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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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保障参合人员受益水平,保证基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____年度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如下:一、门诊费用补偿(一)基金分配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门诊服务利用率、次均费用、实际补偿比等情况,结合今年筹资标准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提取可用医疗补偿资金的____%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乡村两级统筹包干使用的办法。

(二)费用补偿标准1、一般疾病补偿(1)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乡、村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____%、____%,日补偿限额分别为____元、____元,年补偿封顶线均为____元。

(2)补偿办法:参合人员到我市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合作医疗证(卡)》申请补偿,补偿金在应交款中直接减免,与就诊缴费同步进行。

市、乡合管办不再办理一般疾病门诊补偿。

2、特殊病种补偿(1)病种范围:①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②高血压Ⅲ期;③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以及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④帕金森氏综合症;⑤慢性阻塞性肺病;⑥脑卒中后遗症;⑦冠心病或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⑧强直性脊柱炎;⑨风湿性关节炎;⑩类风湿性关节炎。

(2)申请办法:①凡患以上____种疾病之一的参合患者,凭就诊医院出具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和所申请病种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②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和癌症术后放(化)疗的患者,直接凭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记录、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申请。

(3)补偿标准:①凡符合上述特殊病种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设立____元门诊起付线,当年度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____%,年限额为____元。

2015郸城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1)

2015郸城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1)

郸城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周口市卫生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5年版)》的通知>(周卫新农合[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四)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基金分配和使用(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2015年度个人缴费90元,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360元(以上级通知为准),合计每人450元。

其中70元作为家庭账户基金,5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其中提取20元作为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310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2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

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与大病统筹基金可调配使用。

2015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个人缴费90元中划出 20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提高慢性病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的;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5、在境外就医的;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河南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

河南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完善住院补偿规定
1、合理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100
90
县级
河南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
豫卫农卫[2011]21号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乳腺癌、宫颈癌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要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4、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0%。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模版(二篇)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模版(二篇)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模版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根据《___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省政府___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卫计委、财政厅___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___版)___》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___%;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承办机构与筹资标准(一)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___年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___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___年。

(二)确定人均筹资标准。

___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___元。

(三)确定盈利率。

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执行___%。

三、基金管理(一)基金用途。

大病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基金账户。

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每季度首月___日前,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内容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情况。

(三)基金拨付。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人均筹资标准___元___参合人数),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收入账户。

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___个月份,每季度拨付额为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的1/4。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11、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大病救助病种已增至30种,这些病种分别是: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2、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无忧愁有助推,平均愁款金额6万多。

3、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2)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3)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注意事项:尊重病情事实,请勿弄虚作假。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前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实现制度全覆盖。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二、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卫农卫发[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

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

2024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2024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2024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____年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一些贫困农户由于疾病所带来的高昂治疗费用无法负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____年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保障农村居民的医疗权益,促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工作方案的具体目标是:提供全方位、全周期、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确保贫困农户在面临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减轻其因病致贫的风险。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大病统筹覆盖范围扩大根据全国新农合大病统筹工作要求,____年我们将进一步扩大大病统筹覆盖范围,将大病统筹对象扩大到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通过加强对大病统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农村居民对大病统筹政策的了解和知晓程度。

2. 大病统筹资金增加____年,我们将加大大病统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大病统筹基金充足。

同时,加强财政资金和医保基金的结合,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提高政府财政补助和统筹基金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贫困农户的保障水平。

3.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为了增加大病统筹的可持续性,我们将鼓励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统筹工作。

商业保险机构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保险选择,提高保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同时,商业保险机构的介入将减轻政府的负担,提高保障效率。

4. 完善大病统筹补偿标准和流程我们将完善大病统筹补偿标准和流程,确保科学合理的补偿政策。

在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将结合不同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物价水平,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起到减轻农户负担的作用。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大病统筹补偿流程的监管,提高补偿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我们将加强对参与大病统筹的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和处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政办字[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4]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制定的《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4日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患大病保障水平,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字〔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农村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充分发挥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参合人员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补偿、大病保险与重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卫[2008]2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02.28【实施日期】2008.0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失效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晋卫〔2008〕22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现将《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指导各县(市、区)认真执行,以市为单位确定一至两种统筹补偿方案,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在方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反馈。

附件: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和补偿方案,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经对近几年全省各地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各地区地域条件、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筹资标准从2008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

即中央财政每人年补助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年补助不低于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年20元。

原则上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0︰10︰10补助,其中人均财力相对较高的县(市、区)按16︰10︰14补助;国定贫困县按照24︰10︰6补助,其它县(市、区)按照20︰10︰10补助。

二、规范统筹模式2008年起,我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规范为两种:(一)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二)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上述两种模式中选择一种。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一、门诊补偿政策1、农民个人家庭账户人均40元。

门诊统筹人均15元,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80元,可在家庭成员间调剂使用。

2、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律免收一般诊疗费。

非参合农民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豫政办[xx]80号文件)。

一般诊疗费工程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所必须的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和药事效劳等工程费用。

在一般诊疗费之外,卫生机构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床位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住院补偿政策(一)根本补偿政策 1.市内住院就医补偿政策2.市外住院就医补偿政策3.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根底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根底上降低100元。

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4.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效劳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局部,补偿比例提高5%。

5.参合孕产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限价内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50元。

对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6.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将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保底补偿。

7.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局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局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局部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吉府办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4〕7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14日吉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3〕2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覆盖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2014年,启动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工作任务(一)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按照统筹地区当年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筹措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历年、当年结余基金或当年新农合基金中一次性划出,用于购买大病保险。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二)坚持全市统一、规范操作原则。

全市严格执行统一的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确保各项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三)坚持群众自愿、整户参合原则。

全市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合,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在当年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四)坚持确保基本、逐步提高原则。

在确保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坚持住院统筹为主,其它补助为辅,稳步提高补偿标准,不断缩小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差距,逐步扩大参合居民的受益面和受益度。

(五)坚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原则。

通过建立完善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患者首选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科学有效调节患者流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和管理(一)新农合基金筹集标准每年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二)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家庭户中部分成员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参加医保的缴费票据或医保证),对其他成员参合及补偿受益均无影响。

重新参合的须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并且不能享受中断年度内的各项新农合补偿政策;未按照统筹县区规定的时间、缴费程序缴纳参合费用的视为无效参合。

(三)基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执行,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

基金使用由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

基金拨付实行“三户、两印、单向”的封闭式管理制度。

每季度提前5个工作日向已签订年度服务协议书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新农合补偿垫付款。

(四)基金审计由县级审计部门每年组织实施,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积极配合。

(五)基金划分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

20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第一部分:绪论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NRCMS)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和报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我们制定了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二部分:方案目标1. 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

通过增加补偿比例和范围,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率,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

2. 完善农村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农村居民能够在家门口享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3. 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

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和医疗保健意识,促进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三部分:方案内容1. 提高补偿比例和范围。

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提高基本保险金额,扩大补偿范围,包括药品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

同时,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

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力量和设备设施。

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支持,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营能力。

3. 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和医疗保健意识。

开展普及性健康知识讲座和培训,提供预防保健指导。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健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部分:方案实施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确保补偿资金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完善管理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范本(3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范本(3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范本一、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___%(含风险基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___%(含风险基金)。

(二)门诊补偿基金。

原则上占扣除上缴___%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___%。

(三)大病保险基金。

按___年度每参合人数___元标准从___年度统筹基金中提取,___年度县新农合大病再保险补偿方案将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及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四)医改支持基金。

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五)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

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本县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本县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及县外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省属二级医疗机构。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及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医疗机构。

澧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澧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澧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方案(澧合办发〔2009〕2号)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为了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受益面,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和受益度,引导农民有病早医,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二、基金提取门诊统筹基金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20%(即按参合农民人均20元)标准提取,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划分为两部分。

㈠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占门诊统筹基金总额的75%,按参合农民人均15元标准提取使用,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小伤小病的基本医疗补偿.㈡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占门诊统筹基金总额的25%,按参合农民人均5元标准提取使用,主要用于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三、补偿范围㈠补偿项目。

1、《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范围内的药品费。

2、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牵引、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用.3、普通黑白B超、心电图、X线透视照片、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4、特殊慢性病补偿范围限药品费、透析费、放疗费。

㈡补偿病种.1、普通门诊为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计划免疫疫苗接种、专项传染病和地方病查治等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在此补偿范围内。

2、特殊慢性病补偿病种见《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条件和标准》。

四、补偿标准㈠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分医院级别,补偿比例为35%,封顶线按家庭人数人均20元的标准实行家庭封顶,节余不留转。

㈡特殊慢性病门诊。

特殊慢性病门诊限额补偿标准见《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条件和标准》,补偿比例为70%。

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为了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因大病就医难的问题,我国提出了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应对突发重大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首先,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捐助。

中央财政将对贫困地区的村大病救助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地方财政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增加对村大病救助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筹集善款,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的医疗救助资金。

其次,对于享受村大病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群体。

这些群体在患大病时,将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减轻其医疗负担,保障其基本的医疗需求。

再者,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还将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有效。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此外,为了提高村大病救助的覆盖面和效果,还将加强对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能力,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救助。

最后,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还将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减少大病发生的可能性,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的健康保障。

总之,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解决大病就医难的问题,提高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实现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村大病救助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带来更多的健康福祉。

2023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2023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2023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是指对农村参保人员因罹患特定的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统一补偿的政策,旨在保障农村参保人员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应有的医疗保障,提高农村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水平。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建立健全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制度,提高农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贫困农户因大病所承受的经济负担;2. 任务:(1)制定详细的补偿标准,明确重大疾病范围及补偿比例;(2)建立医疗费用结算与核查机制,确保补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3)加强对农村参保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大病统筹补偿政策的知晓率和利用率;(4)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参保人员的疑问和问题。

三、工作方案1. 完善补偿标准(1)明确重大疾病范围,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疾病种类;(2)制定补偿比例,根据统计数据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补偿比例,尽量减轻贫困农户的经济负担;(3)区分佣金和补贴,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分类补偿,明确佣金和补贴的比例和标准。

2. 建立费用核查机制(1)建立医疗费用核查数据库,记录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和补偿金额;(2)设立统一的费用审核机构,对农村参保人员的大病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核查;(3)加强费用开支管理,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加强宣传和培训(1)组织培训教育班,对农村参保人员进行大病统筹补偿政策的宣传和培训;(2)制定易懂的宣传材料,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向广大农村参保人员普及相关政策;(3)建立健全咨询热线,为农村参保人员提供协助和答疑服务。

4. 建立监督反馈机制(1)建立政策监督机构,对大病统筹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2)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及时解决参保人员的疑问和问题,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3)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大病统筹补偿政策的实施。

莆田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莆田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莆田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莆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莆田市卫生局【颁布日期】2009/03/20【实施日期】2009/04/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文件【文号】【题注】【正文】各县区(管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卫生局,湄洲湾北岸社会事务局,湄洲岛社会事务办: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和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 253号)和《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闽卫基妇[2008]44号)及《福建省新农合办关于莆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审核意见》(闽合医办函【2009】6号),决定对我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规范统筹模式和基金分配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以大病统筹为原则,采取住院统筹加特殊门诊统筹模式。

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县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进行指导。

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

基金分配比例: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按统筹基金总额5%提取)后,分别按住院统筹基金80%、门诊统筹基金20%的比例设立。

风险基金应依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闽财[2005]27号)规定,每年按3%的比例从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直到累计风险基金达到年筹资总额10 %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

2009年起,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100元,其中各级政府年人均补助80元,农民个人年缴费20元。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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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
(20xx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
策联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
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承办机构与筹资标准
(一)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20xx年综合考虑商业保
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20xx年度承办合同,
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1年。

(二)确定人均筹资标准。

20xx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
筹资标准为25元。

(三)确定盈利率。

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新农合大
病保险盈利率执行2%。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用途。

大病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新农
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基金账户。

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每季度首月5日前,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内容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情况。

(三)基金拨付。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人均筹
资标准25元*参合人数),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收入账户。

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1个月份,每季度拨付额为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的1/4。

(四)基金结算。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合同年度基金结算。

原则上应在参合年度次年3月份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县财政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年度审计清算,在4月底之前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1.提取盈利。

在一个合同年度内,承办商业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县大病保险专项基金预算总额×盈利率预算提取盈利部分,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利息不计入基数)。

2.结余返还。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有结余,结余部分于4月底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如有超支,从下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中追加。

3.风险分担。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70%、30%比例分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补偿办法与标准
(一)计算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参合年度,参合农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规定一致。

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住院及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
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

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二)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

下列医药费用列入新
农合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
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
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6.单价(计价单位:支、瓶、盒)超过1万元的药品,
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即:该类药品按照(1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7.单价(最小使用计价单位)超过3万元的医用材料,
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即:该类医用材料按照(3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8.临床使用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
统疾病技术除外)的费用。

9.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
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脑瘫康复治疗患者住院除外。

10.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xx年版)》与《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11.超出《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
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大病保险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12.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
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13.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
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

1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三)起付线。

遵循“尽力保障”原则,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计算(即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

困难群体对象范围按省政府或省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规定执行。

持有规定的困难群体证件的参合患者(以持证为准)方可享受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标准。

县合管中心应建立困难群体数据库并与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四)分段补偿比例。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表1),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

(五)封顶线。

20xx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五、报销方式与材料
(一)报销次序。

参合患者在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

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则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申请
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二)报销频次。

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
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

(三)报销流程。

大病患者单次住院合规可补偿费用达
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即可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结报。

(四)报销材料。

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申请大病保险
时应提供以下大病保险补偿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涉农资金“一卡通”存折或银行卡;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加盖结算单位公章);
4.费用清单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复印件。

参合患者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齐全的,承办大
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办理补偿;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的方便参合患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六、其他管理要求
(一)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新农合管理
中心要加强对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参合患者真正受益。

(二)县合管中心要做好制度衔接,完善对商业保险公
司的合同管理与考核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严控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与不合理增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大病患者开发和提供新的健康保险产品。

(三)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大病保险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简化报销材料与报销流程,认真履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审核及结报,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及相关支持条件,提供新农合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服务。

(四)20xx年12月底之前,签订商业保险承办合同。

(五)本方案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县20xx 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六)本方案由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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