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性的「整体性审查原则」在意见陈述中的指导作用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一)修改说明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以及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此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2.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作了改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3.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6与权力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去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为消除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体现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为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4.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药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都是针对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对说明书的修改时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出的适应性修改,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创造性审查时的要件
科学应用◎
DOI:10.3969/j.issn.1001- 8972.2018.12.043
影响力
可替代度
行业曲线
link
朱金虎 潘有礼(等同第一作者)
industry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 朱金虎(1983 -)男,宁夏惠农,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专利审查工作; 潘有礼(1985 -),男,四川广汉,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专利审查工作。
真实度
创造性审查时的要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一件专利获得专利权的充 分必要条件,亦是众多专利案件在专利实质审查接触到的最多的法条。 对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具备创造性必须满足 的两个要件。而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指南》将上述两个条件 通俗化,以便于具体审查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其中,将具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通俗化为具备非显而易见性,将显著的进步通俗化为具备有益的 技术效果。而法言法语的通俗化,其亦为大众理解何种程度的发明具备 创造性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本文通过具体的阐述,为上述困惑提供一种 理解视角。
考虑发明的方案本身、领域、解决问题和产生的效果属 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审查原则明文规定的内容。同时,在 如何判定是否显而见性时,《专利审查指南》只是给出了一 般性判断方法。对于某些特殊案例,如若机械性的将不能体 现法言法语的显而易见性直接等同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将会使部分案件不当授权;而这类案件实质上并不能体现专 利法的立法宗旨中对发明创造的鼓励、推动应用作用以及对 创新能力的提高及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 用。如对于组合物权利要求,因各种物料的基本属性均属于 现有技术,在不违反自然规律及本领域的常识的前提下,在 保障组合物基本可预期功效的前提下,而不至使其功效全面 倒退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追求其奇特性是有能力 兼顾物料的属性及具体需求而自由的选择添加任何可添加的 物质,而且这种自由的添加的物质可以形成无数种排列组合。 实质上, 这些组合物权利要求,其通常在形式上似乎具备非 显而易见性,并且从某种角度而言其亦具有一定的有益的技 术效果。但是,如果基于审查原则综合考量方案本身、解决 的问题和产生的效果,以及立法宗旨,实质终.indd 121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作者:胡赢来源:《卷宗》2018年第30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审查实践中“三步法”容易造成“事后诸葛亮”的问题。
如何正确把握发明创造性,本文中,笔者从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作为参考依据,对比二者之间的异同,进而辅助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关键词:创造性;整体考量;现有技术《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了,“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
“三步法”,作为专利审查中最用的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在审查实践应用中,容易产生“事后诸葛亮”的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创造性评判中的争论焦点。
1 “三步法”与整体考量所谓“三步法”,其具体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1]。
“三步法”有效地统一了创造性评判标准,但也一定程度上“惰性化”了创造性评判思维。
步骤中,需通过特征对比确定区别,进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若机械地进行技术特征对比,以操作方法替代创造性理解,则必将“本末倒置”。
回顾指南,在创造性“审查原则”部分指出,“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同时,指南还指出,在“三步法”过程当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1]。
可见,无论是对创造性的理解,或是“三步法”实践操作,整体考量都是审查中需要关注、理解的重要原则。
2 案例解析现有技术中,爬虫抓取网页的时间间隔需恰当设定,若过长,则不能有效捕捉到网页的变化,或发现新的网页,从而影响时效性;若过短,则会对网页内容服务器造成访问负担,以致站点讨厌爬虫。
专利创造性评价的整体性原则分析
中 国发 明 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 01.15 NO.5 M av 2018
专 利创造性 评价 的整体性 原则 分析
陶 洪 (超 凡 知识 产权 股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 100080)
摘 要 :创造 性评 判是 专利 审 查和答 复 审查 意见 中的重 点和难 点 ,专 利代理 人 和 审查 员对专 利 的创造性 评 价 的
至 少一 个 毛 斗 ,构 造 成 能够 以受控 速 度 连 续 地供 应原料 绵块 :
至 少 一 个 疏 松 机 , 所 述 至 少 一 个 疏 松 机 与 所 述 至 少 一 个毛 斗 连接 ,所 述疏 松 机从 所述 毛 斗接 收所 述 原 料 绵块 并疏松 所 述原料 绵块 ,输 出蓬松 的 丝绵絮 ;
关键 词 :专利 创 造 性 整体 原则
中图分 类号 :G306
文 献标 识码 :A
0 引言 专 利法 第 二十 二条 第三 款规 定 :“被 授予 专 利权 的
发 明创 造应 当具 备 创造 性 ,与现 有 技 术相 比 ,发 明创 造 应 具 有 (突 出的 )实 质 性 特点 和 (显著 的 )进 步 ”。 对 于 专 利创 造 性 的判 断直 接 影 响 到 专 利 的 授 权 与 否 , 并成 为 专 利代 理 人 和 审查 员 的争 辩 焦 点 ,同 时专 利创 此 可 见 ,整 体 原则 贯 穿 于 专 利创 造 性 评价 的整 个 过程 中 ,在 判 断专 利 创 造 性 时 ,需 要 从 技 术 领 域 、 解 决 的技 术 问题 和 产 生 的技 术效 果 三 个 方面 出发 ,整 体 考 虑 发 明 的全 部 技术 特 征 以及 全 部 技 术特 征 的集 合 所 能 产 生 的技 术 效 果 ,不 能 单独 的、割 裂 的 评 价发 明 与现有技术之 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从而影响 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发明的创造性评价的正确性 。
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解读和答复对策
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一、创造性法条释义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法条表述语义上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4中的规定以及无效审查实践,两者在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判断方法上基本相同,详细内容请参加下文。
本教材所举案例创造性判断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
2、法条释义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专利应当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以是否显而易见作为判断标准的。
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1判断原则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遵照下述三个原则。
(1)应当同时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同时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为了与国际通用标准趋于一致,目前对创造性标准的两个条件是这样掌握的:当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基本上可以认定其也具有显著的进步(至于此两方面的判断将在后面作进一步说明);反之,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尚不能明确得出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时,如果由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在专利申请中,发明创造性是一个重要的要件,它是衡量一项技术发明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的标准。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要件。
一、发明创造性的定义发明创造性是指一项技术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和进步,能够达到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
发明创造性要求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中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以证明该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二、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发明创造性的评价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技术水平的突破,也就是是否具有新的、非显而易见的技术特征;二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实际应用的经济效益,即是否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三、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在专利申请中,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比文献,证明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进步。
申请人可以通过对相关技术文献的引用或描述来说明该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同时,专利审查员还会参考技术领域的专家意见,以及对技术状态的准确了解。
四、发明创造性的保护范围发明创造性的保护范围与专利权的范围有关,包括了发明创造性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益。
在专利权的范围内,他人需要获得专利人的许可才可以使用该发明,否则侵权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五、发明创造性的重要性发明创造性是专利法保护发明者权益的基本依据,也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核心要素。
只有具备发明创造性的技术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六、发明创造性的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例中,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可以通过对比分析来验证。
例如,某申请人提出了一种新型电池技术,经过审查发现与现有技术相比,该技术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和更长的使用寿命,符合发明创造性的要求。
七、发明创造性的挑战与应对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在某些技术领域中可能更具挑战性,特别是在高度竞争和创新速度较快的领域。
在应对这些挑战时,申请人需要加强技术研究和市场调研,合理规划申请策略,并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和专利咨询。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1)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基准评定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
为了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审查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法创造性评判的整体性原则 刘洋
专利法创造性评判的整体性原则刘洋摘要:对机械领域应用创造性审查标准的部分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对创造性评价中难以把握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定标准、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区别特征与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系、公知常识的运用、多篇现有技术结合启示的判断、以及几种特殊类型发明中的技术启示判断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技术启示评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几个方面、我局前后两级审查中审查标准差异、美国TSM标准与我局评价创造性的三步法的关系、如何把握创造性审查标准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创造性;专利法;审查标准;整体原则一、整体原则的含义在专利审查中要遵循整体原则,整体原则在创造性判断上表现为在应用问题解决法分析判断创造性高度时,每一步都离不开整体原则:(1)一般必须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整个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不仅仅要考虑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还要考虑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在权利要求不够明确时还要考虑说明书的内容甚至考虑说明书已有技术中引用文件的内容来解释。
(2)再者对于用来评价创造性的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也要整体考虑:现有技术所公开(包括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所能客观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的联系、现有技术的客观效果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客观效果的联系、公知技术与现有技术的结合、,惯用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的结合、有限次常规实验所能获得的技术方案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联系、不同相关的对比文件的组合等等,从整体上把握现有技术。
(3)综合现有技术的相关方案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由现有技术或其一般知识有动机(合理预期)对一项或多项现有技术的教导进行组合、替换或修改,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从整体上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
我国专利审批的原则
我国专利审批的原则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在我国,专利审批是一个非常重要且严肃的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来保证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我国专利审批的原则,以及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和实施方式。
专利审批的原则之一是保证创新性。
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技术成果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过,创造性是指该技术成果与现有技术有显著差异,实用性是指该技术成果可以在工业上应用。
审批机构需要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的搜索和比对,确保其在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专利审批的原则之二是保证可行性。
专利申请必须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即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在实际应用中实现。
审批机构会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和验证,确保其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这样可以避免专利权的滥用和虚假申请。
第三,专利审批的原则之三是保护公共利益。
专利权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审批机构会对专利申请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专利的授予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妨碍竞争、限制他人创新等。
第四,专利审批的原则之四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利,权利人可以享有对专利技术的专属权益。
审批机构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确保专利权的授予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避免专利权的滥用,确保专利权的行使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
第五,专利审批的原则之五是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审批机构在审查专利申请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审批机构会公开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和决定,确保申请人和第三方可以了解审批过程和结果,有权申请复审或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我国专利审批的原则。
这些原则保证了专利审批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审批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原则,确保专利申请得到科学、公正、公平的审查和决策。
在专利审批中,我们还应该重视创新的保护和激励。
爱信誉图书馆_从一个案例浅谈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
□ 姚正阳从一个案例浅谈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一、问题的提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创造性审查的地位十分突出,审查员与申请人/代理人非常容易就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产生分歧。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方法,通常称为“三步法”。
运用“三步法”时应当遵循整体原则,《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共有3处明确规定了整体原则。
第一处是第3.1节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第二处是第3.2.1.1节中关于“三步法”的第三步的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第三处是第6.4节规定:“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整体原则应当贯穿于“三步法”的3个步骤,忽视整体原则容易造成创造性判断错误。
然而,除上述分散的片段外,《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该原则未有全面、具体的阐述。
本文试图从具体案例出发探讨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
二、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某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指出国内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现场测试一般采用基于稳态传热理论的热流计法、热箱法。
由于环境因素的影响,内外表面的温度难以保持稳定,为消除影响,围护结构预热后,通常需要至少连续测试4天,存在测试时间过长、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缺陷。
本发明采用动态测试方法和系统辨识理论快速测试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并提供测试装置(参见权利要求的方案及图1)。
使用时,将温度控制箱的开口一侧紧靠被测围护结构内表面4,将各温度传感器及热流计接入数据处理和显示装置5中,使用遮光布7遮蔽被测围护结构外表面。
调节制冷/加热装置3,使温度控制箱2内产生如方波、阶跃波、正弦波等特定变化的温度波输入序列。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创造性审查中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
创造性审查中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创造性审查是专利审查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条款。
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由于创造性高度的把握尺度不同,技术方案理解的不全面,导致创造性判断的错误。
因此,从整体上把握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在此基础上判断本发明的创造性,才能够给出正确的决定。
标签:专利;创造性;审查一、专利审查相关规定对于创造性的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常规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其中,对于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中还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对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专利审查指南》中还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对于创造性的审查,无论是本发明,还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亦或是技术启示的相关文件,都应当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
二、从整体上把握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发明构思具有抽象性,而通过申请文件表达的发明则是具体的、细节的。
因此发明的理解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具体的、细节的申请文件理解和把握上升为抽象性的发明构思的过程。
把握发明构思的基本原则是客观、整体、全面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前因后果。
发明的完成过程为三个步骤:(1)发明人在实践中意识到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存在某一方面的缺陷,该部分即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背景技术部分;(2)发明人分析该缺陷存在的技术方面的原因,即为申请文件中的技术问题部分;(3)基于缺陷存在的原因分析寻找解决该缺陷的技术方案,即为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基于我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和认知也在不断的得到加深和提升。
自201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知识产权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及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重要目标。
因此,专利审查及专利代理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为应对专利审查及代理环境发生的变化,本人基于多年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结合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希望对相关企业、个人及代理人开展专利申请工作有所裨益。
1、案例介绍专利号:201510862841.8;发明名称:单螺杆小型汤圆机。
本专利申请设计的四篇对比文件为:(1)对比文件1:CN101142928A,公开日期为2008年3月19日; (2)对比文件2:CN2230083Y,公开日期为1996年7月3日; (3)对比文件3,CN104798845A,公开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 (4)对比文件4,CN85203284U,公开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
本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具体如下: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包括输馅系统和所述输馅系统连接的单螺杆输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包括馅管帽和馅管帽相配合的组合面嘴结构,所述馅管帽具有插入所述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所述组合面馆嘴结构包括主管以及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和出面嘴,所述出面嘴位于所述内套管下方;所述内套管与所述主套管为螺纹连接,所述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所述出面嘴与所述馅管套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输面螺杆,所述输面螺杆插入所述内套管中;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均为圆形结构,所述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所述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所述外置段的外置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额外直径大小相等;所述内置段的长度与所述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所述内置段的上端面与所述出面嘴额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额同一平面内,所述出面嘴的下端面与所述主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
专利申请 意见陈述书
专利申请意见陈述书专利申请-意见陈述书2010-04-15 22:13两年前申的发明又给我驳回了,郁闷,悔啊!当初啥都不懂,傻啦吧唧的要求这么多权利要求。
待会还要写意见陈述书陈述一下,先转载一篇文章放着。
一、意见陈述书,主要格式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为了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谋求尽可能有利的审查结果,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地阐述所作修改能够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现由。
在撰写意见陈述书过程中,应试者应当对修改后的各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分析阐述,需要注意的是:应遵循"单独对比原则"来就新颖性问题进行意见陈述;应当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运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内的判断基准来就创造性问题进行阐述,而且应当能够正确合理地对事实及技术效果进行分析阐述。
一通或二通…致终通审查意见陈述书,这部分有相对固定的格式,记住以下格式在答题时使用。
正文格式: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或者是第几次通知),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抄主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内容),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位置或实施例)。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几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下面分别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依次说明)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简写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主要是与对文件文件而言)。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修改独权利内容),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审查中的陈述和辩解策略
专利审查中的陈述和辩解策略专利审查是指对发明创造进行法律审查的过程,其目的是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并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一份陈述和辩解,以解释其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和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专利审查中的陈述和辩解策略。
首先,申请人在陈述中应准确描述其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
这包括对发明的结构、功能和效益进行详细说明。
申请人需要使用清晰、准确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术语。
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实施该发明所需的具体步骤和材料,以便审查人员能够理解并评估其技术特点的独创性。
其次,申请人需要在陈述中强调其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审查人员通常会对现有技术进行搜索和分析,以确定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其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并解释为什么这些差异使其发明具有独创性。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引用相关文献或专利来支持其陈述,并提供实验证据来证明其发明的技术优势。
除了陈述外,申请人还可以使用辩解策略来应对审查人员的质疑和异议。
审查人员可能会对申请的专利要求提出质疑,认为其缺乏明确性、可行性或创造性。
在面对这些质疑时,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辩解策略: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以澄清专利要求的含义和范围。
申请人可以通过解释术语的定义、描述实施例或提供示意图等方式,来确保专利要求的明确性和可行性。
其次,申请人可以提供技术分析和比较,以证明其发明的创造性和技术优势。
申请人可以引用相关文献或专利,对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和比较,并解释为什么其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使其具有创造性和技术优势。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供实验证据来支持其陈述和辩解。
实验证据可以包括实验数据、技术报告、专家意见等,用于证明申请的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最后,申请人还可以与审查人员进行沟通和讨论,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质疑。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书面方式与审查人员进行交流,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证据,以促进审查的顺利进行。
把握创造性标准,提高结案正确性
把握创造性标准,提高结案正确性摘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指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文指出专利审查时,应当把握创造性法条的概念,通过一个案例从两方面: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 显著的进步,详细的讲解了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以期寻求审查过程中对创造性的一点体悟。
关键词:创造性;现有技术;三步法;显著的进步引言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仅仅只考虑技术方案本身,实际上在审查过程中往往事倍功半,当技术特征对应的证据过于零散、争议时,反而会使得法条的理解出现争议,导致无法确定走向而陷入纠结。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案例分析案例:201310129923.2该案权利要求为:“一种带突点焊盘印制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根据预制作的线路,采用蚀刻工艺在金属基层上制作出印制线路;在经过第一次电镀、蚀刻后,再对印制板进行一次沉铜,即在印制板表面沉上一层薄铜;然后进行二次图形转移,即把需要突出的焊盘裸露出来,其它地方用干膜覆盖;接着对裸露出来的焊盘进行图形电镀,把突点焊盘的铜厚加厚到设定厚度;最后进行酸性蚀刻制造出突点焊盘;突点焊盘的铜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保证突点焊盘与周围覆盖阻焊处的高度一样。
”对比文件1不是测试领域,其公开了:把最初比阻焊层高度低的没有覆盖的焊盘上面进行电镀金,将焊盘加到设定厚度,使焊盘最终高度与阻焊覆盖膜高度一样,但镀金的作用是为了保护电极。
对比文件3公开了:把同一高度的电性连接垫34的部分打薄成线路层33,然后在比电性连接垫34高度低的线路层33上覆盖阻焊层(避免接触不良),使焊盘最终高度与阻焊覆盖膜高度一样。
对比文件4公开了:把最初比阻焊层高度低的没有覆盖的焊盘上面进行电镀铜,将焊盘铜厚加到设定厚度,使焊盘最终高度比阻焊覆盖膜高度高。
审查过程:本案一通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评述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从具体案例看电学领域创造性判断中整体原则的把握
从具体案例看电学领域创造性判断中整体原则的把握雒晓明【摘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在创造性判断中如何把握整体原则,整体原则规范的不仅是对于发明本身的理解,同样规范了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在创造性判断的各个环节都要准确把握整体原则,才能保证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期刊名称】《电声技术》【年(卷),期】2018(042)007【总页数】3页(P81-83)【关键词】创造性;整体原则【作者】雒晓明【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06整体原则是创造性判断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其目的是保证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避免事后诸葛亮。
实践中,创造性判断中的很多争议实际上都是由于对整体原则的理解不同导致的,尤其是在电学领域,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以及作用的判断更为复杂多样。
本文将尝试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如何在创造性判断中准确把握整体原则。
1 整体原则的相关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部分,共有两处涉及到整体原则。
首先,在创造性的审查原则部分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1]。
其次,在判断方法部分,解释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这一步骤时又指出: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2]。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整体原则规范的不仅是对于发明本身的理解,同样规范了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
具体而言,在创造性判断中,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等各个环节都要考虑整体原则。
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应当以全面地、正确地理解本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为前提,忽略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机械割裂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或者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都是违背整体原则的。
创造性意见陈述的撰写重点及误区
创造性意见陈述的撰写重点及误区
张殊卓;旭昀;赵楠;唐甜甜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创造性是实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常涉及的内容,也是最考验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技巧的地方之一,除修改申请文件之外,意见陈述是阐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对于一件申请的最终走向,意见陈述经常起着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了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意见陈述中的要点和误区,希望在国务院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下,能够促进代理人业务水平的提高,深入挖掘有价值的专利,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页数】5页(P124-128)
【作者】张殊卓;旭昀;赵楠;唐甜甜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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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性的「整体性审查原则」在意见陈述中的指导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整体性审查原则既是审查原则,也应该是发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原则,即在答复审查员指出申请案存在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问题时,代理人也应该遵循整体性答复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在发明创造性的审查中,明确了要采用整体性审查原则,在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节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其中,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是一个整体,需要整体判断,这就要求从“四维一体”角度来看待: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和相同点。
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四章中除了3.1节有记载整体性审查原则,还在创造性的分析判断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也渗透着整体性审查原则。
接下来笔者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依据的三个步骤进行整体性审查原则的分析: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举例如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可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也不能割裂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这个四个维度,只满足其中的一个或两个维度确定出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显然的不能因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完全相同就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不能因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存在接近或者完全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就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是需要结合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性考虑,也就是需要从四个维度整体出发,整体考虑是否构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2步骤虽然没有体现出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这个四个维度的整体结合,但这其中依然遵循的审查原则就是整体性审查,例如,指南中在3.2.1.1的(2)中规定,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在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仍需要整体上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技术问题,这三者缺一不可,若只考虑区别技术特征,而不考虑该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仍无法确定发明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整体性审查原则同样适用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四章3.2.1.1判断方法(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因此显而易见的判断过程中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不能孤立的考虑技术特征是否为显而易见。
笔者认为,指南中规定的整体性审查原则既是审查原则,也应该是发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原则,即在答复审查员指出申请案存在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问题时,代理人也应该遵循整体性答复原则。
也就是说,在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中不能割裂地对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判定,而是需要将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结合在一起和技术方案进行共同分析,以整体性的考虑方式进行分析创造性,该整体性答复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整体上把握本申请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整体上把握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阐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区别以及非显而易见时都需要遵循整体性答复原则。
在创造性的评价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申请案的发明构思、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发明是否显而易见,上述几个方面都需要相互结合进行整体判断,不能仅仅基于现有技术所涉及的技术原理与申请案不相同或部分相类似就简单认为两个技术方案是不同的,也不能基于两者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或者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就简单认为申请案相比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应当整体考虑申请案是如何将技术原理应用于需要实现的技术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在综合分析上述几个方面后再下定申请案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接下来笔者想通过一个真实代理的案例来探讨一下发明创造性中如何利用整体性答复来争取申请案的授权。
某申请案中,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垂直定向液晶显示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上下相对设置的上层玻璃基板和下层玻璃基板,其中,所述上层玻璃基板的上表面设置有上层圆偏光片,所述下层玻璃基板的下表面设置有下层圆偏光片,所述上层圆偏光片和所述下层圆偏光片的在Z方向上折射率的取值范围是1.4~1.5。
其中,原申请案的权1中上层玻璃基板和下层玻璃基板之间还存在垂直定向型液晶层、导电电极、取向层、相位补偿值等特征均省略,重点说明的地方是上下层圆偏光片在Z方向上折射率的取值范围是1.4至1.5。
在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如下特征:主基板的两个主表面上贴附有圆偏振板,圆偏振板由λ/4相位差板,覆盖在λ/4相位差板主表面上并具有相对于λ/4相位差板的延迟轴形成约
45度的吸收轴的线性偏振板以及透明保护板构成,所述λ/4相位差板的Nz系数为1.6或者更大。
审查员在将申请案和对比文件1进行评判时指出,区别技术在于圆偏振板的Z向折射率的取值,对比文件1为1.6或者更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申请案中折射率的部分取值范围,并且圆偏振板的Z向折射率具体取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
代理人在分析申请案的过程中将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这四个维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首先比较申请案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此案件中技术领域相同都是圆偏振片用于液晶显示器中,代理人指出申请案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是:上层圆偏光片和所述下层圆偏光片的在Z方向上折射率的取值范围是1.4~1.5,对比文件1中圆偏振板的Nz系数为1.6或者更大,指出技术特征不同之后,代理人进一步的分析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详细的,代理人答复的重点如下:
在对比文件1中的圆偏振板的λ/4相位差板Nz系数为1.6或者更大,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的第5页第5段记载了:优选方案,λ/4相位差板Nz系数为2.5至3.0,采用该结构可以进一步的改进视角特性。
所以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进圆偏振板的视角特性,λ/4相位差板具有反向波长色散特性,所以随着Nz系数取值的增大,可以达到广视角的效果。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上下层圆偏光片的Z折射率均在1.4至1.5之间,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均采用上下层圆偏光片,但是Z向折射率的取值确实完全不同,也没有任何公共取值点。
对比文件1中随着Nz系数取值的增大,可以达到广视角的效果,故Nz系数需要大于1.6才能够实现该技术效果,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增大观察视角的问题,所以Z向折射率并不是按照1.6或者更大(例如2.5至3)来取值,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Z向折射率取值不断增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权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垂直定向型液晶面板两侧配置特定折射率的圆偏光片以提高显示器的透光性能。
为了提供透光性能,采用Z向折射率为1.4至1.5的圆偏振片,通过取值为1.4至1.5Z的折射率提供了液晶显示器的透
光性能,两个技术方案使用的是圆偏振板的不同技术原理。
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提供的广视角解决方案是无法想到怎样解决透光性能的。
在该申请案的创造性问题答复中,代理人指出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圆偏振片的Z向折射率取值,并且进一步的从技术原理来论述对比文件1的Z向折射率取值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与申请案中Z向折射率取值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进行各个维度的分析比较,使得审查员接受了改变Z向折射率取值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观点。
在本案中,分析使用圆偏振片的不同技术原理进行技术特征部分的比较,并进一步指出两者的整体技术方案在不同的Z向折射率时圆偏振片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技术效果的差异,因此通过整体性答复原则来陈述申请案的非显而易见。
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其部分技术特征都相同而对Z向折射率的取值做出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结论,而是需要考量申请案与对比文件1在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上的多种因素,对技术方案需要从整体上考虑技术特征之外的其它差,例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别。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技术问题、不同的技术效果应该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评判创造性,同时也提醒专利代理人的是,创造性答复中也不能因技术方案不同就直接肯定申请案的创造性,而是需要再分析对比文件与申请案各自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归属的技术领域,只有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判断之后,才能准确的确认申请案不同现有技术,并非显而易见,按照整体性答复原则进行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即从整体性出发来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这样才能更容易被审查员所接受。
因此,在进行创造性审查以及创造性问题的意见陈述时,都需要坚持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整体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