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舆论与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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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案件一:张金柱案件

摘要: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正文:张金柱为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以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事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

关键词:张金柱媒体舆论司法判决

一:张金柱事件如何传播

1、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

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

2、国内多家媒体对此案件进行转发报道,其中包括《北京青年报》、《新闻人物

报》等多家知名报社,并在社会上掀起一股舆论风潮;

3、《南方周末》于1997年12月12日对张金柱事件进行了报道,名为《郑州

惊天大血案开审》;

4、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于10月13日播出了对此案件的调查,激起全

国人民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

5、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

二:张金柱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

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

在案件报道过程中,媒体大肆宣扬“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其中《大河报》就张金柱案发出全国首篇报道,在标题中就将肇事者肇事行为界定为“狂逃”,并在行文中使用了“令人发指”等多种带有个人情感色彩的词语,这些词语给报道加上了个人的主观情感色彩,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使读者在阅读本篇报道时对张金柱产生了强烈的感情偏差。

但在当天的报道中,并未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写到“此人身份待核实”直至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即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的公众身份成为了舆论的焦点,而在大众心理作用下,官民的冲突则更为激烈,舆论倒向受害者一方。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公众人物的表态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重要作用,使舆论与民意更加激烈的指责张金

柱一方。

在之后媒体以及司法机关对于张金柱的提问中可知,事发当时,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最终,张金柱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柱得知审判结果后,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在1997年1月12日下午,马云龙即写就一份内参,认为张金柱“罪不容赦”,但“罪不当诛”,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权力高层。1月14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相同立意的内参,对死刑判决提出疑问。

在张金柱被判死刑后,也有许多人惊呼张金柱罪不该死,交通肇事罪不至于判处死刑,而是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时至今日,关于此案,仍有许多人认为媒体的审判作用对于当时的案件判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新浪微博上网友评论则更偏向于指责媒体一方,甚至出现了质疑媒体公信力的看法。

回顾当时的情况,在对此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时,许多媒体的措辞戴上了明显的感情色彩。而此种感情色彩,在对于受众的影响这一方面则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主流媒体,个人情感的加成使公众偏向受害者一方,而舆论的压力,给司法的判决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新闻报道应以客观公正为主,诚然,某些传媒的言词确属失当,应以此为鉴。

摘自:1、张金柱事件百度百科

2、《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3、《试论我国“媒介审判”的形成及其存在意义》

4、中国论文网《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张金柱案再审思》

5、网友评论

案件二:药家鑫事件

摘要: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将行人张妙撞倒后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

正文:药家鑫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关键词:药家鑫舆论司法判决法律

一:药家鑫事件如何传播

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随后,媒体向外发布了这一消息.由于药家鑫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和事件本身的恶劣性质,以及受害人张妙在社

会转型期贫富差距日益悬殊背景下的弱势群体身份,这一事件极为符合网络舆论的导火索性对象的特征,随即在新浪微博上广泛激起网民反应,被新浪微博列入热点话题排行榜。各大新闻媒体分分发表文章表明看法。

1、2010年11月29日《重庆商报》发表了一篇“天之骄子咋又变冷血屠夫?”

的评论;

2、2010年12月11日《新京报》发表了一篇“谁该为药家鑫冷血的狼性负责”

的报道;

3、2011年4月12日人民网时评《关于药家鑫案件中的“破窗效应”》;

在传播过程中也存在两名意见领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和北京大学的孔庆东教授。李玫瑾教授从犯罪心理学层面进行的动机分析,最终在传播中“信息失真”,她认为连刺动作是一种潜意识重复钢琴的机械动作。而孔庆东教授则认为“不杀不足平民愤”。

二:药家鑫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

开着轿车的男大学生与骑着自行车刚下班的农村妇女,药家鑫被冠以“军二代”“富二代”的头衔,在贫富差距日益分化的今天,显然网友的舆论呈现出一边倒态势。

某资深网评论说“2010年10月20日深夜,两个阶层的人有了交集,他们的人生道路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注意是深夜,药家鑫是去看女朋友的路上,他悠闲的开车,张妙则是在劳累了一天之后,骑个小电瓶车要回家去,家里还有嗷嗷待哺的婴孩。后面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张妙被车撞成轻伤,又被灭绝人性的插了8刀,还有防卫伤,证明她并不想死,对生命的渴望,对丈夫的热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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