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管理规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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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三条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范围:沈阳市和平区街号

物业类型:住宅和非住宅。

住宅楼:栋,建筑面积平方米;非住宅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公有住房房改协

议书,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

1、单栋住宅楼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住宅楼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部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及共用楼道等。

2、单栋住宅楼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住宅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楼内室外供电线路、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3、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米、小区大门个、小区内道路平方米、场地平方米、绿地平方米、排水管线米、化粪池个、污水井个、自行车库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位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风、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

变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修垃圾应及时运走。本小区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时至晚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因装饰装修影响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煤气、暖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安装空调,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在临近处有空调间的条件下,不得另设位置而破坏楼体外观和保温层,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冷凝水的处理和墙体防水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在卫生间安装热水器,必须做好防水处理,如处理不当,造成渗水,应及时修补,并承担受侵害业主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电梯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本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十六条文明养犬:业主在本小区内遛狗,不论狗的大小,业主必须用束犬链牵引,避免伤人和吓到人;业主必须立即清理自己的狗在园区内排泄的粪便;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生活。当爱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养犬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小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导盲犬除外)。非本小区业主禁止在本小区遛狗。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发生火灾及发生上诉灾害获得及时有效地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遇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十九条业主出租物业时,必须遵守《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三)侵占、损坏公共场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五)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六)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七)违反规定从事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八)实施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依然、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一)占用消防通道,挤占消防设施;

(十二)在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地面及地下修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等;

(十三)践踏、占用、损毁绿地、花卉、树木、凉亭、雕像等园艺设施;进入喷水池戏水及洗涮物品。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发现房屋共用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碍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需要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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