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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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是指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是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要求,即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具有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几种常用的判断方法,包括技术领域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方案的确定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首先是技术领域的确定。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的确定有助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而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

其次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最接近的已公开的技术。

通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接下来是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专利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的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确定。

通过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进一步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

然后是技术方案的确定。

技术方案是指专利申请中所提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以评估其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技术方案的确定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最后是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非显而易见性是指申请的内容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说,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评估。

总结起来,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主要包括技术领域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方案的确定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这些判断方法有助于评估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确定是否满足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

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式对比技术内容,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见下表 2。
表2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 1 中公开的相关技 比较结果
的技术特征
术内容
A 组份羟值在 400~480mg KOH/g,
未提及
未提及,不同
Ⅲ型阻火聚醚,以三氯氧磷为起始剂
尤其是面对专利审查意见中被指为一一专利中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代理人首先不能放弃以维护中请人的利益为根木结合现有技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而细致的分析尽可能找到若干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依据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实际情况客观的清楚的分析出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指出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显著技术效果使发明专利中请的创造性充分显现力争发明专利中请最大范围授权
16
c 限位盘(3)在其周向均匀布置 无
内部元件 14 还包括 对比文件 1 不涉
有若干个凸起(10);同轴旋转
4 个径向延伸的突 及。
减振器(5)的外壳周向均匀布
出物 30,突出物 30 与对比文件 2 相
置有与上述凸起(10)相对应的
的作用使得当内部 比,本申请装置的
若干个限位器(4);当限位盘(3)
面 20 上,并且还粘 相比,本申请装置
振器(5)的旋转轴为键连接。
接到内部元件 14 外 的 部 件 连 接 方 式
表面上
不同。
简要地讲:从表 1 可以明显看出,对比文件 1 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 1 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3
求 1 中在车辆悬挂中设有限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而对比文件 1 中无减振 装置。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减震装置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1 所述的限 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 相比,部件结构、作用及连接方式均明显不同。

探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

探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

探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摘要: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包括实审和复审,其中关于其创造性的审查在审查阶段执行。

专利法关于对发明专利相关要求和审查标准中指出,发明专利中所涉及到的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衡量以创造性判定来实现。

创造性分级也是围绕着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是否具备较大的突破和显著进步。

审查员在针对发明专利的判断中关于专利性是最难以把握的条款,因此审查员在涉及创造性角度进行发明专利审查时,申请人与审查员进行共同交流探讨。

申请人可以就创造性判定过程中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有效答复,为审查员提供发明专利与现有技术文件的核心区别,说明其独特的技术效果,能保证有价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同时也能节约审查程序。

关键词:专利;创造性;审查;答复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起到的作用日益显著,在鼓励和创新发明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对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技术革新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理念和体系制度的确立较晚,知识产权领域发展起步慢,但在各类政策的鼓励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发展迅速,专利申请发展趋势呈上升态势,发明专利的审查也越来越成为专利申请人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越来越关注审查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专利法追求专利权的公平与稳定,由于创造性尺度的把握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基于此,本文就发明专利创造性回复进行相关思路的有效探析,以供参考。

1.“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特征就当前针对发明专利审查现况进行分析发现,“三步法”已成为审查员常用的专利权力创造性判定和评价的重要手段。

“三步法”步骤内容及相关标准主要是针对发明专利内容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其特征和区别,并针对其具体实践用途及可操作性来分析判断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并对其独特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

“三步法”的形成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审查员凭借多年经验总结归纳而成的一套审查机制,也是目前被认为具有较强客观评价性一套机制。

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王洪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于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也普遍遵循此三步法原则,但是,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人利用三步法原则进行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时,就必须与审查员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此笔者有下述几点思考:第一,笔者认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确定技术领域,然后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确定技术特征,即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都可看作是现有技术;而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关创造性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实证分析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关创造性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实证分析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关创造性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实证分析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关创造性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实证分析专利代理人在审查员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涉及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时,代理人应如何进行答复才对申请的前景更为有利?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对创造性的评判标准进行分析,然后再通过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案例谈谈自己在这方面的体会。

一、创造性评判专利代理人在审查员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涉及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时,代理人应如何进行答复才对申请的前景更为有利?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对创造性的评判标准进行分析,然后再通过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案例谈谈自己在这方面的体会。

一、创造性评判的关键点从理论上讲,创造性的判断应当是一个客观的结果,而事实上,对于涉及创造性的问题,由于其需要判断的是若干现有技术的结合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它比新颖性判断更困难、也更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现有技术取决于检索水平,通过检索可能得到影响本发明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随后是将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由于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比较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也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过程,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小。

判断的难点则在于显而易见,即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充足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将这些对比文件的内容结合在一起[1],即能否在上述已得到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作出判断,这种判断的依据有时会有些抽象,而尽管审查员已做到了尽自己所能地将主观因素降至最小、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价申请人对社会做出的贡献。

但由于审查员只是努力站在一名理想化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来进行审查的、其本身并非一真正的理想化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终究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生活、而是会受到真实存在的每位审查员自身知识背景的影响,因而使得这种判断不可避免地会掺杂有一些主观的因素。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现状,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授权阶段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引入创造性审查方式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创造性审查一、引言我国目前存在三种专利保护形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涉及的是对技术方案的审查,由于实用新型具有审批周期短、费用相对较低、授权要求相对宽松以及保护客体明确等特点,使得近年来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量不断递增,2020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290余万件。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而言,虽然二者在授权阶段存在一定的共性,也即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具体的授权满足条件以及审查方式却是不尽相同的,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当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过程中,创造性并不属于实用新型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内容,由此带来授权之后侵权、维权阶段诸多问题。

以下将基于实用新型的专利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进行思考和总结。

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现状我国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的“初步审查制+评价报告”,这也是针对我国具体国情经过长期探索总结出来的审查方式,其针对于对现有技术作出微小改进、又适应市场周期较短的产品,因此受到国内外申请人的普遍关注,其中初审阶段进行的是形式缺陷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然而,这种审查方式又存在较大的弊端,即专利权不稳定,相较于欧盟国家的质量较低、平均有效期大大缩短;基于此,我国又在授权后的确权阶段采用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质量进行了支持。

(二)案例分析为了提高汽车制动系统中盘式刹车片的刹车性能和散热能力,申请人A提出了在盘式刹车片两侧均设置摩擦凸起,并限定了摩擦凸起的数值范围是摩擦凸起的直径为2-10mm,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C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C中记载了在盘式刹车片两侧均设置摩擦凸起的技术方案,但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任何关于摩擦凸起的数值范围。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专利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审查意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合理的答复方法。

本文将围绕着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在收到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后,首先要做的事情是认真阅读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中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技术和法律层面的审查,涉及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新颖性等方面。

我们要仔细阅读审查意见,了解审查员对我们的专利申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二、分析审查意见在认真阅读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要对审查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

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将审查意见与自己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比对,找出审查意见所提出的问题所在,分析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

也需要梳理出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答复方法。

三、合理答复在分析审查意见的基础上,需要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答复。

对于审查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我们需要提出清晰、有力的论据和解释来解决问题。

在答复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专利文件中的技术和实施例,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论证来说服审查员。

四、避免模糊答复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要避免模糊的答复。

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充分了解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和创新点,因此答复要求要清晰而具体,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使审查员难以理解和接受答复。

五、积极沟通专利申请中的审查意见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积极和审查员进行沟通。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审查员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提出合理的答复方法。

六、重新申请七、寻求专业帮助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提供专业的技术解释,可以寻求专业的帮助。

可以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帮助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过程,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解读和答复对策

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解读和答复对策

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一、创造性法条释义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法条表述语义上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4中的规定以及无效审查实践,两者在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判断方法上基本相同,详细内容请参加下文。

本教材所举案例创造性判断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

2、法条释义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专利应当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以是否显而易见作为判断标准的。

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1判断原则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遵照下述三个原则。

(1)应当同时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同时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为了与国际通用标准趋于一致,目前对创造性标准的两个条件是这样掌握的:当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基本上可以认定其也具有显著的进步(至于此两方面的判断将在后面作进一步说明);反之,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尚不能明确得出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时,如果由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一、引言尊敬的审查员,我代表申请人对您针对我们所递交的专利申请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表示感谢。

我们认真阅读了您的审查意见,并对申请中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研究和深思熟虑。

在此函中,我们将详细回答和解释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我们的证据和观点,以期通过您的审查。

二、审查意见回复1.创造性您在审查意见中提到了申请的发明在现有技术中缺乏创造性。

然而,我们认为该发明与现有技术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在技术上有重大的意义。

我们将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其创造性和技术进步。

我们已经调查了相关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但没有找到与该发明相似或相同的技术方案。

此外,我们还将提供实验数据和技术分析,以证明该发明的独特之处。

2.新颖性您要求我们提供关于该发明在商用领域中是否已经被泄露的证据。

我们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并未发现与该发明相似的产品或技术。

同时,我们将在附录中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3.可行性您的审查意见中提到了一些关于该发明是否可行的问题。

我们将通过进一步的实验和技术分析来证明该发明的可行性。

我们将在回复附带的文件中提供实验数据和详细的技术说明。

4.公开论文或展示您对该发明是否已经在公开论文或展示中被披露的审查意见给予了关注。

我们可以确保您,该发明尚未公开披露,并且申请人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我们将提供保密协议等文件作为证明。

5.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您在审查意见中提到的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我们会在回复附带的修正文件中进行更正,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

三、结论感谢您对我们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宝贵的意见。

根据我们的回复,我们希望您能够重新评估我们的专利申请,并予以批准。

我们相信,我们的回复文件说明了该发明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可行性,我们也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解释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额外的证据,请随时告知,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要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申请的审查。

祝顺利!此致申请人代表。

【每日知识产权讲座5】关于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

【每日知识产权讲座5】关于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

[[讲座5]关于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一、引言专利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根据这一理念,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要保护发明创造。

所以创造性审查是审查程序中的重点。

涉及创造性的通知书,通常争议点在于发明创造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何抓住要点答复创造性问题,使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审查员的沟通更加有效,还需要双方共同探讨。

虽然申请人或代理人在答复创造性的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还会存在一些答复意见,例如夹杂了若干与创造性意见不相关的内容,或所做的答复不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规定,如此影响了答复效果,既不利于申请的走向,又不利于审查程序的节约。

本文结合具体案情,针对若干创造性的答复案例,分类讨论其达到的答复效果,初步探讨了针对不同情况,如何针对性的撰写答复意见以取得较好的答辩效果。

答复创造性时,申请人通常的答辩方式有:未修改权利要求,仅陈述意见阐述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修改权利要求,同时陈述意见认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如何作出有效的修改或选出最有利的陈述角度以克服创造性的缺陷,以下将结合案例进行讨论。

二、案例分析(一)忽略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和审查基准,创造性的答复意见没有实质意义【案例1】一种“镀镍废水排放前的快速检测”的方法其特征是:1.1、使用一种特殊试剂,使特定金属离子在溶液中进行显色反应;1.2、被测液和标准液在显色反应前均将pH值调为7.8-10.0为最佳;1.3、被测液和标准液在加入显色剂混匀后,均应尽快地连续摇动200次以上,使其完全显色;1.4、检测结果分三种:被测液显色重于0.5mg/L的标准液颜色为“不合格”;被测液颜色相当或略浅于0.5mg/L的标准液颜色为“合格档”;被测液颜色相当或浅于0.3mg/L的标准液颜色为“良好档”。

一通采用对比文件1评述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应前调整pH为10-11,与本发明保护的7.8-10.0具有公共的端点。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建议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建议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建议【摘要】本文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特点,根据审查实践经验,针对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提出一些建议。

期望申请人能够提高意见答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有利于合理例证发明的创造性。

【关键词】有机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①。

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审查员通常按照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来评判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有机合成领域具有其自身特点,给该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审查员与申请人审查-答复交互过程中对于“显而易见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争议点,申请人尽管从其角度围绕争议点据理力争,但是能够针对“三步法”评判意见作出答复的有效性往往并不高,在此,笔者结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实践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理解和答复经验提出一些建议。

一、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答复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根据“三步法”已经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具体到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如具体的合成步骤方案,实验实施例等。

如申请人有时会选用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的其他技术方案作为其引以为论述基准的现有技术,尽管同一篇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主体发明思路往往相近或相同,针对其进行的创造性理由的陈述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是在有机合成方法发明中,涉及到方法步骤的细节较多,争议的发明点有时即存在于具体技术方案的某些具体细节,因此,只有基于具体到技术方案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好每一个区别特征,并由此提供理由和证据才能更好地回复审查员的质疑,论证其发明的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创造性是专利法对于发明创新高度的要求,评判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尽可能客观地衡量发明技术贡献的大小,使得最终授予的专利权能够与发明人对于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相匹配。

近年来,社会上对审查员在创造性评判中使用“三步法”以及公知常识等提出一些质疑。

2019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改草案》)及其说明,对审查指南创造性有关部分进行了系统修订,包括进一步明确了理解发明的一般路径、规范了创造性的评述思路、有针对性地强化审查员的举证责任等,旨在及时响应社会需求,促进专利申请和审查质量的提升。

正确理解发明规范理解路径正确理解发明是审查员认定申请事实、客观评价创造性的前提。

《修改草案》进一步规范了理解发明的路径。

《修改草案》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部分,增加了“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进一步明确审查员在理解发明时,必须从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出发,这是因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背景技术通常是发明人实施技术改进的对象,也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技术起点。

同时,《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理解发明重点在于整体理解发明,包括“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等,以及增加“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的改进”,要求审查员在理解发明时,应当把握发明对背景技术的改进思路,明晰发明的贡献。

对于发明的理解贯穿审查过程始终,是不断深入的过程。

《修改草案》规范了理解发明的路径,要求审查员在理解发明时应当首先从背景技术出发,整体理解发明,把握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的真正贡献所在,也就是强调了理解发明应当首先从发明人的视角开始进行,通过阅读申请文件和背景技术,理解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什么,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申请人认为的技术贡献在哪里等。

把握立法本意合理评判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了发明创造性,更具体地说,是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方法。

专利创造性答复范文

专利创造性答复范文

新颖性或创造性欠缺的专利如何答复?1.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如果审查员对本专利申请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则可以指出审查员审查意见中的错误,指出两者在工作原理、领域,效果等方面不一样的地方,应详细论述两者的区别,希望以此说服审查员;2.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答复中指出某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对其它权利要求没有作任何评述,则有可能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申请人可以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专利权;3.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答复中指出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申请人经对比后认为,原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确实是现有技术或创造性不大,本申请的创新点仅仅记载于说明书中,此时可以将记载于说明书中的创新点补入权利要求书中,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授权;4.如果审查员指出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申请人经对比后认为,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具有创新点,此时,不能将原来没有记载的创新点补入权利要求而获得授权(因为专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该专利被驳回的可能性极大。

八戒知识产权,解决你的一切专利问题,欢迎咨询。

如何答复对专利申请否定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授权。

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实质性缺陷;其中存在实质性缺陷又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实质性缺陷。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创造性”问题答复思路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创造性”问题答复思路
思路4——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不能单独发挥作用,需要结合其他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共同发挥作用
思路5——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且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但是将这些特征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存在技术障碍,如对比文件2存在技术缺陷或者不同的作用机理
具体答复过程中,代理人会与发明人进行沟通联系。
如果审查意见说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答复思路如下:
思路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用途、作用差别很大,没有动机进行结合
思路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了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思路3——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不同或者不如本申请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创造性”问题答复思路
第一步
找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如果两者工作原理不同,可以直接说明,对比文件1不属于权利要求1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
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什么作用和果,由此确定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第三步
如果审查意见说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手段,答复思路如下:
思路1——说明常规技术手段是怎样,作用和效果如何,说明该技术手段在本发明中不属于常识
思路2——说明该技术手段在本发明中具有新作用和效果
如:在现在技术中发挥A作用,在本发明发挥A+B作用
思路3——说明该技术手段在本发明中具有更好的作用和效果
如:现在技术中可以发挥A作用,但是效果不好,或者现在技术中需要结合其他手段,才能发挥A作用
思路6——对比文件2给出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
第四步

浅析专利创造性答复之“容易想到的”

浅析专利创造性答复之“容易想到的”

2 “容 易想 到的” 作 为评判 创造 性标 准 存在 的 问题 2.1 “容 易想到 的” 包括 哪些 范 畴
实 际在 处 理 专 利 的 实 质 审 查 及 答 复 的 过 程 中 , 公 知 常 识 、 常 用 、常 规 、 惯 用 技 术 、 设 计 手 段 、有 限 次 实 验 即 可 得 到 、本 领 域 的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容 易 想 到 、本 领 域 普 遍 需 求 及 设 计 ,对 于 本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来 说 是 显 而 易见 的 ,并 不 需 要 付 出创 造 性 的劳 动 , 本 领 域 技 术 人 员采 用 常 规 手 段 可 自行 选 择 和 设 置 的 , 将 … … 用 于 … … 并 没 有 技 术 障 碍 等 被 认 为 是 容 易 想 到 的 。
第 15卷 第2期 2018年 2月
中国发 明与 专利
China Invention& Patent
V_o1.15 No.2 Feb. 2018
浅析 专 利创造性 答复之 “容易想到 的”
曹 治丽 (北 京三 聚 阳光知 识产 权代 理有 限公 司 ,北 京 100080)
“发明实 际解决 的技术 问题 ,是指为获得 更好的技术 效果 而需对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 的技术任务”。…
“三 步法 ” 的顺序 是 :先找 到 区别技 术特 征再 预期 所 要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和 “技术 效果 ”,有违 于 发 明 创 造 的逻辑 思 维 顺 序 ,容 易导 致 “事后 诸 葛 亮 ” 的 问 题 ;而 发 明人 研 发 的过 程则 是 先 发现 要解 决 的 技术 问 题 再 寻 找 技术 方 案 从而 导 致 与 现有 技 术之 间存 在 “区 别技 术特 征”。 2.2.2 答 复

手把手教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下篇)

手把手教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下篇)

手把手教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下篇)文/ 钟善宝华进国内专利事业部引言在《手把手教| 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上篇)》中,笔者总结了针对“A: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可以得到本申请”以及“B: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本申请”的评述方式对应的答复思路。

本文中,笔者将进一步总结另外两种评述方式的答复思路。

另外两种审查意见的评述方式包括:C: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例如: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XX,在此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D:对于参数的修改或者元素的增减,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例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原有的参数值/元素做调整,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也是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的。

>>> PART 2(续)各种评述方式对应的答复思路3、针对C评述方式,一般是在审查意见中认为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笔者认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出现C评述方式的原因在于:(1)该区别技术特征非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在其他领域被公开或者是在其他领域为公知常识,因此将其他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到本申请是容易想到的;(2)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该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改进点较小,所以比较容易想到。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思路寻找答复的突破口:思路C1分析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有一个约束条件,该约束条件就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因此,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必须要立足于现有技术方可进行。

立足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分析说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如何的,从而进一步说明虽然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领域所公开,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符合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从而说明审查意见中的逻辑分析是不合理的。

从一件复审案例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

从一件复审案例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

从一件复审案例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创造性是专利审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

专利审查中的创造性判断是指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著性的能力,即是否达到了专利法对发明所提出的技术进步要求。

下面以一件复审案例为例,从中探讨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

公司申请了一项技术发明的专利,并经过了初审部门的审查。

初审结果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新性和非显著性,因此拒绝了该专利申请。

该公司并不服从初审决定,于是提起了复审请求,希望复审部门能够重新审视这个发明的创造性。

在复审过程中,复审部门对该发明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该发明是一种新型的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具有一定的技术特点和创新性。

该装置采用了一种新型的充电技术,可以大大缩短电动汽车的充电时间,并且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该装置还具有智能控制系统,可以根据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进行自动调节。

此外,该装置还采用了一种新型的材料,使其具备更好的耐用性和防水性能。

在对该发明的创造性进行评估时,复审部门首先考虑了该领域内的技术发展情况。

他们对该领域内已有的相关技术进行了全面的和分析,发现该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虽然该领域内已经存在一些类似的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但这些装置无法实现如此高效和智能的充电功能。

复审部门还对该发明的技术特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

他们发现,该发明所采用的新型充电技术是该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创新。

该技术可以大大提高电动汽车的充电效率,使其充电时间缩短到原来的一半,从而极大地方便了用户。

此外,该发明还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可以避免因充电过程中的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

在评估该发明的创新性时,复审部门还考虑了其他因素。

他们认为,该发明所采用的新型材料和智能控制系统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这些新技术的引入,使得该充电装置具备了更好的耐用性和防水性能,并且能够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智能调节。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复审部门最终认为该发明具备了创新性和非显著性,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基于我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和认知也在不断的得到加深和提升。

自201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知识产权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及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重要目标。

因此,专利审查及专利代理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为应对专利审查及代理环境发生的变化,本人基于多年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结合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希望对相关企业、个人及代理人开展专利申请工作有所裨益。

1、案例介绍专利号:201510862841.8;发明名称:单螺杆小型汤圆机。

本专利申请设计的四篇对比文件为:(1)对比文件1:CN101142928A,公开日期为2008年3月19日; (2)对比文件2:CN2230083Y,公开日期为1996年7月3日; (3)对比文件3,CN104798845A,公开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 (4)对比文件4,CN85203284U,公开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

本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具体如下: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包括输馅系统和所述输馅系统连接的单螺杆输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包括馅管帽和馅管帽相配合的组合面嘴结构,所述馅管帽具有插入所述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所述组合面馆嘴结构包括主管以及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和出面嘴,所述出面嘴位于所述内套管下方;所述内套管与所述主套管为螺纹连接,所述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所述出面嘴与所述馅管套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输面螺杆,所述输面螺杆插入所述内套管中;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均为圆形结构,所述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所述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所述外置段的外置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额外直径大小相等;所述内置段的长度与所述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所述内置段的上端面与所述出面嘴额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额同一平面内,所述出面嘴的下端面与所述主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专利申请是一种保护发明创新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专利申请中,往往会面临审查意见的挑战。

审查意见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发现申请案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出的要求申请人作出答复的通知书。

如何有效地应对审查意见,是每个申请人都需要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从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特点、应对审查意见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技巧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对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特点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意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审查意见主要是针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的审查结果和意见。

审查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图纸的审查结果和意见。

一般来讲,审查意见可以包括以下几大类:1.对权利要求书的审查结果和意见。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发明的技术特征和法律要求。

审查意见可能会指出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地方,比如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是否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相符合,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2.对说明书的审查结果和意见。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对发明内容的具体描述,包括技术背景、技术实施方式等。

审查意见会对说明书中的描述是否清晰、准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会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3.对图纸的审查结果和意见。

如果专利申请涉及到图纸,审查意见也会对图纸的质量和要求进行审查,要求申请人对图纸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说明。

审查意见主要是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和法律要求进行审查的结果和意见。

在应对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回复,以便尽快获得审查人员的批准。

二、应对审查意见的一般步骤在面对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可采取以下一般步骤进行答复:1.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

当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首先要仔细阅读其内容,了解审查人员对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意见。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代理平时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遇见最多的、觉得最难答复的,就是关于创造性审查意见。

笔者在答复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发现了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的一个值得讨论的点,想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关于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提到的关于判断创造性、即非显而易见性的方法,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1) 找到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 找到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和本发明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3) 判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个方案是不是显而易见,判断的时候,要确定的是,在现有技术的整体上是不是存在一定的技术启示。

以下情况下,可以认为现有技术的整体上是存在所谓的“技术启示”:(i) 之前提到的区别特征是公知的;(ii) 之前提到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同一份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揭示了,而且这个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它在本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iii) 之前提到的区别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被揭示了,而且这个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一样。

理论上来说,如果大家对于上述步骤(3)中的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评判标准一致的话,对于同样的对比文件,本发明的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是不是显而易见,这个结论应该是唯一的。

二.问题的提出笔者发现,有时候上述的步骤(1),也就是找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这个步骤也会影响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是否显而易见、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什么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呢?根据审查指南中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方案中,与本发明的技术关系最密切的、最接近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用于判断本发明是否有创造性的一个基础、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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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洪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于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也
普遍遵循此三步法原则,但是,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人利用三步法原则进行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时,就必须与审查员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此笔者有下述几点思考:
第一,笔者认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确定技术领域,然后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确定技术特征,即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都可看作是现有技术;而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第二,在实际情况中,笔者经常会遇到需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情况。

当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申请人认定的不同时,审查员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会不同于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依据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会与说明书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此时,在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就要充分考虑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的分析对比文件和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到底哪个是真正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因为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会导致确定出不同的区别特征,进而确定出不同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发明具有创造性结论也会不
同。

此外,对于技术问题和技术特征的关系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当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时,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会不同;但当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都确定的时候,为了发明具有更高的创造性,有时候人为的改变了“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时候就要客观的根据该技术问题来重新确定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对于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往往具有更为有力的说服力。

第三,按照专利法规定,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因此,理论上应当对这两个条件分别进行审查。

但是笔者认为在实际情况中,“显著的进步”这一条件很容易满足,只要技术方案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即可认为该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重点是看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而目前,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在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往往采用多个对比文件结合,或者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来说明,即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多个对比文件结合后的技术方案、或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的技术方案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答复此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只需论述多个对比文件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不会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构成任何技术启示,即可有力说明其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当然,在具体操作时会遇到多种多样的情况,在此笔者仅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
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A、B、C元件组合而成,B和C
是螺纹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A、B、C元件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B和C是焊接;
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B和C的连接关系,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B和C的连接关系,虽然此链接关系为焊接,不同于螺纹连接,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种连接关系只是惯用手段的置换,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判定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案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B和C 的连接关系,但是其技术方案由于受特定的环境所限,导致B和C之间的连接关系必须且只能是焊接,而非其他连接关系所能实现;所以,如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方案能够结合的话,则其结合后的技术方案只能是A、B、C组合,且B和C之间为焊接关系;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如果之前某一方案必须通过某种技术手段来实现,例如前述的焊接,而现在改进方案若想不依赖于前述技术手段,则必须付出大量的和长时间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了解,螺纹连接要比焊接加工方便、使用灵活;由此可以很容易确定,本申请中B、C的
螺纹连接与对比文件2中B、C的焊接并不是惯用手段的置换,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和长时间的创造性劳动的,因而可以得出结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会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构成任何技术启示,也即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例可以看出,对于创造性的评价要多方考虑技术特征在特定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所导致的技术效果,并不能将技术特征简单的结合即用来评价创造性。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在审查指南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规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采用三步法通常只适用于改进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发明专利,例如,开拓性发明,因其是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因而其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无法采用三步法来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还有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但因在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需要充分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也要充分考虑组合的难易程度,因而套用三步法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也是不适合的。

此外,如转用发明、选择发明、要素变更的发明等等皆不适宜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当然,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很难有哪个领域的技术可以孤立的、不和其他技术领域的技术有交叉的单独存在,因而在目前的专利申请中,还是多以改进发明为主的;因此,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判断发明的创造性还是具有普遍
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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