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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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农村发展项目乐都县新农合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机制,提高参合群众的受益水平,根据《乐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乐都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慢性病的范围:对患有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肝功能损害)、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二期及以上)、糖尿病、慢性宫颈炎(糜烂性),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化性溃疡、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癫痫、痛风和重性精神疾病等21种慢性病的,病情程度尚不需住院治疗,但需要长期服药的,纳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慢性病必须具备医学临床诊断标准。

二、补偿对象的确定:对以上患有以上21种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向村委会申请,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并介绍到县人民医院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患者本人自理。对鉴定有上述21种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村委会在村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向乡(镇)合管办申报,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报县合管办审批,并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卡》,对确定的补偿对象,每年年初要进行一次复核,防止弄虚作假。

三、慢性病的审定:县人民医院成立21种慢性病审核小组,负责对以上疾病的判定,审核小组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成立慢性病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在做出鉴定的同时,建立慢性病患者建立疾病档案,并将慢性病筛查登记表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四、补偿办法及标准: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补偿比例为:1000元以内的补偿50%,1000元以上补偿3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00元。补偿资金从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补偿程序:慢性病门诊补偿对象持乐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卡》,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自主就医。医疗机构要出具复式处方和发票,并在就诊卡上做好记录。

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一年一次。补偿对象就诊后,每年11-12月份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卡》、复式处方和发票到乡镇合管办报销。在费用补偿时要严格审核,凡用药不符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范围以及与治疗所患的慢性病无关的,一律不予补偿。

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一年一次。慢性病患者对象就诊后,每年11-12月份持《合作医疗证》、《就诊卡》、复式处方和发票到乡镇合管办报销。在费用补偿时要严格审核,凡用药不符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范围以及与治疗所患的慢性病无关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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