收矿井;(3)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4)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5)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7)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加大了违法建设的清理查处力度。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市城市中小街道、居住小区等乱搭乱建现象仍十分严重,城郊结合部和开发区的违法建设尤为突出。
违法建设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阻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还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以违法建设普查为起点,分阶段依法清理拆除我市建成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努力做到现存的违法建筑3年内基本拆完,新出现的违法建筑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实现城市建成区基本无违法建设,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城市环境,塑造城市新形象。
二、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筹安排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市政府成立成都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拆违办”)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五城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抓好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普查和拆除工作。
三、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一)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广泛发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参与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参与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题节目或专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市民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市民关心、理解、支持拆违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川府发电[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3]5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自今年2月20日全国治理整顿土地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各地认真清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土地市场中的突出问题,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顺利进入处理整改阶段,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促进了经营城市、经营土地工作的开展。
近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提出进一步要求,特别强调要重点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现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把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来抓。
(一)全面清查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名称、数量、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规划面积,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按照国务院要求,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园区)。
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虽经省政府批准,但未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先行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完善审批手续。
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园区),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要依法处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川办函[2005]211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的通知(川办函[2005]211号二○○五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2005年-200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消费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是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能不能把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好、规范好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根本要求。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制订《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2005年-2007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建立“全省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摆在首位,把影响和扰乱我省市场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川府发[1995]18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川府发〔1995〕185号)我省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是好的,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也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相当数量工程质量差、安全事故多等突出问题。
为了防止类似德阳旌湖开发区房屋垮塌事故再度发生,保证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199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建筑市场的整顿工作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种种原因,最近几年建筑市场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一些投资主体或业主不服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对建设项目不报建,不公开招标,不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随意肢解施工任务,私招乱雇施工、设计队伍,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长期拖欠工程款,索贿受贿,搞权钱交易。
有的地区和部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实行条块保护,使全省形不成统一、竞争的建筑市场机制。
一些承包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放松内部管理,以包代管,用不正当的手段越级或无证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搞层层转包,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扰乱建筑市场,一些中介组织和个体决打着介绍工程的幌子,采用种种欺诈手段骗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财。
建筑市场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甚至造成了类似德阳旌湖开发区房屋垮塌的恶性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为此,各地必须从发展本地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认识整顿建筑市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建筑市场整顿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0•【字号】•【施行日期】199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紧急通知(1999年1月20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最近,国务院及国家发展计委、建设部针对个别省、市高速公路、桥梁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此为鉴,切实抓好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一)省建委对全省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
(二)省计委、省财政厅等综合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立项管理,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省级各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行业管理责任。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行政管理责任。
(五)建设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项目管理责任。
(六)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和建材生产、设备制造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工作范围内对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
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达到工程招投标率100%,工程质量受监率100%,工程质量和产品合格率100%。
今后,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除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和地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二、严把设计质量关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都必须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承担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不准转让图签、图章,不准无证设计,不准挂靠设计,不准越级设计,不准无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范及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5.22•【字号】川办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2]21号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省外办成都海关二00二年四月)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图市场发展十分迅速,社会各方面对地图的需求越来越大,每年公开出版的地图近100种,发行各种地图100余万张(册)。
地图产品已由纸质地图向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络地图等各种载体形式发展,附有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大量涌现,各种报刊、影视、广告、标牌、展览使用地图图形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但是,随着地图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各种问题也不断产生,主要表现在:一些损害我国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和版图完整,带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屡禁不止;一些地图产品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台湾岛,甚至将台湾省表示为独立的国家;一些单位、个体经营者不具备编制出版地图的资格,侵权盗版、非法编制出版地图,假冒伪劣,粗制滥造。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合法地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地图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为维护我国的尊严和版图完整,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促进我省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已翻印下发,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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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 川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告 第 8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法规标题】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修 【适用区域】四川省
订
【发布时间】1996-10-14
【生效时间】1996-10-14
【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建
筑施工安全
第 十 二 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出 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 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建设单 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
第 九 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 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培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 十 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 门的资质年度审查。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
第 十 七 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2]54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2]54号二00二年八月七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大多数省、自治区及城市及时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查处重点,开始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
但也有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有关的各项工作。
要抓紧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自查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10日之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认真抓紧典型案例的查处。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能否取得实质性成效,关键是能否对违法违规案例进行查处。
当前,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查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及时将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包括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请各地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把上季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正文:----------------------------------------------------------------------------------------------------------------------------------------------------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1年3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偿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下同)和委托、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是指通过技术交易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技术洽谈、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形式所进行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家经营,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
第五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技术交易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四)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五)对技术市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六)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1996.10.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川办函[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06]123号二○○六年六月二日)《2006年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今年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6]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年总体规划的通知》(川办函[2005]211号)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建结合”的工作方针,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为实现公平竞争、净化消费环境、扩大内需提供有力保障,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继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6]8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开展集中整治,把农村食品安全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
一是全面加强源头污染治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川府发[2001]50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OO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府发[2001]50号)2002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防范,深入整治,强化监管,推进创新,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全省社会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一、工作思路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以安全隐患整治为重点,以防范措施强化为保障,以事故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继续巩固和深化五项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控制安全生产目标,依法抓安全。
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狠抓薄弱环节,狠抓重点行业、重点时期和重点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使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目标(一)2002年全省控制死亡人数在2001年7500人的基础上再下降2%,全年控制在735O人之内;力争下降5%,控制在7125人之内。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各类重大事故要有明显下降;特大事故发生频率在2001年的基础上稳住并要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确保全省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站在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抓安全就是关心群众疾苦、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24•【字号】川建发[2002]145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川建发[2002]14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水平,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令以及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试行)1、不得放宽建设工程报建条件,延误报建时间,隐瞒、截留报建信息。
2、不得以岗位特权谋取私利、收取评标专家费、误餐费用搞“吃、拿、卡、要”等。
3、不准接受招标、投标单位吃请,给招投标人出谋划策逃避监督,甚至泄露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4、不得授意选择(推荐)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5、不得给招投标单位有意设置关卡,搞生、冷、硬、顶,不按规定要求办事或不按规定收费。
6、不得违规抽取评标专家,授意、暗示评标人员进行评标或在开标前中谈论与评标相关的事。
7、不得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越级、越权、越地域办事。
四川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00一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
四川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00一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监察厅【发布日期】2001.05.10【实施日期】2001.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00一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0日)各市、州建委、监察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会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提出了《四川省二00一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二00一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见》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监察厅二00一年五月十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整领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会议精神,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
(二)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目标是:通过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部门垄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严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贸市场建设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贸市场建设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2.02
【实施日期】1991.0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贸市场建设若干规定
(1991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繁荣我省城乡集市贸易,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城乡集贸市场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方便购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逐步发展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出发,对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加强领导,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城乡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或集镇详细规划,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
三、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县城城关镇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改建、扩建或新建一些室内集贸市场和棚盖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建筑设计应与城市发展协调一致,整齐美观,尽可能配备必要的仓储、停车、卫生安全等设施。
有条件的县辖区、乡应因地制宜修建棚盖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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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川建建[2002]2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03.29
【实施日期】2002.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川建建[2002]2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四川省二00二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四川省二00二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2年3月29日
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
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制。
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继续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标是: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使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状况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规避招投标的违法现象得到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得到遏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得到整治;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施工旁站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推进。
(三)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是:①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②依法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等行为;③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肃查处工程勘察设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④完善监理制度,严厉相处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⑤积极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⑥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范围是:所有投资在50万元以上在建(包括新开和在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包括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在建筑市场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业主执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情况,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依法查处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