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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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师在科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科研成果,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科研工作通过量化实施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计算范围及方法
第一条 计算范围
1.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横向科研项目;
2. 学术论文:在统计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 报纸:在国家级和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的学术文章;
4. 学术著作等:由国家出版社、省级出版社和高校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
5. 科研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科技项目;
6.专利:包括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7.音乐、美术、体育类:参加省级以上艺术作品展或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并获奖。
第二条 计算方法
教师、教辅人员的科研工作量按分数计算,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周期内教授需完成100分,副教授56分;教辅人员正高职60分, 副高职36分,超出部分不再记分。每年需完成相应工作量的一半,超出部分计入下一年工作量,两年周期以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准。
在一个周期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教授工作量的30%和副教授工作量的20%必须通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主持或鉴定科技项目来完成。
第三条 所有成果的完成人必须是齐齐哈尔大学在职职工,齐齐哈尔大学为成果的完成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发表论文的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专业期刊一览表)中的期刊目录以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为准,发表的论文必须是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成果或教学研究论文,论文必须发表在期刊的正刊上。在学术期刊、报刊发表的论文只计算独立作者和第一作者,在本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年仅限一篇,发表在专科学报、省级以下教育学院学报、增刊和论文集上的论文不在统计之内。
第五条 多人参加并完成的科研成果计算
国家级项目按前五名计算工作量,系数分别为0.7, 0.1, 0.1, 0.05, 0.05;
省部级项目按前三名计算工作量,系数分别为0.6, 0.2, 0.2;市厅级项目按前三名计算工作量,系数分别为0.6, 0.2, 0.2;横向课题按前三名计算工作量,系数分别为0.8, 0.10, 0.10。
第六条 争得各类科研项目只给项目负责人计算工作量;音乐、美术、体育类比赛仅限第一完成人。
第七条 计入科研工作量的项目不再享受科研单项奖。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八条 科研项目
1. 年内争得国家级科研项目 100分/项;
2. 年内争得省部级科研项目 50分/项;
3. 年内争得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0分/项;
4. 列为教育厅指导性项目 4分/项;
5. 争得3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 50分/项;争得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 30分/项;争得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 20分/项;争得2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10分/项;(系数分别为工科为1,理科为0.5,文科为0.3)
第九条 学术论文
1. 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50分/篇;
2. 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或发表的论文被EI、ISTP收录或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的论文或被CSSCI收录,40分/篇;
3.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作品,30分/篇;
4. 在统计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作品,20分/篇;
5. 以齐齐哈尔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在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联系人发表的论文计入导师工作量,分值按1、2、3、4项分值的一半记分;
6. 以齐齐哈尔大学为署名单位,我校在职职工(第二、第三作者)与外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ISTP收录,分值分别为:SCI和SSCI 收录为20分/篇,EI和ISTP收录为10分/篇;
7. 以上论文得分不重复计算,取最高分值。
第十条 报纸
1. 在国家级报刊上(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文章,必须是独立作者,30分/篇;
2. 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文章,必须是独立作者,20分/篇。
第十一条 学术专著、教材
1. 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5分;省级、高校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3分;
2. 省级、高校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类(不包括习题集和学习指导书),每万字2分;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
按计划完成的科研项目(必须是有科研经费的项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国家级成果50分/项,省部级成果25分/项,市厅级成果12分/项。
第十三条 专利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50分/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0分/项;外观设计10分/项。以上发明必须为职务发明。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1. 美术作品
(1)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画册,以印张为单位进行计分4分/印张;
(2)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幅或几幅艺术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3)参加由省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工艺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年度艺术作品展览,凡入选作品计10分;
(4)入选参加由文化部举办的全国美术展的艺术作品25分/次;
(5)同一作品多次发表(参展)的,只按最高档次计算一次,以上成果进
行科研登记时,必须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音乐作品
(1)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记30分;
(2)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几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
的一篇论文;
3凡参加国家级音、体、美比赛并获三等奖(或前三名)以上奖项,30分/项;
4 凡参加国家级音、体、美比赛,或省级音、体、美比赛并获三等奖(或前三名)以上奖项,20分/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计算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