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详解
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详解作者:李德勇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9期案例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同时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连带赔偿。
案情概要:原告陈某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2014年6月20日,原告从被告杨某某农药经营部购买“直播牛”除草剂两桶,用于水稻田除草,该除草剂使用后,水稻出现大面积死苗现象。
后原告申请对死苗情况及除草剂致害减产数量进行鉴定,依据事实及鉴定报告,原告起诉杨某某及除草剂生产者,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农药生产者擅自改变国家农业部批准的农药标签的标注内容,将农药使用关键技术要点和禁止性事项予以删除,不能正确指导农药使用者合理使用农药及注意事项,因此其生产的除草剂产品质量有问题,属于指示和警示缺陷。
原告陈某某因使用被告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损害,被告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陈某某在使用除草剂时也存在田间积水未排清、用药过早等过错,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已选择向生产者主张赔偿,又要求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要求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但不能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是否消费者认为权益受损,就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案情概要:2016年2月25日,原告毛某某到被告雏修服务有限公司处送修一部自己所有的苹果6S手机,但不能提供购机发票和保修卡的原件或复印件,且该手机因故障无法开机,被告因此拒绝维修。
后原告毛某某花费813元补开了购机发票,被告予以维修。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以媒体或书面形式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015年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
2015年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商家撤店承租方赔偿【案情简介】王女士于2015年8月在某大型家居广场的某专柜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橱柜一套, 11月份该厨柜的台面开裂,但出售该厨柜的专柜已经从家居广场撤摊。
消费者致电12315,希望工商部门能够帮助解决。
最终,该家居广场赔偿消费者18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由于柜台租赁者(即橱柜的直接出售者)撤摊,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即该大型家居广场)要求赔偿。
网上购物出现纠纷终维权【案件简介】2015年12月16日消费者杨某,自己通过某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1172.8元人民币购买某品牌高端净水机回家安装后,不到一个月,因产品滤芯破裂造成大面积跑水,导致消费者家中和楼下两户不同程度受损。
经过市消协反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给消费者经济补偿18000元,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样的净水机。
案件评析:类似案件,焦点问题就是对于定损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可以来完成。
电脑主板多次更换仍无法使用【案情简介】消费者赵先生2015年1月份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900元的电脑,经销商为赵先生提供了“三包”凭证,其中注明了主板的保修期为三年。
电脑使用到2015年10月份出现故障,送到售后服务公司,经检修,更换了主板。
之后电脑又多次出现故障,先后更换主板三次以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消费者多次找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公司,答复只能修理,不能更换。
案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布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日期】2016.03.15【实施日期】2016.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016年3月15日)案例1问题汽油招致群体投诉加油站先停售再赔付2015年3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工业园一消费者到岑巩县消协投诉,反映驾驶的汽车在岑巩县城区某加油站加93号汽油后,出现积炭过多、怠速抖动、加油熄火等状况,造成车辆配件不同程度损坏。
从2015年3月2日开始,陆续有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四省市总计191名消费者到岑巩县消协投诉,反映相同问题,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岑巩县消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油罐车曾运过其他物质,在未作任何清理的情况下运输汽油至加油站销售,疑似油品含有杂质导致加油车辆出现问题。
经汽车修理厂检查,此次因油品不合格导致加油车辆的三元催化器、火花塞、氧传感器等配件需要更换。
岑巩县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建议该加油站停止销售,并通报质检部门对油品进行送检。
经岑巩县消协调解,截至2015年4月20日,加油站经营者先行赔偿191名消费者的车辆修理费共计50.34万元,这起由“问题汽油”引发的群体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2旅行社擅改出行时间消协调解获赔偿2015年7月4日,消费者金某等6人与兰考某青年旅行社签订了6人组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收取每人1600元的旅游费用。
合同约定金某等6人于2015年7月6日从郑州乘坐K967次火车,出发时间18点22分。
当天,金某等人租车从兰考出发到郑州等待坐火车。
下午5点时,旅行社打电话通知火车临时更改为K267次,出发时间为23点05分。
金某等6人认为旅行社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出行时间是违约行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十七条“旅行社行程开始当日延期出行的,支付旅行费用总额的20%违约金”的规定,支付每人赔偿金320元,而旅行社仅同意每人赔偿50元。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3.1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陈某诉李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邹某诉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协商变更服务内容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叶某与冷某、重庆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医疗美容机构因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孙某诉重庆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六:网购二手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的,消费者请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应予支持黄某与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开发商交付存在不影响居住的瑕疵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刘某1、刘某2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例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骗取贷款,致使消费者个人信用受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钟某诉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九:生产者食品预包装上未依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邹某诉河北某医药公司、会昌某商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十:消费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不特定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肖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23日,东莞某木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邓某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全屋家居产品,板材为南美黑胡桃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案例案例一:汽车“小病大修”老张的汽车开了几年了,有一天他发现车子启动的时候有点小抖动。
他就把车开到了家附近的一家汽车维修店。
维修师傅看了一眼,就跟老张说这问题可严重了,可能是发动机的什么大件出问题了,得拆开好好检查修理,估计得花个两三千块。
老张一听就懵了,但是想着车得修好啊,就咬咬牙答应了。
结果呢,他朋友知道这事儿后,就说老张可能被坑了,让他换一家店再看看。
老张又把车开到了另一家口碑比较好的维修店。
这个店的师傅检查了一会儿,就说只是火花塞有点小问题,换个火花塞,再做个简单的调试就行,总共花费不到五百块。
老张这才反应过来,前面那家店就是典型的“小病大修”,想多坑他钱呢。
这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啊,让消费者花冤枉钱。
案例二:网购“货不对板”小美是个网购达人,特别喜欢在网上买衣服。
有一次她看到一家网店的裙子,图片上的裙子超级好看,模特穿上就像仙女一样。
而且网页上描述的面料是那种高级的丝绸质感,做工也很精细。
小美心动不已,立马下单了。
等裙子到货的时候,小美满怀期待地打开包裹。
这一看,差点没把她气晕过去。
裙子的颜色和图片上相差很大,根本不是那种清新的颜色,而且面料摸起来粗糙得很,做工也到处是线头。
这就是典型的“货不对板”。
小美找商家理论,商家还各种推脱,说什么可能是光线问题导致颜色有差异,面料和做工也都是正常范围内的。
小美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受到了欺骗,最后在平台的介入下才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案例三:美容骗局。
李女士想让自己的皮肤变得更好,就在家附近的一家美容院办了一张价值5000元的美容卡。
美容院的人跟她说,他们有一种新的美容技术,用的是进口的高级美容产品,保证做几次就能让皮肤变得紧致光滑,还能祛斑美白。
李女士一开始做的时候,美容院的人在她脸上涂了一些东西,然后用个仪器在脸上弄了半天。
可是做了几次之后,李女士发现自己的皮肤不但没有变好,反而开始过敏发红了。
她就问美容院怎么回事,美容院又开始忽悠她,说这是正常的排毒现象,再做几次就好了。
最高人民法院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许小平、刘红梅案:一审判决认定商家销售不合格家具,赔偿消费者购买价格3倍。
张红军案:二审判决认定银行在消费者未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设置预留手机号码导致账户被盗刷,判决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王强案:认定商家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款额度不足,判决商家退还商品价款、运费、卫生间用品费等共计2371元。
张某某案:判决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保费。
王某案:判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
陈先生案:认定电商平台的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未标明配件,判决电商平台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款项。
顾先生案: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判决物业公司退还顾先生相关费用。
李某某案:认定酒店将旅客衣物交给洗衣房时被烫坏,判决酒店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
陈女士案:判决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还购买商品款项及运费,并赔偿交通费等损失。
李女士案:判决车辆修理厂退还李女士购买配件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5-06-15 14:12:2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阚枫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如何维权受到社会关注。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5日的通气会上也表示,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当日,在最高法通报的这十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案例涉及网购纠纷。
当前,由于网购过程多同时涉及消费者、销售者和快递公司三方,消费者较为关注快递货物过程中的纠纷如何维权。
因此,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人冒领的案件就颇受关注。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当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
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
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受诉法院认为,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春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波,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
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5年6月16日)一、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
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殷崇义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殷崇义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
首先,殷崇义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崇义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
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崇义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崇义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
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7年3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全市法院审结生效的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网购食品、化妆品、家居等领域,对于提倡理性消费、指导依法维权,具有典型意义。
1、杜某诉某生物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2015年2月,杜某在某报纸上看到端粒酶产品的推荐广告,称端粒酶具有数十种疗效。
杜某于2月5日订购了10盒共计4000元的端粒酶产品。
杜某服用了端粒酶后发生严重身体不适,并发现端粒酶既没有生产许可证也没有保健食品标志,给健康造成了巨大损害。
杜某认为某生物技术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技术公司退还货款4000元及支付赔偿金4万元。
【裁判结果】济南中院认为,杜某向某生物技术公司汇款定购产品,杜某与某生物技术公司之间建立了消费关系。
杜某服用产品后,并未出现广告中的疗效,且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产品的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中院判决:某生物技术公司退还杜某货款4000元,并赔偿杜某40000元。
2、王某诉某网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商在明知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仍将“第一品牌”作为商品的广告宣传语,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其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2013年9月2日,王某在某网络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款为1399元。
王某认为,该网络商城在销售页面中宣传“第一品牌”,导致其产生购买意图,后发现该种宣传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并且涉案电视没有合格证和说明书,无法证明该产品是否合格产品。
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网络商城退还购物款1399元,并赔偿4197元。
法律反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我国某城市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名为“幸福家园”。
该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在交付过程中,部分业主对房屋质量提出质疑,认为开发商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门窗渗水等。
业主们集体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索赔过程1. 业主维权2013年11月,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开发商反映。
开发商对此表示重视,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经检查,确认部分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对业主进行了赔偿。
2. 集体索赔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决定集体维权。
2014年3月,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进行了谈判,要求开发商对全部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业主损失。
3. 法律途径开发商认为,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且已经对业主进行了赔偿。
开发商拒绝接受业主的索赔要求,业主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证据收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业主方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房屋质量问题照片、维修记录、业主签名等,以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2. 开发商答辩开发商对业主的索赔要求提出异议,认为:(1)开发商已经对部分房屋进行了修复,并赔偿了业主损失;(2)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3)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质量保障义务。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房屋都存在质量问题;(2)开发商已经对部分房屋进行了修复,并赔偿了业主损失,但未对所有业主进行赔偿;(3)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质量保障义务,但未完全履行。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开发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修复;(2)开发商对未修复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业主方成功的关键在于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濮阳市消协发布2015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濮阳市消协发布2015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3期3月11日,自濮阳市消费者协会获悉,2015年,12315服务热线电话打入量和接听量同比去年分别增长6.3%、29.4%。
全年共依法受理消费者各类信息14147件,同比增长74.4%。
其中,咨询9903件,投诉3875件,举报369件,投诉涉及金额72.43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4.12万元。
市消费者协会从中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供消费者借鉴。
范县某大米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5年8月,范县工商局检查发现。
范县某大米有限公司从一商贩中购买320条某品牌包装袋,已包装成品大米20袋,总价值2200元。
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范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华龙区某儿童摄影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15年4月,华龙区某儿童摄影店以保护版权为由,拒绝将照片电子底版拷贝给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华龙区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对该店进行检查,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杜某销售侵犯“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15年1月,开发区工商分局查处杜某销售侵犯“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14瓶沱牌曲酒20年原浆经鉴定为假冒白酒。
开发区工商分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某建投公司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案2015年1月,开发区工商分局检查发现,市某建投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有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条款,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该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通信营业厅虚假宣传案2015年2月,华龙工商分局根据投诉对某通信营业厅进行检查,发现宣传页所列4款手机的屏幕为“寸”标识,但通过手机说明书和询问服务员,手机屏幕单位均为“英寸”。
当事人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华龙区工商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及时排查 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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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不公平合同条款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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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 务时,签订了包含不公平 合同条款的协议
经过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注 意到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在使用商品或服务后发 现权益受到侵害
结果
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且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
•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定义:不公平合同条款是指一方在合同中利 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成因
信息不对称: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或专业知识,可能导致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 势地位
缺乏监管: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的监管不足,可能导致不公平条款的出现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有 良好售后服务的商家,确保自己
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避免
因小失大。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勇敢维权,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受害人描述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相差甚远,甚至有人因此 病情加重。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纷纷要求退货退款。
03
侵权事实
经过调查,该保健品的功效并未得到临床验证,且该公司并无生产、销
售保健品的资质。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公平交易权。
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 果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若因被告公司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5年5月10日,李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至2015年12月,被告公司仍未交付房屋。
经李某多次催促,被告公司以资金链断裂为由,表示无法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认为被告公司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权利,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李某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李某定金20万元;2.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依法行使法律权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被告公司违约时,李某依法行使了法律权利,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一方当事人违约,违反了合同约定;(3)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现在给大家介绍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维修无法解决。
消费者将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最终获得换新手机的赔偿。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举报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平台退款并进行整改。
案例三:某知名快递公司在送货过程中损坏了消费者的包裹。
消费者及时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快递公司的道歉和赔偿。
案例四:某家电制造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联合组织起来,通过媒体呼吁和法律途径,最终让制造商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
案例五:某餐饮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不新鲜的食材,导致多名消费者患上食物中毒。
受害者们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店家被罚款并整改。
案例六:某汽车厂商销售了出问题的汽车,消费者在购买后不久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厂商退换汽车或者进行维修。
案例七:某家装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消费者的家居环境受到了影响。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案例八:某金融机构销售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消费者首次投资即亏损。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法律途径,最终成功要求机构退还本金并进行整改。
案例九: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
患者家属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医院的赔偿,并迫使医院改善诊疗流程。
案例十:某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隐瞒了重要条款,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理赔。
消费者通过维权和舆论压力,最终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承认错误,并获得相应赔偿。
通过以上十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也需要消费者自己积极维权和发出声音。
只有消费者正确行使权益,才能营造出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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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案案例:自2014年起,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属中环广场营业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QQ网络平台购买或者通过向房产、金融、保险、汽车4S店等相关从业人员收集等途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组织理财师按名单信息逐一电话推销当事人的P2P理财产品。
此外,为提升公司形象,当事人在未提供相应资料和参与评比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向中企国质信(北京)信用评估中心购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AAA 级信用企业”、“中国质量信用AAA级企业”和“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三块信用证书及铜牌,并以此对外宣传。
当事人还在宣传资料上称,善林公司积极参与了市政项目建设,事实上当事人并未投入资金,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2015年5月,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法对其罚款55万元。
点评:当前,理财公司野蛮发展的背后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本案当事人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拓展自身业务,同时通过购买信用评级、虚构参与市政项目建设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警惕高收益背后隐藏的高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2.上海聚缘农庄有限公司利用微信误导消费者案案例:上海聚缘农庄有限公司为进行推广宣传,注册了微信号fcxz7777,署名为“上海风车小镇”,并发布了题为“【送门票】上海农业版迪斯尼落户奉贤青村镇”的文章。
文章称该农庄占地面积230多亩,总投资3700万元,将在2015年4月18日开放并试营业,5月1日正式开业;宣称只要将本微信转发到朋友圈,便可得到门票一张,并可在4月18、19、25、26日中的任何一天予以兑换使用。
此外,该微信还介绍了农庄内规划的多个功能区,所用配图均为当事人网上收集的参考效果图。
上述微信至案发已被转发20余万次。
经查,当事人开发上述项目占土地面积仅为119.5亩,实际用于该项目投资仅约为119.4万元;该农庄内规划项目因需审批手续等原因,至当事人承诺开业期仍无法落实配套设施,无法实现按期开业,也未能兑现转发该微信即可获取赠票的承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4万元。
点评:新媒体发展迅速,微信、微博等已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媒介和平台,本案中当事人在未能取得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如期开业迎宾的情况下,仍借助新媒体平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在信息爆炸的新时代背景下,消费者应增强信息鉴别能力,切莫陷入消费陷阱。
3.上海好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伪造机票行程单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2014年10月28日,消费者张某在上海好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位于黄浦区山东中路的店铺欲购买2014年10月29日上海至哈尔滨的春秋航空机票3张,并要求开具机票行程单。
当事人虽无法开具,但为赚取利润,便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机票真实价格,在原价上加价销售,并提供了3张伪造的机票行程单。
2015年,工商机场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机票销售领域侵害消费者行为多发,机票代理商以他人里程兑换机票、开具虚假行程单、故意隐瞒机票真实价格等行为层出不穷,有的甚至造成消费者不能正常乘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应尽可能通过航空公司官网或者具有代理资质的正规代理商购买,以免造成出行不便。
4.宝山区宛平足浴房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案例:2015年9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江南路108号宝山区宛平足浴房检查时,发现该足浴房以上海大桶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以“大桶大足浴”的店招对外经营。
但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标明特许人和自身作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也未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者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近年来,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加盟店关门跑路的情况多发,造成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店(被特许人)一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往往无法直接向特许人(品牌所有人)进行求偿。
2015年新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这一规定既有助于规范加盟店的商业经营活动,又能够方便消费者通过真实名称和标记做出合理判断,确保知情权、选择权。
5、上海优律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虚假竞价欺诈消费者案案例:上海优律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优律电器专营店。
自2014年8月29日开始,该公司以自有的5款水处理设备商品参与“苏宁易购”的“闪拍活动”,约定消费者从零元起开始竞价,由单位时间内出价最高的消费者获得购买权。
为在“闪拍活动”中获利,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一蛋为你厮守”等三个账号对消费者的出价进行抬价,诱导消费者加价。
至案发,该公司共参与抬价并最终成交48场,销售额总计人民币6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构成欺诈性的销售诱导行为。
2015年4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虚假竞价等违法手段往往具有隐蔽性,广大消费者难以辨别。
本案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闪拍”活动,由员工注册账号人为抬高商品价格,诱导消费者加价,这一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对此,商家应严格依法经营,提高诚信自律水平;网络交易平台应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平台内商家经营活动;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黄某销售不能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案例:当事人黄某在淘宝网店“80年代免税店”经营韩国进口化妆品。
自2013年底至2015年1月,当事人通过网店共销售进口的VDL贝壳提亮液、芭妮兰卸妆膏、黄金眼膜、蜗牛霜、面膜等各类化妆品总额107235元。
经查,黄某销售的韩国进口化妆品,均不能提供证明其合法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这对消费者的日常使用造成潜在危害。
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工商机场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黄某在淘宝网从事韩国化妆品的销售和代购,依规定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
如果进口化妆品无正规的进货来源,未经检验检疫,其安全性难以保障,存在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
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化妆品时,选择具有合法正规进货来源的化妆品,不要盲目迷信各类“海外代购”。
7.上海宝年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空气净化器功能案案例:上海宝年贸易有限公司是“瑞士风”牌空气净化器的经销商,其将从瑞塑精密模具(嘉兴)有限公司获得的料号为39885的宣传单,通过二级经销商发放给消费者。
该宣传单对“AOS 2061”等六款空气净化器的整机性能数据做了介绍,如对“AOS 2061”型号的宣传内容有“0.3微米尘埃去除率高达99.97%”、对“AOS P325”款型号的宣传内容有“0.26微米去除率大于99%”等。
但实际上,上述数据表述的是相应型号空气净化器中使用的HEPA过滤网的性能,而并非空气净化器整机的性能。
当事人将HEPA过滤网的性能作为净化器整机的性能进行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015年,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2.5万元。
点评:雾霾天气下,消费者购买空气净化器的需求不断增加,净化器的性能是消费者购买选择时的主要参考标准。
当事人将HEPA网性能作为整机性能进行宣传,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破坏了空气净化器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8.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案例:为提升知名度和信誉度,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了“美联臣塑美极,只需一次,瞬间年轻10岁”、“塑美极全城最低价:原价58000元,优惠价18000元”、“全国十佳整形医院”、“上海九院官方技术协作医院”等宣传内容。
经查,“美联臣塑美极,只需一次,瞬间年轻10岁”宣传内容无事实依据,且有违自然科学规律,系当事人杜撰;“塑美极全城最低价:原价58000元,优惠价18000元”的宣传内容与当事人“塑美极”产品的实际销售定价情况不符,当事人“塑美极”产品从未销售过58000元的价格,系虚假优惠信息;“全国十佳整形医院”、“上海九院官方技术协作医院”等宣传内容也均为虚构。
当事人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法对其罚款18万元。
点评: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夸大治疗效果、虚假打折、虚假优惠等手段招揽顾客的行为屡见不鲜。
由于医疗美容行业的特殊性,其虚假宣传造成的后果比其他行业更具有危害性,广大消费者应仔细辨别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切勿盲目相信宣传效果,以免造成损害。
9.博羿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案例:博羿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三类医疗器械和女童服装的经销活动。
自2015年3月15日起,当事人利用第三方专业刷单人对其天猫“cabathy旗舰店”经销的“cabathy卡蓓偲童装”等产品虚构商品交易和客户评价,以此提高公司的信誉额度。
刷单虚构交易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当事人支付给刷单人一定金额的刷单费,由刷单人找不同的客户账号,订购当事人网店的产品,当事人发空的包裹,客户收到空的包裹后,在网店上确认交易成功并作出好的评价,刷单人以此从每笔虚构交易中获得5到8元不等的报酬。
截止2015年8月17日,当事人对其网店商品刷单26次,虚构交易记录637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用虚构交易提升自身商业荣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
点评:交易量、用户评价、商家信誉度往往是消费者在网购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因素。
不法商家为了提升自身信用,通过刷单虚构交易的方式美化客户评价,损害了正常网络交易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大量刷单人的虚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10.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江路营业部不公平格式条款案案例:2015年6月1日起,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位于共江路909号的营业场所接待游客并签订旅游合同时,使用了由当事人提供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补充条款》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