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5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积极响应中央服务三农的号召,推进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目标,2008年保监会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历经四年的探索,在保监局和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通过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人身保险覆盖面,使居住在偏远农村的近2400万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为缓解意外事故和疾病等风险对农村家庭的冲击、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实现了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公司得市场、行业得美誉的多赢局面。
为持续推进保险服务的普惠性目标,让更广大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保险服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保护辛勤奋斗的致富成果,履行人身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我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现将《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自即日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一、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原则和服务对象(一)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小额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应坚持控制风险、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普惠服务的原则,使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和愿意买小额人身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让保险保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吉保监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保监发〔2008〕55号)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吉林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切实规范吉林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与保监会和兄弟保监局上下联动、左右联动,与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
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保监发[2005]19号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保监发〔2005〕19号)各寿险公司:由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编印、我局监制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目前已下发至各公司,投保提示制度已于2005年3月15日开始试行。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是我省保险行业诚信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对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引导投保人正确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督促寿险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寿险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为使该制度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我局及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投保提示内容。
各公司负责投保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
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相关内容,各公司应把该制度的落实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投保常识宣传、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主要措施。
同时,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
二、各公司要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投保提示,对客户进行广泛宣传,并制定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提示内容的相关规定。
各公司要向每名在岗销售人员提供至少一份投保提示,并要求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出示给每一位客户。
对3月15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各公司要进行客户回访,调查销售人员是否按规定向保户出示了投保提示,是否引导保户认真阅读了投保提示,对违反相关制度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各公司应当将投保提示单独出示,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
还应确保专线服务电话具备配合投保提示内容的相应功能,如可以查询、确认保险公司营业网点、代理网点、销售人员的资格及保险条款备案信息等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
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吉林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吉保监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吉保监办发〔2013〕37号)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628号)要求,现就开展吉林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含保险销售公司,下同)和保险经纪公司风险排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重点(一)是否销售保险以外的金融理财产品;(二)是否存在非法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三)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侵占或挪用保费和保险金行为;(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要求(一)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此次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指定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将附表1在8月30日前传真至吉林保监局。
(二)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风险苗头,查摆风险形成原因,堵塞制度漏洞。
如发现有重大风险,立即报告我局。
(三)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9月6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分析自查自纠工作,提出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附件表格,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一并报送吉林保监局。
我局近期将针对业务异动、问题突出、投诉较多,特别是销售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较多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行重点抽查。
对于此次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吉保监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通知(吉保监发〔2011〕37号)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行为,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产品的精算和费用厘定标准,与商业银行科学协商确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标准,其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应符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指引》及我局制定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基准内容》(见附件)要求,本着平等互利、着眼长远的原则,与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回归代理业务本质,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重新签订的协议上报我局。
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协议签署的,不得委托该商业银行开办保险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重新签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时,应积极协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柜面销售人员的激励力度,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销售积极性,防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模大幅回落。
四、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银行柜面销售人员开办保险业务。
五、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核保系统,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
六、各保险公司应与商业银行密切协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于8月15日前将重大事件处理办法与重新签订的代理协议一并上报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保监发[2005]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消费者对个别人身保险条款反映的意见较多。
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如《理赔须知》等),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公司开发与住院有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事先可能无法确定住院天数,不得使用要求被保险人就住院天数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问题,各公司可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产品,或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免赔比例。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加紧对此类产品有关基础数据的搜集与研究,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五、对于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健康保险,一般不应作为长期人身保险的附加险。
若作为附加险,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产品不保证续保,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结束——。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吉保监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吉保监发〔2011〕80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逐渐成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重要方式。
为规范产品说明会的管理,防范误导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公司认真遵照执行。
一、产品说明会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
以客户答谢会、保单年检等名义进行的业务销售活动,也适用本通知。
二、产品说明会须由公司统一组织举办,严禁营销员个人自行举办。
三、省级分公司负责辖区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的管理,统一制定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客户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于11月25日前上报我局。
四、产品说明会实行分级审批制管理制度,举办产品说明会应提前向上一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
申请内容包括:(一)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承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二)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三)产品说明会议程、讲义内容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宣传材料等。
五、产品说明会所使用的各类宣传资料和讲义课件,应由总公司或由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制,宣传资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诋毁同业、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以及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内容。
六、各公司应加强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的管理,产品说明会应由专职讲师负责讲解。
七、各公司应合理遴选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禁止通过电话号段等方式盲目拨打陌生电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59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21
【实施日期】2009.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
(保监发〔2009〕59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险公司,各健康险公司,各保监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自启动以来进展顺利,在创新产品、探索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安全方面等取得了初步成果。
为使更广大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享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障服务,现决定按照逐步试点、稳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在首批试点的九省区内,保监局可根据情况增加试点乡镇。
同时,增加河北、内蒙古、安徽、山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
作为试点区域。
已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如在上述新增省、自治区开展试点,可由当地分公司持保监会对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总公司授权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由当地保监局根据保监发〔2008〕47号文要。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重要业务领域实行报备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重要业务领域实行报备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保监发[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重要业务领域实行报备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保监发〔2005〕57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加强保险监管工作,防范区域性保险风险,提高预警风险能力,依据《吉林省保监局防范区域性保险风险监管工作意见》,我局决定对辖区内保险机构重要业务领域的部分业务信息实行报备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对下列业务事项履行报备职责(一)对拟进行的招投标业务,应在参加竞标前5日将项目名称、内容、保险标的和竞标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监局报备。
(二)产险公司承保单笔业务保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保险业务,产、寿险公司承保采煤、采矿等“高风险行业”,且单笔业务保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单笔业务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身保险团体业务,要填制《吉林省保险公司“大项目”承保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于季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备。
(三)承保外埠即省外业务,要填制《吉林省保险公司外埠业务承保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于季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备。
(四)承保水险、核电站保险业务,应在承保后7日内将投保单位、承保公司、承保方式、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执行费率及保费收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监局报备,并附相应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复印件。
(五)对预计赔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各省级分公司应在案发24小时内向保监局报告。
已经结案的,要填列《吉林省保险公司重大理赔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于结案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
(六)对突发事件,要按照《吉林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并书面报告其对保险经营的影响程度。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和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吉保监发[2008]19号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和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和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吉保监发〔2008〕1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加强我省保险公司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大型商业保险、大额赔付业务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业务主要有:一是财产保险单笔业务保额在3亿元以上或保费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二是单笔业务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保费在5万元以上的采煤、采矿等高危行业和外埠业务;三是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台数在100台以上或保费在30万元以上的业务;四是预计财产损失赔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五是寿险公司单笔业务保费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金保险,单笔业务保费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六是预计人身伤亡赔付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
(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大型商业保险应于季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告,并填制相应的《吉林省保险公司大型商业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二)对预计赔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各省级分公司应在案发24小时内向保监局报告。
已经结案的,应填制《吉林省保险公司重大理赔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并于结案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送。
二、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和事后检查制度通过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和事后检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2003年4月16日)各保监办,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两年以来,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部门、合作金融机构,下同)加强合作,由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在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误导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严重影响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危及银行和保险企业的信用,形成金融风险。
为促进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加强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针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各保险公司应在代理业务中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信息沟通、合作,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
三、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
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材料(以下简称“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管理,其形式和内容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从事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行要设立(或指定)部门或专人管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7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
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6日保监发[2003]77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了正确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以下简称《精算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算规定》实施前签发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下统称为新型产品)保单,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二、《精算规定》关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03年及以后会计年度的责任准备金评估。
三、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寿险公司报批的新的新型产品,应当符合《精算规定》。
各寿险公司正在销售的新型产品,不符合《精算规定》的,自2003年10月1日起停止销售。
四、《精算规定》关于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规定,适用于2003年度的经营结果,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五、《精算规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精算规定》关于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为进一步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按照自身需求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消费理念,中国保监会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一、请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知识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保障责任来看,主要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按保险利益是否确定,可以分为传统寿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传统寿险的保险利益事先确定;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但超出利益保证的收益则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而定;投资连结保险没有收益保证,投资回报完全有赖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因此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最高。
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
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
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储蓄的成分相对较高。
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二、请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一般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
其中家庭经济责任指的是在投保人发生不幸的时候,为了使其家庭成员生活不受太大影响所需要的金额,例如家庭日常开支、贷款余额、父母赡养费用等;紧急预备金,主要是针对疾病和意外,包括住院费用、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子女教育规划,主要是孩子需要使用教育金的时间和数额;养老规划,主要是退休后日常生活费用的期望。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深入推进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做好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工作,促进人身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相关规定,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充足II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
(二)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
(四)产品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审慎确定,应不超过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
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公司,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
同时,公司应该说明产品拟配置资产组合的预期投资收益能够支持产品最低保证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对于分红保险产品,公司还应考虑未来红利分配的影响。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内部管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内部管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吉保监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内部管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保监发〔2008〕25号)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年初以来,我省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甚至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销售误导事件,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为进一步加强银代业务管理,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和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邮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加强对银保专管员、银行(邮政)销售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守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其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讲解能力;银保专管员在网点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必须明显佩带本公司标识,不允许穿着银行(邮政)工作人员服装上岗。
二、建立健全客户风险提示机制。
一是要求银行窗口在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时,必须在客户的缴费存折上加盖“保费将划入保险公司账户”的条形提示印章,对于使用银行卡缴费的客户,必须单独为其开设缴费存折并加盖该保费划款提示印章;二是通过“银保通”系统或以手工形式出单的保险合同,在客户签收保险合同前,代理银行或公司必须在保险合同回执页上加盖“自签收本合同10日内,您有权在交纳10元合同工本费后解除该合同”的条形印章,印迹必须横跨剪切线。
三、加强对银行代理网点的销售行为管理。
一是严禁在银行代理网点张贴、使用擅自印制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和宣传材料;二是银行销售人员必须使用公司统一标准内容的产品销售话术,话术应涵盖犹豫期、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退保费、预期收益非保证等提示性内容;三是不得夸大或误导宣传,不允许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混为一谈,不允许以免税、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有关情况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吉保监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有关情况的通知(吉保监发〔2011〕7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管理行为,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日前,中国保监会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1655号)和《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保监发[2011]62号),严禁保险机构参与民间借贷,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得使用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协助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民间借贷。
严禁将保险资金直接贷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严禁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将资金贷给非保单持有人,严禁开展委托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严禁串通金融机构出具虚假存款证明挪用资金,严禁违规购买有关金融产品,严禁超标准和范围使用回购融入资金,严禁改变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用途,严禁截留挪用保费或串通保险代理机构截留挪用保费,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二、各公司要按照保监会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自查工作,彻底检查省公司本级和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查证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问题。
没有参与民间借贷的省级分公司,也要检查所辖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反映公司资金管理情况和参与民间借贷等违规事项;编制《保险机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情况表》,逐笔填列违规对象、方式、金额、期限、利率等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方式将自查报告和《情况表》上报我局。
三、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自查,把问题查深查透,防止走过场,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无瞒报、漏报和错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小额人身保险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吉保监办发[2013]4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1.28
【实施日期】2013.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保监办发〔2013〕47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小额人身保险在我省的发展,让保险保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小额人身保险在提高中低收入群体保险保障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通知》中的支持政策等有利条件,加强对小额人身保险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二、各公司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优农、惠农、支农认识,结合
省情、民情、业情,积极探索创新保险产品和经营服务模式,因地制宜、稳妥推进。
三、拟开办小额人身保险的公司在总公司取得开办资格后,应向我局提交开办方案。
四、开办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应符合《通知》规定的监管要求,并就具体开办地区与我局进行沟通,由我局根据辖内保险业发展和开办公司实际情况,与开办公司共同商定具体开办地点。
五、各公司要从组织体系、产品设计、服务网点、风险管控、核保理赔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符合《通知》相关要求,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确保我省小额人身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六、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经验总结,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沟通汇报工作,努力形成有利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根据《通知》规定,我局将在同等条件下对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成绩突出的公司在各类创新和试点中优先给予支持。
八、开办公司要密切跟踪小额人身保险进展情况,切实防范潜在风险,同时每半年统计一次开办情况,分别于每年二季度和四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见附件)。
九、为了解当前我省小额人身保险开展的实际情况,各开办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将本公司小额人身保险2012年、2013年的开办情况报送至我局。
具体内容包括: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办模式、主要特点以及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符合《通知》的在售产品种类、数量、名称及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覆盖人数、赔付人次、赔款数额统计;当前小额人身保险推广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对于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
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